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A) 承保范围 – 货运及相关责任
B) 特别条款及除外责任
C) 错误及遗漏
D) 索赔申诉
E) 定义
F) 总则,条款及除外责任
G) 仓储管理
H) 第三者责任扩展
I) 集装箱和设备扩展
A) 承保范围——货物及相关责任
在本保单所述的总则、条款、限制条件及除外责任的规定下,对于经保险人同意的贸易条款下产生的被保险人的法定和/或契约责任及直接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进行赔 偿。
1. 货物丢失及破损
在货物运输或正常运输的仓储期间,被保险人或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另一方,在对货物进行看护、保管或管理的过程中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产生的责任。
2. 附加范围
以下附加范围在上述条款1下适用
2.1从属性损失
包括营业中断在内的从属性损失责任。任何一次赔偿责任限额为该相关运输运费的两倍。
2.2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海上救助与/或救助费用中货物比例部分产生的责任(不计免赔额)。在保险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没有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释放或同意释放货物。再保人对是否放货拥有唯一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此自由裁量权可在保险人接受
被保险人的反担保之后撤销。被保险人如果在保未经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放货,必须立即支付与保险人提供担保的等量金额的反担保,。
2.3意外延期交货
当被保险人被证明对延期交付货物负有法律责任并相应索赔损失被充分证明后,本保险也承保由意外延期交货产生的附加费、罚款、税、运费与/或仓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不包括“JIT”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由于被保险人未遵从合同标准规定产生的罚金,及罚款。本附加责任范围的限额为:每次事故损失不超过运费的三倍,年度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二十五万美金。
2.4关税
因货损索赔产生的税款,而非任何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或担保所产生的责任。
2.5运输设备和其他货物的损坏
因保证运输过程安全而对第三方经营的集装箱、运输设备、车辆、货物、船只或飞机造成的损坏。每次事故赔偿以及保险期间累计赔偿不超过RMB100,000.
2.6临时仓储
由于收货人拒收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暂时性仓储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坏而产生的责任,但被保险人需在事发七天内通知保险人。
2.7货物延续费用
延续费用包括由于货物运输时使用的运输设备或集装箱发生意外而产生的暂时性仓储、卸货、装货、搬运货物至其他运输工具或集装箱的费用。
当某个国家或地区没有提供国内交易条件或运输条款,由于这个原因被保险人在这个国家或地区不能按照国内交易条件或运输条款进行业务经营时,则不使用于A部分,按照C部分的条件承担保险责任。
尽管有上述规定,虽然该国家/地域无法提供国内贸易/运输条款,但有其它国内贸易/运输条款的存在可为被保险人进行货运行为时遵循,并规定其责任范围,无论该类条款仅适用于该国内,或可在国际范围内通用,或其它,都适用于A。但须在本保单生效前,征得保险人同意后,方可适用。
B) 特殊条件及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贸易条款的审核
在1.1和1.2以外,被保险人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基于贸易、运输/仓储条件展开的服务需在本保单生效前和/或相关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生效时起安排保险公司对条件进行检查与审批:
1.1贸易、运输/仓储的条件符合国际公约和/或适用于国家、民主、商业或普通法律和
/或
1.2被保险人的提单或航空运输单或标准的贸易条款能提供并说明运输或贸易条件和限制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超出1.1的范围。
1.3作为通用信息,被保险人的分提单或航空运输单或标准的贸易条款需要包含以下条款及运输和贸易的限制:
- 不得代替保险人承诺比上述1.1条款更高的责任。除非在事先保险人明确同意并增加条款与加收保费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应以全部货值为基础
- 纳入诉讼期限/时间限制条款不超过国际公约的规定;
- 纳入适用除外条款排除(a)延迟责任和(b)从属性损失责任;
- 纳入不可抗力来排除包括地震在内的自然灾害损失。
由以下任何情形造成的负债或产生的费用,本保单不提供担保:
1.4未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由被保险人、保险代理或分包商提供的赔偿
