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 272 号金基广场 4A 层 法定(授权)代表人:
发包人(全称):沭阳县农业农村局(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依照建设部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合同规范文本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沭阳县 2023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分包二:沂河北片)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总述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乙方提供沭阳县 2023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分包二:沂河北片)服务,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作效率。
二、协议范围
(二)合同期限:与整个项目施工工期同步,从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整
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出具完整的跟踪审计报告,向招标人移交全部审计资料为
止。
(三)服务期限:与整个项目施工工期同步,从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整
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出具完整的跟踪审计报告,向招标人移交全部审计资料为
止。
(四)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由甲方确定。三、项目服务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项目组成员,具体人员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听从甲方安排;
3、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4、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进度计划;编制工程进度款计划书;
5、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
6、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期)完成工作量月(期)报进行审核。按月提供过程性报告,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
(期)进度款的依据;
7、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8、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9、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10、负责招标控制价审核、隐蔽工程确认、增项、增量、签证变更部分审核、竣工结算初审服务;
11、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四、费用及付款
(1)中标金额: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元)。
(2)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收到供应商发票 15 日内,采购人将预付 10%合同价款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完成工程量(投资额)的 50%,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20%;完成工程量(投资额)的 80%,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20%;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递交完整的跟踪审计资料后xxx款(无息)。
四、服务质量
所有跟踪审计业务必须按照审计部门相关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程量审核、进度款支付审核、结算审核算。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及业主单位相关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以保证预审服务质量。甲方将根据项目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
1、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
2、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期)完成工作量月(期)报进行审核按月提供过程性报告,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期)进度款的依据;
3、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4、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5、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6、负责招标控制价审核、隐蔽工程确认、增项、增量、签证变更部分审核、竣工结算初审服务。
五、违约责任
1、在本项目规定的服务有效期内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采购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在规定时间内,被选中的乙方若不接受委托,视为自动放弃,对自动放弃的乙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采购合同;
3、在实施具体跟踪审计服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违约或疏忽,延误工程实施进度或审核工作出现错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从合同款中扣回违约金额,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4、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由中标方自行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5、《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8 号),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本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人权利:
1、受委托人派出人员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聘请条件的,委托人有权责令退回或通知受委托人重新指派;
2、受委托人与建设、参建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有权对受委托人派出人员进行出勤检查和廉政督导,复核和审定受委托人撰写的审计情况报告及单位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受委托人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权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其中未达到文件规定的出勤检查要求的,每发生一次罚款不低于 500 元;
4、有权通过第三方对受委托人审计结果进行抽检复审;
5、在跟踪审计项目完成后,有权对受委托人派出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并作为支付尾款的重要依据。受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合同的约定扣减 1%的审计报酬:
(1)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2)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私通舞弊的;
(3)利用受聘工作拉业务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5)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6)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7)现场工作的出勤情况与承诺情况不符的;
(8)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委托人义务:
1、履行必要的政府审计程序;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负责协调与被审计单位关系,督促建设、参建等单位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协助受委托人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4、根据测评和出勤情况支付受委托人审计费。受委托人权利:
1、可以根据需要查阅与项目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2、有权如实向委托人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受委托人义务:
1、保证派出人员严格依法审计,遵守国家审计法律、业务规范以及审计质量控制规范,执行审计“八不准”廉政纪律,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保守审计所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和业务能力;将参加项目审计人员的从业情况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委托人备案;
3、派出人员接受委托人工作安排、廉政督导和业务复核,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质量要求,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委托人所指派的审计工作,并对其审计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人员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更换,未经同意擅自更换人员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制订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的依据、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工作进度及人员安排和承诺等,并说明如何保证审计进度和审计质量。
七、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按采购合同金额的 5%计取。履约保证金除银行电汇、网上银行外,中标供应商还可选用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形式(担保和保险有效期不少于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
2、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汇兑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凭采购人出具的验收报告、履约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人处办理退还手续,履约保证金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中标人法人账户中,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在项目完成后自行失效。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付的,责任自负。
3、如果中标人没有履行本条第 1 项,采购人有充分理由取消其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将标的授予下一个成交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八、廉政约定
乙方和甲方在签订具体服务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见附件:廉政承诺书)。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十、解决争议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协议有效期限至项目全部审计完成,审计价款付清。
十三、协议份数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各一份。
十四、适用法律
(盖章)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沭阳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xxxxxx 0 x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地址:xxxxxxxx 000 xxxxx 0X x 法定(授权)代表人: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