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磋商邀请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spprec.com)发布。 4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首届“最美四川政务人”学习宣传活动服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编制
2023年7月
目 录
二、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首届“最美四川政务人”学习宣传活动服务项目。 1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
十、本磋商邀请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发布。 4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34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5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38
2.组织专家对市州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导完善相关材料。 38
3.负责评选出的10名最美四川政务人演讲稿的撰写、修改。 38
(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 38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30%,2023年12月15日前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剩余的70%。 38
交款方式:网银转账、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39
注:出具保函的主体应当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成立且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机构,否则将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拟对首届“最美四川政务人”学习宣传活动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编号:无。
二、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首届“最美四川政务人”学习宣传活动服务项目。
三、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
四、项目简介
围绕“忠诚担当、守正创新、服务至上、清正xx”十六字方针,挖掘、宣传全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的典型代表,按照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标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首届“最美四川政务人”学习宣传活动服务活动。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第三章;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详见第三章。
六、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通过以下方式邀请供应商:
☑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自2023年7月26日10时00分至2023年7月3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上自行下载,免费获取。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文件均为有效投标。
九、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磋商时间及地点
提交方式:现场提交。
递交响应文件地址:xxxxxxxxxx000x0000。逾期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提交的不予接收。本次磋商不接收其他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8月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供应商参加磋商时间:2023年8月1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加磋商活动;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八章)。
十、本磋商邀请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发布。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项目联系人:x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000x0000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3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分包预算信息。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4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分包限价信息。 最高限价30万元。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审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磋商报告中记录。 |
5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
☑否 □是,参与联合体磋商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
6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与 |
☑否 □是,允许参与的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7 |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
除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外,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接受合同分包。 (若选择接受合同分包,自动获取以下内容) 合同分包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8 |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
本项目□举行 ☑不举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举行 ☑不举行磋商前答疑会 注: |
9 |
现场演示 |
☑无 □有,请供应商自行准备现场演示所需设备。 |
10 |
本项目是否提交样品 |
☑否 □是,详见第五章。 |
11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章确认,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章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章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章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章确认。 |
12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仅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适用)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的规定,按以下规则进行价格扣除: 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注: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详见第八章)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五章。 |
13 |
信息安全要求 |
参与磋商产品如为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产品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要求 |
14 |
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 |
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 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采购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
15 |
磋商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
16 |
响应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
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20日。 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响应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当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响应文件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
1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8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9 |
成交通知书获取 |
接通知后按要求领取。 |
20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 的询问和质疑 |
向采购单位提出,并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询问方式:书面询问或口头询问 质疑方式:书面质疑 联 系 人:x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000x0000 提出质疑时间:下载磋商文件成功并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注: 1.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的范围。 3.质疑函标准文本见第十一章。 |
21 |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
受理单位: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询问方式:书面询问或口头询问 质疑方式:书面质疑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000x0000 邮编:610031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采购结果公告发布次日后7个工作日内。 注: 1.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磋商小组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质疑由采购单位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4.质疑函标准文本见第十一章。 |
22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本项目为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合同无需在财政部门公告备案。 |
23 |
预付款条款 |
采购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可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详见第五章。 |
24 |
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
采购人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前述情形,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25 |
政采贷融资 |
本项目为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 |
26 |
其他 |
无。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1.3 本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2.采购主体
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是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3.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3.1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4.参加采购活动的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编制响应文件。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办理磋商响应事宜。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本项目属于5.3规定的供应商是:XXX。
☑本项目无5.3所述情形。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供应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无。
5.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得相互混装。
5.6 本项目采购代理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省中心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省中心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接受联合体参加的项目)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知识产权
7.1 供应商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得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7.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7.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7.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的构成
1.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2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或“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发布澄清公告并通知成功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 供应商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发布的本项目更正公告,以保证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2.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不组织。
四、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2.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2.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3.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4.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5.响应文件的格式
5.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规定的要求。
5.2 对于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6.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6.1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6.2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声明和承诺等所有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供应商自行承担出现无效、虚假等内容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6.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4 响应文件中的附件或者图片的内容信息应当清晰可辨,否则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6.5 (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磋商文件及其“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需要签章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在相应签章位置进行签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澄清、说明、报价等)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确认。