1.5被保险人、保险代理或分包商放弃某些权利以达到去除、禁止或限制某些责任、费用及开支的协议
1.6根据合同条款的要求,被保险人按照保险确认的约定开展服务时使用超常规的看管和技能,或超出法律规定的水平要求的
1.7被保险人因故未能开展或延误或放弃了本保单中列明的服务计划。
2. 除外货物
以列货物运输不在承保范围内
a) 金银条块和贵金属物品
b) 钞票、硬币、支票和信用卡
c) 债券、可转让单据、证券和其他金融票据
d) 珠宝、工艺品、古董或宝石,属于家庭或私人委托寄售物品的部分除外,但不可超过所有委托寄售物品总价的10%
e) 活的动物、鸟、爬行动物和鱼
f) 任何种类的移动通讯电话
g) 军用物资或者用于军事目的的货物
3. 除外合同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人由下述任何形式的合同导致的索赔,无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均不负赔偿责任:
a) 协定装船或交货日期时间的合同
b) 超出已告知保险人并得到其同意的责任限制或责任范围的合同;
c) 协定的或已申报价值的合同
d) 预借或倒签提单,除非被证明是被保险人真实的善意的单证操作失误
4. 被保险人财产
x保险对与被保险人持有、租赁、授权的财产包括集装箱和/或货物有关的索赔不付赔偿责任,除非保险人特别同意并在保险中注明。
5. 被保险人的业务
x保险对任何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但未事先告知保险人并经得其同意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6. 海关责任
x保险对海关或类似政府或欧盟机构组织对被保险人的行为不负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在错误遗漏部分中应承担的责任。
7. 仓储於通常的运输路线中 -警报器/安全
保险人在本保单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任何所使用的仓库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7.1火警及盗警报警器均能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仓库无人看管的情况。与第三方监
控系统、警方、消防队连接的报警器应有良好的维护,并有制造厂商的说明。
7.2当仓库无人看管时,应上锁,且开关都已安全关闭
7.3存储场所配备洒水装置和/或消防装置
7.4存储场所配备闭路电视监控和/或24小时安保系统。澄清:安保狗不算是24小时安保系统。
8. 仓库管理-有关存储分包给第三方经营人或物流公司的法律责任
除此保单已涵盖的G)部分,依据以下条件/规定,保险人同意承保被保险人
作为承运人/代理人而应承担的有关货物物品与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及分包给第三方经营人或物流公司而应承担有关之货物丢失及破损的仓库管理法律责任。
8.1 条件如同G)部分略述,但特别条款1.1至1.5不适用
8.2 有关责任之赔付上限为每次事故RMB1,000,000,并依据保单内规定的免赔额。
8.3 货物必须存放在安全且已上锁的地方,包括仓库及建筑物,适合存放及保护有关货物的地方(请谨记有关货物类型,价值和货物的性质)
8.4 本保单下仍然保留对追偿权利,被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公司事前未经同意情 况下放弃追偿权利
C) 错误及遗漏险
根据本保单中总则、条款、条件、限额、除外责任及分项限额的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服务疏忽、错误或遗漏导致在法律和/或契约上产生的责任。
1.总则
x保单负责承保被保险人、其雇员,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合法操作时,由下列原因造成疏忽、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责任
a) 文件的准备和/或签发
b) 文书和/或文件上的程序
c) 未能遵守和/或发布指令
d) 建议或信息的提供
e) 货物延迟、错误交付
f) 货物申报或描述
2. 特别规定
如遇到如下情况,适用于特别条款
2.1贸易或运输条款
只要符合下述条件,被保险人就有权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即使不能与被 保险人的贸易和/或运输总则相一致:
a)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契约性地体现上述条款,并
b) 在怀有疑问的情况下,条款仅由于被保险人、雇员、代理人之的疏忽、错误或遗漏行为而未能完全体现。
c) 此部分保单责任下,一次事故或保险期限累计事故索赔的全部费用不超过RMB250,000。
2.2提单
x保单承保因提单、运输单或类似运输合同中偏差或不正确的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a) 在被保险人证明是善意的文件操作错误而引起的预借和倒签提单
b) 非法的或不合理的航线偏离
c) 违背运输合同的甲板货物装载
d) 下述不正确信息
i. 装货港
ii. 卸货港
iii. 航线
iv. 运输船舶
v. 货物描述、重量、数量和/或质量
vi. 收到装船指令或者装船的日期
e) 无单(或类似文件, 适当背书)放货, 货交于无权利或非指定人。保险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以及保险期限累计事故不超过RMB500,000。
