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现就美国 OnlineNIC, Inc.(以下简称“OnlineNIC”)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对原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作出补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不再重复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