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購案號:HJ10001L018
附件 2
國軍 110-111 年度衛(檢)材共同供應契約附加條款
訂約機關: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以下簡稱甲方)立 約 商: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議同意訂定本供應契約條款
一、採購案號:HJ10001L018
二、本契約所稱「適用機關」係指國軍各級醫院(含分院及下轄門診中心)、國防部醫務組、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醫務所、國家安全局、三軍衛材供應處、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醫務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暨各分署中心等,各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如本附加條款附表一之適用機關一覽表。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訂約機關)基於其他本契約各適用單位授權(限簽約乙事),代理簽約。
本契約除適用於附件內限定之單位外,餘各公家機關及國軍單位,於徵得乙方同意後,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三、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110年1月1日(如於110年1月1日以後簽約,則以簽約日為起始)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適用機關所發出之訂購單均屬有效,乙方不得拒絕。
四、訂購方式:
(一)適用機關依其需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網址: http://xxxxx.xxx.xxx.xx),乙方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無法以本系統訂購,則可傳真(或 e-mail)逕向乙方訂購。
(二)各適用機關可就其需求填妥訂購單逕傳真乙方訂購,副知甲方,乙方於接受訂購後應於訂購單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回傳適用機關並依履約期限交貨。
五、交貨地點:各適用機關所指定地點。六、交貨期限:
(一)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隨時接受適用機關傳真、電話或電子採購系統等通知,按契約指定品名、數量,且應於通知日之次日起5日曆天內(離島單位於7日曆天內;若交貨期限末日適逢法定假日則以假日之次一工作日代之)或依適用機關指定日期,連同統一發票送達適用機關指定地點;緊急訂貨應於2日曆天內(離島單位3日曆天內)送達,不得拖延。訂貨時適用機關若非採電子採購系統訂購者應填具「訂購單」(格式由各適用機關依單位特性,自行律定)請購,以做為驗收及結算之依據。「訂購單」應包括購案契約編號、乙方名稱、得標項次、名稱、數量、金額、訂貨時間、相關承辦人員及連絡人等相關資料。
(二)前項所稱緊急訂貨,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遇天災所造成之重大傷亡,需緊急執行醫療行為者。
2.大量傷患發生。
3.遇重大傷(疾)病危及病人生命,需緊急執行醫療行為者。
4.其他經適用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認定之緊急情況。七、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依得標組別之預估採購金額分別繳交履約保證金:
1.得標組別之預估採購金額大於等於 40 萬元,履約保證金為定額新臺幣 2 萬元整。
2.得標組別之預估採購金額大於等於 20 萬且小於 40 萬,履約保證金為定額新臺幣 1 萬元整。
3.得標組別之預估採購金額小於 20 萬,履約保證金為定額新臺幣 4,500 元整。
4.單一廠商履約保證金繳交上限為新臺幣 20 萬元整。
(二)請向國軍各地財務單位繳交(抬頭名稱為收繳押標金之國軍財務單位)。
(三)乙方需於決標日起,5 日曆天內繳妥履約保證金,並將繳交單據送交甲方收存,拒不繳交履約保證金者撤銷其得標資格,並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六款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四)前項履約保證金按組別於契約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一次發還。
八、付款方式:本案以採行電子付款為原則,惟因適用機關未及實施則採一般付款。本案付款,除與電子付款性質牴觸者外,應適用下列方式為之:
(一)適用機關按月依「訂購單」之請購項目驗收合格後,填具「會驗報告單」(格式各適用機關參考國防部會驗報告單格式,依單位特性自行律定)併同訂購單一次付清貨款。如乙方對適用機關負有賠償義務或有違約金時,適用機關得優先自貨款中扣除。
(二)乙方支領貨款收據或統一發票應加蓋與本契約所蓋相符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三)適用機關訂購本契約貨品,以各個適用機關為單位,結算每月乙方之貨款金額,乙方須無條件提供每月貨款百分之一之優惠予各適用機關。
(四)適用機關於驗收完成後,通知乙方開立請款單據及相關文件供適用機關審查並辦理結案程序,適用機關於結案程序核定後30日內完成付款。
九、所交衛材之包裝應按「藥事法第七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標示清楚;否則適用機關得要求退貨換貨,並要求乙方更換契約品項規定包裝之產品。
十、品質保證:
(一)乙方必須保證供應與表列規格相符之產品,不得供應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或不良之醫療器材;適用機關對乙方所交貨品之品質有疑義時,得會同主計、監察人員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衛材抽驗,乙方須於接到通知其供貨衛材被抽樣送驗時,立即補充其被送檢之數量,由適用機關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單位檢驗,檢驗費用由乙方負擔;若檢驗合格,檢驗費用則由請求檢驗之適用機關負擔。
