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书
合同编号:2023-00391
合同项目名称:上海博物馆东馆陈列展览项目(四个包件)
包件名:第四包:上海博物馆东馆玺印篆刻、玉器、江南造物及文保展示馆陈列展览
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博物馆
乙方: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1.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上海博物馆东馆陈列展览项目
1.2 乙方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
本采购项目主要包括相关展厅的形式设计、施工图设计、改造工作及具体施工、布展以及上述工作(包括而不限于)的总承包管理工作。要求投标方采用切合展览主题、宗旨、特点和文物保护要求的展陈手段和设施,在满足展览要求和有关规范基础上,保质、按期完成本采购项目,做到精品设计、精品施工、精品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展厅天花、地板、墙体等装饰,展柜、展墙、展品展台、支架等专业项目;景观、场景复原、展品仿真复原、雕塑绘画等艺术创作,模型、沙盘等辅助展品项目;灯光照明系统、多媒体、音效影视文件制作、科技展示设施等陈列配套项目;展板图文、展览标识、消防标识、安防标识等设计制作、陈列布展及其他辅助项目等。
乙方应依据采购人提供的
1)各展览大纲文本;
2)(一期)建筑图纸;
在此基础上进行展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1.2.1 设计内容: 1)形式设计必须忠实于展览的主题和内容,对展览内容进行准确、完整和生动的表达。必
须深刻理解展览大纲中所示的展览主题和内容,并符合附件中各展览大纲及初步设计方案说明 中所提出的设计要求,据此确定陈列的表现形式。形式设计的设计语言须符合博物馆各展区陈 列主题的表达方式,通俗易懂地传达展览的主旨和内涵,通过合理方式实现展品与场景一体化,做到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与形式完美统一。
2)展厅环境设计和气氛营造须做到高雅、大方,与上海博物馆展览的一贯气质、东馆建筑
的空间特质及展览内容传递的审美内核完美结合,相得益彰。既要能起到烘托展示内容的作用,又能为观众创造舒适的参观环境。
3)展线安排和平面布局,应在对博物馆展陈空间结构、展览内容及展品、初步设计方案、一期通风及消防等基础设施点位等开展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适度地进行优化提升。做到布局得当、分配合理、节奏有致、重点突出;应合理安排观众参观路线,做到展线流畅, 易于安全疏散。
4)艺术表现方式和科技展现手段要力求创新,避免与其他博物馆陈列方式雷同;同时也应注重设计手法和设计元素风格的协调。展示手段必须新颖、多样,应设计制作适宜且具特色的观众互动项目,注重观众的参与性,增强展览的生动性、观赏性、趣味性。
5)场景艺术设计构思要立意准确,构图布局合理,制作工艺先进,艺术感染力强。高科技展项要切合展览内容与主题,富有生动性和互动感,性能优良,操作简便,容易维护,价格合理。
6)辅助展品及装饰材料的取材要讲究低碳环保,辅助展品的设计制作应符合展陈功能需求,加工精细。装饰材料必须品质优良、外观高级、搭配和谐,所有材料必须在采购前、到货安装
前及安装后由采购人进行确认,未经过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采购、安装;如因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而进行采购、安装或因安装问题导致效果不佳,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重新替换并安装,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展柜设计应考虑展品存取方便、安全可靠,制作优良、经久耐用。产品必须采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并得到采购人认可。设备和产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保证展品的安全及观众参观的舒适性。相关设备和产品应具备较高的标准化程度,便于安装和拓展其他功能,并保证配套有完善的售后服务。采购人有权在展柜采购前、封样阶段、展柜安装后分别组织行业专家对展柜及其安装质量进行评审,未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应替换产品并重新安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照明灯具必须是博物馆专用照明,多媒体等相关设备应做到质量优良、经久耐用。产品必须采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并得到采购人认可。设备和产品的设计、生产、采购和安装必须符合各项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以保证展品的安全及观众参观的舒适性。相关设备和产品应具备较高的标准化程度,便于安装和拓展其他功能,并保证配套有完善的售后服务。采购人有权在灯光采购前、封样阶段、灯光安装后分别组织行业专家对灯光及其安装质量进行评审,未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应替换产品并重新安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9)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展览多媒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制作开发、硬件采购及安装调试维护、展项监控更新等。所有多媒体展项必须要为统一控制系统的集成留有标准化软硬件接口。所有多媒体内容必须符合本馆全局性多媒体系统管理,开放通讯协议,中标人必须配合全局性多媒体项目管理的实施。
10)各展厅必须采用电源时序器等展厅内弱电集中管理系统,便于展厅内展项使用的投影仪、播放器、屏幕等媒体设备统一集中管理。
11)各展区内数字多媒体等设备应考虑与博物馆网线及智慧博物馆系统集成和衔接,采购人会将网线接口布置到各展区内。
12)在追求展览艺术效果的同时,应为不同类别的文物制定合理、安全、高效的文物保护方案。设备选择及展陈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需求,以保证文物长期展出的安全性。
13)模型必须具备学术依据并具备真实性和艺术性;展墙、展台、道具及吊顶和地面等达到较高工艺设计水平;艺术品制作精良。
14)各展区内的视觉导引系统应有整体、统一的专业设计。消防、安防导视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得到上海市消防局认可。
15)设计、施工和展览材料要符合环保、安防、消防、防虫处理、文物保护等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必须在各个阶段与展馆相应的消防、安防、文保、弱电控制系统进行联动,并在施工过程中作协作和配合。
16)展标、版面、说明牌、多媒体等文字内容采用中英双语,须由采购人认可的专业人员进行英文翻译及校对。
17)陈列展览的设计与制作应以人为本,符合人体工学的基本要求,并注意关照残障人士、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观展需要,体现博物馆的人文关怀。
18)应避免在展厅设计中采用任何带有政治问题、种族歧视、道德争议、版权问题等的场景、图像、影响、色彩、道具、声音、说明、标识等;如应此原因产生任何后果,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2.2 改造工作及具体施工、布展;
1.2.3 调试、试运行、验收;
1.2.4 提供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 2.质量要求
本项目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且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2.1 为保证展柜质量要求,如样品质量经检验不合格,最终呈现效果不能满足设计需求,采购人保留对采购的品牌和货物的选择权。采购人有权在展柜采购前、封样阶段、展柜安装后分别组织行业专家对展柜及其安装质量进行评审,未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应替换产品并重新安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2.2 为了达到展陈效果,如样品质量经检验不合格,最终呈现效果不能满足设计需求,采 购人保留对设备、主材、灯光采购的品牌和货物的选择权。陈列设计方案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 组织专家论证,合同价不因投标人提出的任何原因变更,由于设计缺陷造成标的现场展xxx、功能缺失,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返工和完善,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 中。方案经采购人签证确认后,中标人需按采购人要求递交设备、主材、灯光采购定型实样。 采购人审核确定后,中标人收到采购人发出的签证确认后方可实施加工和采购。所有材料必须 在采购前、到货安装前及安装后由采购人进行确认,未经过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采购、安
