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銀分期「易達錢」及中銀分期「易達錢」結餘轉戶條款及細則及備註
中銀分期「易達錢」條款及細則
成功獲批核中銀分期「易達錢」的人士(“借款人”)須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1. (a)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
「營業日」 指香港的商業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卡公司」 指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
「指定賬戶」 指借款人於申請表直接付款授權書一欄所述指定賬
戶,或借款人不時授權卡公司可從中扣除有關貸款的每月還款(定義見下)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該等其他指定賬戶(並為卡公司接納的);
「提款日」 指借款人就貸款向卡公司申請並獲接納的擬提款日,並於貸款通知書上確認;
「延長還款期利息」 指借款人如選擇非於提款日的一個曆月後的第一個營
業日償還每月還款時向卡公司繳付並於貸款通知書上確認的手續費;
「最後還款日」 指貸款的最後還款日,即貸款期的最後一日而借款人需
向卡公司償還最後一期的每月還款的日期;
「港幣」 指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利息」 指於條款第6 條所述之利息;
「貸款」 指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借款人提供的中銀分期「易達錢」總貸款款項;
「貸款通知書」 指卡公司就貸款發給借款人的確認函;及
「貸款期」 指貸款可以分期償還之期間,並於貸款通知書上確認。
(b) 本條款中的單數辭匯亦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2. 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貸款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卡公司將會以書面及/或電話通知借款人其申請是否已獲批核。卡公司不會就借款人因其申請被拒絕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責任負責。申請一經批核,將不能取消或更改,借款人須接受貸款通知書內有關貸款的條款。
3. 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貸款之金額、有關貸款之利息或貸款期。借款人現不可撤銷地同意接受貸款,不論卡公司實際批核之貸款金額、利息或貸款期是否與其申請之貸款金額、利息或貸款期不相符。
4. 當申請獲批核後,卡公司將於提款日或緊接提款日的該日按卡公司接納的方法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需承擔所有與發放貸款有關的收費及費用,而所有有關收費及費用將會於發放貸款時在貸款金額及/或指定賬戶內扣除。
5. 卡公司將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並將通知借款人有關金額及收取方式及/或於申請表中指明。手續費將於貸款通知書中確認及於發放貸款時於貸款內扣除。
6. 貸款將付利息,並由提款日起直至到最後還款日計算(“利息”)。貸款之利率將於申請表上列明並於貸款通知書上確認。利息需逐日累算,並以30 天為一個月及365 天為一年的基準計算。
7. 貸款本金及利息將於貸款期內以每月等額分期償還(“每月還款”),而該為借款人向卡公司申請並獲批核及於貸款通知書中確認。每月還款須調高至最接近的小數點後第二個位。借款人現確認最後一期每月還款的金額可能與先前之每月還款的金額不同,而該最後一期每月還款之金額將為所有貸款尚欠之款項。
8. 卡公司將於提款日的下一個曆月的第一個營業日或卡公司同意之日期(“還款日”)於指定賬戶內記入第一個每月還款及延長還款期利息(如有)。而其後的每月還款將於還款日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個營業日(“其後還款日”)於指定賬戶內記入,或如該日並不是卡公司之營業日或該有關每月還款因卡公司不能控制之情況下而不能記入指定賬戶內,卡公司將按慣例處理有關記賬。
9. 如借款人未能於貸款到期時、還款日或任何其後的還款日向卡公司償還任何款項,卡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就該每次結欠收取3%(或卡公司不時通知的利率)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及卡公司不時通知借款人的其他收費,並由欠款當日起計算,直至到卡公司收到該筆款項。該逾期利息將逐日累算,並以實際已過的日子及30日為一個月的基準計算。
10. 借款人可向卡公司以書面申請提前償還全部而非部份尚未償還之每月還款。卡公司只會在借款人向卡公司償還所有就本條款及細則項下該償還之金額、行政費及卡公司不時通知之收費,才批准有關提早還款之申請。
11. 借款人現不可撤銷並授權卡公司將所有每月還款、延長還款期利息(如有)、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費、收費及所有借款人須向卡公司於本條款及細則下需繳付之金額(“收費”)記入賬戶內。除非另文所指,所有借款人之繳款需於營業日繳付。
12. 除非獲卡公司同意,所有借款人之繳款需以港幣支付。從借款人收到之付款,將按以下先後次序或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其他先後次序用於償還貸款:
(i) 律師及代收賬款費用、財政費用、手續費、收費及其他費用;
(ii) 累計利息及逾期利息;及
(iii) 尚欠貸款本金。
13. 儘管本文另有規定,卡公司可定期評核貸款。如出現拖欠還款的情況或卡公司合理地認為需保障其利益時,卡公司可隨時記入所有尚未償還之每月還款及收費於指定賬戶內而毋須事先通知借款人或提供任何理由或向借款人要求立即償還所有就本條款及細則下借款人需向卡公司償還之款項。
