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通霄精鹽廠放運鹽品、包裝水成品大宗運輸作業規範
x作業規範為臺鹽公司通霄精鹽廠(以下簡稱甲方)與得標之承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間為貨車運送包裝水、鹽品及其他產品事宜,訂定之規範:
一、承攬運輸作業範圍:
(一)運輸貨品:離子水、生成水、小分子水、高級碘鹽、精製鹽、普通精鹽、細粒鹽及其他甲方指定之各項產品(含裝具及包材)。
(二)運輸起迄地點:通霄精鹽廠至全省包裝水總經銷商之統倉、經銷商、食鹽經銷商、配送商、通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全聯社、家樂福、愛買、美廉社等通路)、工廠用戶、臺鹽後庄鹽倉、桃園鹽倉、新營鹽倉,及其他甲方指示之地點(例如:後庄鹽倉xxx 0 xxx,xxxxxxxxxx, xxxx至東港碼頭,琉球碼頭至琉球鄉農會。)
(三)運輸量:包裝水預估約 86,568 公噸/1 年,鹽品預估約 71,841 公噸/1 年。(此僅為估計數,實際載運需求量以甲方指示為準)
(四)運輸工具:
1.乙方承運甲方之各項產品暨其裝具應備置性能良好,且能有效防止產品直接遭受日晒雨淋配備(如鷗翼車輛、帆布或蓬架),並能依甲方通知隨時派車承運(偏僻地區承運商應備小型車承運)。投標廠商之車輛(隊)必須 17 輛(含)以上大型車輛(含平板、鷗翼、其他類型貨車,平板車需至少
6 台車,鷗翼車至少 7 台車),並於投標時提供車籍佐證資料。
2.淡旺季合理運量:乙方於每年暑期包裝水旺季(6、7、8 月)期間每日包裝水載運量需至少達 30,000 箱及旺季當月達 65 萬箱的包裝水配送能力。非旺季運量(6、7、8 月以外月份),鹽品每日約 250~350 噸,包裝水每日約 15,000~25,000 箱。特殊節日及促銷活動前載運量會短期增加,乙方應配合甲方之需求做調整。
3.乙方承運之車輛(隊),需裝有 GPS(全球定位系統)車機,車輛之行車狀況,可透過衛星於乙方公司及甲方所指定之PC 上作即時監視與歷史紀錄之查詢、列印。若有無法即時安裝 GPS 或非因乙方因素導致 GPS 無法運作之情況,除經甲方同意,未設置 GPS 之車輛不得進廠載運。
4.乙方承運之車輛(隊),大型車輛必須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大型柴油車應符合環保第 4、5 期排放標準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方可參與投標;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需提出安裝廠商之證明(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4、5
期環保排放標準,需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供審驗。配送期間乙方承運之車輛(隊)如大型柴油車有不符合「環保第四、五期標準柴油規定」規定或大型車輛未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
(五)裝車:甲方依出貨單之產品數量運至指定之出貨點交予乙方後,由乙方自備堆高機暨駕駛搬運上車,乙方須派駐至少 2 員作為駐廠理貨人員,1 員負責鹽品,另 1 員負責包裝水,乙方理貨人員須配合甲方之指示作業,乙
方若未派駐理貨人員視同違約。
(六)棧板:
1.裝運產品所使用棧板,由甲方提供,乙方運輸人員應善盡使用保管之責外並負責空棧板運回本廠,若有損壞或遺失,乙方應無條件賠償。
2.棧板管理責任:
(1) 乙方運送產品過程中所使用甲方提供之棧板,應完整記錄運出、運回數量,登錄於甲方提供之登記簿內,並簽名確認。
(2) 乙方於產品運達交貨地點除產品點交予收貨商外,應另備棧板記錄,確實登錄收貨商店號、點交棧板及回收空棧板數量,再請收貨商店號點收人簽名確認,並按月彙整成冊,並定期與甲方核對資料。乙方所載記錄
(含(1)登記簿),甲方得不定期點檢,如有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遭毀
損或遺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並於點檢日起一個月內補齊,期限內如未能補齊,甲方得依甲方最近一次新棧板購入價計算乙方應賠償之費 用,並自下月運雜費或履約保證金扣抵,乙方不得異議。
(3) 甲方運儲人員定期彙集登記簿資料,以掌握棧板流向,並作為與乙方核
對資料之依據。
(4) 契約期滿,依本規範保證事項規定辦理。
3.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之棧板,或未依前項各條款辦理時甲方得拒絕提供棧板使用,所須載運產品則由乙方自行搬運裝車。
(七)卸貨:
1.乙方於運輸貨品卸貨時,關於堆高機之使用以及各項卸貨作業費用,應由乙方與供銷商、配送商或工廠用戶等收貨商號雙方自行協調處理,甲方不予介入。
