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則
100.03.23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104.06.24 103 學年度第 4 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為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加強承攬商及再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確保作業時工作人員及本校硬體設施與教職員生之安全, 特製修本規則 。
第 二 條 : 本規則依據以下各法 :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
(2) 勞動基準法。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4) 勞工保險條例。
(5) 相關法規。
第 三 條 : 本規則所稱*承攬商* (含轉包之再承攬商)係指依據民法第 490 條規定
承攬本校【工程建設,機件及設備之維護保養】與【 環境清潔維護】、【美食餐飲、保全】承攬事項之廠商 。
第 四 條 : 本規則適用下列作業承攬對象 :
(1) 具明火作業之工程及儀器保養,包含電焊、氣焊熔接(切)加熱焚燒切割等明火作業及產生火花之砂輪研磨等作業。
(2) 機電、營繕工程。
(3) 管線裝配作業。
(4) 高架及吊籠作業。
(5) 危險性設備維護及保養,包括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鋼瓶(瓦斯鋼瓶、氧氣鋼瓶)。
(6) 除銹油漆作業。
(7) 危害物質及毒性化學物質採購使用。
(8) 廢棄物、廢水處理與清潔勞務、美食餐飲、保全作業。
(9)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第 五 條 : 本校發包承辦單位應辦下列事項 :
(一) 本校發包單位簽訂工程合約時,應將【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明確告知承攬商,並列入合約內容遵守之。
(二) 發包監工單位需安排時間對承攬商實施安全衛生相關指導與教育講習。
(三) 本校在辦理投標時,請購單位書面提出有關工作安全衛生應注意事項,以及應採取之措施轉交發包單位送交承攬商,並遵守之。
(四) 本校發包單位簽定承攬合約書時,應要求承攬人附上『安全同意書』
(附件一)、『承攬工程之列管人員名冊』(附件二)、『承攬商施工自備安全防護器具及防護措失報備表』(附件七)。
(五) 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於承攬工程期間隨時稽核及糾舉承攬人不安全事項,必要時填寫「承攬人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糾舉單」(附件三)及「承攬人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罰款單」(附件四)。
(六) 本校發包監工單位應於開工前告知承攬人施工場所安全衛生危害因素。
(七) 本校發包監工單位對於共同作業之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應設置協議組織,並簽定『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同意書』(附件五)。
(八) 施工工程需要實施動火作業時,本校監工單位應告知承攬人填寫「明火安全工作許可申請暨同意書」(附件六),向監工單位申請,並一份送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存檔。
第 二 章 承攬商入校作業規定
第 六 條 : 承攬商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有關附屬法規之規定,並應遵守本規則及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工程安全會議決議事項。
第 七 條 : 承攬商雇用員工三十人以上者依法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師) 者 ,投 標時,應主動檢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師),或甲、乙級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士之合格證書及勞保卡,提供審核,若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下者,則需檢具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書。
第 八 條 : 承攬商未經本校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就其承攬工作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再承攬 ,
如經許可承攬時,承攬商亦有責任將本規則之規定告知再承攬商。
第 九 條 : 承攬商或再承攬商應就其承攬部份負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所定雇主之責任,並應接受本校之指導與協調。
第 十 條 : 二個以上之承攬商分別出資共同承攬本校工程並有共同作業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負責人,負職業安全衛生法防止職業災害責任,並履行本管理規則之一切義務。
第十一條:承攬人不得僱用偷渡非法入境或未經勞委會核准之外藉勞工或無勞保資格之勞工,對於有精神異常之勞工亦不得僱用。
