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商品說明書(AFF07)
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商品說明書(AFF07)
商品名稱: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商品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104 中信壽商發二字第 01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台壽字第 1052000011 號函備查修正給付項目: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民幣計價。)
商品名稱: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商品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 104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5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台壽字第 1052000001 號函備查修正
商品說明書發行日期:105 年 01 月
🙧 注意事項 🙥
1. 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
2. 本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台灣人壽及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3.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本商品僅保險保障部分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本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4. 本商品經台灣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台灣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5.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6.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各項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台灣人壽客戶服務中心(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或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以保障您的權益。
7. 台灣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公司網站上(xxx.xxxxxxxxxx.xxx),並於台灣人壽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載。公司地址:台北市 11568 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8 樓。免費申訴電話:0000-000-000。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台灣人壽網站
(網址:xxx.xxxxxxxxxx.xxx)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9.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商品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10.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或投資標的所連結之投資子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台灣人壽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投資標的之詳細內容介紹,請詳閱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台灣人壽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
11.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無保證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12. 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13.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台灣人壽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4. 要保人應充分瞭解本商品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投保本商品需承擔相關風險。本商品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或
投資標的所連結之所有的投資子標的,以下簡稱投資子標的)均依相關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一切係由投資標的(或投資子標的)發行公司負責履行,保戶必須承擔投資之法律風險(例如因適用法律變更致無法投資、轉換、贖回或給付金額等)、以外幣計價之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失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投資之風險。當可能風險發生時,台灣人壽並不保證投資本金或為任何收益保證,投資標的(或投資子標的)過去的績效不代表未來的表現,要保人於投保前應審慎評估。
15. 本保險是以約定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費的繳交及各項保險給付皆以本商品約定外幣為之,要保
人須留意本商品約定外幣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時間、匯率的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這差異可能使要保人或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可能造成損失。
※本商品可能透過台灣人壽業務員、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協助招攬或推介,且台灣人壽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間並無成立任何僱傭或合夥關係。本商品係由台灣人壽提供並負擔因本商品所生之權利義務。
※本文件係由台灣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公司章: | 負責人章: |
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 | 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 |
※本說明書內重要特性xx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一、保險費的交付原則、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一) 第一期之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保險費繳交限制及繳費方式:
1.保險年齡:0 歲至 70 歲。
2.保險費繳交限制及繳費方式:
⚫最低保險費:
幣別 | 人民幣(CNY) |
第一期保險費 | 20,000 元 |
第一期之後保險費 | 2,000 元 |
⚫本險累積所繳保險費:於年金累積期間,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人民幣 1,200 萬元。
⚫繳費方式: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採匯款方式彈性繳。
3.年金累積期間至少 10 年,年金給付開始日規定如下:
⚫要保人可選擇於第 10 保單週年日屆滿及其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80 歲之保單週年日。
⚫ 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選擇時,依條款約定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0 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61 歲(含)以上者,要保人必須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至 80 歲之區間,選擇任一保單週年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4.體檢規定:本險一律免體檢、免健康告知。
5.各項投資標的之分配比例合計應等於 100%。
6.其他規定:
⚫本險不得附加附約。
⚫本險適用【「保戶投資屬性分析問卷」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交付確認書】評估準則之規定。
⚫本險得申請「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日批註條款」,請另填「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日批註條款申請書」。
⚫美國籍、加拿大籍及日本籍人士,因該國稅法規定不得為要保人。
7.其他未另行規範事宜,請依現行各項核保規定辦理。
二、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
(一)年金給付: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年金採一次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之金額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此項金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及內容,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二)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前項所述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相當於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金額返還之。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三、範例說明:
40 歲xxx,投保「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躉繳保險費人民幣 200,000 元,
年金累積期間 10 年,各保單年度末數值試算如下表:
保單年度末 | 保險年齡 | 所繳保險費 | 保費費用 | 保單管理費 | 假設投資報酬率 3% | 假設投資報酬率 5% | 假設投資報酬率 -5% |
保單帳戶價值 | 保單帳戶價值 | 保單帳戶價值 | |||||
1 | 40 | 200,000 | 6,000.00 | 0.00 | 199,820.00 | 203,700.00 | 184,300.00 |
2 | 41 | 0 | 0.00 | 240.00 | 205,570.72 | 213,638.55 | 174,851.55 |
3 | 42 | 0 | 0.00 | 240.00 | 211,493.96 | 224,074.02 | 165,875.52 |
4 | 43 | 0 | 0.00 | 240.00 | 217,594.89 | 235,031.27 | 157,348.30 |
5 | 44 | 0 | 0.00 | 240.00 | 223,878.86 | 246,536.39 | 149,247.44 |
6 | 45 | 0 | 0.00 | 240.00 | 230,351.34 | 258,616.75 | 141,551.61 |
7 | 46 | 0 | 0.00 | 240.00 | 237,018.00 | 271,301.14 | 134,240.58 |