2.配合各通路物流系統之相關規範。
二、承運期間:
依契約規定之期間為準。
三、甲方交乙方運送之各項產品,除應按甲方規定各項裝運手續妥善辦理外,自指定起運倉庫至交貨地點之運送、裝卸及運送途中押運等工作,均由乙方負責辦理,並應接受甲方指示。
四、甲方因應緊急需要,得通知乙方派車載運,乙方無法載運時,甲方得自行僱車運送。若乙方需外僱車輛參運時,應先向甲方報備後始得辦理,若因外僱車輛致使甲方蒙受損失時,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乙方如未能按甲方之指示交貨時,甲方得隨時另行僱車運送,如甲方自行僱車之運雜費,超出得標之費率時,其差額應由乙方補足,且其差額甲方得在應付乙方運雜費或保證金項下扣抵,乙方不得異議。
五、交貨期限:
(一)鹽品、包裝水(總經銷除外)及其他甲方指定之各項產品(含裝具及包材):乙方應依甲方填發之出貨單及甲方(包括通霄廠、營業所及總公司)之指示辦理,其運送產品種類、數量、交貨地點及期限等均由甲方決定,甲方營業所
訂貨單未註明運送期限時,應在交寄三日內完成交貨,但乙方經收貨單位同意,且徵得甲方許可時,以收貨單位約定日期為交貨日。
(二)包裝水總經銷:乙方應依甲方填發之出貨單及甲方(包括通霄廠、總公司)之指示辦理,其運送產品種類、數量、交貨地點及期限等均由甲方決定,甲方訂貨單未註明運送期限時,應在交寄 7 日內完成交貨,但乙方經收貨單位同意,且徵得甲方(包括通霄廠、總公司)許可時,以收貨單位約定日期為交貨日。
六、罰則:
(一)鹽品、包裝水及其他甲方指定之各項產品(含裝具及包材):乙方如未能在期限內依甲方之出貨單所載事項或甲方(包括通霄廠、營業所及總公司)指示辦理時(以下簡稱違運情事),甲方得依照下列罰則處罰乙方,採一案一罰,但如遇天災地變不可抗力情事,發生交通受阻,或非肇因乙方之因素,或經乙方請求而為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1.發生違運情事時,乙方須立即提出說明及改正,該車次運雜費甲方得不予給付。
2 同一月份乙方倘有二次以上違運情事,除該車次運雜費不予核計外,甲方亦得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並得逕行提前終止契約。
(二)包裝水總經銷:甲方於每月月結後次月 7 日前提供「運送商出貨單延遲追蹤表」(註 1),「運送商出貨單延遲追蹤表」內容推定為乙方當月就包裝水運輸之履約情形,乙方如有未能在期限內依甲方之出貨單所載事項或甲方(包括通霄廠、營業所及總公司)指示辦理之情形(即違運情事),甲方得依照下列罰則處罰乙方,但如遇天災地變不可抗力情事,發生交通受阻,或非肇因乙方之因素,或經乙方請求而為甲方(包括通霄廠、總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x 1-15 號)
xxxxxxxxxxxx 000 x)、台南統倉(地址為:台南市安定區新吉
香山統倉(地址為:xxxxxxxxx0 x0 x)、新xxx(地址為:
1.發生違運情事時,乙方須立即提出說明及改正,該車次運雜費甲方不予給付外,另加計懲罰性違約金(註 2),但若該次違運之運送目的地為甲方總經銷商之
,則僅不給予運雜費,該次不加罰違約金。
2.同一月份乙方倘有二次以上違運情事,除該車次運雜費不予核計且加計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亦得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並得逕行提前終止契約。
註 1:「運送商出貨單延遲追蹤表」將由甲方 SAP 系統記錄之出貨單文件產生日期或 SAP 系統上記錄之約定日期(若甲方 SAP 系統同時有文件產生日期及約定日期時,以約定日期為準),以及出貨單文件過帳日期,計算差異天數。例如包裝水總經銷 2022/8/1 訂單,甲方於 SAP 系統產生
出貨單文件為 2022/8/2,出貨單文件過帳日期為 2022/8/12,運商交寄
天數為 10 日(2022/8/3 至 8/12),若出貨單未註明運送期限,依規定應在交寄日 7 日內完成交貨,「運送商出貨單延遲追蹤表」則顯示交寄日逾
期 3 日。
註 2:懲罰性違約金計算: 「運送商出貨單延遲追蹤表」交寄日逾期 1~3 日不另加計違約金,交寄日逾期 4~6 日則違約金=該車次運雜費*0.5 倍, 7 日(含)以上則違約金=該車次運雜費*1 倍。
七、損害之賠償:
乙方在承運各項產品過程中,應隨車攜帶有關單據,並確實注意防範被盜竊或散失、裝具破損、被雨淋濕、車禍、其他足以發生之損害等事項。如有發生上述事項致短損或變質腐爛等情事,使甲方蒙受損失時,除有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外,乙方與乙方之保證人應依下列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數量短少及變質腐爛等情事,以甲方訂價價格計賠。
(二)裝具部分:如有損失,乙方按甲方核定價格賠償。