f) 保险期间内,提单上的收货人或合法持票人未能到合同列明的提货点提货时,所产生合理的额外支出和费用。
g) 因收货人未能接收货物造成的逾期、存储、港口、转发或其它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
h) 对于因清除或销毁已损坏、废弃或收货人未能取走或遗弃的货物而产生的费用,
i 每次事故中超过运输和发送的费用
ii 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未能从销售收入或从收货方或被保险人的客户方得到赔偿;
i) 条款2.3 f)、g)和 h)中的花费累计起来,每次事故/每一提单最高限额为 RMB300,000。
2.3海关资料
x保单也负责承保由提供给海关或类似政府机构组织的信息文件,或保证、海关担
保、签发单独管理文件(SAD)、欧盟运输文件(CT)或其他保证引起的责任,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关安排的运输引起的责任,前提是被保险人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该保
证、担保或文件。
2.4 被保险人业务为海关经纪人/代理人和/或清算代理人和/或操作代理人保险人负责承担下述责任:
被保险人从事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海关经纪人/代理人和/或清算代理人和/或操作代理人的业务时产生的责任,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RMB1,000,000
D) 索赔辩护
1. 承保范围
1.1 保险人将处理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辩护,但是不包括低于免赔额的。保险人将承担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1.2 保险人负责承担上述费用,但低于免赔额的金额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如没得到被保险人的事先同意,保险人不可独自支付赔款或对该索赔进行妥协。
1.3 保险人在处理索赔辩护过程中,若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作出的处理或决定,保险人有权利单方面停止处理该索赔并不再负责任何后续辩护费用。
E) 定义
集装箱: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便携式容器或平板箱。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勘验人、核保人、律师、专家和其他专业顾问产生的开销、支出。
批单:批单签发作修改保单之用,并与保单视为同一合同的一部分。错误与遗漏:指一种非故意行为
地域范围:指保单承保的地理范围
事故或事件:指任何一次事故或事件,或由某一整件引发的一系列事故。破产:指无能力支付到期债务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在保单中列明的一方。被保险人不包括附属、分支或其他相关联公 司、法人、协会、个人、合伙人或代理,除非在保单中列明或签注(或在保险条款及除外责任中明确表明)。
限额:保单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一保险事故所能支付的最大金额,包括任何补偿及费用,如有免赔额,则为减去免赔之后的金额。
锁定:指通过相匹配的固定锁或插锁或其他能起到相同保护作用的锁定工具以确保安全。
损失收款人:损失收款人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然而若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则同意向收款人给付索赔金额,且在作出赔偿后,保险人对该索赔所负责任也宣告解除。
保险期限:指保单中列明的期限。期限起讫时间为列明日期的当地时间零时。
保险合同:包含保单、明细表、扩展条款、批单、总则与条件、除外责任、定义等组成的一合同整体
临时性仓储:
1. 储存于安全且锁定的地点,包括适合作为货物保管处所的仓库或大厦(需注意货物类型、价值和性质)
2. 此仓储不是在通常的运输路线中
3. 此仓储不超过连续的72小时
运输工具:运输货物或集装箱的拖车或类似工具
F) 总则、条件及除外责任
1. 赔偿
保险人只负责本保单中列明的责任,且只赔偿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损失。保单不转让。根据1999年版合同法规定,本保单只承担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任何第三方不负任何责任。
2. 索赔的发生
保险人只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索赔事故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实公开:与事实不符
3.1 被保险人,其雇员,代理人,经纪人 须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将有关重要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
3.2 被保险人,其雇员,代理人,经纪人不得在保险期限开始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xx。