如承攬人因上述情事解僱或調離該勞工,承攬人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不得藉故將責任推託或要求本校負擔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承攬人需為所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含臨時工),如僱用勞工發生職業傷亡,應擔負僱主應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不推諉卸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校負責賠償或補償責任。
如有毀損本校設施或使本校教職員工生來賓等傷亡時,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承攬商在工程安全會議時,應檢具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甲、乙級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士合格證書,勞保卡影印本,由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審查。
第十四條:承攬商施工前,本校發包監工單位應召開工程安全會議,說明有關該承攬工作場所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措施,承攬商工地負責人及職業安全管理員(師)必需參加,未經召開(工程安全會議)者不得開工。
第十五 條 : 承攬商在工程安全會議時,應填具( 承攬工程安全衛生同意書 ),(如附件一)
及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同意書(附件五)。
第十六條 : 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承攬商應依規定填具(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設置報備書 ) ,自行陳報當地檢查機構備查,副本送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存查,變更時亦同 。
第十七條 : 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同一區域內承攬多項工程時, 一人最多得以兼任二項工程為限。
第十八條 : 施工期間,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日須至工地巡查,督導工地安全,且與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及監工單位保持密切連繫。
第十九條 : 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人員 , 監工人員及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對於承攬商之職業安全衛生負有指導、協調、糾正之權責 ,承攬商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 承攬商接到上項糾舉單後未能改正或藉故推諉 , 本校得依情節之輕重性令其立即停止工作 ,俟改善後再復工 , 延遲之工期及其損失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 承攬商在承攬期間 ,因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規定或工作疏忽引起災變事故時 ,承攬商須負完全賠償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校與承攬商,再承攬商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本校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 由監工單位主管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或協調工作。
(二) 工作場所之巡視。
(三) 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四)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 其他為防止相關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本校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而本校員工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監工單位主管應指定承攬商之一 ,負前項本校之責。
第二十三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定之。
第二十四條:承攬商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二十五條:承攬商報備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須與本校監工(監造)人員及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保持密切連繫 ,並接受其安全衛生指導與建議,依法負責工作現場之安全衛生業務如下 :
(一) 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並指導各工作現場確實實施。
(二) 規劃督導各工作現場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 規劃督導實施安全衛生檢查與點檢,並記錄存查。