(二)如乙方供應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不良之藥物或抽驗結果不合格時,除依藥事法規定辦理外,適用機關得就該批貨品辦理解除契約,乙方應將該批貨品之貨款返還予適用機關,適用機關於乙方退還貨款後將該批貨品退還予乙方(如貨品已使用或其他不能返還之情形者,適用機關不負返還之責任)
(三)乙方對其所交貨之衛材,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有違反,
因而導致適用機關受損害或導致適用機關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對適用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乙方所供應之衛材,經目視如有包裝破損、數量短缺、變質、逾效期或製造日期不合規定等情事,經適用機關通知後乙方應立即收回並更換新品或補足缺品。
(五)所交衛材應有政府核准許可字號(含輸入許可及製造許可)及符合規定品質,每次不得超過2個批號,適用機關認為必要時,乙方應檢附原廠檢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應自交貨日起一年(含)以上,另短效期衛材(如檢驗用培養基等效期未達一年者)交貨時距其有效期限不得低於製造日期至末效日期之二分之一,否則為驗收不合格。
(六)使用時若發現有不良產品情形,乙方應於接獲適用機關通知後7日內無條件調換合格品,若調換後仍不合格者,適用機關得視需求解除或終止該品項之訂購單契約。
(七)適用機關有推動條碼管理之需求時,得逕洽乙方依雙方合意之方式,推動條碼管理事宜;另衛生主管機關如有新(修)頒法令應依其規定辦理。
(八) 乙方供應適用機關(三軍衛材供應處,簡稱三供處)合約品項包裝,若有其特殊需求,雙方得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方式合意為之,惟所協議事項仍需遵守政府相關法令規定。
(九) 為配合醫師法第12條暨醫療法第67條規定(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乙方所供應之衛材屬「植入式醫療器材(含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者,需提供登載廠牌、型號、出廠批號之貼紙以利適用機關於病歷登載,如未檢附視同驗收不合格。
(十)依行政院衛生署100年5月23日署授食字第1001603415號公告「xxxxxxx(0-xxxx)酯(DEHP)暴露風險之聚氯乙烯(PVC)材質醫療器材」相關標示規定。乙方所供應之該類衛材應依規定標示及加註相關警語,如乙方未依規定標示則視同驗收不合格。
(xx) 依衛生福利部「108年地方衛生局防疫業務考評作業計畫」,外科口罩應符合CNS 14774
「醫用面(口)罩」之性能規格,並領有醫療器材第二級許可證,乙方所供應之該類衛材應依規定提出各批號產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之檢測報告,如乙方未依規定標示則視同驗收不合格。
十一、驗收方式:乙方按訂購品項所列之規格、廠牌送貨後,由適用機關相關單位人員以目視檢查、數量清點方式驗收,並填具「會驗報告單」。居家治療之腹膜透析液等藥品,為配合病人居家治療醫療使用,各適用機關得以病患簽收單作為驗收依據,每月由臨床使用科室彙整及確認醫囑開立數量與實際消耗數量後,併同病患簽收單,交由履驗單位辦理結案付款;適用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會同主計、監察人員採實地監驗方式辦理衛材抽驗,乙方須無條件配合,如乙方拒絕仍得為之,並依合約條款辦理驗收。
十二、違約罰則︰
(一)乙方因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到期展延不及、遭撤銷、其授權書到期或申請變更等因素致不能承擔及履行契約義務時,甲方得主動解除或終止契約,並不予發還全數或相對比例之履約保證金,乙方並須負責賠償契約期間重購該衛材之總價差及費用。若僅契約內部分項次無法繼續履行供應義務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該項次之契約,並不予發還該項次履約保證金,乙方並須負責賠償該項次契約期間重購該衛材之總價差及費用。
(二)適用機關依約訂購之有效期限內之衛材(以下簡稱效期衛材),如在有效期限內無法使用完時,經適用機關通知於有效期前屆止前30日通知(如乙方交貨時已檢附無條件換貨聲明書則不在此限),乙方應於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無條件更換效期衛材,否則適用機關蒙受之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另適用機關得就該等衛材通知乙方領回,相對部分款項未支付者停止支付,已支付者得請求返還。乙方如拒絕換貨或還款,甲方得主動解除或終止該項衛材契約並不予發還該項全數履約保證金。
(三)自訂約之日起,凡乙方應適用機關需求供給衛材時,乙方應按契約交貨期限規定送貨,如乙方不能及時供應違約時,適用機關得另行採購,其書面訂貨單或採購發票之價差,由乙方無條件負責賠償差額,乙方如拒絕賠償,甲方得主動解除或終止該項衛材契約並不予發還全數履約保證金;若乙方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適用機關申請延期交貨,經適用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四)逾期交貨,按該批貨款總價每日千分之三計罰(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乙方如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而致未能如限交貨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於15日內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始予受理。