7.响应文件的拒收、补充、修改和撤回
7.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7.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后重新提交。
五、评审
1.评审工作在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评审所需的澄清、说明、磋商和报价等活动。因供应商自身准备不足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负责评审现场的监督工作。
六、成交事项
1.确定成交供应商
(选定后,仅获取该情形所对应的内容)
□第一种情形:本项目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按照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种情形:本项目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3.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3.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4.成交结果
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4.2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4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组织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5 成交公告在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公告。
4.6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七、履约保证金(适用于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是否收取详见本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第18条。
八、合同事项
1.签订合同
1.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1.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1.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1 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外,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本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第7条的记载为准。
2.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应当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5.履行合同
5.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验收
6.1 本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验收。
6.2 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应向成交供应商出具履约验收报告,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6.3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详见第五章。
九、纪律要求
1.采购人应保证磋商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购人、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省中心现场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项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十、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提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1.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2.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无。
注: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本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中“格式3:三、承诺函”盖章原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未换证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4.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5.财务状况报告:
(1)可提供近两年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2)可提供近两年任一年度供应商完整的全套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5)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
(注: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财务报告中签字签章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身份证明、财务报告中数据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明材料)
二、其他类似效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本次响应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应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本项目强制采购产品是:无。
2.本次响应产品类别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类别的,应按照要求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本项目信息安全产品是:无。
3.响应产品其它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1.策划一组政务服务创意短视频和一组新闻报道,刻画当前全省政务服务系统各条块的人物围绕全省“拼经济 搞建设”等重点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弘扬最美政务人正能量。预计策划6条创意短视频,每条短视频,制作统一“寻找最美政务人”的标识,插播进片头或片尾,扩大活动宣传影响力,同时,每条视频按照工作内容条块、时间节点推出。
2.组织专家对市州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导完善相关材料。
3.负责评选出的10名最美四川政务人演讲稿的撰写、修改。
4.服务期间需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及网络安全监管到位。
二、商务要求
(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服务地点:成都市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30%,2023年12月15日前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剩余的70%。
(四)履约保证金
收取金额:不收取。
交款方式:网银转账、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注:出具保函的主体应当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成立且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机构,否则将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款单位: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路步行街支行
银行账号:4402208009100620643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退款方式:履约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第六章 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
无
第七章 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
□磋商文件中标注“★”号的内容,以及第十章合同草案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磋商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
四、磋商文件中“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的含义: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扫描或拍照后(供应商承诺函原件、授权书原件、相关截图证明材料除外),直接签章打印纸质资料,作为响应文件中的组成部分。禁止复印件扫描或拍照。
“响应文件”格式
封面:
采购项目编号:XXXXXXXXXX
采购项目名称:XXXXXXXXXX
响应文件
(包号:XX)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格式1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时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应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正反两面)或护照(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或户口本。
格式2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时提供)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本授权声明:XXX(供应商名称)授权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参加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的合法代表,代表我方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
特此声明。
附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
1.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应附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包括正反两面)或护照(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或户口本。
格式3
三、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xxxxxx: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我单位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良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格式4
四、报价函(适用于总价报价)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其中报价产品XXX为进口产品(无进口产品则不填写)。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用于磋商报价。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真: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格式5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为XXX万元,资产总额为XXX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为XXX万元,资产总额为XXX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1.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2.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格式6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格式7
七、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格式8
八、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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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联系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人员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格式9
九、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1 |
|
|
|
2 |
|
|
|
… |
… |
|
… |
注: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无偏离,则无须在此表中应答。不得虚假陈述。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格式10
十、商务应答表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1 |
|
|
|
2 |
|
|
|
… |
… |
|
… |
注: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陈述。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无偏离,则无须在此表中应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格式11
十一、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附件 |
|||||
管理 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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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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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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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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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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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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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后服务 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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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格式12
十二、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备注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格式13
十三、报价表(适用于服务、总价报价及单价报价)
第XX包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
报价(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金额(元):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 |
