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JYST2015DZ072
编号:JYST2015DZ072
[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
(适用于基金一对一托管业务)
资产委托人:新疆三河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2015 年 11 月
合同版本号:SPDB201405
目 录
1.1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1.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1.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新疆三河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投资顾问:北京盈泰信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常山药业: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x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有关账户。
银行托管专户:指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仅用于:(1)存放委托的现金资产和办理本委托财产投资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2)用于本委托财产项下发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和税费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的支付。
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委托财产全部变现,并按规定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业绩报酬、资产托管人托管费并就相关费用、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进行支付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在本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3.1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
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委托人承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承诺已知悉并同意资产管理人与常山药业签署了《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拟以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认购常山
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不超过 16,064,257 股股票数量。
资产委托人承诺在常山药业(代码:300255)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至少在主承销商要求的缴款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将应缴未缴金额及时足额划拨至本计划托管账户。资产委托人承诺委托财产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本计划拟认购的常山药业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与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的情况。
资产委托人同意聘请【北京盈泰信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同意承担资产管理人执行投资顾问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结果。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投资于常山药业三年期定向增发股票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金融工具,资产管理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按照投资顾问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调查所投资对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后期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的义务,也不对投资对象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承担责任,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因本计划依据合同约定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不进行主动管理,资产委托人对投资对象风险亦有明确认知,因此资产委托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人尽职调查、制作相关报告、风险揭示的义务。
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时,如本计划持有无法变现资产,本计划自动延期至资产变现日。
3.2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执行投资决策以外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有关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但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3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
x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 资产委托人[以下填入委托人信息]
名称:新疆三河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 xxxxx
xxxx: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恒昌大厦法定代表人:江红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4.2 资产管理人[以下填入管理人信息]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 xx 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4.3 资产托管人[以下填入托管人信息]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荣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4.4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4.2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合法合规,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7)知悉并同意资产管理人与常山药业签署《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并承诺在常山药业(代码: 300255)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至少在主承销商要求的缴款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将应缴未缴金额及时足额划拨至本计划托管账户。
8)同意指定北京盈泰信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同意承担资产管理人执行投资顾问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结果。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5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5.1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根据本合同约定代表本计划聘请北京盈泰信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协议,当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违反资产管理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资产管理人的投资交易等有关原则和制度时,有权不按投资顾问的建议进行投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5.2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执行投资决策以外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有关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资产管理人的投资交易等有关原则和制度的前提下,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如果投资顾问不提供投资建议则不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任何投资操作(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6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6.1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6.2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1 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5.1.1 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5.1.2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5.1.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1.4 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1.5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5.2 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
5.2.1 银行托管专户
5.2.1.1 资产托管人按相关规定为资产委托人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委托财产的银行托管专户,该账户仅用于:
(1)存放委托的现金资产和办理本委托财产投资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
(2)本委托财产项下发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和税费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约定的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的支付。
5.2.1.2 银行托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章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5.2.1.3 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5.2.1.4 在保管期间,资产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按照规定、本合同约定及资产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控制和管理。未经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否则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5.2.1.5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开户所需资料。资产管理人承诺其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的用于办理开户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保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银行托管专户开立过程中,资产管理人负责对资产委托人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就资产委托人提交的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产委托人应将相关身份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资产委托人公章,如是个人客户则复印件上应由资产委托人签字)交由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对资产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身份和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保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把核实后的资产委托人身份和资质证明等文件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或资产管理人有效业务章后交由资产托管人用于银行托管专户开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留存在资产托管人处的资产委托人相关身份和资质证明文件过期或无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应进行补正,资产管理人应重新向资产托管人提交资产委托人有效的相关身份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需要加盖资产委托人公章(如资产委托人是个人客户则复印件上应由资产委托人签字)和资产管理人公章或其有效业务章。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所有资产委托人相关身份和资质证明文件,视同资产管理人已对此进行了真实性核查。
5.2.2 证券账户
5.2.2.1 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开立下列上海、深圳证券账户,用于办理本委托财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户所需资料并在账户开立前缴纳证券账户开户费。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该证券账户卡原件。
5.2.2.2 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委托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
他用。
5.2.3 开放式基金账户
x因委托财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人为本委托财产在指定的基金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委托财产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5.2.4 未启用账户的销户
组合开立的以上账户在开立后 6 个月内未使用的,可由资产托管人对以上账户做销户处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3 委托财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
5.3.1 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及组合建账日。
5.3.2 资产管理人应在运作起始日或之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划款指令授权书;
