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地点:金堂国际6#楼或万人社区D区。
渑池县城关镇西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渑政〔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城关镇西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渑池县人民政府
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人
二、征收改造范围及对象
征收改造范围:胜利大街两侧部分房屋。
征收改造对象:征收改造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
三、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实物安置房安置;
安置地点:xx国际6#楼或万人社区D区。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3.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
4.搬迁费;
5.过渡费。
(二)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价值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xx房屋市场价价值予以评估。
2.被征收构筑物、附着物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和补偿办法核定。
3.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综合考虑房屋装修年限、市场装修价格等因素,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4.搬迁费。按每户一次搬出和一次搬入的政策,给予每次1200元的搬迁费,合计每户2400元的搬迁费。搬迁费包含太阳能、空调、抽油烟机、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和宽带等可移动物品的搬移费用。
5.过渡费。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20㎡以下的,每户800元/月;120㎡以上的,每户1000元/月。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办法
1.依据土地性质和权属证明,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本着依法征收、和谐征收和政府让利与民的原则,被征收户选择的安置房与调换房屋补齐差价后,按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1㎡—10㎡(含10㎡)的部分,按安置房安置均价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进行产权调换房屋时,按照先搬迁先选户型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按照搬迁顺序号,依序进行自主选择户型。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计安置人口。按规定时间签订自主腾退协议且主动完成搬迁的,可享受过渡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过渡期从腾空房屋达到拆迁条件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到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再顺延2个月,若不能按时交钥匙的,按实际时间发放。
(五)搬迁奖励
搬迁期限从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天时间。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予以奖励。
1.搬迁奖。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月1日—15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自主腾退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单为准),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万元奖励;5月16日——30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自主腾退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单为准),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万元奖励;5月31日——6月14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自主腾退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单为准),给予被征收人每户5000元奖励;超过45日的不予奖励。
2.联户奖。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以自主搬迁委员会核定的居民代表所代表户为单位,5月1日—15日联户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自主腾退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单为准),给予联户范围内被征收人每户5000元奖励;5月16日——30日联户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自主腾退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单为准),给予联户范围内被征收人每户3000元奖励;5月31日——6月14日联户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自主腾退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单为准),给予联户范围内被征收人每户1000元奖励;超过45日的不予奖励。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3.搬迁费;
4.过渡费。
(二)被征收人总补偿价值
总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地上附着物价值+搬迁费+过渡费。
1.被征收房屋按重置成本价予以评估。
2.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和构筑物、附着物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和补偿办法核定。
3.搬迁费按每户一次搬出和一次搬入的政策,给予每次2000元的搬迁费,合计每户4000元的搬迁费。搬迁费包含太阳能、空调、抽油烟机、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和宽带等可移动物品的搬移费用。
4.本集体成员过渡费以被征收人应安置人口为依据,5口人以下(含5口人)每户每月800元;超过5口人,每超过1人,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增加过渡费,非本集体成员按每户每月800元标准执行。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归征收主体所有;列入补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等均归征收主体所有,被征收人不得私自动用任何物品,否则按该物品评估价值的3-5倍扣除。
(四)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以外的池塘、空闲地、沟坡及地上附着物,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核定补偿。权属明确的,补偿给权属人;权属不明确的,补偿给集体,用于公益事业。
(五)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及面积认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县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一)1992年12月25日以前的宅基地证一律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1.宅基地证载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一律按200平方米认定。
2.宅基地证载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证载面积认定。
(二)1992年12月25日以后的宅基地证,其宅基地面积一律按证载面积认定。
(三)无宅基地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不完善的,一律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一户一宅的规定予以认定,由评估公司根据每户宅院现状,测量、绘图装入档案。其宅基地占地面积参照同区域内有效宅基地证载面积认定。
(四)对于一户多宅的,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只能有一所宅院按政策补偿安置,其余宅院一律以评估价值为依据,按照《渑池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建筑面积低于最高补偿标准部分50%的补助;超出最高补偿标准的部分,按该所宅院房屋评估价值均价的60%予以补偿;对航拍后又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六)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和补偿
1.对符合一户一宅规定,认定为合法宅基地、有效宅基地、享受有效宅基地同等待遇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最高补偿标准一律以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容积率1.44确定。
2.被征收人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补偿。
3.被征收房屋超出最高补偿标准的建筑面积,需经城关镇西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认定其建筑性质,被认定为合理的,按照该户房屋重置评估价均价60%的标准予以补助;被认定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低于其最高补偿标准的,与最高补偿标准的差额部分按该户房屋重置评估价均价50%的标准予以补助。
5.不符合分户条件和宅基地管理政策的,不得分户计算。
(七)集体土地上安置人口的确定及安置方式
1.安置人口的确定(只限于本集体成员)
(1)以征收改造范围内户口锁定之日起为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日期。
(2)安置人口按公安部门的户籍为依据确定,一户多薄的合并后计入,迁出的不予计算(在校读书、在部队服役、在监狱服刑的人员除外),去世的自然取消。
(3)对被征收户户主,其配偶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列入应安置人口。
(4)已出嫁的姑娘,虽户口未迁出,但未在本村审批宅基地,且不在本村长期居住生活的,不再列入安置人口。
