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之費用、利息、前期應付未付各項分期本金餘額或定期定額申購基金款項、當期應付各項分期本金或定期定額申購基金款項、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本金。但主管機關 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未約定抵沖 順序者,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沖之 。各筆分期本金之入帳日,均為該筆帳款原始入帳日之相對應日,但分期專案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持卡人應按抵沖後之帳款餘額,依第十五條第二、三項繳付循環信用利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