8 | 47 | 0 | 0.00 | 240.00 | 243,884.66 | 284,619.75 | 127,295.11 |
9 | 48 | 0 | 0.00 | 240.00 | 250,957.31 | 298,604.28 | 120,696.90 |
10 | 49 | 0 | 0.00 | 240.00 | 258,242.15 | 313,288.04 | 114,428.61 |
註 1.上列各項費用係以假設投資標的為"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且無資產撥回情形下試算。
註 2.上述範例投資報酬率中之保單帳戶價值所呈現之數值,為扣除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後計算得出,僅供投保時分析參考,未來實際之投資報酬率仍須視保戶所選擇之投資標的績效高低而定。
註 3.年金給付金額依據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之每期給付年金金
額。
註 4.若保單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之保單管理費時,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以數字 0 表示。
註 5.上述保單帳戶價值係假設保單無任何變更事項下之試算結果。若投資標的中含有全權委託帳戶者,資產撥回不代表投資標的報酬率,於每次資產撥回後其帳戶價值可能因市場因素或資產撥回而波動。
註 6.要保人所有應付予台灣人壽之費用,已依表列方式呈現於保單條款附表「投資型年金保單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如費用得變動或費用變動之依據及費用上限,本公司將依據前揭保單條款附表的相關費用一覽表約定辦理。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四、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x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五、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遴選辦法
第一條 目的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以下稱本公司及分公司)為提供保戶全方位的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選擇,以滿足保戶各種投資需求與風險分散需求,特訂定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遴選辦法(下稱本遴選辦法)。
第二條 連結標的遴選策略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遴選策略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連結標的幣別:考量不同的計價幣別,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二、連結標的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考量不同的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以提供保戶投資風險分散至不同區域、產業或全球市場。
三、連結標的類型:考量不同類型的連結標的,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四、連結標的風險等級:考量不同連結標的風險等級,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的評估:考量投資標的與公司是否有利害關係人交易或其他避免利益衝突之情勢。
第三條 連結標的範圍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需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之運用範圍,本公司及分公司投資型保險所連結之投資標的包括下列:
一、國內/境外共同基金
二、國內外 ETF
三、委外代操投資標的四、資金停泊帳戶
五、保本型基金
六、國內結構型商品七、境外結構型商品八、國際債券
九、適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連結標的
第四條 連結標的遴選標準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遴選,應依照以下遴選標準辦理:
一、國內/境外基金:任一個別基金需符合下述第(一)點及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遴選標準,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如不符合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遴選標準但有連結之必要性者,得經總經理核准後,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國內基金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二)基金公司
1. 國內基金公司
(1) 成立滿 3 年以上,且近 1 年無重大違規紀錄。
(2) 管理之總資產高於新台幣 50 億元。
2. 境外基金公司
(1) 成立滿 5 年以上,且近 1 年無重大違規紀錄。
(2) 管理之總資產高於等值美元 20 億。
(三)基金規模
1. 國內基金
(1) 貨幣型基金:總資產高於新台幣 100 億元。
(2) 債券型基金:總資產高於新台幣 5 億元。
(3) 其他類型:總資產高於新台幣 2 億元。
2. 境外基金
不分類型:總資產高於等值美元 2,000 萬。
(四)基金成立期間
1. 國內基金:成立閉鎖期滿後。
2. 境外基金:成立至少 2 年以上。
(五)基金績效
1. 國內基金
(1) 1 年或 3 年或 5 年夏普指標(Sharpe ratio)排名同類型基金前 50%或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值或高於整體指標(Benchmark)。
(2) 或近三年內榮獲基金相關大獎。
2. 境外基金
(1) 1 年或 3 年或 5 年夏普指標(Sharpe ratio)排名同類型基金前 50%或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值或高於整體指標(Benchmark)。
(2) 或 Morningstar 評比★★★以上。
(3) 或近三年內榮獲基金相關大獎。
(4) 投資目標與方針與風險報酬(於本公司官網呈現)。
(六)基金策略
1. 國內基金:基金經理人有 3 年以上投資分析經驗。
2. 境外基金:基金經理人有 5 年以上投資分析經驗。
(七)基金費用
1. 國內基金:基金管理費、保管費與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等)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2. 境外基金:基金管理費、保管費與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等)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八)基金公司後續專業服務
1. 基金買賣流通性佳且投資資訊公開透明容易取得。
2. 基金資訊提供:提供基金內容、申購/贖回、淨值等資訊正確性及充分揭露及基金投資標的市場最新投資建議與專業報告。
3. 教育訓練配合:提供基金相關金融專業培訓。
二、國內/外 ETF:任一個別 ETF 需符合下述第(一)~(三)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如不符合但有連結之必要性,得經總經理核准後,即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投資策略: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亦非採合成複製法設計,並於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得受託買賣之證券市場交易。
(二)成立期間:成立至少6個月(含)以上。
(三)成交量:
1. 新台幣計價:近 1 年平均月成交量高於新台幣 1,000 萬元。
2. 外幣計價:近 1 年平均月成交量高於 5,000 股。
三、委外代操投資標的:依本公司「專設帳簿資產委託運用與管理辦法」 辦理。四、資金停泊帳戶:資產運用為銀行存款。
五、保本型基金:任一個別保本型基金需符合下述第(一)~(七)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
險連結標的。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保本型基金所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投資標的(含存款),除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規定外,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固定收益投資標的(不含存款)之發行評等應符合如附表一內第一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保本型基金因操作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於國內銀行者,銀行總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高於附表一內第二點所列比率以上。
(四)保本型基金若有保證機構,該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內第三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五)存續期間至少達六年(含)以上。
(六)計價幣別以新臺幣、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七)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幣別本金之100%(含)以上。
六、國內結構型商品: 依「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範,需符合下述(一)~(七)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國內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第四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不得為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結構型商品。
(三)計價幣別以新臺幣、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即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及日圓為限。
(四)國內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新臺幣匯率指標。
2.新臺幣利率指標,但以新臺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不在此限。
3.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及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7.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8.股權、利率、匯率、基金、商品、上述相關指數及指數型基金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金管會核定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五)國內結構型商品若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以連結下列標的及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圍為限:
1.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無本金交割商品
(1)涉及人民幣匯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NDF)、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匯率選擇權(NDO)或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換匯換利(NDCCS)。