装;如因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而进行采购、安装或因安装问题导致效果不佳,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重新替换并安装,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有权在灯光采购前、封样阶段、灯光安装后分别组织行业专家对灯光及其安装质量进行评审,未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应替换产品并重新安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如玻璃为进口玻璃,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进口玻璃进口海关证明等文件。
2.3 在陈列设计方案基本确定后,中标人需按采购人要求及范围搭建该展厅(包括但不限于顶部、墙面、地面、展柜、灯光、场景、模型、装饰等)重要展线内容 1:1 的样板段,包括搭建、修改、检验、定样工作。
2.4 项目质量要求
2.4.1 本项目要求质量须通过专家评审和消防开业检查,并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2.4.2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自报质量等级及经济处罚承诺。
2.4.3 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第三方检测均已通过且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2.4.4 标准及规范必须达到现行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与标书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2.5 项目实施质量要求
2.5.1 本项目要求严格按照项目设计规范、标准和规程、条例、规定等施工。
2.5.2 中标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全面监理(采购人授权范围内),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工序及材料合格证等证书和各类项目施工信息。
2.3 安装调试质量要求
2.3.1 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
2.3.2 展品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美观实用,符合节能环保的标准;
2.3.3 提供相关的检验证书及/或准用证书;
2.3.4 符合甲方认可的展品验收标准。 3.质量保修
3.1 质保期:整体质保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展项、设备、材料、零部件或软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连续 6 个月之内运行期出现两次故障(非人为因素导致展项无法正常使用),则该展项、设备、材料、零部件或软件的质量保证期自第二个修复日起按 36 个月重新起算。
3.2 保修期内,乙方须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免费维修服务(非人为损坏的)。
开放日 8:30-17:00 期间 1 小时内电话或网络响应;4 小时内现场响应;非开放日 8 小时之内响应。一般故障 24 小时内解决,如果无法在 24 小时内解决的,应在 48 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以确保展项运行正常。
4.工期
陈列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周期为 30 日历天内,施工及施工准备期为 150 日历天内。 5.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5.1 预验收、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1)预验收:展项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对展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展项进入试运行阶段。
2)展项的试运行为预验收合格后两个月。
3)竣工验收:在试运行结束,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后进行。
4)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展项,所有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甲方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超过十个工作日未开展验收工作的,视为验收合格。
5.2 最终成果资料提交的要求:(根据本项目制定要求)
文字资料 4 套,图片、照片资料 4 套,均为彩色 A4,并提供电子文档(文本以 doc 格式,图片 jpg 格式),电子文档和数据须用光盘刻录。
6.合同价格
6.1 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中标价的 10%向甲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以银行保函的方式进行提交。
6.2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包括:陈列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试验)、改造工作、施工、人工、材料、软硬件开发、集成、制作、储运、现场安装调试、保修、保养、备品备件、培训、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税费及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2.1 合同总价
1) 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陆仟贰佰柒拾捌万捌仟肆佰陆拾玖元捌角陆分 ,(小写):
¥62788469.86 元。
其中:设计费 1607500.00 元;不含税金额为 1516509.43 元,税金为 90990.57 元,税率为 6%;
布展服务费:61180969.86 元,不含税金额为 56129330.15 元,税金为 5051639.71 元,税率为 9%。
2)本合同总价的组成(见乙方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3)乙方必须按合同总价进行陈列设计、施工图设计、改造工作及具体施工、布展以及上述工作(包括而不限于)的总承包管理工作。
6.2.2 合同价款的组成
1)合同价款由采购人、中标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格以
中标价为上限,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范围外增加的除外,合同结算价增加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 10%,变更后合同总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批复金额。合同价不因投标人提出的任何原因变更,由于设
计缺陷造成标的现场展陈效果、功能缺失,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返工和完善,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在不改变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如果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偏差或遗漏,允许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本项目的设计进行必要修改,但必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由此 产生的费用不允许调整,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并且采购人有权保留索赔的权利。
