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机票退票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预订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为旅行提前预订本合同所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并完成支付全额机票费用之后,因故无法按期登机而取消所预订的机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补偿被保险人已支付而不能退还的实际机票费用损失金额。但最高赔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保障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及相应的赔付比例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任何可以从政府、航空公司、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机构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二)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机票取消;
(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
(四)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
(五) 恐怖分子行为。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机票并交纳全额机票费用和保险费时起,至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终止时间为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其网站提供查询和电子保险单下载。
第八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索赔资料并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索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购买航空机票退票损失补偿保险的证明;
(二) 被保险人购买和退掉航空机票的证明;
(三) 被保险人因退航空机票而损失金额的证明;
(四)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五)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
(六) 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x合同成立后不可解除。
释义
1.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航班”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3. 旅行:是指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4. 航空机票:指航空公司的销售的机票,含打折航空机票及全价航空机票。
5. 实际机票费用损失金额:指航空公司规定退票时不退的机票款金额,不含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税费。
6. 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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