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向有关方申请挂失(如损失的个人电子产品为手机, 需挂失手机 SIM 卡(见释义 11))等必要的措施。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产品盗抢损失保险条款泰康在线备-家财【2016】主 8 号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共同组成。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为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经其声明或保证采取了保险人认可的安全防护措施,且符合保险人事先要求的其他条件的个人电子产品(见释义 1)均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与医疗健康相关的电子用品(包括但不限于起搏器和助听器)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外,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本人使用期间因遭受抢劫
(见释义 2)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见释义 3)(以下简称“盗窃”)而灭失或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等待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现场盗抢痕迹的损失,包括丢失或神秘失踪(见释义 4)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二)在遭受抢劫或盗窃之时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坏;
(三)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亲属(见释义 5)及雇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见释义 6)或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四)将保险标的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五)用于出租或其他以获取酬金为目的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六)因清洗、检修、维护、调校、修理或错误使用个人电子产品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七)因地震、海啸、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见释义 7)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八)因火灾、爆炸、自然磨损、制造缺陷、动物啮咬、白蚁、霉菌、干湿腐烂、细菌、锈蚀、或类似事件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意外损坏(见释义 8);
(九)因战争(见释义 9)、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
怖活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十)因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十一)因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十二)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的被抢劫、抢夺;
(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抢劫或盗窃后,收发信息资料所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等被盗用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在发生抢劫或盗窃后,因盗打电话及/或收发信息(见释义 10)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话费、短/彩信费或流量费;
(三)因电子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四)与个人电子产品的运行相关的附件或任何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免提设备、充电器、电池、数据存储卡以及其他次要附件)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五)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能提供保险标的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符合条件的证明,包括其在投保时声明或保证会采取的保险人认可的安全防护措施、或保险人事先要求的条件;
(二)未能提供保险人要求并事先列明的索赔文件;
(三)提出不符合保险人赔偿处理约定的索赔。
第八条 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不能高于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加强保护防范,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若因抢劫、盗窃或故意破坏而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应于 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同时电话通知保险人,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向有关方申请挂失(如损失的个人电子产品为手机,需挂失手机 SIM 卡(见释义 11))等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放弃索赔权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知道的所有有关情况。拒绝协助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追偿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保险凭证或保单号码/保险凭证号码;
(二) 因抢劫或盗窃而致整件盗失或抢走物品的发票原件及列明物品购买价格(见释义 12)的相关证明;
(三) 索赔申请书;
(四) 权益转让书;
(五) 公安机关/警方的案件发生证明;
(六) 保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 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 30 日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展的期限内,将上述索赔文件提交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警方出具的案件发生证明,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可在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赔偿:
(一) 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
偿;
(二)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处置损失或损坏的被保险财产。对未经保险人同意就已经处置的部分,保险人保留重新审核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将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灭失或全部损失的物品的实际现金价值,并在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后以保险单所载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价值(见释义 13)×(1-每月折旧率(见释义 14)×被保险财
产发生损失时的已购买月数)
保险金=实际现金价值-免赔额,或
=实际现金价值×(1-免赔率)
注:经过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八条 如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的物品遭受损失或损坏, 保险人将根据此物品对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例,以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但前述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人支付了该物品的保险金后,保险人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该项受损物品的全部权利。被保险人应将前述物品交予保险人。
第三十条 被保险财产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一)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财产应归还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财产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该被保险财产的,该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需解除本合同,需经保险人同意。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将退回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损失发生之日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有其他保险承保本合同项下相同的被保险财产,本合同将负责赔偿超出其他保险项下应获赔偿金额的损失,但赔偿金额以本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1. 【个人电子产品】指保险单列明的仅供个人使用的个人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移动电话。
2. 【抢劫】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保险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被保险人财物抢走的行为。
3. 【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指有明显现场痕迹的他人非法盗取或试图盗取被保险人的财产的行为。包括他人非法进入被保险人住所地并有明显破坏入室痕迹, 以盗取或试图盗取被保险人的财产的行为等情形。
4. 【神秘失踪】指被保险财产在不为人知或难以解释或理解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遗失,包括被保险人声称但没有无利益关系的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明显现场痕迹证明及警方出具的因盗窃所致损失的案件发生证明的扒窃行为所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5. 【亲属】指保险单上所载的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父母、继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继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xxx、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女婿、儿媳、伯父、叔父、舅父、姑父、姨父、伯母、婶母、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侄子、外甥、x(表)兄弟姐妹。
6. 【重大过失】指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行为能力,其本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但却未履行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及防范义务,从而导致损失的发生。
7.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8. 【意外损坏】指个人电子产品由于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破损或损毁(包括水损)。
9.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扩张、民族主义、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军事行动。
10. 【盗打电话及/或收发信息】指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士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或授权而进行的电话通话及/或收发的信息。
11. 【SIM 卡】指个人电子产品中的用户识别模块。
12. 【购买价格】指被保险人最初购买个人电子产品所支付的价格。
13. 【重置价值】指替换已遗失或损坏的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14. 【折旧率】指个人电子产品由于自然磨损、老化或过时而发生价值减少的程度。保险合同项下的个人电子产品自其购买日起按 36 个月计算折旧,折旧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每月折旧率为 2.8%。具体的折旧时间与折旧率,也可以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进行另行约定。
15.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手续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