(四) 督導各工場現場人員報行工作現場安全巡視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及會同本校指派人員測定作業環境。 (五) 規劃實施工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 規劃實施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及管理。
(七) 會同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實施意外災害事故調查 ,並以廠商立場提出書面報告。
(八)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校依合約規定,提供承攬商作業使用之機器 ,工具或設施 ,須經本校監工檢查認可後,並由承攬商指派具有檢查 ,測定能力的人員實施檢查與測定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承攬商應按本校承攬商施工自備安全防護具及防護措施有關規定,自備安全護具及必要設施 ,無特別規定 ,本校不予借供(如附件四)。
第二十八條:本校監工人員,轄區單位 , 環保暨安全衛生室等人員對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之規定負有隨時檢查 ,糾正之職責,必要時得開糾舉單或書面警告或命令停工加以改善。
第二十九條:承攬商如違反本校安全衛生規定者 ,按罰則議處 ,承攬商收到糾舉單(如附件五)後一個星期內 ,自動至本校出納組繳納罰款 ,並即期改善,否則主動自工程款扣除 ,糾舉單一聯由發包單位寄送承攬商。
第三十條:其他則參照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本校規定及工程合約所規定。
第 三 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承攬商違反本校施工場所禁煙規定在施工場所抽煙者:第一次給予承攬負責人糾舉單作書面警告。
第二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新台幣貳仟元。第三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新台幣伍仟元。
同一違規人連續達四次以上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新台幣壹萬元 , 並禁止違規者進入校內工作一年。
施工場所禁煙範圍是指施工地點半徑 10 公尺範圍以內場所及本校未規定許可吸煙之場所。
第三十二條: 因糾舉對本校員工 ,監工,警衛 ,安全衛生人員施暴或出言恐嚇:若情節嚴重者,得停止承攬權 ,並追訴民事 ,刑事責任。
因施暴使本校人員遭至失能傷害事故時 ,除負賠償責任外 ,並移送法辦。第三十三條: 工作環境髒亂 ,屢勸不聽經書面通知 ,未能有效改善者:
第一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壹仟元。第二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貳仟元。第三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參仟元。
第四次以上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伍仟元。
第三十四條: 工作場所未戴安全帽並扣好帽帶者 ,每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壹仟元。
第三十五條: 高架及吊籠作業未使用安全帶或其他安全措施,每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壹萬元。
第三十六條: 從事危險物與有害物或毒化物作業未依規定配帶適當安全防護器具 ,每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貳仟元 ,同一違規人超過四次以上除違規 ,罰款外,並禁止該員入校工作一個月。
第三十七條: 使用中之乙炔瓶橫置或其上方高架動火時,未加不燃性錐形護帽者,懲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伍仟元。
第三十八條: 電焊機 ,接地線未按規定撘接或電焊機未加裝自動防止電擊裝置:
第一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壹仟元 , 第二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貳仟元 , 第三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參仟元 , 同一人第四次以上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肆仟元並禁止該員進入本校工作一個月。
第三十九條: 動火作業未派火種管理員或防爆區內動火未配置防火毯 ,乙炔鋼瓶沒有防火帽 ,或沒有配置滅火器者:
第一次停止該項設備使用直至改善為止外 , 並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壹仟元 ,累積加罰xx元 ,第四次以上罰款參仟元。
施工場所乙炔、氧氣等高壓器體鋼瓶未加固定,且四周未設圍籬設施,罰款壹仟元。
第四十條:安全工作許可證未經核准即行動火作業者:
罰違規商第一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壹仟元 ,第二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貳仟元 ,第三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參仟元 ,第四次以上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伍仟元並禁止違規人員入校工作一個月。
