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烏日區公園路 396 巷銜接公園路 352 巷
道路打通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烏日區光日段 1318
地號等 5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7146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 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烏日區公園路 396 巷銜接公園路 352 巷道路打通工程」健全道路之連貫功能及強化消防安全功能,提升xx居民之安全性及通行之便利性,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臺中市烏日區光日段 1318 地號等 5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00714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 本案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辦理,並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劃設。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臺中市政府 107 年 11 月 14
日簽呈影本及臺中市政府 107 年 11 月 26 日府授建新
地字第 1070292426 號函影本,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事業計畫許可,
業經本府 107 年 11 月 14 日簽呈及 107 年 11 月 26 日府
授建新地字第 1070292426 號函核准開闢。本案計畫道
路寬度 8 公尺(長度約 300 公尺)及寬度 4 公尺(長度約
65 公尺),公園路 396 巷及公園路 352 巷現況多為可供
通行之既有道路,其中北側 8 公尺寬計畫道路及中間 4公尺寬計畫道路範圍內仍有少部分建物、附屬建物及少許農作改良物,尚未銜接貫通,不利人車通行,致巷道內之xx居民通往公園路須繞道實為不便,計畫道路打通後可使公園路396 巷銜接公園路352 巷道並可連接至公園路之交通路網系統,大幅提升居民通行出入之便利及消防救護之安全,並供烏日區烏日里鄰近居民永久使用,亦可改善現況,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綜上所述,本案計畫道路打通完竣後,將活絡地區交通路網,強化區內之對外連結功能,減少用路人繞道,有助於車流順暢及提升xx居民之消防安全,並促進地方發展,故本案道路打通工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已於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發布實施「烏日都市計
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通盤檢討 104 年 12 月 16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276723 號函公告「變更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辦理主要計畫
及細部計畫分離)案」及 104 年 12 月 16 日府授都計字
第 10402767231 號函公告「擬定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劃設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爰此,本案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另本計畫道路長度約為 300 公尺
(路寬 8 公尺)、65 公尺(路寬 4 公尺),工程用地範圍內既成建築物已完成協議價購,且部分道路已作為道路使用。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行車安全通行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為配合本地區未來整體發展,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打通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烏日區公園路396 巷銜接公園路352 巷道路打通工程係為都市計畫劃設之,原都市計畫已考量當地交通動線,並符合道路規範原則下最適當方案,並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仍維持原計畫道路在案。本道路打通工程完工後,將可使公園路 396 巷銜接公園路 352 巷道並可連接xxxxxxxxxxx,xxxxxx居民通往公園路更加便利,可避免用路人繞道或迴轉產生之行車不便,且有效提升本區之消防救護安全及通行之流暢性,落實市政建設,並促進xx土地之發展,整體而言對xx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有正面之影響,故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工程打通為永久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為不適用,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
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經評估為不可行。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查 107 年度公告有 1 筆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惟尚無接獲本案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投標,故無法採行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經上述之分析,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本案業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經協議後
共計有 21 位所有權人同意,其餘協議價購不成者,依法辦理徵收作業。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工程打通後將可使公園路396 巷銜接公園路 352 巷道,巷道內之xx居民通往公園路更加便利,可避免用路人繞道或迴轉產生之行車不便,增加鄰近居民及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並提升交通服務品質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且工程完工後,供烏日區烏日里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並強化公園路 396 巷道與公園路 352 巷道連接至公園路之交通路網,大幅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有利於促進xx土地及xx地區經濟之發展,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應儘速進行道路之打通,以落實都市計畫規劃之原意。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位於烏日區烏日里,本里目前人口 10,122 人,共計 3,610 戶,其幼年人口約 1,322 人,青壯年人口約 7,441 人,老年人口約 1,359 人,徵收範圍內共有 5 筆私有土地,影響約有 4 名土地所有權人,占烏日里全體人口之 0.04%,多屬青壯年人口;範圍內土地現況多作為道路使用,範圍現況內既成建築物已完成協議價購,故對現況人口及年齡結構無顯著影響。透過道路打通後能增加土地利用,未來對於烏日里周圍人口結構有正面影響,並有助於xx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道路打通工程完成後可使公園路 396 巷銜接公園路 352 巷道交通順暢性,強化公園路 396 巷道與公園路 352 巷道連
接至公園路之交通路網,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及環境品質,並改善交通路網間之聯通性。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本案工程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合法建築改良物已完成協議價購,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本案道路打通後能提升區域交通連貫性,可避免用路人繞道或迴轉產生之行車不便,增加鄰近居民及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減少交通意外之發生,並提升交通服務品質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因此打通本案道路有助於提升區域民眾通行安全與居住環境品質,對健康風險皆有正面影響。另為加強健康風險管理,於本案工程施工階段過程中,加強環境監測管理,避免揚塵散落、空氣污染、噪音振動…等施工造成之短期影響,工程完工後相關施工器械即撤離,長期而言對於周遭居民應不致產生健康風險之負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本案道路工程打通後,可增進xx第三種住宅區土地有效利用,減少空地閒置,並改善鄰近區域交通路網系統,使用路人通行更為便利,有效提升鄰近土地利用價值及xx經濟發展,可間接增加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案用地範圍內無農業用地,亦非重要農業生產地帶,且現況僅有少數農作物(金桔及香椿等),故徵收計畫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案工程範圍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影響公司停、歇業,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另道路開闢後可完善社區交通路網,有助於土地合理使用,促進閒置土地再建設並增進社區繁榮,有利增加就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打通工程經費、土地費用列於 105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預算內支應及 106 年度、107 年度之