3)为履行招标文件要求,所需的任何费用,均被视作已包含在投标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总价价款内。
4)展xxxxx中标人展陈方案所需或者采购人要求,对原展陈区域所有产生的调整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最终交付成果需保证符合相关结构安全、技防、消防、安防、暖通、弱电、防疫标准等,并通过消防和安防验收,由此产生设计方案调整、审图评审费用、施工调整、本项目所有检测、检验、监测费用及恢复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2.3 结算原则
合同价款的方式采用上限包干方式,由采购人聘请的财务监理对中标人进行结算审核。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采购人技术要求变更导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可按实调整以外,单价及费率的取定均以投标书为准,投标书中没有的单价,由财务监理根据市场价格和中标人投报的费率确定。合同结算价增加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 10%,变更后合同总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批复金额。
6.3 价款支付
1、布展服务费用支付条款为:
第一笔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合同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后,按布展服务费合同价 30%支付预付款;
第二笔付款:完成陈列设计且施工进度完成至 70%,并经工程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按已完质量合格的布展服务费合同价 30%支付进度款;
第三笔付款:展厅施工工程及布展工作全部完成,并经工程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完成现场联调,按已完质量合格的布展服务费合同价 20%支付进度款;
第四笔付款: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通过项目审价后,支付至布展服务费审价结算造价的 97%;第五笔付款:待本项目财务决算后,支付至布展服务费决算金额的 100%。
2、设计费用支付条款:
第一笔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合同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后,按设计费合同价 30%支付预付款;
第二笔付款: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经甲方确认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 30%,其中如按政府规定需进行相关部门审批评审(审图、消防等)方能实施的工程,须得到政府审批通过;
第三笔付款:项目竣工验收,乙方出具全套竣工图纸,并经工程监理签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 37%;
第四笔付款:待本项目财务决算后,支付至设计费决算金额的 100%。
注:施工用水电费含在本合同中,施工用水电费按合同总价进行分摊。支付办法:乙方银行转账支付给甲方,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给乙方。
7.合同双方
7.1 甲方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2)甲方须为展项进场安装和调试提供水、电等必要设施、包括临时水电接口。
3)甲方须为展项进场安装提供工作场所、材料堆放场地。
4)甲方对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展项的采购制作安装等相关服务有审核批准的权利。
5)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实施中更换人员和设备的投入,保证合同的履行。
6)出于质量的保证和维修服务的需要,甲方对本项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有审批的权利,没有甲方批准确认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不得在本项目中使用。
7)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
8)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7.2 乙方义务、权利
1)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后,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和收取合同款。
2)乙方应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精心组织设计和施工,确保本项目的设计、改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的质量达到验收要求。
3)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监理公司的管理和协调。
4)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陈列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性成果、预验收资料和验收资料。
5)乙方应每月底向甲方提交月进度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施工质量报告、突发事件报告、施工内容修改申请等各项专题报告。
6)乙方严格按技术标准对阶段工作的质量进行自检,分部工程、隐蔽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等须报甲方审查,经甲方批准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7)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自甲方获得的任何技术或机要信息,以及有关本项目的未公开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项目审计、司法程序等有权机关依法调查或未公开信息经公布为公众知悉外,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前述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出售、授权使用。本保密义务约定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而失效。
8)乙方必须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保证项目实施。乙方的项目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及分工,乙方的项目主要人员应与提供的项目组织机构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乙方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9)乙方对本单位现场施工的人员安全负责。
10)乙方为达到本项目的预估效果,除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外,按设计效果进行补充的材料、设备需明确各项材料、设备、调试安装等数量费用清单,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应充分考虑整体完成效果,如由此对承包范围中馆内原有土建装饰、安防设施、消防设施等产生的新增或改造工作,包含在本次施工范围内,乙方需自行完成调整和恢复,最终交付成果需保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通过验收,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总价中。
8.履约保证金
8.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在全部服务内容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8.2:履约保证金可履约保证金须以银行保函的方式进行提交,保函的受益人为甲方,有效期为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8.3 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