第四十一條:未申請安全工作許可證(不含動火作業)或安全工作許可證未懸掛在工作現場者:
第一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貳仟元 ,第二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肆仟元 ,第三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伍仟元 ,第四次以上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陸 仟元。
第四十二條: 施工期間 ,每天收工未作環境清理 ,罰款貳仟元。
第四十三條:承攬商使用車輛載運垃圾、廢土、沙石等應加以適當防護 ,如造成污染者:每一工程第一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伍仟元 ,第二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壹萬元 ,第三次以上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貳萬元。
第四十四條:吊車入校前未取得監工單位許可者,不得入校:如擅自入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參仟元。
第四十五條:發包工程開工後仍未向勞工檢查所提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設置報備申請書)完成申報手續者,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伍仟元。
第四十六條:施工期間若承攬商工安人員未到現場執行任務者:
第一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參仟元 ,第二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伍仟元 ,第三次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柒仟元,第四次以上處罰承攬負責人罰款壹萬元。
第四十七條:其餘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承攬商應依具下列法規規定辦理:
(一) 工程合約及施工規範。
(二) 建築技術規範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
(三)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四)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四 章 明火及氣體容器使用、搬運之作業規定
第四十八條:使用乙炔、氧氣等高壓鋼瓶嚴禁橫倒,四周嚴禁煙火及易燃物,並置圍籬阻隔等設施;室外溫度如超過攝氏三十七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將鋼瓶移至陰涼處,避免因高溫或熱源導致鋼瓶內氣體澎賬,產生爆炸。
說明 1:氣體之開關閥門、減壓調節器、管接頭及管線,禁止沾附任何油類物質。工作人員之手、手套、工作服沾有油污時,應先擦拭乾淨或更換才可作業,以免引起爆炸。
說明 2:氣瓶應使用不發火之專用工具開啟瓶頭,若瓶頭打不開時禁止使用鐵鎚、板手或其他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等工具硬敲擊,以免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說明 3:各類氣體鋼瓶應有護蓋並予以固定,以防傾倒砸傷人員。
第四十九條:從事電焊、氣焊、熔接(切)、加熱、焚燒、切割等明火作業及產生火花之砂輪研磨等作業,應於作業前申請動火作業許可。經本校監工單位會勘現場,確認施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安全性,將易燃物品、油料、油污清除隔離,並作好消防等安全措施,經安全檢查無慮及核准後,始可動用明火。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以七天為限,如無法在核准時間內完成時,必須按原序再提出申請許可,經重新會勘檢查安全無慮及核准後始可再動火。動火作業人員應佩戴個人防護具方可施行作業。「明火安全作業許可申請暨同意書」,(如附件六)。
第五十條:於可燃或易爆炸區、環氧乙烷區實施明火作業前,應由承攬人會同監
工單位檢測可燃性氣體濃度;未經檢測符合安全管制前,不得實施明火作業。
第五十一條:實施明火作業前,應加警告圍籬予以區隔;對飛散之火花應設置防火屏、防火毯等,以消除火星。
第五十二條:於管路及儲槽進、出料口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確實遮斷盲封(板),掛置檢修中禁止操作等警告標示。
第五十三條:動火作業後,應將火種熄滅,使用之水、電源、乙炔、氧氣等開關關閉,使用之機具妥善收拾好整理,施工場所環境整潔,並經監工人員或工地負責人確認安全無慮後始可離開工作場所。
第五十四條:於通風不良之場所(如人孔、暗渠、鍋爐內部、閥基、入油槽等)實施明火作業前,應由承攬人會同監工單位檢測可燃性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含氧量低於 18%時人員不得入內);且必須先以惰性氣體沖洗多次,以排除滯
積之可燃性氣體濃度及通風換氣,入槽時,作業人員需佩戴氧氣呼吸器及夥同作業人員後,使可作業。
第五十五條:搬運氣體鋼瓶應使用專用及安全之推車,並應避免滾落砸傷本校教職員工生,如發生上述情事,承攬人應負完全之責。
第 五 章 電器設備裝設使用之作業規定
第五十六條:施工或作業時所需使用之電源(含臨時用電),如分電盤、開關箱、漏電斷路器、插座、線路等,均需於作業前告知本校營繕組人員,並經同意後,方可依標準設置鋪設。