(2)涉及人民幣利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利率交換(NDIRS)。 2.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商品
(1)涉及人民幣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或匯率選擇權,但上開商品均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2)涉及人民幣利率: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交換、利率交換選擇權或利率選擇權。 3.涉及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與大陸地區相關公開上市之股價指數:股價遠期契
約、股價交換或股價選擇權。
4.其他經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之連結標的。
5.連結第一目至第三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契約以結合外幣或人民幣定期存款之結構型商品為限。
(六)除另有規定外,結構型商品得於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圍內同時連結二種之資產類別。
(七)結構型商品之到期保本率至少為原計價貨幣本金(或其等值)之百分之一百,且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及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七、境外結構型商品: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2601 號」規範,需符合下述(一)~(八)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符合下述規定
1. 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該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子公司,或該商品保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下簡稱總代理人)。前揭所稱分公司以經金管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子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外國銀行、外國證券商或外國保險公司經金管會核准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在
臺設立且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銀行、證券商或保險子公司。
(2) 該子公司同意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
(二)發行人或其總代理人應檢具文件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經其同意委託其他機構審查,並於收到審查通過通知書後二個營業日內報請金管會備查。
(三)本公司需與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簽訂契約,其境外結構型商品始得為投資型保單之連結標的。
(四)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應符合應符合附表一第五點所列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五)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 加幣及日圓為限。
(六)境外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
2.國內有價證券。
3.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國內外機構編製之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台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屬於下列任一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
(1)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2)大陸地區之政府、企業或機構所發行或交易之有價證券。 (3)大陸地區股價指數、股價指數期貨。
(4)大陸地區債券或貨幣市場相關利率指標。 (5)人民幣匯率指標。
(6)其他涉及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之相關法令之商品。
7.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8.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9.股權、利率、匯率、基金、指數型股票基金(ETF)、指數、商品及上述相關指數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型股票基金
(ETF),以金管會核定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七)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封閉式結構型商品:
1.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一百。
2.投資型保單連結之結構型商品,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且不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八)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開放式結構型商品,其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八、國際債券:須符合「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七點規定。
(一)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應分別符合下列信用評等等級(同本公司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準則」第二條第二目第二款):
1.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三)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2.國外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且該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債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價幣別以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2.該債券應於國內證券市場上櫃買賣,且不得為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者。
3.投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相關規定。
4.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債券。
九、適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連結標的: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審查項目
一、除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外之連結標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八條)
保險業應對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除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外,連結上述投資標的者,於上架前應審查下列事項(如無下列項目,則無須審查):
(一)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合法性。
(二)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費用及合理性。
(三)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效、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風險等級。
二、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十條)
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送審前(含結構型商品發行條件),應召開保險商品上市前管理會議,審慎評估開辦銷售之合理性並做成書面紀錄。審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評估及了解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銷售對象(應要求經理機構具體說明並確認商品是否適宜銷售予客戶)。
(二)商品之風險等級(應訂定適當之百分之百保本與非百分之百保本商品銷售比率政策)。
(三)商品之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
(四)影響客戶報酬之市場或其他各種因素。
(五)商品之成本與費用之透明度與合理性。
(六)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七)結構型商品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避免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八)對於保本率未達100﹪之結構型商品,其商品名稱或文宣資料不得有保本字樣,避免誤導客戶。
準備銷售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前,應召開保險商品上市前管理會議,確認銷售文件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對攸關保戶權益事項之充分揭露,並做成書面紀錄。
三、境外基金(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09141 號)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者,應依下列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並納入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進行上架前審查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擬連結境外基金之合法性是否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同本遴選
辦法第四條第一目第一款)。
(二)擬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操作策略、風險報酬與過去績效。(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目第五、六款)。
(三)擬連結境外基金之相關費用(須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合理性。(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目第七款)。
(四)擬連結境外基金適合之客戶類型。
(五)擬連結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文件資訊之充分揭露。(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目第八款)。
四、保本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第四條第二款)