14. 卡公司應借款人之要求,在絕對酌情決定的情況下,延長最後還款期或修改貸款
之條款。就此,借款人需向卡公司繳付續期費或其他費用。
15.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卡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將借款人於卡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戶口合併,以抵銷借款人所欠卡公司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
16. 借款人確認所欠卡公司的欠款可以不同形式償還。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及指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集友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全體及各自將借款人於銀行持有的戶口 (不論屬單獨或與其他人仕聯名持有,亦不論款項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應付)的結餘或其部份款項扣賬及付予卡公司,以償還借款人對卡公司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同意卡公司可向銀行披露上述授權及指示,借款人將在其合理能力範圍內作出及簽署或安排作出及簽署每一需要的行動、文件或事情,以執行上述授權及指示,並支付費用。借款人亦同意銀行依據此第16條行事,毋須為引致借款人損失承擔責任,而卡公司亦毋須為銀行依據此第16 條行事而產生的任何透支利息及/或手續費承擔責任。
17. 所有借款人向卡公司繳付之款項將只在卡公司實際收到該筆款項後才視為實際收妥。該筆款項需為未被佔用及未作安排的及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的稅項。
18. 借款人確認,卡公司有權委任代收賬款的機構及 / 或展開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收取及 / 或追收不時所欠卡公司的欠款。借款人同意就卡公司委托代收賬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惟可向借款人收回的代收賬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借款人須負責支付未清償賬戶總結欠的 30%,並就卡公司透過法律程序強制付款所合理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
19. 借款人確定所有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為準確完整,並承諾如借款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就業資料有任何更改,當立即書面通知卡公司。借款人進一步同意在有需要時向卡公司提供有關借款人之額外資料或文件。
20. 卡公司或會透過電話、傳真、互聯網或其他卡公司不時指定的方式與借款人聯絡或索取指示。就此,借款人現同意卡公司記錄任何由該方式而索取之訊息及/或指示,並將其保存至卡公司認為合適的時段。卡公司將以真誠及謹慎行事的態度執行該訊息及/或指示而毋須再向借款人作進一步確認。
21. 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任何與貸款有關的事項,而所有有關決定為最終的並對借款人有約束力的(除有明顯的錯誤外)。
22. 時間將是本協議要素,卡公司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或卡公司給予任何寬容或進行任何商議,均不得視為放棄或在任何方面影響卡公司在本條款及細則下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及補救方法。
23. 借款人確認已收妥、閱讀及明白不時由卡公司及其某些相關實體發出的資料政策通告,或以任何名稱發出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披露及轉移的一般政策的其他文件(可經不時修訂) (“資料政策通告”),並同意受其內容所約束。資料政策通告的最新文本可於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或於卡公司網站(網址 ▇▇▇.▇▇▇▇.▇▇▇.▇▇)瀏覽。借款人授權卡公司按照資料政策通告,使用卡公司擁有
有關借款人及/或貸款的任何資料。
24. 若借款人為多於一名人士,所有該等人士將共同及個別承擔責任及債務。由借款人任何一人發出的指示或與借款人任何一人通訊,須視為由借款人等共同發出的指示或與借款人等通訊。
25. 卡公司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可毋須預先得到借款人的同意或通知借款人而向任何其他人士轉讓,分派或轉移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或一切權利及責任。貸款屬借款人個別持有,借款人不得轉讓或轉移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及責任。
26. 借款人同意卡公司在更改對有關費用和收費及借款人的債務或責任有影響的條款時,須給予借款人三十天的事先通知方可生效。
27. 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為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該等條文只要在不改變或影響其餘的條文之情況下盡量與其餘的條文分割,而該等條文不會影響其餘的條文之法律效力。
28. 若借款人在償還或繼續履行還款責任方面遇到困難,借款人須盡快通知卡公司。