8.4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8.5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9.转让与分包
本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10.违约与索赔
10.1 违约
10.1.1 乙方在本合同附件九列明的项目经理、主创设计师和技术(施工)负责人,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对上述人员做出更换或撤消,则视作乙方违约。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 理,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一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原项目经理在甲方 指定时间内重返工作岗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两万元违约金,如果未能在指定 时间内重返工作岗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1.2 如果没有经甲方批准同意,乙方擅自分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索回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10.1.3 因乙方的设计、改造、施工、设备、材料、软件等的缺陷或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条款的索赔不
受本合同期限的约束,对合同双方长期有效。
10.1.4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服务期推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交付,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实施时间的期限。
1)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2)不可抗力。
3)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误期损失赔偿费,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赔偿费。误期损失赔偿费甲方可从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回。此费用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项目实施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10.1.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支付费用。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 (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10.1.5 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经甲方提出书面警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中标价格金额的 10%违约金。
1)设备、主要材料等在到货检查时发现不合格;
2)竣工验收时不合格。
10.1.6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监理公司发现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合同要求或不能达到本展项展示效果的,甲方或监理公司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如乙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视为违约。甲方或监理公司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督促乙方完成整改。每次书面警告,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3 次以上书面警告的,甲方有权 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内容。乙方应退回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中标价格 10%的违约金。
10.2 索赔的执行
10.2.1 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守约方应以书面文件通知对方。通知的书面文件中应包括: 1)指明违约方违反了本合同的哪一条款;
2)需要赔偿的预计金额;
3)对方违约的证据。
10.2.2 违约方收到守约方的书面文件通知后,应在 14 天内给予书面回复。如在 14 天内未予以回复,视为同意对方指出的违约事实存在并愿意承担赔偿。
10.2.3 合同双方认定索赔事实存在且无异议后,按 10.3 条款完成索赔的支付。
10.2.4 合同任一方对对方列出的违约事实有异议,按本合同争议条款处理。对于无争议且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10.3 索赔偿还
10.3.1 根据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提出的有效索赔偿还,甲方有权以下列方式获得赔偿: 1)直接从未付合同款项中扣减;
2)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赔偿;
3)当未付合同款项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累计后不足以偿付时,乙方应在 15 天内凭甲方索赔文件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赔偿差额。
10.3.2 乙方获取赔偿:在项目结算时,按合同款项申请支付的方式获取。
11.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1.1 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在本合同书上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当日为本合同生效时间。
11.2 合同终止与解除
11.2.1 当合同双方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即终止。
11.2.2 在合同履行中,如一方严重违背了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经对方书面通知,在合理期限内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弥补其违约情况,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 10.1 条的相关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1.2.3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进行转包、分包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10.1.2 条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1.2.4 若一方违约引起的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提出方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应说明解除原因。后者须在收到上述文件后 10 天内答复该通知,若在上述时间内未作答复,则视为合同解除对双方有效。
11.2.5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或破产而导致甲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采取其认为最合适的措施来完成被终止的部分,乙方有责任赔偿相应的费用和损失,但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的总金额。
11.2.6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 1)终止一切分包合同和子合同;
2)将于终止日时已完成的部分交付给甲方;