保險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審查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該等基金之合法性、基金投資標的妥適性、基金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受託投資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該等基金特性、計價貨幣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基金結構複雜度、基金存續期間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基金之商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要保人之該等基金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五、遵循「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第(三)項,保險業及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
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
第六條 審查小組
一、 由行銷管理部擬定保本型基金與國際債券審查項目及檢核結果交由商品審查小組審
查,本公司及分公司之保本型基金與國際債券商品審查小組成員同保險商品評議委員會成員。
二、 本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會議依照本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作業程序」辦理。
第七條 內部控制與定期評估
權責單位每半年至少一次自行評估連結標的是否符合本遴選辦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建立觀察名單自行存查並提供相關單位作為通路服務、商品設計與風險管理之參考。
第八條 x遴選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一、保本型基金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評等
(一)國外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或該等債券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Company, Inc. | a- |
DBRS Ltd | AL |
Fitch, Inc.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Inc. | A3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A- |
LACE Financial Corp.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B 債務發行評等:BBB+ |
Realpoint | A-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twn) |
(二)公債、國庫券之發行國家主權評等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DBRS Ltd. | A |
Fitch, Inc.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Inc. | A2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A |
(三)國內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A(twn) |
二、定期存款存放之銀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適用
102 年 | 103 年 | 104 年 | 105 年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起 | |
資本適足率(%) | 8.0 | 8.0 | 8.0 | 8.625 | 9.25 | 9.875 | 10.5 |
第一類資本比率(%) | 4.5 | 5.5 | 6.0 | 6.625 | 7.25 | 7.875 | 8.5 |
普通股權益比率(%) | 3.5 | 4.0 | 4.5 | 5.125 | 5.75 | 6.375 | 7.0 |
三、保本型基金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Fitch, Inc.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 A3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twn) |
四、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A(twn)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Company, Inc. | aa- |
DBRS Ltd. | AAL |
Fitch, Inc. | A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 Aa3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A-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A-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AA- |
LACE Financial Corp.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A 債務發行評等:AA- |
Realpoint | AA- |
五、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六、風險告知
信用風險:
保單帳戶價值獨立於台灣人壽之一般帳戶外,因此要保人或受益人需自行承擔發行公司履行交付投資本金與收益義務之信用風險。
市場價格風險:
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將受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影響、全球景氣、各國經濟與政治狀況等影響,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報酬率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台灣人壽亦不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報酬率且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匯率風險:
投資期間內之投資標的均以個別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贖回、投資標的收益分配及保險金給付等所產生之匯率風險。
法律風險:
投資標的係發行機構依其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一切履行責任係由發行機構承擔,但要保人或受益人必須承擔因適用稅法法令之變更所致稅賦調整或因適用其他法令之變更所致權益發生得喪變更的風險。舉例說明:投資標的可能因所適用法令之變更而致無法繼續投資、不能行使轉換或贖回之權利、或不得獲得期滿給付等情事。
中途贖回風險: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或解約時,因此贖回而退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可能有低於原始投資本金之風險。
七、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x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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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九、不保事項及除外責任:無
十、重要保單條款之摘要
(詳細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保單條款及保單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請參閱台灣人壽資訊網站:xxx.xxxxxxxxxx.xxx)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人民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四。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
司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人民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其後至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不含)前所繳交之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二十三、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每月扣取保單管理費之金額。
二十五、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二)分期給付,分為年給付及月給付兩種。
二十六、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七、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應付利息)。
二十八、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二十九、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款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三十、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三十一、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第六條【第一期之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
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四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人民幣一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人民幣一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第二十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人民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人民幣二千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部分提領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九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保單年度 | 「保單管理費」之收取標準 | |
第一保單年度 | 免收 | |
第二保單年度 | x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契約撤銷期限 內,累積所繳保險費未達人民幣 40 萬元: | 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a)第一張保單: 每月為人民幣 20 元。 (b)第二張保單(含)以上: 每張每月為人民幣 12 元。 |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 ||
x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契約撤銷期限 內,累積所繳保險費達人民幣 40 萬元 (含)以上: | 免收 | |