「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預算內支應,土地費用合計為 215,000,000 元整,以上經費於 108 年 1 月 19 日
府授主五字第 1080014327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8 年度
使用,本案徵收補償金額合計需 5,370,030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且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詳如保留金額一覽表。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案工程範圍非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已為道路使用,僅有少數農作物(金桔及香椿等),非有大規模之量產行為,且無相關產業設施,故本案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交通系統流暢及xx環境機能配置,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以達到土地利用與增強道路服務功能,並增加地區可及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效益,以期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市容美觀,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經查依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08 年 5 月 31 日中市文資古字第 1080004634 號函表示,本案範圍內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案工程打通後可使公園路 396 巷銜接公園路 352 巷道並可連接xxxxxxxxxxx,xxxxxx居民通往公園路更加便利,可避免用路人繞道或迴轉產生之行車不便,增加鄰近居民及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並提升交通服務品質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對整體居民及用路人之安全實有正面之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工程範圍內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皆無影響。另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1 月 12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70129853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之規定判認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案工程打通後可使巷道內xx居民通往公園路更加便利,並有助於垃圾車、消防救護車輛之進出,除可促進鄰近住宅區土地利用及提升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外,亦可串聯交通網路及整體消防救災動線規劃,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正面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本案道路打通為臺中市政府規劃既定之公共設施並配合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發布實施「烏日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通盤檢討 104 年 12 月 16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276723 號函公告「變更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案」及 104 年 12月 16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2767231 號函公告「擬定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劃設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故符合現行都市計畫。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地區之道路交通便利性,改善交通服務水準,結合區域交通網絡,助於鄰里發展,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道路開闢後供公共使用,透過本案道路打通可增加民眾通行之便利性,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打通工程之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環保節能,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業經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發布實施「烏日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通盤檢討 104 年 12 月 16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276723 號函公告「變更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案」及 104 年 12 月 16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2767231 號函公告「擬定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劃設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故符合現行都市計畫。是以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本府本於權責辦理開闢道路。
(五)綜合評估分析:
1. 公益性:本案公園路 396 巷及公園路 352 巷現況多為既有道路,其中北側 8 公尺寬計畫道路及中間 4公尺寬計畫道路範圍內仍有少部分建物、附屬建物及少許農作改良物,尚未銜接貫通,不利人車通行,致巷道內之xx居民通往公園路須繞道實為不便,計畫道路打通後可使公園路 396 巷銜接公園路 352巷道並連接至公園路之交通路網系統,大幅提升居民通行之便利及消防救護之安全,並供烏日區烏日里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短期而言可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長期而言可改善烏日區環境安全生活品質,建構完善交通網絡,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目的。
2. 必要性:
(1)工程之必要性:交通建設乃地方繁榮之重要指標,本案道路打通工程完工後能使道路貫通,並增進地區交通運輸服務品質,以因應地區間之民生需求,實有打通本工程之必要性。
(2)徵收之必要性:本案計畫道路打通後可以改善巷道內之xx居民通往公園路須繞道之情形,增加通行之流暢性及安全性。本案公有土地面積占本案工程範圍之 15.64%,未來國有土地將以撥用方式處理;私有土地總面積為 0.231105 公頃,經協
議價購結果,協議價購面積共 0.223959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比例達 96.91%。且本案用地取得經評估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皆不可行,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為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3. 適當性: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公路設計法規進行規劃,且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業經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發布實施「烏日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通盤檢討 104 年 12 月 16 日府授都計字
第 1040276723 號函公告「變更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案」及 104 年 12 月 16 日府授都計
字第 10402767231 號函公告「擬定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劃設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爰此,本案符合現行都市計畫,並配合xx之重要建設計畫,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