(五)當次訂購如逾期交貨達30日曆天以上或當次逾期罰款達當次價款百分之二十,訂購單位得解除當次訂購單,並將相關資料函送甲方不予發還全部或該項次履約保證金,另甲方得依本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乙方如有逾期交貨,經訂購單位驗收合格且能達到契約目的者,不屬政府採購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之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前述違約之情事,仍需依本合約相關罰則計罰。
(七)適用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逕向乙方訂購,若乙方表示缺貨無法供應,經適用機關查證結果與事實不符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甲方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一○三條相關規定辦理。
(八)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經甲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不予發還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一○三條相關規定辦理。
(九)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行使,不妨礙適用機關關於逾期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之請求。
十三、招標品項表 Q 類(核醫部、新陳代謝科(放射性)消耗性衛材)部分,各得標試劑於適用單位使用期間,若發生下列任一狀況時,甲方得終止該使用契約:
(一)違反原子能法規,經查明損及適用單位權益者。
(二)試劑品管不良,穩定度不佳,或操作方式改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適用機關者。
(三)發貨或運送試劑疏失,導致適用機關臨床作業延誤或無法遂行醫療作業者;如因前述情事導致適用機關受損害或導致適用機關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對適用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適用機關參與外部品管及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相關機構辦理品質之測試,若因試劑品管不良,報告發生錯誤,損害適用機關聲譽者。
十四、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逾期交貨達 30 日曆天以上或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訂購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2.私將本貨件讓他人承辦或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經查明屬實者。
3.逾規定期限尚未交貨或未按規定數量、規格、品質、成份、性能交貨又未遵限辦理調換或修改或複驗仍不合格者。
4.契約品項如經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評估或因安全療效原因註銷衛部(署)許可證或禁用者。
5.「國防部內購財物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載情形。
6.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甲方未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甲方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乙方並應賠償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五、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升價格;如遇製造成本或進口成本提高時,不得假借缺貨或其他理由拒絕交貨,一經查明屬實,即解除或終止契約,並不予發還全數履約保證金。
十六、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其他者,甲方得與乙方協議變更本契約。乙方未主動通知甲方或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十七、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契約期間若遇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價調降時,乙方應於新健保核價實施日起15日內主動通知甲方辦理降價(以原健保給付價與新健保核定價之等比例,調降原契約單價作為新契約單價)及補償差額(包含該新健保核價實施日之存量差額及實施日後仍以原契約單價購入之採購量差額,現金追回或以貨款扣抵),若乙方未即時降價或補償差額而造成適用機關損失,乙方應賠償適用機關之損失(以健保調降之日起算,現金追回或以貨款抵扣)。
(二)契約單價因健保核價調降而隨之調降後,若健保核價因申覆而又調漲,則乙方須以書面資料通知適用機關,俟適用機關同意後,以健保價調整之等比例方式計算新契約單價,但新契約單價不得超過原契約單價。
(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原自費品項經申請變更為健保給付品項時,乙方應於新健保核價實施日起15日內主動通知甲方並提供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價公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辦理契約價金變更,並以健保給付價或原契約單價低者為履約價金。
十八、乙方不得變更衛材廠牌否則終止契約,惟因公司改組、合併,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衛部(署)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者除外,適用機關在契約有效期間得繼續訂購。
