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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三月
第一条 为加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上市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xx,xxxx 0 x; (x)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十七条 x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原《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
第十八条 x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