3)在终止日将乙方及分包商准备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图纸、规格说明及其它文件交付给甲方。
12.争议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合同修正文件;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含修改文件、澄清文件、答疑会议纪要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甲方针对本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关于本合同的合同谈判备忘录和会议纪要;
8)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
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上述排前的优先。当同一顺序上的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时间 在后者为准。
14.其它
14.1 通知
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的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除合同条款或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有效。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填写的地址、联络方式系双方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在争议发生时也将作为各自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
14.1.1 发出的通知在下述情况下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第一章 由专人递交,在递交签收时即为送达;
第二章 如用书信发出,收件人在挂号回执或签收凭证上签字即为送达;
第三章 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则通知在发送至接受号码或由对方电子邮件系统确认接收后并经对方确认后即为送达;
14.1.2 一方如改变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在改变之日起三天内通知监理单位及对方,变更通知送达对方前,原地址和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若因拒收或给付的送达地址、号码、邮箱错误导致无人签收、通知无法被接收的,则书信、传真、邮件被拒收、退回时视为通知已被送达。
14.1.3 如果在通知上没有明确要求回复时间,各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14.2 知识产权
14.2.1 施工图设计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4.2.2 乙方保证本项目的设计文件等知识产权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展项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异议的,如果甲方因购买、使用乙方交付的展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甲方应通知乙方,由乙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应诉抗辩或从指控产品侵权的权利所有者那里获得使用许可,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到的一切损失。
14.3 保险
14.3.1 乙方必须办理成型展项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未购买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2 乙方必须为施工场地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4.4 税费
14.4.1 乙方及其人员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14.4.2 乙方及其人员认为执行本合同需从境外将相关设备、材料物品带入中国境内进行制作的,应遵守中国的法律,由乙方及其人员自行办理入境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3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外发生的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项目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等事件。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15.2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项目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1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甲方乙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除非一次影响工期延误大于 10 天,否则竣工日期不变。
16.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当副本与正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壹份;副本由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主要设计人员和专家
为确保设计和制作质量,保障甲方利益,乙方主要施工图设计人员和专家团队(附表)经 甲方确认后不得随意变动,乙方主要施工图设计人员及其专家团队必须为自己的设计成果负责;甲方组织设计检查时,乙方主要施工图设计人员及其专家到场解释甲方疑问。
18.设计变更原则
18.1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展厅设计方案设计图纸, 确需变更的,要按变更程序进行,应由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乙方共同协商同意后实施。
18.2 修改后的展项设计图纸应布局合理、节能、优化制造成本、工艺先进、更具良好的机械性能,同时不对其他展项造成影响。
18.3 设计修改不得违反有关标准以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政府法令与条例,不得背离采购人的质量要求和降低质量。
18.4 当设计做出重大修改或修改部位较多同时对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再次进行设计的评审和验证。
18.5 修改设计同时应修改所有相关设计图纸,以保证设计文件的正确统一。在项目竣工后应将所有的修改部分完善到竣工总图中并备案存档。
18.6 乙方对设计图纸的审核修改意见,应尽量在展项制造之前提出。 19.未尽事宜
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与乙方决定新增展项的,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对该新增展项的价格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有违反合同及投标文件的,对甲方产生的损失费由乙方承担,乙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 1: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2: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 3: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4: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件 5:乙方设计及施工管理人员和专家团队格式
20.签字页
合同签署地:上海市人民大道 201 号合同签署时间: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 201 号 法定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葑亭大道 668 号 11 幢瑞奇大厦 708 室
邮政编码:200003 邮政编码:215127
电 话:021-63723500 电 话:0512-66833838
