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亨通慈善基金会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立项
第一条 x办法所指项目是符合本基金会宗旨、通过本基金会捐赠并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包括:捐赠人指定的一次性资助项目、捐赠人指定并长期资助的项目、捐赠人指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本基金会设计并长期实施的产品项目等。
第二条 捐赠人指定的一次性或长期资助项目,由项目部人员共同拟订《捐赠协议》后报秘书长审核,报捐赠方审核,最后报理事长批准。
第三条 x基金会设计并长期实施的产品项目,由秘书长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含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报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审议。
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概要、项目介绍、项目实施期限和地点、项目预算、项目有关人员、项目验收、总结与评估等。
第二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捐赠人指定的一次性或长期资助项目,按《捐赠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实施。 第五条 捐赠人指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x基金会设计并长期实施的产品项目,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由基金会与执行人签署相关协议,报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项目资金拨付和管理费用的核定及原则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指的是直接用于受助方的资金,依据工作计划及《捐赠协议》相关规定,按计划直接拨付受助方。
第八条 对未按项目计划执行的,由秘书长提出中止拨款或暂缓拨款意见,并责成项目执行人整改。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依程序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九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部人员须配合基金会财务人员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项目剩余资金退回基金会。
第十条 x基金会有权对捐助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费用进行审计。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档案包括文字、图表、音像、资金使用票据、《捐赠协议》、《资助协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细则》、验收报告等。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组织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小组由项目资金提供方代表、实施方代表和熟悉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理事长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项目部人员向秘书长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部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产品项目,经整改后,可在 30 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再次验收,项目执行人自动丧失其执行项目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x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x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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