注: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供应商响应项目要求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检验、培训、服务、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供应商名称:XXX(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九章 评审方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
2.评审工作由省中心组织,具体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开展或者参加评审活动。
5.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6.省中心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厅报告;
(2)宣布评审纪律;
(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5)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
(6)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7)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财政厅报告;
(8)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磋商小组
1.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
2.磋商小组成员开展评审活动,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3.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磋商程序
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磋商工作无法进行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1.3 出现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经采购人确认后方能停止评审。除1.2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符合性审查
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报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磋商文件不允许实质性变动的实质性要求。经符合性审查不符合不可变动的实质性要求或应当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响应处理。
4.磋商
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4.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可实质性变动内容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通过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自行查看并确认。
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6 经最终磋商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仍不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响应文件中仍有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4.7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向磋商小组提交的响应文件或澄清、说明、更正材料未按要求进行签章的,视为未提交书面材料。
4.8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确定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
4.9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10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磋商情况记录表中予以注明,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应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处理。
4.11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5.最后报价
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3 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5.4 最后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方式并经供应商授权代表签章。磋商小组不得未经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确认,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5 供应商最后报价属于明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第11条规定处理。
5.6 供应商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本项目技术指标优劣排序为:XXX、XXX、XXX,按照顺序得分确定)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8.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8.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2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不得少于60分钟,但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更正完毕的除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按要求澄清、说明、更正的,视为放弃。
9.磋商小组复核
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10.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10.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省中心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一的,省中心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5)评分畸高或畸低的。
10.2 省中心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厅。
10.3 省中心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11.编写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省中心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章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章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12.磋商异议处理规则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综合评分
14.1 本次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评分标准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14.2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评分。
14.3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14.4 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报价 |
15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 |
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第12条。 |
实施方案 |
40分 |
提供首届“最美四川政务人”学习宣传活动服务活动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1)专家库组建名单(2)活动实施节点、具体内容(3)宣发平台(4)线上评分模板(5)项目运作机制 上述5项,每项内容符合项目需求和实际特点的得8分,缺项或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 |
|
人员配置 |
15分 |
1.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产业专项宣传 推广经验,主持或参与过类似行业宣传推广活动的得5分(提供合同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函等佐证); 2.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4分;拟投入本项目宣传、技术、运维等团队成员中,每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1名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 备注:团队人员须为本单位员工(提供在职证明承诺函)。 |
|
履约能力 |
30分 |
5年内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个业绩得6分,最多得30分。 备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2.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不作为评分项。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磋商小组应承担的义务
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
(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磋商小组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
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省中心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章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在评审现场服从省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依据采购人在申报书中的选择自动获取对应合同)
(说明:本合同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响应文件的响应科学合理签订)
(货物类)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万元) |
总价(万元) |
随机配件 |
交货期 |
资金来源(万元) |
|||
预算内 |
预算外 |
自筹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XXX元,即RMB¥XXX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应当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XXX标准,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X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XXX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XXX)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XXX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应当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XXX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XXX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XXX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XXX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应当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XXX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应当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计算款额¥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后的XXX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XXX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XXX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XXX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款项:¥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自筹资金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4.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XXX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XXX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XX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XXX小时内响应到场,XXX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XXX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XXX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XXX/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XXX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的违约金,并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XXX/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XX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应当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应当在XXX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并经代理机构审核编号后生效。甲方、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公章) |
乙方:
(公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服务类)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X。
二、合同期限
XXX。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
2.XXX;
3.XXX;
…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万元;
2.XX万元;
3.XX万元。
……
五、服务费支付方式
XXX。
六、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七、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应当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公章) |
乙方:
(公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第十一章 质疑函标准文本
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疑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疑事项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质疑事宜的应提供)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指: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若为事业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供应商若为其他组织的“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2.“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包括正反两面)或护照(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或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