第三保單年度 (含)以後至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日(不含)前 | (1)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a)第一張保單:每月為人民幣 20 元。 (b)第二張保單(含)以上:每張每月為人民幣 12 元。 (2)符合「xxxxx」者: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
(單位:人民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 收 取 標 準 |
一、保費費用: |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人民幣 比例 40 萬元(不含)以下 3.00% 40 萬元~100 萬元(不含) 2.75% 100 萬元~160 萬元(不含) 2.50% 160 萬元~240 萬元(不含) 2.25% 240 萬元~400 萬元(不含) 2.00% 400 萬元~600 萬元(不含) 1.75% 600 萬元(含)以上 1.50% |
二、保單管理費 | 註 1:保單張數計算係以投資型保單之要保人同一人且被保險人同一人之有效保單始可計入。 註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人民幣 60 萬元者,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註 3: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
三、投資相關費用 | |
1.投資標的申購費 |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取 1.0%。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四。 |
2.投資標的經理費 |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四。 |
3.投資標的保管費 |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四。 |
4.投資標的管理費 |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四。 |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四。 |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 x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將收取每次人民幣 100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 |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 用 |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 該投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 |
1.解約費用 | 無。 |
2.部分提領費用 |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人民幣 100 元。 |
五、其他費用 | 無。 |
附表二: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 投資標的 | 贖回/轉出 | 買入/轉入 | ||
淨值 | 匯率 | 匯率 | 淨值 | ||
買入 評價時點 | 人民幣計價 | -- | -- | -- | 投資日[註 2] |
非人民幣計價 | -- | -- | 投資日[註 2]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 | 投資日[註 2] | |
贖回 評價時點 | 人民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 | -- | -- |
非人民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各項給付日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 -- | -- | |
轉換 評價時點 | 相同幣別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 | -- |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
不同幣別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 |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 |
每月扣除額 | 人民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 | -- | -- |
非人民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保單週月日[註 1]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 -- | -- |
註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註 2: 「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
【範例說明】:
11/1 (基準日) | 11/2 (基準日+1) | 11/3 (基準日+2) |
受理日 | 轉出淨值 | 轉入淨值 |
1. 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 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11/1 (基準日) | 11/2 (基準日+1) | 11/2 (基準日+1) | 11/3 (基準日+2) |
受理日 | 轉出淨值 |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 轉入淨值 |
2. 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 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附表三: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附表四:投資標的一覽表
【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標的 |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名稱 | 可供【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投資的子標的範圍註1 | 資產撥回機制註2 | 申購費 | 經理費或 管理費(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註5 | 保管費 | 贖回費用 |
人民幣計價 | |||||||
台灣人壽委 | 野村證券投 | x投資帳戶以風險管控優 | 1.資產撥回頻率: | ||||
託野村投信 | 資信託股份 | 先,動態調整各類資產比 | (1)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 ||||
投資帳戶- 多 元收益配置 | 有限公司 | 重,透過波動度控制,達 到穩定報酬的目標: | 每月一次 (2) 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 ||||
型 ( 人民幣 ) |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 | 每年 6 月、12 月 | |||||
(本全權委 | 0%~100% | 2.資產撥回基準日: | |||||
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 |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 0%~100% | (1)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 月 1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 | 0% | 1.2% | 無 | 無 | |
來源可能為 | 3.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 | 延) | |||||
本金)※ | 0%~100% |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 |||||
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 |||||||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 |||||||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3 | |||||||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4 |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註 1: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如下,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
No. | 可供投資子標的名稱 | 計價幣別 |
1 | 復華人民幣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新興人民幣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類型(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人民幣 |
2 | 復華人民幣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人民幣 |
3 | 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4 | 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優質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5 |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人民幣 |
6 | 宏利東方明珠短期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 | 人民幣 |
7 | 施xx中國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累積型(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8 | 兆豐國際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人民幣 |
No. | 可供投資子標的名稱 | 計價幣別 |
9 | 台新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新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人民幣 |
10 | 國泰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 級別 | 人民幣 |
11 | 易方達花旗中國國債5-10年ETF | 人民幣 |
12 | 南方富時中國A50指數ETF(RQFII) | 人民幣 |
13 | 博時富時中國A50指數ETF | 人民幣 |
14 | 添富共享滬深300指數ETF | 人民幣 |
15 | 易方達中證100 A股ETF(RQFII) | 人民幣 |
16 | 添富共享中証主要消費指數ETF | 人民幣 |
17 | 嘉實MSCI中國A股指數ETF(RQFII) | 人民幣 |
18 | 易方達中華交易服務中國120 指數ETF | 人民幣 |
19 | Horizons滬深300 ETF | 人民幣 |
20 | 添富共享中証醫藥衛生指數ETF | 人民幣 |
21 | 嘉實MSCI中國A50指數ETF | 人民幣 |
22 | 南方東英中華A80 ETF | 人民幣 |
23 | iShares人民幣債券指數ETF | 人民幣 |
24 | 華夏中華交易服務中國A80指數ETF | 人民幣 |
25 | 華夏基金ETF系列-華夏滬深300 | 人民幣 |
26 | 南方東英中國5年國庫債券ETF | 人民幣 |
27 | 宏利中國離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28 | 宏利亞太入息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人民幣避險)(本基金之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29 |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避險) | 人民幣 |
