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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WWW . RMFYB . COM
案例指导
6
版
■2010 年2 月11 日 星期四
■责任编辑 x x
xx之债的相关规定行使契约终止权。
定或网络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契约,当其履行期限没有约
裁判要旨
者约定不明时,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持续性
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复议权时申请复议期限的计算
——辽宁高院判决xxx诉xx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案
重 点 发 布
裁判要旨
由, 复议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复议权是申请人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
本案中,由于申请复议的处理决定是对xxxx基地纠纷的确权决定,根据行政复
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复议前置
法 案 精 要
随时解除权的类推适用
——上海一中院判决上海长城公司诉x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4年5月27日,xx市于洪区政
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针对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于洪区政府虽然在
该处理决定中向xxxxx了申请复议及
府依xxxxx作出 《关于平xxx二台子村xxx宅基地问题的处理决定》
(简称《决定》),该处理决定告知xxxxx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xxxx2004年7月5日向xx市于洪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12
其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法定期限,xx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请求法院撤销xx市政府作出的xxx字 (2007)389号不予受理决定。
裁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二款的规定, xxxxx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准许撤诉裁定送达之日起继续计算。xxxx2007年10月10日申请复议,确已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且此期间未及时申请复议系由于xxx的委托代理人主观延误所致, 不具备耽误申请期
限的法定事由。 2009年9月15日,辽宁高
提起诉讼的期限,但却并未告知xxx该处理决定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而是错误告知xxxxx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xxxxx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亦未能告知xxxxx先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受
理后作出了实体判决。 直至xx市中级人民
案情
2003年1月16日, xx与上海长
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长
以条款的形式做出约定,至少也是约定不明。
其次, 从诚实信用及公平的原
则出发, 当事人对服务合同的履行
月26 日, 于洪区法院作出(2004) 于行
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 维持该处理决
阳市于洪区政府作出的
, x
《决定》已明确交
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时, xxxx
被告知应当先行复议。 由此可见,xxxx
城公司)的母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
限公司(简称长城公司)签订了一份《入
期限约定为永久或长期之时, 也必
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 尤其在当事
定。xxx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沈阳中院作出(2006)xx终字第64号行政裁定,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重审期间,xxxx该案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诉,2006年5月 23 日, 于洪区法院向xxx送达了
(2006) 于行初重字第4号行政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2007年10月10日,xxxxxx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6 日, xx市政府作出xxx字
(2007)38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同年10月22日向xxx送达。 该不予受理决定认定, 自于洪区法院向xxx送达准许撤诉裁定之日起至其提出复议申请, 已经超过法定60日的申请期限, 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情形。 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xxx不服,于2009年5月18 日向沈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
x了申请复议期限,xxx于2006年5月 19日向xx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
申请时已明知该案应当复议前置。 于洪区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向xxxx达了准许撤诉裁定, 但其却于2007年10月 10日才向xx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已
明显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 且无正当理由。故判决驳回xxx的诉讼请求。
xxx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xxxxx复议的《决定》是xx市于洪区政府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的,该处理决定向xxx交代了申请复议的期限(60日)及提起诉讼的期限(3个月),但是未告知应当复议前置, 导致xx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受理后作出实体判决。因此,xxx自2004年7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至2006年5月23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之日所耽误的申请复议期限具备正当事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复议期限的耽误, 是指复议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进行或未能完成, 当事人又在期限届满后再为或续为复议行为。复议期限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当事人超过复议期限将导致复议期限的消灭。 虽然复议期限没有中止、 中断的规定, 但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耽误复议期限制度, 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适用耽误复议期限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 耽误复议期限的原因只能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不能是申请人的主观原因。 第二,继续计算申请期限是延长复议期限而不是重新计算复议期限, 延长复议期限就是把因法定事由耽误的申请期限补足, 即延长的期限不应超过因障碍发生而耽误的期限。