29. 借款人保證、▇▇及承諾卡公司所批出的任何貸款不會或預備直接或間接地為借款人或任何人提供資金,以取得(不論是已作出或預計作出)任何中國銀行香港(集團)有限公司的股份,或用於削減或解除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因取得上述股份事宜而招致的債務。
30.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借款人將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收悉任何月結單、通知、繳費通知書或其他通訊:
(i) 已在 銀行於香港一個或以上的銀行大堂張貼3個營業日;
(ii) 在一份香港報章刊登的3 個營業日後;
(iii) 在卡公司網站刊登;
(iv) 留交於借款人在卡公司記錄中的任何地址,或郵寄予該地址48小時後 (或如屬海外地址則為7日後);
(v) 以電子郵件、訊息或圖文傳真發送往借款人在卡公司記錄中的電郵地址、設備或圖文傳真號碼;或
(vi) 當透過電話或以其他口頭通訊轉達時(包括留下話音訊息)。
即使郵件被退還(如屬郵寄),或借款人已身故或喪失能力。就第30 條而言,「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週日及公眾假期。在不局限上述條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卡公司可向借款人作口頭通知,而任何口頭通知將即時生效及對借款人具約束力。任何向卡公司所作的通訊,除非已確實由卡公司收取,否則不會生效。
31. 若卡公司向借款人提供分期貸款加借服務並獲借款人接納,借款人可從已償還之貸款額中再提取款項,惟貸款額不可超過卡公司在貸款通知書內知會客戶之信貸額。當貸款全數清還,分期貸款加借服務及信貸額將仍然有效作加借之用(須受限於卡公司的定期信貸重檢),直至借款人要求終止貸款戶口,而終止貸款戶口之要求必須於最少七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卡公司。儘管有前述規定,分期貸款加借服務
須受限於卡公司的定期信貸重檢,卡公司並且可絕對酌情決定終止或停用有關服務而毋須事先通知借款人。
32. 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有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33.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的法律管限,並按香港的法律解釋。如因本條款及細則產生或引致的爭議,借款人同意服從香港法庭為非專屬性管轄權。
中銀分期「易達錢」結餘轉戶服務之條款及細則
1. 申請人需提供附有姓名及賬戶號碼的最近一期需轉戶的月結單或賬戶證明文件副本。如需轉戶的賬戶為循環貸款/私人貸款/私人透支賬戶,請於所提供的月結單或賬戶證明文件副本寫上付款支票之「收款人名稱」。
2. 批核的貸款金額將扣除貸款手續費(如適用)後,按申請人所填寫賬戶代為清繳全數或部份金額,餘下之貸款金額(如有)將存入申請人以個人名義開立之指定收款賬戶。
3. 每一賬戶的轉戶金額不可少於港幣1,000元,並以「元」為轉賬單位。
4. 需轉戶的賬戶及指定收款賬戶必須為申請人個人名義擁有,聯名或公司名義開立之賬戶恕不接納。
5. 卡公司保留要求客戶取消需轉戶賬戶的最終決定權。
6. 卡公司將於申請人確認貸款後約7個工作天內完成放款程序,在未接獲卡公司所發出有關確定函件之前,申請人需繼續付款予將被轉戶之發卡或貸款公司。卡公司將不負責支付任何過期還款及所引致的利息/罰款收費。貸款利息將由提款日開始計算。
7. 申請一經批核,將不獲取消。卡公司保留最終的決定權拒絕任何結餘轉戶及/或提取貸款之申請,而無須提供理由。卡公司恕不接受中銀香港及其附屬機構任何賬戶之結餘轉戶申請。
中銀分期「易達錢」/中銀分期「易達錢」結餘轉戶服務備註
除特別訂明外,本文件所列載之詞彙與中銀分期「易達錢」條款及細則所定義的具有相同含義。
1. 貸款利率按客戶的信貸評級、貸款金額及貸款期而釐訂,並在貸款通知書上確認。申請之最終審批、貸款金額、貸款年期及貸款利率將由卡公司作最終決定,卡公司毋須向客戶提供任何理由。如客戶未能符合中銀分期「易達錢」的信貸審核要求,卡公司或會按個別情況批核貸款,有關的貸款利率或作調整,或安排其他信貸產品。
2. 卡公司將按貸款年期收取相等於貸款金額的0.75%至1.5% (每年)作貸款手續費,並於發放貸款時於貸款金額扣除。卡公司貸款期不足一年的部份,亦當作一年計算。不論任何情況,已付之貸款手續費將不予退還。
3. 卡公司將收取貸款金額的2%作提早清還手續費。卡公司保留不時調整提前清還手續費的權利。
4. 如借款人未能於貸款到期時、還款日或其後任何還款日向卡公司償還任何款項,卡公司將每次向借款人收取逾期金額月息3%的逾期利息及HK$400 的逾期手續費。
5. 若以支票或自動轉賬形式還款,卡公司將收取退票或自動轉賬拒付手續費每次 HK$100。
6. 客戶如欲提取已償還貸款,詳情及條款及細則,請與卡公司職員聯絡。
7. 指定收款賬戶及還款賬戶必須為申請人個人名義擁有,聯名或公司名義開立之賬戶恕不接納。
8. 申請一經批核,將不獲取消。卡公司保留最終的決定權拒絕任何貸款申請,而無須提供理由。
9. 貸款利息將由提款日開始計算。
10. 收款銀行及財務機構可能收取服務費用。若因申請人之個人原因導致收款銀行或財務機構退回提取的貸款並收取相關手續費,卡公司將有權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最高HK$300)並記入申請人的還款賬戶內。請向收款銀行及財務機構查詢。卡公司卡公司
11. 卡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暫停或取消以上優惠及其條款及細則的酌情權,毋須事先通知。如有任何爭議,卡公司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12.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有所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