第五十七條:用電器具應接近電源開關箱或分電盤且乾燥之處,不可置於潮濕、 油污或低窪易積水之處;若於室外露天處,須設置防雨、防水侵入之蓋板或設置電氣開關箱等措施,每日收工及遇雨天時,應將用電器具覆蓋或移入室內,以防感電等事故。
第五十八條:有意外接處或接近電氣裝置,致有感電之慮時,承攬人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如絕緣被覆、護罩、漏電斷路器、接地、安全警告標示或禁止標示等,嚴禁有冒險之行為。
第五十九條:電源開關箱、用電器具及線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十條: 於潮濕場所、鋼筋等可能發生易導電之場所使用電焊機或電機機具時,應以絕緣體墊高隔絕並加裝漏電斷路器等安全措施。
如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具所使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 24 伏特,且導線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第六十一條: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未設該項安全保護裝置者,承攬人應嚴禁攜帶入校及使用。
第六十二條:活線(電)作業、活線近接作業或接近高壓線吊舉物體時,承攬人應確實做好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及穿戴個人防護用具,始可進行作業。
第六十三條:檢修電氣,線路或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應先將電源切斷,確認已停 電無殘留電荷且開關已上鎖(未能上鎖者則取下保險絲),並掛置『檢修中禁止送電警告標示後,始可進行作業;工作完成後須確認人員安全無慮後始可送電』。
第 六 章 高架及吊籠使用之作業規定
第六十四條:高度 2 公尺以上而周圍未設平台及護欄或高度 5 公尺以上而周圍設有平台及護欄之高架作業,承攬人應於施工前,確實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後(如施工架、護欄、工作台、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圍籬、警告標示等)才可進行作業。
第六十五條:施工架及吊籠之材料(材質、規格、強度)、安全要求(容許荷重、安全
間距)、施工構築方式等,均應依中國國家標準或有關法規規範搭設,承攬人應負責規劃、監督指揮施工及執行安全檢查。
第六十六條:承攬人之工作人員從事高架及吊籠作業,應要求實施勞工體格或健康檢查及管理,查核其健康狀況,凡有貧血、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等法令限制之疾病者,均應禁止從事高架及吊籠作業。
第六十七條:吊籠需經當地主管機構檢查合格,且作業前須經重新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始作業。
第六十八條:承攬之工作人員應取得吊籠操作人員結業證書,經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審查通過後,始可作業;未取得吊籠操作人員結業證書者,承攬人應禁止從事清洗、維修、施工等之吊籠作業。
第六十九條:承攬人對施工架組配或鋼構作業應依勞工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六條規定,作業人員需具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或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合格證照,方可入校作業。
第七十條:高架作業場所之周圍設置安全隔離設施,並於明顯處設置警告標示,
如適當之照明、交通標誌、夜間反光器、警告標示等,以警告或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並於必要時,須設置交通管制人員指揮人車通行。吊籠作業四周區域,得淨空並設置隔離(警告)設施,防止人員由吊籠下方通過。
第七十一條:施工架台(含吊籠之鋼索)不得損傷、龜裂、腐蝕、鬆動、脫落等異常情況;如有上述情形,應暫停使用立即修復,未修復及檢查合格前禁止使用。
第七十二條:承攬人應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之規定,給予適當休息時間。第七十三條:高架及吊籠作業工作人員之安全帶不得掛於施工架或吊籠上,應另拉
掛母索並繫掛於母索上,而安全帶之繫掛應高於腰部。如無適當位置懸掛安全帶時,亦應另設置安全母索,以供繫掛安全帶。
第七十四條:高架及吊籠作業工作人員,於每日作業前應實施作業檢點,包括安全 防護措施、安全作業程序、作業位置、實際作業狀況之查核等,有異常狀況時應即處理,檢查結果應予記錄備查。為避免人員或作業上連
繫錯誤,防止意外事故發生,須要求承攬人之安全衛生人員在場指揮及監督,始可進行高架作業。
第七十五條:登上移動式施工架前,應將施工架腳輪固定,架上有人員時,不得移動施工架(含移動式梯子)。
第七十六條:每日作業前應對吊籠之鋼索及其緊結狀態有無異常、扶手等有無脫離
、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有無異常
、以及鋼索、鎖扣(環)、滑輪、支架有無異常情況做檢點。
第 七 章 危害物質使用之作業規定
第七十七條:行政院勞委會公布之危害物質如下:
1‧危險物: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物品等六大類。
2‧有害物:有機溶劑 55 種、特定化學物質 62 種、其他指定之化學物
質 254 種。
3‧環保署亦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