3.3 当发生任何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信息的情况时,由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保险人即有权取消保单。
4. 如实公开的持续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如有任何重要信息或情况的变化,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代理,经纪人需履行持续告知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保费
被保险人须按保单中支付条款的规定支付保费。如未能如期支付,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
6. 诚信
6.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前后及期间应确保其诚信的连续性。如有违反,则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无效。
6.2若被保险人在要求索赔时有虚假欺诈或违反诚信的行为,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7.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應盡早及不多於事故發生30天內通知保險人有關:
7.1对于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被保险人均可在本保单下提出索赔请求。
7.2如有能表明被保险人对于任何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通知,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被保险人均可在本保单下提出索赔请求。
7.3任何法律索赔、传唤、起诉或与被保险人索赔有关的其他法律程序、文件提交、答辩。
7.4任何可能导致以上7.1, 7.2, 7.3 条款内情形发生的事件、事故,应书面汇报给:包括所有已知的收到的相关的信件、传真、邮件、通知、传票、令状等。在除外责任之外的,F) 12.5.4中关于渗漏和污染的具体报告流程。
8. 索赔程序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为,当对已知索赔按照条款7提出或通知,同时:
8.1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方法措施避免、减少事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恰当地通知其他相关方,确保任何时间限制或其它必要的法律程序受到保护。
8.2未经保险人明确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擅自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或者同意折衷解决任何索赔
8.3被保险人应保险人必然合理的要求,迅速采取,或承诺采取方法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或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和/或辩护,和/或行使权利,或从任何第三方获得救济,以便保险人在给付赔偿金之后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
8.4从第三方处获得的任何赔偿都将用于保险人处理索赔的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偿还,超过以上的余款归被保险人。
9. 调查,辩护,调解费用
9.1根据如下9.3条款,保险人将承担书面同意对超过免赔金额赔案的调查、辩护或调解的费用,或被保险人行使权利或施救花费的合理费用,并不得扣减。
9.2根据如下9.3条款,若第三方持有应属于被保险人的钱财,则保险人同意承担被保险人因此项债务产生的合理费用。
9.3但保险人仅承担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的有关费用,对于超出部分则不负责赔
偿。9.4如上条款9.1和9.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低于免赔额的赔案不承担辩护责任。也不承担与此项赔款相关的费用,即使该费用加入赔款后超出免赔额。
10. 责任认定
保险人同意支付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的调查、辩护或调解费用,或者要求被保险人采取任何方法措施,均不视为保险人在本保单下已经认定责任。
11. 解决权利
x保险人认为可以解决本保单下的索赔,则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对该索赔进行处理。如被保险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扣除免赔额后的赔偿金,其义务也宣告终止。如索赔金额低于免赔额,保险人可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其已尽其应尽义 务。若未按上述要求,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12. 未被批准的合同条款
以下适用于所有未经保险人批准的条款文件下的被保险人的经营操作:
