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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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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招用的农民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
(三)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
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四)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五)其他投保人未依约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提供劳动、劳务;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四)除第三条所列明情形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就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或工资支付事项、金额等存在纠纷。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袭击或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有形财产损失;
(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各项间接损失;
(六)保险xxx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依法应缴纳的工资保证金金额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参与建设
的投保人的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期限确定。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五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本合同涉及的保险事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担保。未全额缴纳保险费的或未提供担保的,本合同不生效,本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二)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三)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被保险人名单,各工种人数等;(四)工资预算,工资支付标准、期限、形式等资料;(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4 号)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招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保险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获取投保人定期报送的招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
时通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投保人拒绝或拖欠支付工资的调查认定结论,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人有权请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行 政措施,对投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正本;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四)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
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当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投保人拒绝或拖欠支付工资的书面调查认定结论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该调查认定结论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保险人依据调查认定结论或裁决、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应付工资额,在保险金额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扣除保险xxx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的金额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或类似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或类似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或担保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
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
(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
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应当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因工程提前竣工、投保人完全履行支付工资义务而提前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福利费用:包含社会福利及公司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