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標案名稱:111 年教職員工團體保險二、案號:U110000550
南華大學採購案 廠商投標須知
一、本標案名稱:111 年教職員工團體保險二、案號:U110000550
三、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書寫其名稱、地址、投標案號、案名、聯絡電話。未寫明公司名稱及地址,該標件不視為一個標,亦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計算。
四、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校指定之場所。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機關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網路下載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五、標別:公開招標 第二次。六、採購標的屬:勞務採購案。
七、本採購屬: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八、招標方式: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
九、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之外國廠商(廠商勞務或財物標的原產地得為外國)。
十、本採購:採不分段開標、未分批辦理、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文件。
十一、預算金額:新台幣$550,000 元(含稅價,以 200 名員工保費總額 50%預計(員工自付 50%),且 不含全自費員眷、父母及子女部分)。
十二、廠商報價條件:採單價投標,以每一人投保一年期團體保險之保費總額報價,報價每人保費總額上限不得逾$5,390 元。
十三、本採購履約日期: 111 年 3 月 1 日零時起至 112 年 3 月 1 日零時止,廠商須依保險法、規範及契約文件履約。機關得保留後續向廠商採購或依原決標費率續約(前項原決標費率如保費有經驗退費,廠商應依金管會相關規定調降各單價。調漲則不適用)權利前項期間為一年。
十四、本採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非共同供應契約、非以統包辦理。
十五、招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10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7:00 時。
十六、公開開標時間:110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10:300。如因颱風或天然災害等,且經宣布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例如: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日期不同,截止投標日遇機關停班情況,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日為截止投標日,其次日為開標日
。如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期為同一日,遇前項機關停班情況其截止投標及開標日為恢復上班日之當日)。恢復上班日如當日已排定開標會議則優先開標,遞沿標案由機關依原開標序遞補或另行排定,詳情見當日公告或聯絡機關總務處事務組採購-x小姐。
十七、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機關總務處會議室。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二人。(代理人需攜帶委託代理人授權書出席及身份證)。
十八、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
、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如僅郵寄投標,開標當日未派員到場出席開標會議者,當日仍正常開標,其未派員與會者視同放棄開標後議比減價權利。
十九、本採購:訂有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
二十、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每一名員工投保保費之總額),報價進入底價者為決標廠商。
二十一、本案於決標後視同契約生效,廠商應依規範履約,得標後並檢送保險單條款送機關審查,逾期未檢送,視同遲延履約,每日依新台幣 1 萬元按日計罰,廠商如無故不履約(含廠商屬保險經紀或代理人之委任人或受任人),有違反契約或招標規範之義務,經機關通知仍不改善,委任人及受任人應各賠償機關以契約總價(保費決標單價*投保人數計)4 倍之違約罰款
,機關並得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
二十二、廠商如無故不履約或未履行契約條件,經機關通知後,廠商需賠償以契約總價 3 倍之違約罰款(委任人亦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十三、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及相關規定:詳契約書或招標文件。
二十四、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或可塗銷之筆類書寫)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及投標報價單(如有更改須於更改處加蓋負責人印章)、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廠商應依實況誠信填報,密封後投標
。所提出之資格文件以影本為主(須加蓋公司大小章),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二十五、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未附為資格不符。(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
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免附)及合法登記之人身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准得以承包人壽保險或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並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及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等影本。
2.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納稅者應出具切結書。
3.銀行開發近半年無退票證明。
4.投標廠商非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為「拒絕往來廠商」或停權廠商、未曾被本校取消合格廠商資格者。如違反本項規定投標者,機關於開標前後發現廠商有本情況者,得拒絕廠商投標、判其為不合格標、不予決標、取消其決標資格、撒銷契約效力或終止廠商履約
,前項於廠商履約中發現者,其廠商因履約投入成本費用機關不予支付,廠商不得要求機關支付或據以求償全部損失。
5.金管會核定保單核備相關資料影本。
6.如為保險經紀或代理,廠商需檢附建議承保公司財務信用評等文件影本、投標廠商提供之承保條件及保險條件及保險條款附註,承保公司須具中華信評 tw A( 含)或標準普爾 S&P BBB+( 含)以上者且須符合本校規格需求,本校不接受兩家以上保險公司共保。
7.投標文件(含提供優惠保障內容部分,請一併填寫)。
8.保單規格(規範)提及應繳資料等。
9.押標金。
10.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公會資料。
11.屬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含公司),應檢附委任之保險公司之切結書(詳投標文件第 12頁),未檢附者視同投標資格、規格不符。
二十七、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行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及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團體之證明。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情形或以其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二十八、押標金金額:勞務採購案;無 。
二十九、押標金有效期:得標廠商簽約繳交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回。
三十、押標金繳納期限: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附投標文件內,於開標時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現金應繳納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至機關總務處出納組繳納,收據請附於投標文件內,唯退款應依機關退費之流程核銷退款。
三十一、履約保證金金額:$100,000 元整(採匯款,本機關並得自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 請廠商補足)。
三十二、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其有效期應依最後合約有效期。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履約完成者,視同違約論。
三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七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三十四、履約保證金退還條件:於履約完畢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依機關退款流程辦理發還。
三十五、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
,記載支付人為:南華大學。
三十六、廠商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契約之日止。
三十七、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6.曾參與機關採購案,得標但未能完全履約之廠商者。
7.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三十八、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事實及理由將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機關網站及政府採購公報: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5.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三十九、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 101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情形或第 6 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三年。但於第
101 條第 6 款之情形,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
2.有第 101 條第 7 款至第 13 款情形或第 6 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
四十、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四十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金得不予發還:
1.有本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本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5.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6.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7.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8.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9.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0.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12.招標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四十二、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情形者
,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四十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
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四十四、本標案規範規格訂定負責人:人事室 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 轉 1055。機關地址:62248xxxxxx 00 xxxxxx 00 x。招標文件及其他疑、異議問題聯絡人:總務處事務組採購-x小姐電話:(00)0000000 轉 1371。傳真:(00)0000000。
四十五、透過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者, 亦應蓋保險經紀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投標保險公司所提供之資料不夠清楚, 以致本校無法正確評估時, 視為資格不合, 未取得保險公司委任者亦同。
四十六、得標廠商如為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保險公司得標者, 需提供本校各項保險相關後續服務, 如加、退保及理賠申請, 且本校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給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本投標須知若有未盡事宜悉依雙方另行約定行之。
四十七、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及機關相關規定等,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份
,得標廠商則依本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機關簽訂契約,除另有規定外, 本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 並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如廠商與機關有爭議事項涉及訴訟者, 以機關所在之管轄地方法院為主。
切結書 1(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 參與南華大學辦理:「 111 年教職員工團體保險」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
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契約相關規定。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