(三)如發現有盜竊嫌疑時,除視情節輕重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究辦外;乙方應按甲方核定價格賠償。
(四)乙方在裝卸各項產品時應慬慎,若產品破損,而乙方不能證明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應按甲方核定價格賠償。
八、運輸交接:
(一)乙方應於甲方平日上班時間 08:00-17:00,將當日欲載運之產品提領完成,載運車輛需於下午 17 時 00 分前進廠載運,無法於下午 17 時 00 分前進廠時,乙方須向業務主辦人員告知載運車輛何時可進廠,經同意後始得進廠載運。若需於平日或假日加班,乙方須xxxx。
(x)xxxxxxxx,x方應按甲方規定期限內送交甲方指定之收貨單位簽收,不得延誤,否則視同有違運情事。
(三)甲方依出貨單之各項產品數量運至甲方廠內指定出貨點交予乙方時,乙方須查核產品是否有破損情形,並在出貨單上簽名確認,經確認後產品保管責任為乙方,乙方運至收貨端時,也須由收貨人員查核確認以釐清責任歸屬。
九、重量之計算:依各項產品淨重辦理。
十、手鉤之使用:乙方運送各項產品,不得使用任何手鉤,若因使用而發生之損害,乙方應依本規範第六條規定理賠。
十一、抽磅標準:有一定包裝重量之產品不過磅。
十二、環境清潔:乙方對於車輛離開商品裝卸作業區後留下的棧板碎木片及斷裂綁貨鬆緊帶或其他有礙觀瞻異物須協助清理。
十三、對於甲方交予運送之產品,必須依照規定隨車攜帶單照以資證明。十四、承攬運雜費用:
(一)運雜費(未稅)包括運費及起運地之裝車費用,運送途中之過路費、過橋費,到達目的地之卸貨費用及其他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以招標之決標價訂約辦理之。
(三)乙方應於投標前赴各地經銷商、配送商、通路系統等實地勘查(各經銷商、配送商、通路系統因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因素造成裝、卸貨難易度不一),並詳核成本及利潤,乙方不得於得標後以距離費、裝卸費等名目要求另外給付費用;包裝水、食鹽供銷商、配送商、工廠用戶或其他甲方指定運送之地
點如有新增,乙方不得因未列於契約文件內而拒絕依契約條件承運。
(四)包裝水部分,如因總經銷商變更或經銷商統倉地址與契約地址不符時,其統倉運價部份由甲、乙雙方重新協議契約價金。
(五)特殊情況下甲方若需乙方協同產品換板作業,衍生之費用以雙方協議而定。
(六)離島、外島地區運費以貨品自本島出港縣市之招標決標價乘於二計算,途中所衍生之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五、運雜費之給付:
運雜費不論運輸距離遠近以實際承運噸數乘以得標價格計算,每月核結一次,由乙方開列運雜費清單,並檢附三聯式發票及出貨單,彙送甲方依照其支付程序辦理核付,甲方若有任何疑義,乙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明,若有衍生罰則及賠償之情事,一併於運雜費中扣除。鹽品 GPS 行車路線資訊依各營業所提出之路線證明文件為準,作為檢視乙方鹽品運輸有無異常之依據。
十六、保證事項:
(一)乙方於契約簽署前,應提供新台幣xx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乙方在承辦甲方各項產品運送業務期間,如有不法行為或違反本契約,甲方得沒入乙方履約保證金外,倘甲方蒙受損失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乙方於履約期間,使用甲方提供棧板承運,需落實將載出棧板回收,並依本作業規範第一條第(六)項規定方式登記出、入數量。甲方每月統計出、入數量若有數量短少,乙方無法交代棧板流向或交代流向經甲方查證非屬實,甲方得依甲方最近一次新棧板購入價計算乙方短少棧板之總金額後,從乙方當月運雜費中暫予扣除,俟乙方收回後再予退還。契約期滿後,經統計若有短少,經甲方洽收貨商處確認短少數量後,乙方需如數補足與甲方相同規格之棧板,若不補足,甲方得逕行製作,所需費用由乙方提供或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若有不足,得自尚未給付予乙方之運費中扣除或由乙方另行繳款補足。
(三)乙方於履約期間,需將載運產品送至出貨單或甲方(包括通霄廠、營業所及
總公司)指定之交貨地點,若有未於指定時間內至交貨地點交貨,即屬違運情事。
(四)乙方於承攬合約期間,須遵守甲方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若乙方有違反以上所述之規定,經勸導二次仍未改善完成,視同違約,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有異議。
十七、契約有效期限:壹年
乙方應於 111 年 11 月 15 日至 112 年 11 月 14 日期間履行本契約,契約期間 若乙方履約情況良好,經甲方同意後,得再協商依原條件續約一次,並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