(2)委托财产证券交易费率参数表。在管理期限内,若资产管理人需要对此费率表进行变更,需要事先征得资产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需将资产委托人书面同意函和变更后的证券交易费率参数表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变更的证券交易费率表上需要说明变更后的费率表启用日期;
(3)资产托管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5.3.3 各方相关的账户信息:
(1)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或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730257735356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
(2)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0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 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3)资产委托人指定的收取投资收益和本金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新疆三河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 65001612400052502759
开户行: 建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黄河路支行
5.3.4 资产托管人在以下条件全部达到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1):
(1) 资产托管人确认银行托管专户中已收妥委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部分;
(2) 收到本合同第 5.3.2 款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
(3) 银行托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开始,资产管理人才能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资产托管人才能接受资产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进行划款。
5.3.5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5.4 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资产委托人发出追加委托财产的书面通知或指令内容包括不限于追加金额和资金到账日期。书面通知或指令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送至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收到追加委托财产当日在书面通知或指令盖章确认后传真至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自追加委托财产实际到账日当日开始,资产托管人接受资产管理人针对追加委托财产的有效划款指令进行划款。
5.5 委托财产的提取
5.5.1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值不得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净值少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5.5.2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资产
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资产管理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如资产委托人提取的资产超过计划的现金资产,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资产委托人提取资产。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损失。资产委托人在划款指令中到账日期未收到提取的委托财产,应在次日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资金未及时到账的损失。
5.5.3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壹仟(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提前 2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超过壹仟
(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提前 3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
5.5.4 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委托财产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应维持原资产移交账户不进行变更或销户。如遇有特殊情况,如资产委托人更名或财产继承等原因,导致追加、提取、移交时资金来源、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6.1 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对境内证券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偏好,了解国内市场证券投资风险。
6.2 投资目标
x产品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稳健增值。
6.3 投资范围
x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股票代码:300255)三年期定向增发股票,剩余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等,规模占资产净值的 0-100%。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证券投资,未经本合同三方书面认可,不得超越该投资范围。
6.4 投资策略
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
6.5 投资限制
6.5.1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 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及时调整;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做出调整,同时由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给资产托管人留出必要实施时间。
6.5.2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6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6.7 委托人所指定的投资顾问相关约定 1、投资顾问概况
单位名称 | 北京盈泰信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 |
成立时间 | 2014 年 7 月 2 日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 | 110102017520858 |
组织机构代码 | 30645866-3 | 税务登记证 | 000000000000000 |
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新康街甲 1 号功德林宾馆 1041 室(德胜园区) | ||
联系人 | 讲舒远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北京盈泰信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准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为 P1007315。
2、资产委托人同意聘请【北京盈泰信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向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在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投资条款及资产管理人的投资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则和制度的前提下,由投资顾问为本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投资建议,并由资产管理人执行该等投资建议;如投资顾问未履行相关规则和制度,资产管理人有权不按照投资建议执行,由此给计划财产带来的投资收益和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如果投资顾问不提供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将不进行任何操作。具体投资建议的执行由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人另行签署投资顾问协议进行明确。
7.1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7.2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xx女士],详细简历如下:[xx女士,暨南大学金融学硕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广州证券资产管理部,2014年12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1 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清算划款指令签发人授权书(以下称“授权通知”),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格式见附件 5)。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划款指令授权书无论产品成立时或后续更新,都需要在原件到达后方可生效。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未按时送达托管人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授权书对应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2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委托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清算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 4)。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本委托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担保交收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中登公司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的交收指令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8.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8.3.1资产管理人采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传送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电话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
8.3.2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托管人。
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投资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投资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投资管理人于当天16:30之后发送划款指令的,托管人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
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8.3.3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委托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8.4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8.5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送交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如变更通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xxx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并给资产托管人留有合理时间。资产管理人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资产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本委托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6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8.7 相关责任
8.7.1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8.7.2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9.1.1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指定共用交易单元。
9.1.2 资产管理人应在起始运作前将交易单元使用协议及共用交易单元情况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x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委托财产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委托财产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资产管理人应遵守资产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告客户书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合理的执行时间。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他行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投资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送给托管人,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议盖章版(传真件或扫描件)最迟不得晚于起息日 13:00(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日、金额、利率。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审核职责。投资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
(1)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支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结算服务;
(3)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理人前往托管人处提取“证实书”。“证实书”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对前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务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代理人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
