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学校须在学生回校后两周内统一将该批次学生海外留学总结、《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留学信息登记表》及学校选派工作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贵州省教育厅(邮箱 jytgjc@hotmail.com)。
附件一:
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选派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千人留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选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计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优秀在读高校学生,到海外留学,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掌握先进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 贵州省教育厅负责指导项目学校具体实施项目。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计划选派 1000 名优秀在读高校学生赴海外留学,选派对象为高职高专生、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计划”面向全省所有高校,优先考虑已与海外高校签订了校际合作协议的院校。
第六条 留学时间一般为 3-12 个月。留学人员类别包括:短期留学生(学习期限为 3 个月-6 个月)、长期留学生(学习期限为 6 个月以上,不含 6 个月)。
第七条 原则上不限专业,但优先考虑贵州重点发展的十大支柱产业和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相关的专业领域,主要包括:电力、煤炭、冶金、有色、化工、装备制造、烟酒、民族医药特色食品旅游商品、建材以及电子信息、新材料、大数据、生物技术的新兴产业等特色新型工业产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者应为贵州省优秀在读高校学生。
第九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黔为贵州经济社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第十条 身体健康,成绩优异,具备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时,高职高专生和本科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25 周岁(1989 年 5 月 10 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1984 年 5 月 10 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1974 年 5 月 10 日以后出生)。
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具备良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达到外方接收院校要求的语言能力标准。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2014 年学校内部推选时间为 2014 年 4-5 月。申请人须填写附件《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申请表》(附件 1)。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须在校内对拟录取人员进行院(系)、校两级公示,两级公示时间均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须在留学人员派出前 60 天(含)将单位公函、拟录取人员本人填写的《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申请表》以及《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拟录取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 2,电子版和纸质版)统一报送至贵州省教育厅。通过贵州省教育厅审核的拟录取人员将获《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录取资格
证书》。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 录取人员若未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擅自放弃录取资格或不按规定日期派出,将不得再次申请贵州省教育厅组织的其他公派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出国(境)前须与所在项目学校签署
《贵州省公派留学协议书》,交存公派留学人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体检等手续(详见附件 4)。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须在派出留学人员前,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加强心理、精神、道德、诚信、安全意识和跨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项目学校须指导、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并合理安排其学业,保证按期派出。
项目学校应加强对留学人员在海外留学期间指导和检查,指定指导教师定期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指导其按时完成海外留学计划,做好留学人员在海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按期回校学习。
项目学校须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派出计划完成情况、留学人员管理情况等以书面总结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贵州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海外留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公派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留学人员须按时完成留学计划,定期向所在项目学校指定的指导教师书面汇报学习、生活情况,并在回校后一周内向学校提
交留学总结和《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留学信息登记表》(附件 3)。
项目学校须在学生回校后两周内统一将该批次学生海外留学总结、《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留学信息登记表》及学校选派工作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贵州省教育厅(邮箱 xxxxxx@xxxxxxx.xxx)。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公派赴境外学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贵州省教育厅保留最
终解释权。
附件:1. 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申请表
2. 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拟录取人员信息汇总表
3. 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留学信息登记表
4. 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常见问题答疑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