传 真:021-63728522 传 真:0512-66833838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
账 号:8112001012800179687
附件1: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 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 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
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附件2: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
《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
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
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附件3: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上海博物馆 承包人: 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 201 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021-63723500
传真: 021-63728522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账号: 97990155260000438
邮政编码:200003
承包人: 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葑亭大道 668 号 11 幢瑞奇大厦 708 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0512-66833838
传真: 0512-66833838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苏州分行 账号: 8112001012800179687
邮政编码: 215127
附件 4: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
采购人(全称): 上海博物馆
中标人(全称): 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人和中标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协商一致就 上海博物馆东馆陈列 展览项目(第四包:上海博物馆东馆玺印篆刻、玉器、江南造物及文保展示馆陈列展览) (项目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中标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展厅天花、地板、墙体等装饰,展柜、展墙、展品展台、支架等专业项目;景观、场景复原、展品仿真复原、雕塑绘画等艺术创作,模型、沙盘等辅助展品项目;灯光照明系统;多媒体系统、音效影视文件制作、科技展示设施等陈列配套项目;展板图文、展览标识、消防标识、安防标识等设计制作、陈列布展及其他辅助项目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乙方必须履行保修义务。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36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中标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采购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中标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采购人、中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署页)
采购人(公章):
中标人(公章):
地 址:上海市人民大道 201 号
地 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
区葑亭大道 668 号 11 幢瑞奇大厦 708 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021-63723500 电 话: 0512-66833838
传 真:021-63728522 传 真: 0512-66833838
开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苏州分行
账 号:97990155260000438 账 号: 8112001012800179687
邮政编码:200003 邮政编码: 215127
附件 5:乙方设计及施工管理人员和专家团队格式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设计人员 | |||
徐元哲 | 主创设计师 | 高级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高级工程师,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通史馆深化设计与布展实 施通史馆深化设计与布展实施“ |
高灿 | 建筑设计师 | 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 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
缪婷 | 暖通设计师 | 工程师 | 通史馆深化设计与布展实施, |
董晓堃 | 给排水设计师 | 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 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
张金娣 | 电气设计师 | 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 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
胡振晖 | 结构设计师 | 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 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
孙帅 | 室内设计师 | 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 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
朱亚军 | 智能化设计师 | 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高级工程师,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通史馆深化设计与布展实 施通史馆深化设计与布展实施“ |
二、施工人员 | |||
吴莉娟 | 项目经理 | 高级工程师 | 国侯县博物馆二次装修工程、余杭博物馆展示陈列深化设计及施工布展一 体化项目 |
陈立松 | 技术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余杭博物馆展示陈列深化设计及施工 布展一体化项目“ |
陈胜环 | 施工员 | 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 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小 |
仰健 | 质量员 | 工程师 | 黄河文化馆展陈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
赵玉良 | 安全员 | 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览改造提升项 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
梁海鹏 | 造价员 | 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展 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
三、专家团队 | |||
刘军 | 方案设计专家 | 工程师 | 济宁市文化中心博物馆、美术馆展陈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 |
华林红 | 展陈设计专家 | 高级工程师 | 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上的中国舟船世界”陈列 展览改造提升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