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笔分期交易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 3 号规定,通过计算月度内含报酬率 IRR 后年化而得,并不用于分期利息计算,分期利息计算方式及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应以本条第 1 款第 1 段约定为准。
附件 2
重要提示: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浙商银行信用卡“易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下称“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己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等醒目标识的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申请人(您)在浙商银行指定的电子渠道通过点击确认、勾选等方式接受本合同,即表示您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本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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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易分期”明细表: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办理产品名称 | 信用卡号 | ||
分期本金金额(小 写) | 分期本金金额(大 写) | ||
分期期数 | 总利息 | ||
分期利率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单利) | ||
每期利率 | 分期办理日期 |
第一条 分期息费 1.分期利息。
持卡人(申请人)办理分期成功以后,按照约定以等额支付方式支付分期利息。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乘以分期利率,每期应还利息等于分期利息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利息采用四舍五入方法取整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利息计入持卡人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每期利率=分期利率/分期期数。
每笔分期交易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 3 号规定,通过计算月度内含报酬率 IRR 后年化而得,并不用于分期利息计算,分期利息计算方式及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应以本条第 1 款第 1 段约定为准。
内含报酬率计算公式:
分期本金
n
= ∑
i=1
第i期支付金额
(1 + IRR)i
(n为总分期期数)
由此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 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仅供参考,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导致实际值与参考值存在差异。
2.提前还款违约金。持卡人可以申请全额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全部剩余未分摊本金(未分摊到账单的剩余分期本金)的 3%。
3.持卡人未按账单及时偿还分期本金及利息,应按《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个人卡)》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4. 持卡人可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分期利息的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 定义
信用卡“易分期”业务(简称“本产品”)是指申请人因本人及家庭消费需求,向浙商银行申请专项额度,经浙商银行核准发放分期专用卡(以下简称“分期卡”),申请人持分期卡至指定类型商户使用专项额度完成刷卡支付交易(含通过云闪付 App 扫码支付的交易),支付成功后浙商银行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该交易转为分期交易,持卡人按照约定的期数、利率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三条 业务申请
1.本产品仅限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办理,核发的分期卡不支持办理附属卡。
2.浙商银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申请时资信状况、消费用途等综合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核准业务申请。
3.申请人申请的产品额度、分期期数、分期利率等以浙商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4.专项额度为一次性额度,额度不可循环使用,浙商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变化情况调整或取消该额度,最终以浙商银行审批为准。
第四条 使用
1.本产品自审批通过之日起额度有效期为 180 天(自然日,有特别约定除外,具体可
登录浙商银行手机银行查看额度到期日)。持卡人可在额度有效期截止日的 21 点前使用。
持卡人应在额度有效期内持分期卡到指定类型的商户完成刷卡支付交易,额度有效期届满持卡人不得再申请使用。
2.专项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且不可与分期卡项下其他额度、溢缴款合并使用。持卡人刷卡支付交易单笔消费金额超出专项额度剩余可用额度时,该交易将被拒绝。
3.专项额度的单笔最低使用金额为 300 元(含),最高不超过 300000 元。
4.持卡人使用分期卡进行刷卡支付交易,只要该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便持卡人在分期卡项下有其他额度、溢缴款,也视为持卡人同意该交易优先使用本专项额度进行支付,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分期利率、期数、还款方式转换为分期交易,刷卡支付交易金额即为本合同所述的分期本金金额:
(1)刷卡支付交易为人民币消费交易;
(2)专项额度有效期未届满;
(3)单笔消费金额未超专项额度剩余可用额度,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单笔最低使用金额要求;
(4)消费商户符合如下条件:消费交易的商户类型(或称:商户类别、商户行业代码)须符合约定范围(具体符合消费交易条件的商户类型详见浙商银行官网(xxx.xxxxxx.xxx)展示的相应信息),特殊项目另有约定除外;该商户类型由浙商银行根据交易商户实际情况自动判定。
5.持卡人首次申办本业务时,须通过浙商银行指定的渠道签订本合同并约定分期期数。后续每次在指定类型商户使用专项额度刷卡支付前,须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信用卡--易分期”交易,签订本合同。
6.持卡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签订本合同的方式约定每笔交易的分期期数。可选期数有 12、24、36、48、60 期等,以实际办理页面展示为准,分期期数最长不超过 60 期,已办理的分期交易期数后续保持不变。每笔交易选择的分期期数所对应的分期利率以申请时页面展示利率为准,持卡人确认无误后再签订合同。
7.持卡人不可对已办理成功的分期业务进行撤销或修改分期期数、分期金额、分期利率。对已分期的消费,不可对应还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
8.若出现分期卡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超限、账户交易异常、身份证有效期过期等情形,专项额度将无法使用。
9.办理分期成功后,原始消费交易若发生全额退货且分期已分摊完毕或发生部分退货,则退货金额作为还款入账,不影响原分期业务;若全额退货且分期未分摊完毕,则浙商银
行将撤销该笔分期交易,已支付的利息不予退还。
10.持卡人使用分期卡进行交易时,须不超过相应渠道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渠道端实际支持的交易限额为准。
11.分期卡项下所有交易,不累积浙商银行零售客户积分。第五条 分期入账及还款