a. A项下1条款涉及到的货物,以及与此相关的货运服务、延期仓储业务引起的间接损失导致的责任,都不在本保单的涵盖范围之内。为澄清,本保单明确排除任何间接损失、商业损失、资金损失、机会损失以及任何的经济损失
b. 无论被保险人或其客户之前签订过怎样的协议,在任何情况下,此保单下的
责任限额不超过每公斤2个USD或者每件500个USD, 以两者中较低的为准,在货物丢
失、损坏、迟延、错运的情况下均以此计算。当特殊部分的运输须强制适用海牙-xx比规则、海牙规则、华沙公约、CMR公约时,适用以上的公约。保险人将基于保单下的总则以及该条款赔付被保险人。
c. 货物被声称出险和/或发生损失和/或货物应当被起运的日期时开始一年之后的索赔
(以时间在先的为准),本保险将不予回复,
d. 本保单不保障由于火灾、洪水、地震、海啸、暴风雨、不可抗力、战争、暴 动、内战、恐怖主义、罢工、停工、劳动争议引起的任何索赔。
须知:若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导致了操作过程中货物的火灾损失和/或水损,则该特殊条款不适用,这些损失的责任认定基于保单总则而定。
其他条款与保单一致。
13. 危险品条款
(i)被保险人基于IMDG规则或IATA规则移动和处理危险品货物时,被保险人应按照下列条款以及标准条款操作:
(ii)适用IMDG规则和/或IATA规则时,须遵从规则的要求。
(iii)须适用地方当局指定的相关规则时,须遵从规则的要求。
(iv)对于危险品货物,每次事故以及保险期限累计赔偿限额为MB650,000。若索赔适用的赔偿限额为保单中其他项目的累计金额,索赔赔付金额须
减去这些相关条款中的累计限额。
(v)保险人对于1类和7类中涉及到的危险品货物的法律责任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之内
14. 除外责任
下述情况发生时,保险人在本保险下,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无论是否与合同或侵权有着)引起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14.1使用,经营,所有,或租赁机动车辆,拖车,叉车或类似的电动运输工具与/或在
任何政府(地区性或国家性)或国际组织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内保护的事件 14.2雇用或劳工合同,主管服务合同(或类似),与雇主责任、员工补偿、残疾、失业保障,或者雇佣条例相关的行政法规。
14.3核燃料,其衍生物或类似物质燃烧废物产生的辐射或污染。
14.4爆炸性物质、核物质及其衍生物或其它类似物质所具有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
14.5渗漏和/或污染,包括但不限于烟尘,蒸汽,灰尘,浓烟,碱金属,含毒物质的流出,散布,释放或溢出;包含任何油性废物、混合物对土地、大气、财物、人身、动物或其他生物、河道、淡水、盐水造成的污染, 除非:
14.5.1不是由于未能遵守任何政府(地区性或国家性)或国际组织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的突然发生的渗漏与/或污染。
14.5.2发生于保险期限内的渗漏和/或污染,且无论是否为持续性事故
14.5.3被保险人应在渗漏和/或污染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14.5.4被保险人可在保单终止前三个月内提出索赔。 保险人对每一事故所负的责任限额不超过 RMB500,000。
14.6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敌意对抗,军事武装,国外敌对军事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恐怖活动(或任何人出于政治、宗教目的采取的行动),地雷,鱼雷,炸弹,
战争(无论直接与否)中使用之爆炸性武器,除非损失在海上发生。在核装置爆炸或战争牵涉到以下国家时:美国,前苏联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欧盟成员,则完全不予承保。
14.7国内冲突、暴乱、战乱、罢工、停工、劳工动乱,除非在指定的港口内或者船上
装货或卸货时发生。
14.8海盗、捕获、没收、查封、拘禁、俘虏或由此引起的后果。
14.9任何政府、公共或当局机构、海关命令下没收,查封,逮捕,征用,征收,国有化或损害。
14.10侮辱,诽谤或恶意的表达
14.11被保险人,其雇员、代理人、经纪人欺诈、犯罪或违法行为。
14.1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及经纪人故意的,不计后果的疏漏行为
14.13对公民人身或人权,民主自由之侵犯行为和/或非法拘禁。
14.14性别种族歧视或其它歧视
14.15破产(无论是否宣布)和/或拖欠被保险人或与之有协议的另一方的债务。这里的破产包括未能支付到期债务。
14.16与被保险人有协议的另一方,或第三方对被保险人行使财产的留置权和/或要求权(无论该请求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或有条件性购买下,抵押给被保险人的财产)。
14.17根据上述9.2条款, 被保险人或与其有协议一方或第三方未能获得支付、收取金额或者债务。
14.18惩罚性、加重、多种或混合性损失
14.19死亡,身体或精神伤害,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吸入摄取石棉,烟草,煤尘引起的死亡,伤害,疾病或任何形式的反复性紧张(生理或精神上)。