能在行政机关告知的60日内申请复议并非由于其主观原因或自身过错,而是由于行政机关将复议前置错误告知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途径以及一审法院的错误受理。 因此,xxx自2004年7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至 2006年5月23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之日所耽误的申请复议期限具备正当事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xxxxx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准许撤诉裁定送达之日起继续计算。xxxxx的复议期限应当为法定申请期限60日减去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至提起行政诉讼之日止的期限, 而xxx于2007年10月10日申请复议,已明显超过延长的申请期限, xx市政府以其申请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案号: (2009) xxx字第38 号,
(2009)辽行终字第95号
案例编写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x x
网协议》,约定由长城公司向xx提供免费网络服务。长城公司提供了一份《用户信息登记表》, 其中对缴费金额作了免收安装调试费、免月租费的约定,而对预计服务期限未作约定,上海长城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 2009年5月末,xx收到上海长城公司发出的《通知》,明确表示因《入网协议》中并未约定其公司向xx提供服务的有效期限, 故决定在
2009年7月31日正式解除上述《入网协
议》。 xxxxx诉讼,要求上海长城公司继续履行向其提供免费网络服务的协议。 上海益邦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益邦公司)在2003年6月1日成为
上海长城公司的代理商,其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一份证明,长城公司在与xx签订《入网协议》时,因xxx长城宽带的网络服务进入浦东一些社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曾承诺为xx提供永久的、全部的、免费的宽带网络服务。
裁判
人约定无偿的情形下, 更应该对履行期限审慎处理,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利益失衡。 所以,虽然该网络服务协议实际履行了6年之久, 但并不能就此推断出双方对服务期限作了明确约定, 更不能据此推出上海长城公司认可了所谓长期的或永久的服务期限。
二、 上海长城公司是否有权解除网络服务协议
本案的案由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该类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及其他同阶位的法律中并未有规定, 即为一种无名契约。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本案的网络服务合同为一种持续性的债的关系应自不待言,且如前所述,是一种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约
定不明的持续性契约之债,那么,只
案 例 解 析
案情
2005年5月14日、 11月21日, 远航公司经商标局核准, 分别获得 “ 挖坑”、 “保皇” 注册商标专用权, 核定使用商品均为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第9类的 “ 计算机软件 ( 已录制)等。” 远航公司的网站在其游戏中心页面将 “保皇”、 “挖坑” 作为扑克游戏
名称进行使用, 并载明 “保皇” 游戏开
使用约定俗成的扑克牌游戏名称构成正当使用
——西安中院判决远航公司诉腾讯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 如果
裁判要旨
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 而只是将其
称不能由某一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可能损害公众的利益。 当然, 构成通用名称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而且, 通用名称的构成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 必须是确已实际成为公认的商品类别名称。 本案争议的 “ 挖坑”、 “ 保皇” 分别起源于
陕西、 山东地方扑克牌游戏名称并被相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长城公司既然认可xx与长城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理应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虽然对免费提供网络服务期限未作约定,但还是为xx免费提供了长达近6年时间的宽带网络服务,由此可见,长城公司或是上海长城公司对长期免费为xx提供网络服务已默认及认可,何况xx也提供了益邦公司出具的证明。 故判决支持了xx的诉讼请求。
上海长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
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要在合同法中有对应此类契约解除的规定,就可以类推适用于本案,依法据以裁判。
合同法分则中对此类契约的规定是明确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法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保管合同以及承揽合同都赋予当事人以随时解除权。 正因为在持续性的债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善意是不可或缺的,并且持续性的债之关系往往介入当事人的
生活之中,双方之间有着特殊的利益
始且流行于山东一带地区, 具有xx的悬念, 在胶东极有群众基础; “挖坑”是远航游戏中心在参考陕西民间 “红桃四” 游戏的基础上进行自行研发和推广的益智棋牌网络游戏。 腾讯公司在其网站QQ游戏大厅将 “保皇”、 “挖坑” 作为游戏名称进行使用。 此外, 中国游戏中心等网站也将 “保皇”、 “挖坑” 作为扑克游戏名称在其网站与 “ 升级”、 “斗地主” 等并列作为游戏种类列表中的名称使用。
远航公司起诉认为, 腾讯公司未经
其同意, 在其网站QQ游戏大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挖坑”、 “保皇” 一致的计算机游戏软件, 提供 “ 挖坑” 、 “保皇” 游戏服务, 侵犯了远航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腾讯公司: 停止侵权行为;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530万元。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挖坑”、 “保皇” 分别为起源于陕西、 山东地方扑克牌游戏名称, 且一直是作为特定扑克牌游戏名称存在并被公众广泛使用, 远航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腾讯公司将 “ 保皇” 、 “挖坑” 作为游戏名称进行使用, 并未违反诚信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符合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故判决驳回远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远航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 年4 月 16日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一、 使用特定游戏名称符合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
商标最本质的作用在于标示商品来源、 防止混淆, 昭示商誉, 以利消费者遴选甄别。 但是, 商标权从来都不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规定: 商标正当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使用出于善意; 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 误认。 美国法院认为, 正当使用包括三个构成要素: 1.非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人不是将原告的描述性商标作为商标使用, 即其使用该标识是为了描述其商品的特征而非指示其商品的来源。 2.公平、 善意的使用。要求对他人描述性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出于对自己产品描述的必要, 而且这种使用必须是合理且善意的, 即不得不正当