十九、乙方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
二十、乙方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一、招標品項如屬自費衛材品項,乙方需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規定向健保署提出納入健保給付申請,俾利適用機關向病患收取自費或健保署特材給付費用,如未完成向健保署提出核價申請或已申請但尚未獲受理,因而導致適用機關遭相關主管機關核刪健保給付或罰鍰等相關財務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二、投標須知及開標紀錄暨開標時補充說明事項視為本契約附加條款之一部分,若因本契約發生訴訟,以甲方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三、本契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若干份,由甲方代表分別陳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二十四、電子採購作業規定:本供應合約已規劃實施電子訂購及電子付款等作業,為配合要求,各得標契約商於本契約適用機關開始執行時均需依「『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電子支付作業說明手冊」完成相關之作業,且需無條件配合,如拒絕配合,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並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義務:
1.為方便雙方供需聯絡,乙方除負責人外,另須於合約簽署處登錄專案業務聯絡人二人
(含)以上,供適用機關聯絡及諮詢。
2. 乙方應配合電子訂購及付款作業,於接獲甲方通知後 7 日內,將使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申請書送至本系統營運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影本隨同契約送訂約機關。
(二) 訂購方式:
1.適用機關依需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網址: http:/xxxxx.xxx.xxx.xx)乙方應配合相關事宜,適用機關需備妥 GCA 憑證(詳見本系統首頁之申請電子採購之 GCA 憑證流程說明),使用本系統電子下訂及電子支付作業。
2.以電子採購系統訂購,適用機關應將議妥之請購單位全名、購案契約編號、承商名稱、需求項次、品名、數量、單價、總額、訂貨時間(或尺碼彙整名冊通知時間)及交貨日期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
3.各適用機關應於訂購期限內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於每年 3月、6 月、9 月及 12 月終了 7 日內,將統計資料送甲方彙整送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呈報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
(三)付款方式:
1.乙方所交之貨品經各適用機關全數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於各項結案資料核對無誤,適用機關得以網路採購卡或政府採購卡付款,或憑乙方所出具之統一發票及品質保證書後由各適用機關逕行支付。另立約商乙方應於決標後提供其銀行帳號,供適用機關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2.乙方應配合適用機關帳務作業,辦理結帳事宜。
3.適用機關採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採購時,其所發生之電子支付手續費(含發卡銀行代墊金額利息、系統使用費及相關行政管理費用等)由乙方負擔,其
費用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分公司)網站最新公告為準,以為乙方後續付款之依據。
(四) 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上述電子訂購作業有新增規定,從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得標商於簽約後,應配合各適用機關要求,提供得標品項電子檔,以利各適用機關建立資料庫,供臨床單位於申領時辨識,相關圖片電子檔格式請於訂約時洽詢各適用機關。
二十六、本契約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國防部內購財物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
表格一
國軍 110-111 年度衛(檢)材共同供應契約契約適用機關一覽表
項 次 | 適用機關 | 地址 | 電話 | 備考 |
1 |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 325 號 | 自動:02-87927051 軍線:617166 | 含汀洲等 各院區 |
2 | 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 | xxxxxxxxx 000 x | xx:02-24633330 | 含各院區 |
3 |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 xxxxxxxxx 00 x | 自動:00-0000000 轉 59003 | 含各院區 |
4 |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 自動:02-27620090 軍線:671231 | 含各院區 |
5 |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 xxxxxxxxx 00 x | 自動:02-28940782 軍線:603071 | 含各院區 |
6 | 國軍高雄總醫院 | xxxxxxx 0 x | xx:07-7490589 軍線:726093 | 含各院區 |