14.20根以上12.19条款的除外责任,除在智者扩展责任中列明的范围外,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死亡,身体或精神伤害,疾病。
14.21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租赁的集装箱,运输设备,除非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承保。
14.22对办公楼所有,租赁,许可经营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14.23航空器或船舶租赁,不包括类似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舱位租赁活动,并且在此种活动中不放弃舱位租赁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须知,关于箱位租赁协议引起的争议不在此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内。
14.2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前,未将其行为通知保险人并获得其同意,或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未将其相关行为通知保险人。
14.25发生在保单列明的范围或特定地点外的索赔或行为
14.26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但不限于海关,政府机构(地区或国家性的)处罚,除非在 C 部分列明的错误或遗漏范围内
15. 解除合同和不续保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前6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如果该合同承保战争和罢工险,则需提前7天通知。保险人没有继续续保本保单的义务,也没有通知不续保和提供不续保理由的义务
16. 付款条件
被保险人应于保单起始日后三十天内将保费全额付给保险人。如保费在保单起始后45天内仍未支付,保险人有权通过经纪人书面通知取消本保单。
17. 重复投保
如果被保险人在另一份保险合同中有同样的承保范围,但由于错误xx、未如实告知、未给付保费,或者违反如诚信原则,则本保单不负责赔偿该损失。本除外责任同样适 用于保险利益不相同的情况。
18. 文本及标题
如果文本允许,所有单数词汇同时也代表其复数,反之亦然。男性人称亦指女性人称。条款标题仅用于识别,不作为条款解释参考之用。
19. 明示权利
除非保险人明确表述不予赔偿、解除合同权利之外,若发生其他违反条款、前提条件的行为,保险人可不予赔偿。
20. 错误遗漏索赔
x保单下,对下述因被保险人错误遗漏而发生的索赔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任:
a)保单到期后的 12 个月,除非被保险人按条款 7 中的规定通知保险人。如保单续保,则为从续转日起 24 个月内或
b)按照被保险人的贸易条件,提单或航空提单中的条款所述,保险人在此保单中 按照贸易条件同意本条款。以持续时间长者为准。
21. 制裁、禁令或限制條款
x协议范围内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担保、支付索赔及保险金,如违约,保险公司将受到联合国决议的制裁、禁令或限制,以及来自欧盟、英国和美国的经贸法律法规的制约。
22.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原则须一直适用于本保险,被保险人同意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文件,但保险人不负担相关费用)以确保保险人对第三方行使代为求偿权。
23. 争议
x保险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并适用,任何争议必须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中国法院裁决。
24. 争议解决选择方案
22.1如在本保单下双方发生争议,付诸于法律程序之前,双方同意努力通过已定的争议解决选择方案来解决争议,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
22.2如果双方同意已定的争议解决选择方案,则应在获得有关信息及文件同时尽最大努力达成该决议
22.3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在争议解决选择方案定立的三个月内努力完成其所需程序
22.4如一方不再希望用争议解决选择方案来解决问题,应出具书面通知另一方。
25. 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及电磁武器除外責任
x保险按照2003年11月10日生效的“协会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武器和电磁武器除外条款”
26. 特别注意
x保险条款若有与法规或条例相冲突的,在此予以修正,以符合相关法规或条例。本 保险中任何禁止或强制执行的条款都是无效的,但不会对本保险中其他条款产生影响,其他条款依旧有效。
G) 仓储管理 – 适用于货物物品在正常运输过程外的仓储
1. 承保范围