地利用他人商标所代表的商誉。 3.仅仅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即使用他人商标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而仅仅是用来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 具体到本案中, 腾讯公司使用 “ 挖坑”、 “ 保皇”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 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 或者含有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由此规定, 可以解读出注册商标如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 则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 属于公有领域,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判定通用名称时, 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已经收录或记载的商品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而且已为公众约定俗成、 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游戏的名称, 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商品的名称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的包装上,从而方便消费者辨认; 如果以通用名称作为商品的商标, 那么商标的识别功能就不可能发挥作用。 因此, 商品通用名
公众广泛使用, 作为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 腾讯公司并非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 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 特点等的游戏名称, 且主观上也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 因此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二、 本案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法定的违法行为,其构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原告存在依法予以保护的某种利益, 而且这一利益的保护问题没有被专门法所涵盖或排除; 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正当性, 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公德; 被告行为引起了原告前述利益的损害, 即存在原告损害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 腾讯公司利用自己的QQ大厅, 提供 “保皇” 和 “挖坑” 网络游戏服务, 并未损害远航公司的利益, 因此, 腾讯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案号:(2007) 西民四初字第23号,
(2007)陕民三终字第6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x海龙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
诉。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在已存在服务期限条款的情形下双方未对此填写任何内容, 只能认定双方对服务期限未作出明确约定。此外,案外人益邦公司无权对他人的协议内容作出说明, 且根据xx在原审时的xx,其与益邦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故对益邦公司所作证明不予采信。 2009年12月14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 驳回被上诉人xx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对本案系争《入网协议》服务期限的认定
首先, 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服务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 在长城公司向xx提供的 《用户信息登记表》中,双方仅对免安装调试费、免月租费的缴费方式作了明确约定,而对预计服务期限却没有填写任何内容;而在系争《入网协议》中,也没有关于服务期限的专门条款。 虽然双方对服务期限的问题各执一词,但从上述两份文件的记载来看,双方并不存在对相关条款应做出何种解释的争议,因为双方对免费的网络服务期限并没有
关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赋予当事人在重大事由下的契约终止权利。 而履行期限作为持续性债之契约的关键要素,其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会导致契约的履行利益不可预见,使得债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故赋予当事人在此情形下的随时解除权当属必要。
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 《入网协议》 即网络服务合同不仅是一种持续性的契约之债,更为无偿合同,在服务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 极易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故上海长城公司可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有随时解除该《入网协议》的权利。且上海长城公司已实际向xx提供了长达6年的免费的网络宽带服务,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已起, 业已缺失了持续性债之关系中必要的信赖,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案号:(2009)xxx( 民)初字第9715号,(2009)沪一中民二 (民)终字第3820号
案例编写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xx空
送达执行文书
xx屋缝制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王东阳与你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因你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09 年11 月17 日作出(2009) 吴执字第 2320-1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你公司所有的财产,并进行评估、 拍卖。 上述财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52900元,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评估报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
x期满后第15 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本
x院将依法宣告xxx失踪。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x院受理申请人xxx(身份证号150202197308
082435)申请宣告xx(身份证号412729197407071144)死亡一案,经查:xx,曾用名xxx,女,1974 年7 月 7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县人,现住包头市东河区环城东路铸造宿舍7 栋付1 号,于2005 年3 月起,下落不明已满4 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 年。希望xxxx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
联系。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报2010 年2 月11 日(总第4543 期)