(5)存款银行应为定期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资金存入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存款银行应配合托管人对 “证实书”的书面征询。
(6)在存款存续期内,“证实书”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存款银行应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银行间上清所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应在结算日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银行间中债登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应在结算日 15 点 30 分(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资金运用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10.1 越权交易的界定
10.1.1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10.1.2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0.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0.2.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指定的限期内予以纠正,同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当日内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按资产委托人的答复执行;资产委托人在当日仍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视同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的行为、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执行。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停止执行相关指令,并通知资产委托人,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10.2.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下一交易日上午12:00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10.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资产管理人应按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
11.1 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进行□每工作日/□每周/
√每月/ □按约定频率估值核对。
资产管理人按上述频率,以及遇委托财产发生交易日,需与资产托管人通过电话核对委托财产净值(核对净值日期简称“估值核对日”)。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月初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上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估值表,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11.2 估值方法 11.2.1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现金、债券、股票、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金融资产。 11.2.2估值方法
x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最近公告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减份额分红金额后的差额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万份收益确认收益。
申购或认购开放式基金份额时,申购/认购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入应收申购款项,资产管理人在申购或认购确认日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交易确认凭证,资产托管人在实际收到资产管理人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申购款项。
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时,赎回申请日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资产托管人在实际收到资产管理人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减少该基金的数量,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货币资产。
开放式基金遇分红除息,红利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红利确认凭证日期确认计账。开放式基金遇分红转份额,转入的份额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转入确认凭证日期确认
转入份额。
开放式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存余额。
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人民币1.0000元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红利于实际到账日按实际收到的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余额。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红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委托财产的货币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在应收未收时计算净值不作应收或计提处理。
货币市场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份额)计入相应资产库存余额。
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3 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11.4 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统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资产托管人应每个工作日核对委托财产的资金账目,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11.5 会计政策
11.5.1本项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11.5.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1.5.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与本合同约定不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会计核算与估值。
11.6 会计核算方法
11.6.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1.6.2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11.6.3 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12.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2.1.1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股票代码:300255)三年期定向增发股票,剩余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等,规模占资产净值的 0-100%。12.1.2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本委托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委托财产的总资产,本委托财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对于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2.1.3 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自本合同生效后,资产委托人若需更改或增加新的投资品种,应在进行新品种投资前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商议,重新调整监督事项和修订本合同,并为新品种的托管流程设计和系统开发上线留出足够准备时间。
12.2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当日内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按资产委托人的答复执行;资产委托人在当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视同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
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1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投资顾问费;
(4) 委托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汇划费用;
(5) 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3.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3.2.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委托财产年管理费率为 0.15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次年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年首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本计划成立运作不满 1 年的不支付)。
13.2.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委托财产年托管费率为 0.03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次年起 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年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本计划成立运作不满 1 年的不支付)。
13.3 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13.4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5 税收
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14.1资产委托人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资产委托人选择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的,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15.1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5.1.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委托财产运作不到6个月的及本合同终止的当年,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15.2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16.1 资产管理人应在委托财产运作终止日前将全部委托财产转换为现金资产。委托财产运作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经资产托管人审核确认的《委托财产投资管理清算报告》,并在该清算报告中列明应付托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金额、划款日期、收款账户等划款信息。资产委托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确认。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委托人对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清算报告向相应各方支付应付的托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将归属于资产委托人的资产划拨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16.2 委托财产终止清算完毕后,在本合同终止之前,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应协助资产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的销户及交易单元挂接取消(若需)等工作。在资产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有)及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有)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
16.3 组合到期清算时,为支付最低备付金,资产管理人应预留相应金额,若预留金额不足以支付实际需缴存的备付金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资产管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补足。
本委托财产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7.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委托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7.1.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收益而产生风险。
17.1.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7.1.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17.1.4 购买力风险
x委托财产可以部分提取,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本计划的实际收益。