30 | 宏利美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人民幣避險)(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31 | 宏利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人民幣避險)(本基金主 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32 | 宏利精選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避險) | 人民幣 |
33 | 施xx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累積型(本基金主要係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34 | 施xx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配息型(本基金主要 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35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36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類型(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37 | 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38 | 野村全球美元投資級公司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 | 人民幣 |
No. | 可供投資子標的名稱 | 計價幣別 |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39 | 野村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40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41 | 野村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之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42 |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主要 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43 |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計價 | 人民幣 |
44 |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主要係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45 | 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計價 | 人民幣 |
46 |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A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人 民幣 | 人民幣 |
47 |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 人民幣 | 人民幣 |
48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累積型(本基金主要 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49 | 復華中國新經濟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中國新經濟A股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人民幣 | 人民幣 |
50 | 復華新興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投資信託基 金-人民幣配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51 | 滙豐中國A 股匯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 | 人民幣 |
52 | 滙豐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不配息)(本基金主要係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53 | 群益工業國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累積型-人民幣)(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基金) | 人民幣 |
54 | 群益華夏盛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 | 人民幣 |
55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累積)-人民幣(本基金 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56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累積)-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 資於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57 | xx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 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58 | xx泛亞太股票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本基金之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59 | 瀚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人民幣(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註 2:資產撥回機制
x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
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3: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1)首次(民國104 年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人民幣壹拾元)。
(1.2)續次(民國 104 年 6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2.1)首次(民國 104 年 12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人民幣$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0.6%。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人民幣$10.10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2.2)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同上。
註 4: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乘以 0.6%,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註 5: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第二類投資標的】
序號 | 幣別 | 代號 | 幣別 | 基金 種類 | 股份 類別 | 是否 配息 | 是否有 單位淨值 | 註 |
1 | 台灣人壽人民幣資金停泊帳戶 | F205 | 人民幣 | 資金停 泊帳戶 | - | - | 否 | - |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契約(以下簡稱為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保險單借款額度調整(二):適用附表二】
要保人依本契約約定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附表二:適用之投資型商品
序號 | 商品名稱 |
1 |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2 |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
3 |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
4 |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5 |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
6 |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7 |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
8 | 台灣人壽享富 100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9 | |
10 | 台灣人壽愛美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11 | 大都會國際人壽三xx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中國信託人壽三xx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
12 | 大都會國際人壽飛揚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中國信託人壽飛揚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13 | 大都會國際人壽增富利外幣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中國信託人壽增富利外幣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
14 | 大都會國際人壽增富利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中國信託人壽增富利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
15 | 大都會國際人壽新悠活人生D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中國信託人壽新悠活人生D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16 | 大都會國際人壽E想天成D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中國信託人壽E想天成D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17 | 宏利人壽藏富於民人民幣變額萬能壽險(中國信託人壽藏富於民人民幣變額萬能壽險) |
18 | 宏利人壽與民生息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中國信託人壽與民生息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
十一、投資標的說明(以下各投資標的之詳細內容,請至各所屬基金公司網站查閱)
本公司為您精選的投資標的,您可依照自己人生不同階段的需求變化來挑選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欲查詢本商品所連結各類之基金詳細資料及配息組成項目,請參考各基金所屬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公司網站或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第一類投資標的