承攬人須遵照危險物有害物通識規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十八條:對上述物品於作業前,承攬人對工作人員應施予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須增列三小時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使用、處置儲存之專業課程,並留記錄備查。
第七十九條: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設警告標示,並注意需通風良好或避免高溫及熱源、實施通風換氣後,對作業場所亦應先實施
『作業環境測定』經檢測結果符合安全值始可作業。
第八十條:承攬人對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之作業人員應主動提供各類所需之防護具並督促配戴。對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之使用,應說明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圖示之內容予作業人員周知。
第八十一條:使用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或毒性化學物質,承攬人應指派專人取得作業主管合格證書,經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審查通過後始可作業。
第八十二條: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後之殘留廢液等,不得污染環境或隨意傾倒,應依本校環保法規處理。如發生環境污染,毀損本校設施或使本校教職員工生等傷亡時,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第 八 章 承攬供膳、販賣物品之作業規定
第八十三條:供膳、販賣之用電器具等,需以第五章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四條:承攬人對廚房之瓦斯軟管、爐具、電線線路等,非經本校營繕組同意不得擅自(更)修、增設、廢除與破壞等。
第八十五條:瓦斯屬危險物資之可燃性氣體,需以第七章相關規定辦理。另外,對於瓦斯作業場所應有瓦斯之圖示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等,承攬人應向僱用人員作宣導說明,記錄並留存備查。
第八十六條:承攬人於每日作業前應確實檢點廚房瓦斯開關或接頭、軟管、爐具、 爐嘴等是否有異味或漏氣,如有上述情形時,應立即檢查問題來源並告知工作人員適當疏離,且立即向事務組、營繕組人員反應及請修,修繕費由承攬人全額給付。
為安全考量,未排除異味或漏氣查修前,承攬人不得動用瓦斯及電器具開關,以防止火災爆炸。
第八十七條:每日下班收工前應檢點巡查瓦斯及用電器具,確實關妥後使可離去。
第 九 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其餘有關安全規定,承攬人應依據下列法規規定辦理:
(一)、工程合約及施工規範。
(二)、建築技術規範第八章「施工安全措失」。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四)、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八十九條:本規則規定之事項,以國家規定相關法令處理。且以上各項規定,本校得視情況予以增訂修正之。
第九十條:本校承攬辦法自公佈日起實施。
第 十 章 附 件
一、本校承攬工程安全衛生同意書,如附件一。( 繳回 )
二、本校承攬工程之列管人員名冊,如附件二。(繳回)
三、本校承攬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規定糾舉單。如附件三四、本校承攬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規定罰款單。如附件四
五、本校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同意書,如附件五。(有共同作業時,應簽署此同意書並繳回)。
六、本校明火安全工作許可申請暨同意書,如附件六。(有共同作業時,應簽署此同意書並繳回)。
七、承攬商施工自備安全防護具及防護措施報備書,如附件七。(繳回)
( 附件一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承 攬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同 意 書
一 : 承攬工程名稱 :二 : 合約編號 :
三 : 施工廠商 :
四 : 施工廠商連絡地址電話 :
五 : 施工日期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六 : 承攬商現場負責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七 : 承攬工作安全 ( 衛生 ) 摘要事項 :
(一) 施工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規劃各項規定外 ,並應遵守政府所頒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暨其相關法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 ) 。
開工前施工廠商安全衛生人員需報備當地檢查機構 ,(同意備查)公函影印分送本校營繕組及環安組。( 廠商雇用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且符合行業別規定 者 ) .
(二) 開工前施工廠商應向本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提送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證件