1.本产品以一个信用卡账单期为分期期数中的一期,持卡人在本合同项下使用专项额度所产生的每笔分期交易本金称为分期本金,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从最近一期的账单日开始扣款入账,在信用卡账单中列示,记入当期账单最低应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除以分期期数,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持卡人以等额支付方式支付分期利息,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乘以分期利率。每期应还利息等于分期利息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利息采用四舍五入方法取整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利息计入持卡人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3.持卡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还分期利息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在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否则,持卡人应按《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个人卡)》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4.持卡人当期账单超额还款的,形成超额存款的部分视为持卡人溢缴款。溢缴款可以取现、转出,不自动偿还未到期(未分摊)分期本金、利息,但可以自动偿还已到期(已分摊)分期本金、利息。
5.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分期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卡号债务,本合同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分期卡,持卡人仍应按时足额归还分期款项。
6.持卡人如需办理分期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及利息、违约金、应向浙商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第六条 提前还款
持卡人可通过浙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5527、业务经办机构等渠道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一经申请成功将不可撤销,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已支付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需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及提前还款违约
x将一次性记入当期账单。
第七条 持卡人声明及承诺
1.持卡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持卡人签署的文件均为持卡人真实意愿表达。
2.持卡人所有证明文件均为由本人提供,保证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xx或遗漏,能真实反映持卡人的相关情况。
3.持卡人自愿申请本产品,消费商户由持卡人自主选择并自主完成交易支付。
4.持卡人自愿承担向第三方付款可能存在的资金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挪用资金、不能履约、无法按时交付商品及服务、承诺的质保和利益不能兑现等风险,承诺不会因与第三方任何利益纠纷或争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5.申请的分期资金仅限用于持卡人个人及家庭消费,不得将分期资金用于预授权类消费、购房、股本权益性投资、购买股票、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购买金融衍生产品、购买彩票、非法借贷、非法集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6.按时足额归还分期资金、支付分期利息及其他相关利息、违约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7.按浙商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按约定将相关材料交浙商银行保存。
8.持卡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浙商银行。
9.持卡人预留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浙商银行债务催收通知及涉诉后司法机关的诉讼、执行文书送达的确切地址/联系电话。浙商银行或司法机关向上述地址/联系电话发送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的,即视为送达。如持卡人变更、弃用、停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而未及时书面告知浙商银行,浙商银行或司法机关按原地址/联系电话发送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持卡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
(1)浙商银行授予专项额度后,持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专项额度购买商品或服务;
(2)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
(3)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持卡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与浙商银行(含下属分支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发生其他影响浙商银行债权实现的情形;
(5)持卡人向浙商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6)持卡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2.持卡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或发生浙商银行认为可能影响持卡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以及持卡人与分期商户就本合同项下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浙商银行认为上述纠纷将会影响持卡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浙商银行有权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
(1)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专项额度;
(2)若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浙商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记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持卡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及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浙商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浙商银行所有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持卡人未按《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个人卡)》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浙商银行有权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构成犯罪的,浙商银行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持卡人刑事责任;
(4)有权宣布持卡人与浙商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有权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对于持卡人授权浙商银行处理(包括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金融信息的具体约定,以持卡人申请时签署的《信用卡业务个人信用 信息查询授权书》《个人金融信息处理授权书》约定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协议》、浙商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处理。
3.本合同由浙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浙商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以及业务发展/调整需要对合同内容作出修改,并通过浙商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
或手机银行等渠道在合同变更内容生效前的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请持卡人及时关注浙商
银行的公告,浙商银行将视情况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内容的,可以在合同变更内容生效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并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