1.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帳戶簡介 截至 2015/09/30
種類 | 組合型 | 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15/03/27 | ||||||||||
股份類別 | N/A | 計價幣別 | 人民幣 | 是否資產撥回 | 每月一次 | ||||||||||
核准發行總面額 | 無發行單位數限制 | 基金規模 | 4.60 百萬人民幣 | ||||||||||||
投資經理公司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保管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保管銀行信用評等 | A (Fitch) | ||||||||||||||
投資經理人簡介 | |||||||||||||||
姓名:xxx 學歷:美國xx崗大學電腦財務碩士 經歷:野村投信專戶管理部投資經理人 xx投信基金經理人 復華投信基金經理人 元富證券風險企劃經理 | |||||||||||||||
投資目標及策略 | |||||||||||||||
x全權委託帳戶以風險管控優先,動態調整各類資產比重,兼顧降低波動及資本利得雙重目標。透過投資團隊由下而上產出質化市場看法,作為經理人調整資產配置參考依據,並由經理人篩選子基金進行投資。 | |||||||||||||||
投資海外地理分佈 | |||||||||||||||
全球 | |||||||||||||||
選定理由 | |||||||||||||||
由野村資產管理團隊擔任投資顧問。野村資產管理透過量化模組,創造動態投資組合,以透過波動度控制達到穩定報酬的目標。 | |||||||||||||||
投資子標的 | 詳附表一 | ||||||||||||||
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自今年以來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
投資績效 | N/A | N/A | N/A | N/A | 年化標準差 | N/A | N/A | N/A |
資料來源:成立未滿一年,故無資訊。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投資風險之揭露 |
1.法律風險(例如因適用法律變更致無法投資、轉換、贖回或給付金額等) 2.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3.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 4.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5.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6.投資地區政治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7.經濟變動之風險 8.其他投資風險 9.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機制並非保證且不代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之操作績效,資產撥回金額可能超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投資利得,得自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全權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10.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無保證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 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其風險與特性。 |
投資經理公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 0 x 00 x xx:(00)0000-0000
其他應揭露事項
1.投資經理人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之處分情形。無
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之委託報酬或費用。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按全權委託帳戶淨資產之不高於 0.5%(年費率)每日計算委託報酬,以為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委託報酬。本委託報酬之收取係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收取投資標的相關費用支付,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費用。
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訟事件之說明。無
4.資產撥回機制說明
x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金額由本全權委託帳戶經理人按事先約定機制,每月依本全權委託帳戶所持有投資組合中的投資子標的之現有獲利狀況及投資市場未來展望,提供次月每受益權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之計畫並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無異議表示後,執行資產撥回作業。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或累積單位數
(2)資產撥回頻率: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一次 / 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12 月
(3)資產撥回基準日: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 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預計
首次撥回基準日為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 日。如遇非評價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個評價日。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資產撥回金額=(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資產撥回金額)註:每受益權單位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5.資產撥回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假設陳先生 40 歲購買本商品並投資於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扣除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與相關費用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為人民幣 30,000。則執行資產撥回後,保單帳戶價值變化如下: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基準日保單帳戶價值 | 資產撥回金額 | 基準日次日保單帳戶價值 |
30,000 (假設投資時,全權委託帳戶 NAV=10.00,購得 3,000 受益 權單位) | 31,500 (假設基準日全權委託帳戶 NAV=10.50) | 120 (假設每受益權單位全權委託資產撥回金額=0.04,則資產撥回金額=3,000×0.04=120 ) | 31,380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基準日次日全權委託帳戶 NAV=10.46) |
表一 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可供投資子標的名稱
No. | 可供投資子標的名稱 | 計價幣別 | 投資區域 |
1 | 復華人民幣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新興人民幣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 | 人民幣 | 中國 |
2 | 復華人民幣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 人民幣 | 人民幣貨幣市場 |
3 | 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 人民幣 | 中國 |
No. | 可供投資子標的名稱 | 計價幣別 | 投資區域 |
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4 | 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優質債券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中國 |
5 |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人民幣 | 中國 |
6 | 宏利東方明珠短期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 | 人民幣 | 環球 |
7 | 施xx中國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累積型(本基金有相當比 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中國 |
8 | 兆豐國際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人民幣 | 人民幣貨幣市場 |
9 | 台新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新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 人民幣 | 人民幣貨幣市場 |
10 | 國泰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人民幣級別 | 人民幣 | 人民幣貨幣市場 |
11 | 易方達花旗中國國債 5-10 年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12 | 南方富時中國 A50 指數 ETF(RQFII) | 人民幣 | 中國 |
13 | 博時富時中國 A50 指數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14 | 添富共享滬深 300 指數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15 | 易方達中證 100 A 股 ETF(RQFII) | 人民幣 | 中國 |
16 | 添富共享中証主要消費指數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17 | 嘉實 MSCI 中國 A 股指數 ETF(RQFII) | 人民幣 | 中國 |
18 | 易方達中華交易服務中國 120 指數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19 | Horizons 滬深 300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20 | 添富共享中証醫藥衛生指數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21 | 嘉實 MSCI 中國 A50 指數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22 | 南方東英中華 A80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23 | iShares 人民幣債券指數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24 | 華夏中華交易服務中國 A80 指數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25 | 華夏基金 ETF 系列-華夏滬深 300 | 人民幣 | 中國 |