鉴于本保单中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规定,本保单扩展至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运人/代理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且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其同意
a)货物在被保险人或其它根据合同提供仓储处所的第三方的看管,照顾或控制过程中
发生的损坏,
b)上述a)条款下由货物损失导致的可恢复的利润损失,每次事故或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RMB100,000。
c)上述a)条款下由货物损失导致的税款,但不包括契约责任或担保书中的税款保险人在1c) 条款下承担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及累计RMB100,000
1.1 特别条款¯¯警报器/安全
保险人在本保单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所有使用仓库都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1.1火警及盗警报警器均能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仓库无人看管的情况。与第三方
监控系统、警方、消防队连接的报警器应有良好的维护,并有制造厂商的说明。
1.1.2当仓库无人看管时,应上锁,且开关都已安全关闭
1.1.3库房配备洒水装置和/或消防装置
1.1.4库房配备闭路电视监控和/或24小时安保系统。澄清:安保狗不算是24小时安保系统。
1.2 特别条款¯¯处所地址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地点的仓库内的货物损失。存储于复合型,或运输工具、拖车上的货物,无论是否在仓库内,都不属于保险范围内。
1.3 指定处所地址
被保险人需在本保险合同之前明确告知保险人指定的仓库地址。
1.4 贸易条件
被保险人应依從於此條中之B1.1至1.6
1.5 贸易协定的变更
保单签定后,若被保险人变更、改变贸易总则,而使保险人在保单下要负担保单条款修改前不须负的相应责任,则保险人所应负的责任仅为该变动发生之前的贸易总则里所规定的责任范围。
1.6 提货损失
x保险不包括提货损失责任。
H) 第三者责任扩展 – 应事先得到保险人的认可
1. 承保范围:
根据本保险条款以及进行书面申请后, 保险公司同意扩展本保险保障范围,继而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雇员或代理基于下列内容造成的法律责任:
1.1保险期限内对第三方财产造成的损失和破坏
1.2保险期限内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
2. 特别除外责任
对以下扩展责任不予承保
2.1对于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给他人的或持有许可的财产的损坏及丢失的法律责任
2.2对于被保险人租借给或直接给予第三者的财产的损坏及丢失的法律责任
2.3被保险人的雇员、分合同方或代理在雇佣合同期限内出现的人身伤害及死亡有关的法律责任及
2.4对货物损坏所负的法律责任
3. 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每次事故及总赔偿限额为200万美金。
4. 免赔额
x保险每一事故免陪额为2万人民币。
5. 保费
保费、限额和免赔额应事先得到保险人的确认。
I) 集装箱和设备扩展– 应事先得到保险人的认可
1.承保范围
根据以下列明的条款以及本保险的一般条款,保险公司同意扩展承保以下损失:
1.1向保险人申报了的并且依据本条款的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所拥有、支配、出租、租借的设备或集装箱的有形损坏或损毁的风险,包括全损及推定全损。保单中应列明是选择(a)一切险还是(b)全损或推定全损险
1.2基于1.1条款下的毁损所产生的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或救助费用。
2. 特殊情况和除外条款
基于以下情形引起的理赔不包括在内:
2.1正常磨损及老化;
2.2神秘失踪、不明损失或盘点时才发现的损失;
2.3机械或电力系统错乱、故障或失控;
2.4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组织或部门实施的扣押、没收、查封、征收、征用及移除;
2.5国有化;
2.6设计或制造的缺陷;
2.7未进行妥善的日常保养或维修;
2.8破产或无力支付;
2.9第三方不返还集装箱
3. 估值基准
3.1保险公司对于任一标的的责任不能超出本扩展条款所述的限额。
3.2尽管有上述3.1条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任一标的的责任不能超出在此扩展条款中确认的估值,如果没有类似估值,则按以下规定:
(a)任何标的的折旧价,或 (b)任何标的的市场价,或 (c)申报价值,或
(c)倘若某标的有租赁协议,则根据协议价值,但以(a)(b)(c)三者中低者为准。
4. 维护
被保险物品须按国际上认可的标准进行保养和维护,这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被保险人须保存有关被保险物品运输、存储、检验、修理和/或保养的书面记录,且保
险人有权查阅相关记录,这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5. 保费及其他条件:应得到保险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