(5)有两个及两个以上18岁男孩的未达到一户一宅的家庭,除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1个男孩外,在按安置办法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每个年满18周岁的未婚男孩可以多增加40平方米安置面积。
(6)对独女户、双女户、多女户的家庭且女儿均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的,只允许明确一个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并由该户提出申请,经组长签字、村委出具证明后,方可列入安置人口。
(7)新娶的媳妇,户口未转入的凭结婚证和村委会证明,可享受安置有关政策;新出生的婴儿享受安置有关政策。
(8)其他特殊情况,由城关镇西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自主搬迁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经城关镇西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同意,报县棚改指挥部研究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落实。
2.安置方式及办法
安置方式采取社区安置房安置。
(1)安置标准: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保障性安置面积(只限本集体成员享受)。
(2)安置面积的确定
①对合法宅基地、认定有效宅基地及享受有效宅基地同等待遇的宅基地,面积小于167平方米,按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容积率1.44确定应安置面积;面积大于167平方米,安置面积一律按240平方米确定。
②对被征收人按宅基地确定的应安置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③对被征收人房屋达不到入住条件或面积小于40㎡的,只补偿不安置。
(3)置换价格。以置换基准价对应安置社区安置价均价进行确定。置换基准价即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均价,以评估机构做出的砖混结构房屋重置成本评估总价值÷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房屋建筑总面积核定。挑选不同安置房的置换价格=置换基准价+(所挑选安置房安置价格-安置社区安置价均价)。
安置社区安置房安置价均价、市场价均由县棚改办按xx国际及万人社区D区实际建设情况确定。
(4)按规定时间签订自主腾退协议且主动完成搬迁的,可享受过渡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过渡期从腾空房屋达到拆迁条件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到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再顺延2个月,若不能按时交钥匙的,按实际时间发放。
(5)安置时原则上按照房屋腾空验收顺序,谁先腾空验收,谁先选择户型。选房按照就近靠上的办法,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的,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的50%加上土地费用和不动产销售税结算;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以上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安置房安置均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市场价结算。实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安置价均价-置换基准价)×不足部分的面积,补偿给被征收人。
3、关于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户和农业户的安置问题
(1)对于被征收户拥有合法宅基地、认定为有效宅基地或老宅院,并长期在此居住生活的,经城关镇西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自主搬迁委员会认定,报城关镇西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研究认可的,按本村村民同等宅基地待遇进行补偿安置。
(2)对于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购买宅院,拥有非本人宅基地手续或经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自主搬迁委员会认定,报城关镇西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研究认定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证载面积大于167平方米的,安置1套120平方米房屋;证载面积小于167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比例确定。
(3)对于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购买个人的宅院,不能提供任何宅基地相关手续,经自主搬迁委员会认定,只享受本村村民同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不再享受安置政策。
以上三类情况均不享受人均40平方米保障住房政策。
(八)搬迁奖励
搬迁期限从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公告之日起45天时间。本村村民和享受本村同等待遇的居民在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一户一宅核定的户为基数予以奖励;对一户一宅核定宅基地面积达不到167㎡的,按比例享受相应的奖励。
1.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5月1日—15日签订自主腾退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宅基地大于或等于167㎡的奖励每户5万元;5月16日-30日签订自主腾退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奖励每户3万元;5月31日-6月14日签订自主腾退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奖励每户1万元;超过时间节点的不再奖励,对一户一宅核定宅基地面积达不到167㎡的,三个档次按宅基地面积的比例享受相应的奖励。
2.联户奖
以自主搬迁委员会核定的村民代表所代表户为单位,联户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5月1日—15日内签订自主腾退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奖励每户5000元;5月16日—30日签订自主腾退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奖励每户3000元;5月31日—6月14日签订自主腾退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奖励每户1000元;超过时间节点的不再奖励。
六、对产权不明确的补偿
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的,由渑池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个工作日。
1.产权不明;
2.产权人下落不明;
3.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经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外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告知其代理人或房屋代管人代为征求意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作答复,或无法告知产权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房屋补偿费及有关资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提存公证。
七、商业门面的补偿
(一)商业门面一律只补偿不安置。
(二)商业门面性质以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三)商业门面面积认定和补偿
1.胜利大街两侧临街地面以上一层根据房屋现状认定为商业门面(门面房补偿房价格确定,以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为准)。原房屋批准用途是商业用途的,以《土地使用证》《房屋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认定为商业用房。凡是民房改建的商业用房,不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商业门面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律不予认定,但享受商业门面房的搬迁待遇。
对以上已办理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等相关证件和经营手续的上述商业用途的经营体用房,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的房屋经营损失,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商业门面的平均租金水平,按6个月计算确定,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偿。
3.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在8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80㎡-200㎡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200㎡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
八、公建房屋的补偿
征收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公建房屋依据评估结果补偿后,原则上各单位将补偿款上交县财政,由县财政统一支配。确实需要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由县政府统一调剂安排。企事业单位公建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商业的,原则上只补偿个人装修部分,由评估公司对房屋装饰部分评估后补偿给产权单位,不享受商业门面房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补偿,但享受商业门面房搬迁奖励。
九、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搬迁。
十、搬迁期限
此征收补偿方案搬迁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14日,为期45天,自张贴之日算起。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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