(如結業證書,技術士證照 ) 及xxxx、影本(正本驗畢退回) 。
(三) 開工前 ,由本校營繕組通知召開工程安全會議。
(四) 施工期間 ,如有違反本同議書或安全衛生法規之規定時 , 本校監(工)造人員及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人員有權提出糾舉 ,並要求立即改進。
(五) 施工期間注意人員 ,機具 ,設備之作業環境安全衛生。
八 : 違反本同意書 , 經本校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 , 本校得依情節輕重請損害賠償或提前解約 。
九 : 本同意書共壹式參份:一份由施工廠商自存 , 另二份分送本校營繕組及環保暨安
全衛生室。
十 : 因本同意書涉訟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十一: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 , 得以工程安全會議或以書面另行通告 。施工廠商全銜 :
施工廠商負責人簽名簽章 : 施工廠商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施工廠商負責人戶籍地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件二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承 攬 工 程 之 列 管 人 員 名 冊 | |||||||||||
工程作業名稱: | 合約編號: | ||||||||||
承攬公司名稱: | 作業期間: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
號 碼 | 姓 | 名 | 性 別 | 身份證字號 及工作證字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工 作 職 稱 | 電 大 | 話 哥 | 及 大 | 緊急連絡人 姓名及電話 | |
1 | 承攬人 | ||||||||||
2 | 工地負責人 | ||||||||||
3 | 安衛人員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註 1:承攬人、工地負責人(或稱工地主任)、安全衛生人員按本名冊順序填寫。註 2:資料附於承攬合約內。若有人員新進或離職變動時,承攬人得立即通知更
改或重新填寫。更改後資料第一聯送交監工單位,第二聯交環保暨安全衛生室。承攬人簽名蓋章\日期:
( 附件三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糾 舉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備 忘 錄
編 號 : 第 一 聯:承攬商 第 二 x:監工單位 第 三 聯 :環保暨安全衛生室
承 攬 工 程 名 稱 | 糾 舉 日 期 | 年 月 日 | 改 善 期 限 | 年 月 日 | |||
項 目 | 建 議 改 善 | 事 | 項 | ||||
□本人已了解並同意環安室之建議及改善措施, 簽章: | 年 | 月 日 | |||||
承 攬 商 回 覆 | 意 | 見 | |||||
高雄醫學大學 安衛人員簽字: | 承攬商 簽 字 |
( 附件四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承 攬 商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罰 款 單
編 號: 第 一 聯 : 承攬商 第 二 聯:出納組
第 三 聯 :監工單位 第 四 聯:環保暨安全衛生室
承攬作業工程名稱 | 承 攬 公 司 名 稱 | ||||||||||
違 | 規 | 地 點 | 違 規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糾 舉 人 簽 名 | ||||||
違 規 事 項 | 違 | 反 | 條 | 例 | |||||||
1:在施工場所抽煙、喝酒或服用違禁藥品。 | |||||||||||
2:對本校員工施暴或出言恐嚇。 | |||||||||||
3:對本校員工施暴發生失能傷害。 | |||||||||||
4:工作環境髒亂、勸導不聽、未改善或造成環境污染。 | |||||||||||
5:未使用個人防護具 。 | |||||||||||
6:於乙炔瓶上方動火、未加防火鋼帽。 | |||||||||||
7:電焊機接地未按規定搭接或未裝自動防止電擊裝置。 | |||||||||||
8:動火作業未派火種管理員及未準備滅火器、防火毯等。 | |||||||||||
9:安全工作許可證未申請或未經核準或未懸掛即行作業。 | |||||||||||
10:吊車入校未取得監工單位許可。 | |||||||||||
11:開工後未向勞檢所報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設置。 | |||||||||||
12:施工期間承攬商工安人員未到場執行任務。 | |||||||||||
13:工作場所未戴安全帽並扣好帽帶者。 | |||||||||||
14:高架與吊籠作業未使用安全帶與防護措施。 | |||||||||||
15:高壓氣體鋼瓶未加以固定及設置圍籬。 | |||||||||||
違 | 反 | 條 例 | 違反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規則第 | 條第 | 款 | 第 | 項規定 | ||||
罰 | 款 | 違 規 人 數 人共罰款 元。 | |||||||||
該 員 禁 止 入 校 工 作 一 個 月 。 | |||||||||||
備 | 註 |
注意事 項 | 1 .承攬商收到糾舉單一星期內、請至出納組繳罰款。 2 .未繳納罰款之承攬商名單、每月由出納組列表分送監工單位及環保暨安全衛生室。 3 .承攬商未如期繳納罰款者、由監工負責催繳或扣除工程款,無工程款可扣者拒絕下次投標 。 4 .糾舉人就違規內容、違反條例、罰款等填妥後環保暨安全衛生室編號再分送相關單位。 |
