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号:后勤修缮 号
福州大学 项目
建筑施工合同
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福州大学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修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括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内容: 。
4、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 ,以图纸和现场实际交底为准 。二、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共计为人民币 (大写)圆整(¥: 元)。
2、本工程造价为预算造价,结算金额<5 万元的项目,以项目实施单位组
织审核金额为准;结算金额≥5 万元的项目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
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付款方式
1、工程预付款:无;
2、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后完成结算,结算金额<5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 实施单位组织审核,结算金额≥5 万元的项目,送学校审计处审计确定结算价款。经审计部门审核后 30 天内,支付经批准的结算金额的 100%工程款。
3、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必须提供正规的发票。五、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 标准。
2、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
3、若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等级,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整修至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六、安全xx施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安全事故、管线破坏等,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3、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xx施工指南》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堆放规范,砂石、机械设备、半成品等须摆放有序,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要求摆放,禁止随意堆放。竣工后场地清洗干净,建筑垃圾立即清运出校,不得在校内任何场地堆放。
5、施工单位在校园区域内私自倾倒建筑垃圾,首次违规者将暂停参与施工项目抽取资格六个月;若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将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七、工期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组织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5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误期赔偿费限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 10%;超过 10%则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延误工期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材料与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不符合要求,或规格
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假一罚十。
2、材料进场后,应由发包人就材料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3、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部分材料及设备需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或于承包人提交订货书面报告后 3 天内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运抵现场,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并由承包人负责保管,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或者承包人挪作他用,则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九、工程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2、竣工清场: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后,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如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不得入驻,擅自入驻,视同验收合格。
4、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若对于个别装修质量小问题有异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解决问题的原则互相协商,并予现场解决,保证验收顺利进行。如确有问题,承包人须在三日内进行整改,有关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 工程接收后的 7 天内,承包人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十、竣工结算
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结算报告。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若结算金额≥5 万元的项目,施工用水用电按安装的计量表据实收取,没有条件安装计量表的,按工程结算价 3‰核算。按有关财务要求,水费、电费须分开结算,水费、电费的结算比例为 1:5,水电费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竣工图纸(若有)、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3、合同价格形式:按实结算,根据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计价定额、费
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
为计价依据的开工当月的综合信息价和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的市场询价进行编
制和确定。
十一、保修责任
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二年,其中有防水要求的防水渗透保修期为五年。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务院第 279 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第 80 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2、承包人对属于保修范围、保修期内的工程负有保修责任,发现工程项目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进行保修。若同一工程项目经 3 次保修,仍不符合质量要求,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且取消承包人今后承接校园修缮工程资格。
3、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缮方案,发包人指定第三方实施修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且取消承包人今后承接校园修缮工程资格。
十二、违约责任
1、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2、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可以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十三、保险
1、按国家及省市建设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投保与工程相关的所有保险(承
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农民工等办理保险)以及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保险。
2、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赔偿 。十四、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可以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份,承包人执 叁份。
十六、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福州大学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