17.2 管理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投资顾问对计划投资出具投资建议,在投资建议不违反资产管理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资产管理人需遵循的公平交易等制度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将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反之,资产管理人将可能不执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直接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此外,由于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导致其建议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低于其他投资品种,资产管理人对投资建议的执行受送达时间、市场因素(如价格、数量等)等影响,投资建议的内容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对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7.3 流动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提取或终止本委托财产,可能会出现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委托财产的收益。另外,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3年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存在在限售期内不能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17.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17.5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x计划主要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存在锁定期、休市、长期停牌等因素可能导致股票无法变现,以及市场价存在跌破定向增发价格的可能,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17.6 其他风险:
17.6.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委托财产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7.6.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7.6.3 管理人因丧失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17.6.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8.1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时,需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8.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8.3 本合同的存续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8个月。合同期满前30日起,本合同各方应就合同续签或合同终止时委托财产的清算形式进行协商,若决定续期的,各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或由资产委托人出具书面函件。
18.4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8.5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8.6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五(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五(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1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其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另一违约方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告知其他方。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任何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9.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19.3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2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1.1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1.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关于本合同未尽的托管事宜具体条款,如不涉及资产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可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21.3 各方在此确认,各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xx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21.4 本合同一式 陆份,当事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5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
(以下无正文)
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首先感谢您基于对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基金”或“管理人”)的信任,认购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签
署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金鹰基金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本计划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规定,主要投资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山药业”,股票代码:300255)三年期定向增发股票,剩余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等,规模占资产净值的 0-100%。
在本计划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计划的特定风险等风险。请委托人仔细详读并充分理解: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委托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x委托财产可以部分提取,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本计划的实际收益。
(二)管理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投资顾问【北京盈泰信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计划投资出具投资建议,在投资建议不违反资产管理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资产管理人需遵循的公平交易等制度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将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反之,资产管理人将可能不执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直接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此外,由于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导致其建议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低于其他投资品种,资产管理人对投资建议的执行受送达时间、市场因素(如价格、数量等)等影响,投资建议的内容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对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提取或终止本委托财产,可能会出现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委托财产的收益。另外,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3年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存在在限售期内不能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
险
x计划主要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存在锁定期、休市、长期停牌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以及市场价存在跌破定增价的可能,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委托财产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3、管理人因丧失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本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本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本计划聘任投资顾问及其职责的有关情况,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签字/xx):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投资者,请签字;单位投资者,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各方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署。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资产委托人 (公章) | 资产管理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资产托管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件类型/编号(委托人为自然人需填写):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附件 1
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
公司:
根据资产委托人、贵公司及本行(作为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编号为“JYST2015DZ072”的《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要求,资产委托人委托财产正式运作的前提条件已成立:
资产委托人委托财产即人民币 元整已划拨至在本行指定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并已向本行交付了账户授权文件及其它账户管理所需的证明文件。
贵公司和资产委托人签字确认后的当个工作日为委托财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
托管人:
本管理人/委托人向委托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对通知书中所列追加委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管理人/委托人确认,以签收本回执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委托资产追加确认书
本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发出通知,已于年 月 日追加第 i 期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托管人签收后回传委托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的当个工作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
委托人:
年 月 日
回 执
委托人:
本管理人/托管人向委托人确认已收悉《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通知书》,对通知书中所列追加委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管理人/托管人确认,以签收本回执的当日作为追加委托资产起始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致:管理人并托管人
x委托人将于 年 月 日提取委托资产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管理人签收后回传委托人并与其确认收到。
本期委托资产划出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委托人:【预留印鉴】年 月 日
回 执
尊敬的委托人:
本管理人确认已收悉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向我方发送的《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本管理人将于 年 月 日之前向委托人指定账户返还上述金额的委托资产。
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 4
划款指令报表
恒生电子_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_专用表
编号: | 年第 号 | |
指令日期: | 年 月 日 | |
浦发银行资产托管部: | ||
敬请贵部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划款。 | ||
到账日期: | ||
付 款 人: | ||
开 户 行: | ||
账 号: | ||
收 款 人: | ||
开 户 行: | ||
账 号: | ||
划款金额(小写): | ||
划款金额(大写): | ||
划款用途: | ||
备注: | ||
管理人签章: | 托管人签章: | |
审批人: | 审批人: | |
复核人: | 复核人: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制表: 复核: 审核:
打印: 打印日期:
附件 5:
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_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在贵行托管的所有基金/专户产品的划款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权限范围、签字/章样本和指令的预留印鉴及印章的授权事宜如下:
1、代表我司签发合同项下的有关划款指令:
岗 位 | 姓 名 | 签字/签章 | 电话及手机 | 管理人预留印鉴 |
《划款指令》经办人及复核人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 |||
《划款指令》审核人/审批人 |
2、我x特授权管理人预留印鉴为日常与贵司业务往来时出具的函件、通知等使用的有效盖章。
本授权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预留印鉴样本
委托人预留印鉴 | 管理人预留印鉴 | 托管人预留印鉴 |
(用章样本) | (用章样本) | (用章样本)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作为托管人)与新疆三河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已签署《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为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预留印鉴,该印鉴用于《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资产追加通知书》、《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等本合同项下相关文件的盖章。
委托人(公章): | 管理人(公章): | 托管 |
人(公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
月 日 | ||
本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