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相关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