(3)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經協議後共計有 21 位所有權人同意,同意協議價購總面積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比例達 96.91%,其餘 4 位所有權人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兩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用地範圍內之現況多為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其中北側 8 公尺寬計畫道路及中間 4 公尺寬計畫道路範圍內仍有少部分建物、附屬建物及少許農作改良物,皆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查估補償,且上述土地改良物皆已完成協議價購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多為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東側臨接建築改良物與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西側臨接建築改良物及公園路 396 巷 37 弄巷道、南側連接公園路、北側臨接第三種住宅區。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7 年 10 月 4 日、107 年 10 月 18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位置、臺中市政府、烏日區公所及烏日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烏日里住戶土地所在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中彰投版 107 年 10
月 5 日、107 年 10 月 19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7 年 10 月 15 日於新市政府大樓惠中樓 10F-建
2 會議室、107 年 11 月 2 日於烏日區公所一樓第一會議室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10 月 16 日及 107 年 11 月 7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烏日區公所及烏日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烏日里住戶土地所在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於 107 年 11 月 2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10 月 15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11 月 7 日
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72315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
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前即向戶政及稅捐查址,經查土地所有權人柳○○君及x○○君xx死亡,並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依查得住址及繼承人戶籍資料以 107
年 12 月 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94840 號開會通知
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已將協議取得之說明資料、xx意見通知書、協議價購同意書(載明協議價購地價)併同寄發提供予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於烏日
區公所 1 樓第一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及繼承人)以市價協議;又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遂於 108 年 4 月 11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082847 號函再次函詢尚未同意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意願。案內土地所有權人柳○○君、x○○君已死亡及繼承人柳○○送達住址不明致無法送達,經本府以 108 年 4 月 2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0969371 號函辦理公示送達。本案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 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而所有權人x○○等 11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皆已書面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 本案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計有x○○等 21 位土地
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價購面積共 0.223959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比例達 96.91%,尚有部分
所有權人未於 108 年 4 月 19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價購不成的原因為:(1)因部分土地有他項權利,無法配合協議價購程序、(2)尚有部分有持分土地有未辦繼承之情形,故無法達成全數協議價購、(3)部分所有權人未出席會議或於提出xx意見期限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等,致協議不成立。經評估後無其他取得方式可辦理,基於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陳報徵收。
(四) 協議價購金額之評估過程:
1.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及其專業,以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及該宗地周遭市場買賣實例價格做為參考依據,並考量區域因素及宗地個別因素等評估而成。
2. 爰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協議價格係參考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宗地價格辦理,依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經考量勘估標的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分區係有「第三種住宅區」,故本案參酌同一供需圈內有關「第三種住宅區」之買賣實例價格,並考量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有關交易日期、交易情況、區域條件及個別條件等影響價格因素差異,經比較、分析及調整,推估勘估標的適當之協議價購價格,並出具報告書,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完成審查,依評估成果辦理協議價購。
3. 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本府考量綜合評估本案範圍內宗地道路接近條件xx環境、行政環境、發展等因素,並參考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依據
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取得各項市價資料,經綜合評估後,並提交本市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 107 年第 10
次會議紀錄評定修正協議價購價格為 74,800 元
/m2~80,200 元/m2。
4. 本案訂定協議價購價格 3%為議價之空間。
5. 土地改良物則依據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工程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合法建築改良物已完成協議價購,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案公園路 396 巷及公園路 352 巷現況多
為既有道路,其中北側 8 公尺寬計畫道路及中間 4 公尺寬計畫道路範圍內仍有少部分建物、附屬建物及少許農作改良物,尚未銜接貫通,不利人車通行,致巷道內之xx居民通往公園路須繞道實為不便,計畫道路打通後可使公園路 396 巷銜接公園路 352 巷道並連接至公園路之交通路網系統,大幅提升居民通行之便
利及消防救護之安全,並供烏日區烏日里鄰近居民永久使用,亦可改善現況,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綜上所述,本案計畫道路打通完竣後,將活絡地區交通路網,強化區內之對外連結功能,減少用路人繞道,有助於車流順暢及提升xx居民之消防安全,並促進地方發展。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11 月開工,109 年 11 月底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須補償金額總數:5,370,030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5,370,030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無。
(四) 遷移費金額:無。
(五) 其他補償費:無。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215,000,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打通工程經費、土地費用列於 105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預算內支應及 106 年度、107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預算內支應,土地費用合計為 215,000,000
元整,以上經費於 108 年 1 月 19 日府授主五字第
1080014327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8 年度使用,本案地價
補償金額合計需 5,370,030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詳如經費來源證明文件。
(三)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