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背景
附屬於自殺危機處理中心的網上服務
(中文譯本)
本文件是附屬於自殺危機處理中心的津貼及服務協議。應與上述服務的津貼及服務協議一併應用。
I 背景
簡介
1. 自殺危機處理中心(中心)透過一系列綜合服務,為身處危機和有xx/中度自殺傾向的人士提供即時危機介入和深入輔導服務。除危機介入的核心服務外,中心亦與機構轄下其他服務單位及其他有關機構合作,為受自殺行為影響的人士提供預防和支援服務。附屬於中心的網上服務旨在建立一個網站,在公眾可接觸到的網上空間,吸引情緒鬱結的人士加入及分享感受。服務的宗旨是在特定時間提供網上服務,鼓勵情緒鬱結的人士與工作人員進一步接觸。
II 服務定義
目的及目標
2. 服務的目的及目標如下:
⚫ 設計營運類似網上中心的網站,提供資源吸引情緒鬱結的人士瀏覽,並設有聊天室及討論小組,讓互聯網使用者有機會與外界接觸。
⚫ 在特定時間提供網上服務,為那些不願意主動尋求協助,但樂於在網上分享的互聯網使用者,提供溝通渠道。
⚫ 與自殺危機處理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務相輔相成,為互聯網使用者提供服務。
服務性質
3. 服務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 網上論壇
自殺危機處理中心會以網絡管理員的身份,引發不同的城中熱話,並由社工引導互聯網使用者討論,推廣積極的生活態度,以及在討論過程中識別有自殺傾向的互聯網使用者。
⚫ 電子郵箱
自殺危機處理中心會以網絡管理員的身份,為互聯網使用者提供郵箱以供查詢或留言。如互聯網使用者的留言有跡象顯示有需要協助,自殺危機處理中心會在社工支援下鼓勵他們直接接觸中心,以提供更實質的協助和輔導。
⚫ 聊天室
除了論壇和電子郵箱等接觸途徑外,自殺危機處理中心會設立聊天室,以便更直接接觸互聯網使用者。聊天室是一個即時互動的過程,讓互聯網使用者宣洩和緩和情緒。如發現互聯網使用者需要接受進一步服務或輔導,社工會努力鼓勵互聯網使用者親身或透過電話方式直接接觸中心。
⚫ 其他項目
例如設立網上資源角,吸引人瀏覽網頁,鼓勵互聯網使用者加入聊天室或透過電子郵箱賬戶留言尋求協助。
服務對象
4. 自殺危機處理中心提供這項服務的對象是那些不願意主動尋求協助,但樂於在網上分享的互聯網使用者,尤其是情緒鬱結的人士。
III 服務表現標準
5. 除現行津貼及服務協議對自殺危機處理中心的服務量標準外,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每年) | ||
1 | 回覆瀏覽網頁人士註2 查詢的時數註1 | 1,000 |
2 | 提供聊天室服務註3 的時數註1 | 1,000 |
(定義索引載於本協議結尾) |
基本服務規定
6. 自殺危機處理中心應在註冊社工支援下提供服務,尤其是論壇、電子郵箱和聊天室。
質素
7. 與自殺危機處理中心的《津貼及服務協議》的要求相同。
IV.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V. 資助基準
9.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0. 在社署發出的要約及通知信中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
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相關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實際獲發的資助會因應服務開展的日期及建議書內有關分階段進入服務的預計安排(如適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2.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3.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I 有效期
15. 本《協議》在社署發予服務營辦者的通知信所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I 其他資料
18.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
註 1 | 時數包括周六、周日及公眾假期。 |
註 2 | 自殺危機處理中心應在中心註冊社工的支援下,透過指定電子郵箱於三個工作天內回覆情緒鬱結人士、舉報自殺的人士及自殺者親友的查詢。 |
註 3 | 專為情緒鬱結及願意主動尋求協助的互聯網使用者而設的網上聊天室。聊天室工作人員會在適當情況下為他們提供情緒支援、相關服務資訊或聯絡他們提供所需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