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CHEMIE (Taiwan) Ltd.一般採購條件
EMS-CHEMIE (Taiwan) Ltd.一般採購條件
1. 範圍
以下一般採購條件(“GCP”)將適用於我方 EMS-CHEMIE (Taiwan) Ltd.與第三方
(“供應商”)之間簽訂的有關貨物和/或服務供應的所有合約。這些GCP包含我方與供應商之間所有報價請求、報價、訂單和個人合約的組成部分。明確排除使用供應商的一般合約條款或其業務條件。如果供應商的商業信函(包括商業檔、電子郵件、報價、訂單、交貨檔、收據或發票確認)包含任何可任何類似的參考,縱使我方並未表明拒絕,這些條款對於我方與供應商之間的關係也沒有法律效力。
2. 合約的訂立
當我們以書面方式發出訂單後,並且供應商在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接受起,本供應合約視為達成協議。如果在五個工作日內未確認,則視為接受訂單及其各項條件。任何及所有修訂與補充僅在我們以書面形式確認後,才能具有效力。供應商的報價只要未明確出現在訂單中,均不構成合約內容。供應商的報價具有約束力。供應商應當對我們的訂單連同所有相關的商業與技術細節進行保密。只有經我方書面同意後,供應商才有權透露與我們的業務聯繫。
在合理的情況下,供應商有義務遵循我們在合約約定的服務範圍內提出的變更。如果因我們提出的變更而致使供應商的成本發生重大變化,則雙方可以同意對支付給供應商的報酬作出合理調整。供應商必須在知悉提出的變更後的五(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請求對報酬進行調整。如果在此期間內未提出書面請求,則可能無法對支付給供應商的報酬進行調整。
3. 價格
我方訂單中的價格為有約束力的固定價。法定的增值稅不包含在價格當中。根據 Incoterms規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商定交貨條件。對價格進行變更或保留的,須經我方明確同意,否則不產生約束力。
4. 發票、存檔、支付條件
每筆交貨都應當出具單獨的發票,並注明我方的訂單號碼、訂購產品名稱和相關公司地址。只有當訂單中所要求的資料(例如檢驗報告、檢驗計畫和證書以及技術文檔)也交付我方後,才視為交貨行為履行完畢。
這些資料將由供應商存檔至少10年,並且經我方要求後,免費提供給我方。在這些資料未交付之前,我方有權暫停支付尾款。
我方付款的前提是:合約按照規定履行,並且價格與核算準確。若交貨中有缺陷,我方 有權暫停支付適當金額,直至合約按照規定正確完成。運輸與包裝費用應當單獨列出。 發票不得夾帶於貨物當中,而是應當單獨送達我方。付款並不代表對貨物的驗收與績效。
5. 交貨期日與交貨期限
所有交貨期日均具有約束力,供應商應當予以遵守;如果貨物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則視為供應商已遵守這些規定。供應商知悉交貨延遲時,應當立即做出通知。未遵守規定期日/期限以及經確定的延長期限時,我方有權拒絕往後的交貨,或者終止合約。在此,我方保留主張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由於供應商遲延發貨導致必須另行發貨與快遞發貨時,運費差額應當由供應商承擔。未按約定時間交貨的,應自約定交貨時間起向我方支付交貨滯期費。
6. 數量
供應商應當遵守訂單中規定的訂貨數量。商業慣例應當得到尊重。若我方未明確做出要 求或表示接受,則無義務接受分批交貨。我方聲明,在交貨超額時將予以退回,並要求 供應商對我們的花費進行補償;而在交貨不足額時,有權要求供應商按照訂單數量補足。
7. 驗收/貨物檢驗
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後,我們將在抽樣檢驗後支付貨款。而在其後,我們還將對貨物的數量與品質進行更加詳細的檢查。因此,我們的付款行為並不代表我們已經確認數量與品質無誤。所以,即便貨物通過檢驗並且支付完成後,我們仍然可以全面地主張相關請求權利。與此類推,即使支付了一個批次貨物的貨款,也適用上述規定。若交貨與訂單不符或有缺失的,而必需樣品與試驗等時,其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8. 品質
供貨商保證:完全按照約定、毫無瑕疵地交貨;使用品質優秀的原材料;貨物的狀態無 可挑剔,符合規定的使用目的。若貨物遭到投訴,我們有權要求供應商以無瑕疵的貨物 取代之。鑒於我們在大多數情況下無法立即檢驗貨物品質是否符合約定,供應商在接受 訂單時,就認可我方無需遵守投訴期限,也可以針對缺陷提起異議;這也適用於隱藏的 缺陷。我方不予認可減少法律規定的擔保索賠期限。在任何情況下,我方都保留解約權、減價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我方還保留部分或者全部暫停支付價款的權利,直到供應商 毫無缺失地完成了其供應替代貨品的義務(前提是我們要求代替貨品),或者直到就解 約、減價和損害賠償事宜達成了有約束力的約定時。