( 附件五 )
高雄醫學大學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同意書
一、本安全衛生共同作業協議組織(以下簡稱協議組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成立。
二、所加入之共同作業稱【 】工程安全衛生共同作業協議組織。
三、本同議書適用於本工程原事業單位【 】公司及承攬本工程之各層平行及協力承攬商。
四、本同意書有校期間自本工程【 】年【 】月動工之日始至本工程各層平行及協力承攬商完成合約,工程竣驗之日止。
五、本組織之成立主要為防止本工程共同作業所可能發生之職業災害,依會員相互間的協議,促進工程整合管理運作順暢。
專有名詞之定義:
(一) 原事業單位:直接受業主之委託,承攬業主交付之事業者,並依法負設立協議組織之義務者。
(二) 平行承攬商:謂接受同一業主委託,平行承攬業主交付之事業者。
(三) 協力成攬商:謂接受同一事業單位人委託,承攬事業單位交付之事業者,包括其以下所有層級之承攬者。
1‧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承攬人)。
2‧幹 事: (由承攬人指派主管人員)。
3‧公司地址: 電話:
4‧承攬工程合約\服務採購單\工單編號:
本人【 】(承攬人)謹代表【 】公司同意加入上述共同作業協議組織,並承諾加入期間將謹遵守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指揮,協調及協議組織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如有違反,願被以違約處分,絕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
( 附件六 )
高雄醫學大學明火作業安全工作許可申請暨同意書
承攬廠商 | 申 請 部 門 | 工 作 地 點 | ||||
工 程 名 稱 | 工程編號 | 承攬人名稱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時 動火日期: 年 月 日 時 | |||||
用火內容 | □配管 □焊補 □切割 □燒柏油 □研磨 | |||||
用火種類 | □電焊 □氣焊 □火種 □噴燈 □燃料 □砂輪 | |||||
主 管 | 監工人員 | 安衛人員\業務主管 | ||||
本校監工單位 | 右列打 【○】 事項 | □施工地點半經 12 公尺內均無易燃易爆物。 □施工地點半經 12 公尺雖有易燃物品、設備,但已作好適當距離。 □施工設備之動力源均以開關 □上鎖 □掛卡。 □電氣設備之絕緣良好,線路無破損裸露,確實接地。 □作業場所已備妥消防器材(滅火器、滅火毯及水帶)。 | ||||
上述準備工作是否已完成:□ 是 □否 | ||||||
需改善及注意事項: □是 □否 同意在上述時間及地點實施明火施工作業。 | ||||||
監工單位主管 | 監工單位人員 | |||||
承攬廠商 | 完 工 檢 查 報 告 | |||||
實際完工時間 | ||||||
結束作業後之 環境處理情況 | □火種確已熄滅並予以清除。 □滅火器已回定位。 □消防水帶已回歸定位。 □工作環境清理完成。 | |||||
主 管 | 監工人員 | 安衛人員\業務主管 | ||||
本校監工單位 | □上述工作確已完成。 □臨時之完全隔離設施均已收拾妥當並歸定位。 □臨時封閉之孔洞已拆除警告牌並已回收,並收歸定位。 □工作環境確已清理完成,且確認無廢棄物、油污可能引起燃(爆)之物。 □高壓氣體鋼瓶已蓋上瓶蓋,並已完全移至安全地方。 □電焊機電源均已完全切斷,並已拆除插頭。 | |||||
監工單位主管 | 監工單位人員 | |||||
備 註 | 一式三聯:一份交給申請部門;一份交本校監工單位;一份送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存檔。 |
( 附件七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承 攬 商 施 工 自 備 安 全 防 護 具 及 防 護 措 施
編 號 : 第 一 聯:承攬商 第 二 聯:監工單位 第 三 聯: 環保暨安全衛生室
請監工單位依工作性質在此欄圈選 | |||||||||||
工 作 項 目 安 全 設 備 | 土木作 業 | 油漆作 業 | 管線作業維修 | 設備清理或檢 修 | 輻射作 業 | 電氣活線作業 | 清潔作 業 | 吊攬與高架作 業 | 動火作 業 | 危或險毒性化化物學作物業 質 | |
安 全 帽 | @ | @ | @ | @ | @ | @ | @ | @ | |||
安 全 眼 鏡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帶(限2 公尺以上高度無護欄) | @ | @ | @ | @ | |||||||
防塵口罩 , 防酸口罩 | @ | @ | |||||||||
耳塞(耳罩)85 分貝以上地區 | @ | ||||||||||
絕緣安全鞋、絕緣手套、操作桿 | @ | ||||||||||
安全梯 | @ | @ | |||||||||
安全固定母繩 | @ | ||||||||||
警戒標示牌 ,閃光燈 | @ | @ | @ | @ | @ | @ | |||||
絕緣工具 | @ | @ | @ | ||||||||
施工架(禁止木材及竹材)` | @ | @ | @ | @ | @ | @ | @ | ||||
鉛皮或適當屏壁 | @ | ||||||||||
防火毯 | @ | ||||||||||
滅火器 | @ | ||||||||||
設置火種管理人員 | @ | ||||||||||
設置工安管理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輸氣管口罩或防毒面罩 | @ | ||||||||||
熔接用手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