7 |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 屏東市大湖路 58 巷 22 號 | 自動:08-7560756 | 含各院區 |
8 |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 xxxxxxxxx 000 x | xx:07-5812938 軍線:781706 | 含各院區 |
9 | 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 | xxxxxxxxxx 0 x | xx:07-6254940 軍線:978558 | 含各院區 |
10 | 國軍臺中總醫院 |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 2 段 348 號 | 自動:04-23930070 軍線:525312 | 含中清等 各院區 |
11 | 國軍桃園總醫院 | xxxxxxxxxxxx 000 x | 自動:00-0000000 軍線:326554 | 含各院區 |
12 | 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 | xxxxxxxx 0 x | xx:00-0000000 軍線:325863 | 含各院區 |
13 | 國軍花蓮總醫院 | xxxxxxxxxxxx 000 x | xx:00-0000000 軍線:815060 | 含各院區 |
14 | 國防部醫務組 |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409 號(醫務組) | 自動:02-23117070 軍線:256175 | |
15 |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醫務所 | xxxxxx 0 x 00 x 00 x 00 x | 自動:00-00000000x00 | |
16 | 國家安全局醫務所 | 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 1 段 110 號 | 自動:02-28817088 軍線:623532 轉 55264 | |
17 | 三軍衛材供應處 | xxxxxxxxxxxx 000 x(xxx) | 自動:00-0000000 軍線:325087 | |
18 |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醫務所 | 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 17 號 | 自動:02-25972181 軍線:691682 | |
19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296 號 | 自動:02-22399201 軍線:266433 | |
20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北部分署 | xxxxxxxxxxxxxx 00 x | xx:00-0000000 軍線:310428 | |
21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xxxxxxxxx 000 x | 自動:04-26582545 |
中部分署 | 軍線:562402 | |||
22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 xxxxxxxxxxxx 0 x | xx:07-6986011 軍線:762406 | |
23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 | xxxxxxxxxxx 000 x | 自動:089-224311 軍線:861416 | |
24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艦隊分署 | xxxxxxxxx 0 x 00 x 00 x | xx:02-28053990 軍線:362413 | |
25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金馬澎分署 | xxxxxxxxx 000 x | xx:02-29406341 軍線:361413 | |
26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南沙分署 | xxxxxxxxxxxx 0 x | xx:07-6988820 軍線:763402 | |
27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偵防分署 |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296 號 | 自動:02-22390026 軍線:763402 | |
28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 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 240-2 號 | 自動:02-23773065 軍線:271611 |
立 約 甲 方: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主 官:院長xx少將 xxx
地 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三二五號電 話 號 碼:00-00000000#00000
主 約 乙 方:負 責 人:
地 址:
營利登記統一編號:電 話 號 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 日
指 定 聯 絡 人
為方便雙方供需聯絡,茲指定本公司下列二位為專案業務聯絡人,負責貴室【招標標的:國軍 110-111 年度衛(檢)材共同供應契約 (HJ10001L018)】案,供適用機關聯絡及諮詢,該二員所做之任何回覆或承諾直接代表本公司,本公司確認下列聯絡人名單資料真實無誤。
姓名 | 職稱 | 公司電話 | 行動電話 |
請予核備
此致
(招標機關)
公司名稱及公司章:
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須與投標文件相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