版本: R01
最適化顧問有限公司 Adaptive Consulting最適化顧問合約書
版本: R01
By Xxxxxx
Revision History
Rev. | Date | Author | Revision Description |
R01 | 2014/12/27 | Norton | 最適化顧問合約書初版 |
立約人:
甲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最適化顧問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聘任乙方為「○○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之顧問,為保障雙方權利與確認雙方義務,雙方同意訂立「○○專案合約」(以下簡稱「本合約」),條款如后:
第一條:顧問聘期
自民國一○四年○月○○日至一○四年○月○○日止,期滿得續聘之,續聘得重新訂立合約。
第二條:顧問費用
含稅顧問總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整,本專案簽約金捌拾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整。簽約後○○日內,甲方將簽約金匯款至乙方指定帳戶,倘若甲方中途終止本專案,則不退回簽約金。顧問總費用扣除簽約金後餘額捌佰萬元整,該餘額分○期支付乙方,每期拾○○萬元整,於隔月○○日匯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乙方指定帳戶 | |
銀行名稱: | ○○銀行○○分行 |
帳戶戶名: | 最適化顧問有限公司 |
帳戶帳號: | ○○○○○○○○○○ |
第三條:顧問差旅費
主要顧問服務地點以○○市至○○市之間區域。當顧問服務地點超出服務區域,酌收差旅費。差旅費包含交通、食宿費用,採實報實銷。
第四條:服務範疇:
本專案乙方可依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務範圍:一、○○○○○○○○○○。
x、○○○○○○○○○○。x、○○○○○○○○○○。x、○○○○○○○○○○。x、○○○○○○○○○○。x、○○○○○○○○○○。x、○○○○○○○○○○。x、○○○○○○○○○○。
第五條:保密義務與使用權利
甲乙雙方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機密資訊提供予第三人。接受方僅可將機密資訊授權於業務需求之受僱人,且須告知及管制該受雇人員遵守本合作意願書之保密義務。甲乙雙方可在不揭露機密資訊的情況下,揭露本專案提案合作資訊,包含「專案名稱、非機密性之成效」,揭
露前事先以書面通知對方,並取得揭露方知悉回覆,倘若有任何意見請註明。揭露之用途包含參加國家補捐或競賽計畫,或在甲乙雙方之公司文宣、網站、電子媒體上揭露專案買方(客戶)及賣方(顧問)之關係,進行業務開發與實績發表。
第六條:定義
揭露方:謂揭露機密資訊之一方。接受方:謂接受機密資訊之一方。
「甲方」或「乙方」:係指簽訂本契約之主體、現在或未來之國內外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工廠、關係企業、其他營業組織或與本約有關之員工。
機密資訊:包括有形或無形涉及揭露方營業機密之資料,且該機密資料之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措施保持其機密性。
第七條:機密資訊之標示
x以「書面文件、影音檔、資料儲存元件」等有形方式提供該機密資訊時,揭露方應於該資訊上標示為「機密」或「Confidential」,以示告知。若揭露機密資訊無法標示時,例如口頭揭露,則須於揭露時聲明其為機密資訊,並於揭露後三十日內,以有形之方式,將其機密之聲明交予接受方。
第八條:保密期限
x合約自簽訂日起生效,保密義務之期限為期五年。
第九條:保密排外事項
如有下述情況發生,則接受方之保密義務即為解除:
(一)揭露機密資訊時,該資訊已為公開眾所知悉。
(二)接受方在接受機密資訊前,已透過正當程序取得該資訊,或者自行開發該機密資訊。
(三)受到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命令之要求揭露機密資訊。
(四)揭露方以書面方式同意接受方揭露機密資訊。
(五)超出保密義務之有效期限。
第十條:管轄機關及準據法
x合約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當事人間因本合約所致之任何爭議或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完整合約
x合約條款及其補充條文和所有附件,構成甲方和乙方間之完整契約。本合約權利義務之免除、限制、轉讓、增刪、修正或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合法授權之代表人以書面簽署之文件為之。
本合約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印 信 )
代 表 ( 理 ) 人 :○○○ ( 簽 章 )
職 稱 :○○○
地 址 :○○○○○○○○○○○○
乙 方 : 最 適 化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印 信 )
代 表 ( 理 ) 人 :○○○ ( 簽 章 )
職 稱:總經理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一 ○ 四 年 ○ 月 ○○ 日
附件一:本專案顧問服務內容 (或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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