26 | 南方東英中國 5 年國庫債券 ETF | 人民幣 | 中國 |
27 | 宏利中國離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中國 |
28 | 宏利亞太入息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避險)(本基金之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亞洲太平洋 |
29 |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避險) | 人民幣 | 亞洲太平洋 |
30 | 宏利美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避險)(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31 | 宏利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避險)(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新興市場 |
32 | 宏利精選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避險) | 人民幣 | 亞太不含日本 |
No. | 可供投資子標的名稱 | 計價幣別 | 投資區域 |
33 | 施xx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累積型(本基金主 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中國 |
34 | 施xx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配息型(本基 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35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36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x) | 人民幣 | 環球新興市場 |
37 | 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 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38 | 野村全球美元投資級公司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39 | 野村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40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x金) | 人民幣 | 環球 |
41 | 野村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之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亞洲太平洋 |
42 |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 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亞洲太平洋 |
43 |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計價 | 人民幣 | 歐洲 |
44 |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45 | 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計價 | 人民幣 | 環球 |
46 |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人民幣 | 人民幣 | 中國 |
47 |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人民幣 | 人民幣 | 中國 |
48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累積型(本 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49 | 復華中國新經濟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中國新經濟 A 股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 | 人民幣 | 中國 |
50 | 復華新興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配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51 | 滙豐中國 A 股匯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 | 人民幣 | 中國 |
52 | 滙豐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不配息)(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中國 |
No. | 可供投資子標的名稱 | 計價幣別 | 投資區域 |
53 | 群益工業國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累積型-人民幣)(本基金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基金) | 人民幣 | 環球 |
54 | 群益華夏盛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 | 人民幣 | 大中華 |
55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累積)-人民幣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56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累積)-人民幣(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環球 |
57 | xx亞洲總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本基 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亞洲太平洋 |
58 | xx泛亞太股票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本基金之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 亞太不含日本 |
59 | 瀚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人民幣(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 人民幣 | 亞太不含日本 |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第二類投資標的
1.台灣人壽人民幣資金停泊帳戶
一、帳戶性質
1、 台灣人壽人民幣資金停泊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係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提供要保人選擇之之人民幣資金停泊投資標的。
2、 本帳戶以宣告利率之方式,賦予投資於本帳戶應有之報酬。
3、 本帳戶之設立及交易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受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二、貨幣單位及匯率的計算
1、 本帳戶之各項金額之收取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
2、 本帳戶匯率的計算,依保險單條款之相關約定辦理。
三、宣告利率
1、「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本帳戶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
2、每月「宣告利率」,係以條款「特定銀行」之外幣定期存款掛牌參考利率之一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為上限訂定之,且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四、投資本帳戶之相關費用
x帳戶之相關管理成本,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另外收取。
五、本帳戶之資產管理:
2、 本公司將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本帳戶之資產。
3、 本帳戶之投資策略,係在保持資產一定程度之流動性與穩健之收益,藉宣告利率將報酬賦予投資人。
4、 本帳戶之資產運用為銀行定期存款。
基金通路報酬揭露說明書
x公司投資型保單提供連結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此項通路報酬收取與否並不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
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支付 | |||
基金管理機構/基金名稱 | 通路服務費分成 | 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新臺幣元) | 其他行銷贊助 (新臺幣元) |
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多元收益配置型(人民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無 | 未達五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範例說明:
本公司自野村投信無收取通路服務費分成,另收取未達新臺幣一佰萬元之其他行銷贊助及未達新臺幣五佰萬元之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費用。故台端購買本公司投資型保險,其中每投資 1,000 元於野村投信所管理之投資帳戶,本公司每年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1.由台端額外所支付之費用:0 元
2.由野村投信支付:
(相關費用係均由基金公司原本收取之經理費、管理費、分銷費等相關費用中提撥部分予保險公司,故不論是否收取以下費用,均不影響基金淨值。)
(1)台端持有投資帳戶期間之通路服務費分成:0 元
(2)年度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金:未達新臺幣五佰萬元。 (3)其他行銷贊助:未達新臺幣一佰萬元。
本公司辦理投資型保單業務,因該類保險商品提供基金標的作投資連結,故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支付通路報酬(含各項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等,且該通路報酬收取與否並不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以因應其原屬於上述機構所應支出之客戶服務及行政成本。惟因各基金性質不同且各基金公司之行銷策略不同,致本公司提供不同基金供該投資型保單連結時,自各基金公司收取通路報酬之項目及金額因而有所不同。請 台端依個人投資目標及基金風險屬性,慎選投資標的。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公司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公司旗下子公司之一,所經營業務種類
包括個人人身保險業務及團體保險業務,上開營業項目不含信託業務。在通路經營上,我們透過業務員、電話行銷、銀行保險及經紀人通路,提供社會大眾家庭財務保障計劃,為社會建立完整的風險規劃體系。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11568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8樓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
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 (00) 0000-0000
免費申訴電話: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