申请人北京蓝光合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因转账
支票(票据号:46159476、出票人同申请人、持票人中国
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湖北]xx市xx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南思瑞达铸冶技术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号EC/01 00363498,金额xxx整,出票日期2009 年3 月6 日,出票人全称湖
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专用车厂,付款行为建行茅箭支行,
六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新建塑有限公司所持由日照银行总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号GB/01 02088734,金额5 万元,出票人为日照新昊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新建塑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院将对上述财产拍卖。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
[江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x院受理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申请宣告xx死亡一案,xx:xx, x,0000 年10 月 15 日出生,汉族,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职工,住涪陵区石龙乡埝桥村3 组,于2006 年9 月29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 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 年。 希望xx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x院受理xxxxx宣告xxx死亡一案, 经
查:xxx,男,1947 年2 月6 日生,汉族,农民,原住xxxxxxxxxxxxxxx。 于2005 年12 月 26 日失踪,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xxxxx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x院受理xxxxx宣告xxx失踪一案, x
x:xxx,x,xx,00 x,xxxxxx回民区光明路什拉门更四队下落不明已满2 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 个月。 希望xxx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逾期仍下落不明的,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x院受理xxxxx宣告xxx死亡一案,经审
理xx:xxx,男,0000 x00 x0 xx,xx,xxxxxx,xxxx,xxx县黄河路52 号院内4- 6,系申请人xxxx夫。 于2004 年12 月1 日下午驾
驶鲁C72978 红色xxx轿车外出失踪。 经xx县公安局协查,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于2009 年1 月6 日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xxx,法定公告期限已届满,xxx仍下落不明。 本院依法于2010 年1 月18 日判决,宣告xxx死亡,该判决现已生效。 [山东]xx县人民法院
x院受理xxxxx宣告xxxxx一案, 经
查: xxxx2007 年8 月12 日起, 下落不明已满2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 个月。 希望xxxxx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xxx失踪。
[山东]莒南县人民法院 x院受理白家高申请宣告xxx死亡一案, x
x:xxx,x,0000 年1 月2 日生, 彝族, 云南玉溪人,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 年11 月7 日起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告,xxxx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云南]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背书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签发日期2010 年1 月30 日、 票面金额600 000 元)丧失, 于2010 年2 月4 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要求宣告该票据无效,本院现已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游才华因转账支票(票据号:09886705、出票人北京十里堡卡玛服饰店、持票人未填、背书人未填、签发日期2010 年2 月3 日、票面金额18 491 元)丧失,于2010 年2 月8 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要求宣告该票据无效,本院现已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xxxxxxxxxx
xxxxxxx(xx)钢帘线有限公司因遗失
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出票日期为2008 年4 月21 日,票号为GA/01 02747220 号, 票面金额为16 万元,出票人为xx市xx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xx市福达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
收款人全称十堰环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汇票到期日
2009 年9 月6 日。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沧州文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号GA/01 03645037,出票金额人民币30000 元,出票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票行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持票人河北沧州文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名称:银行承兑汇票;票号:GA/ 01 01430874,票据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出票人:四平
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收款人: 四平鹏馨化工经销有限公司,持票人: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出票日期:贰零零玖年零壹拾贰月贰拾伍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零年零陆月贰拾伍日;背书人:四平鹏馨化工经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新建塑有限公司所持由日照银行总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号GB/01 02088996,金额4 万元,出票人为日照新昊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新建塑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阳信北鹏中原钻采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慎遗
失兴业银行太原分行签发的票号为GA/01 01625745 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阳信北鹏中原钻采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慎遗
失兴业银行太原分行签发的票号为GA/01 01625802 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