9. 包裝、運輸與保險
由於包裝缺陷與運輸方式不當導致貨物丟失與損壞的,由供應商承擔責任。但是,只有當供應商(依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負責辦理運輸事宜時,他才承擔運輸導致的缺陷責任。危險物質應當按照現行法律進行包裝並加以標識,並附帶相應的材料安全數據表。在交貨單上應當標明危險物品的類別或者標注“非危險品”字樣。風險轉移的時間則遵照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0. 發貨規定
發送每批貨物時,均須附上一份送貨單,並在上面標明我方訂單號碼與買方、貨品名稱、毛重與淨重以及具體的件數。
缺少以上的細節,可能導致貨物被拒收。如果屬於部分交貨或結尾交貨的,必須注明。發貨通知、運輸單據與隨貨文件上面至少要注明我們的訂單號碼。若通過鐵路運貨,採購部門需要一份發貨單,載有貨物描述、我方訂單號碼、發貨日期和毛重/淨重(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除非另有說明,發送貨物如下:
- 郵政遞送: 預付郵資:訂單上地址
- 鐵路運貨: 訂單上目的地
- 公路運貨: 上午8點至最晚下午4點
違反該等條件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供應商承擔。
11. 安全規定
如果供應商在我方場所提供服務,除了EMS現場規定外,還必須遵守該等說明和安全規定。
12. 停產
如若提供給我方的任何可交付產品停產,供應商必須至少提前六(6)個日曆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我方,以便我方有機會為相關可交付產品下達最終訂單。
13. 報告義務
供應商變更、企業遷移以及產品和/或生產工藝變更時,供應商有義務及時並提前予以報告。
14. 權利瑕疵擔保
供應商有責任確保,其供應的貨物未違反任何商業保護權利和其他法律規定,透過使用和轉售其貨物給第三方,不得要求我方承擔責任。如果有來自第三方的任何索賠,供應商應當自行承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並應當在談判與訴訟過程當中為我方提供支持或者代表我方。
15. 資料/圖紙
提供給供應商的所有資料,例如圖紙、交貨規定、檢驗規定與生產規定以及貨樣與工具都是我方訂單的一部分,供應商在承諾接受訂單之後,就應當置身於其約束力之下。這些資料是我方的財產,未經我方書面許可,不得複製或者將其告知第三方。一經我方索要,或者在發送貨物時,應當將上述物品完整歸還我方。在業務關係終止後,這項義務也將繼續適用。
16. 分包
未經我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我方訂單分包或者轉包給第三方。違反本規定者,我方有權 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合約或者部分或全部拒絕供應商的交貨,並且不予補償。我方保留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17. 請求權的轉讓、抵算
未經我方明確同意,供應商不得將針對我方的請求權利予以轉讓和抵算。
18. 品質管理體系
供應商對其產品的品質負有完全責任。為了這一目的,他應當根據DIN ISO 9001建立一套經過第三方認證的品質管理體系。並且應當通過不斷的改善,爭取達到ISO 14001、 ISO/TS 16949和IATF 16949標準。
19. 合規
供應商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包括適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EMS希望供應商遵守國際公認的聯合國全球契約最低標準、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勞工標準以及不時修訂並在xxx.xxx-xxxxx.xxx上提供的“EMS集團行為準則”。
20. 管轄地和適用法律
x合約以及一般採購條件產生的任何和所有爭議應由EMS-CHEMIE (Taiwan)公司住所的管轄法院解決。然而, EMS有權在供應商註冊辦事處的管轄法院提出訴訟。臺灣,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但不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