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关于
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 11 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
24 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 号)等相关规定,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或“本社”)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期乐”)签订《乐信-众惠保险“分期乐平台”业务合作协议》,其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参照重大关联交易办理,现将相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为有效促进本社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积极稳妥开展,实现本社经营效益最大化,本社与分期乐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并积极开展合作,于 2019 年 8 月 25 日签署《乐信-众惠保险“分期乐平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实现在信用保证保险领域的战略协同。分期乐作为资产服务顾问,为本社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与个人消费贷款有关的辅助风控服务和运营管理服务,本社为分期乐相关服务支付服务费。《合作协议》有效期 1 年,属于统一交易协议。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电子产品、网络设备、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验光、配镜;手机及移动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与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摄影摄像服务;销售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金银珠宝首饰、饲料、新鲜水果、蔬菜、工艺礼品(象牙制品除外)、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花卉、装饰材料、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生产电子产品、照相器材、计
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家用电器;仓储服务;劳务派遣;组装计算机;图书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农药
(不含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批发;零售散装食品(含水产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注册资本金:1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305191
与本社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分期乐系本社初始运营资金出借人,与本社构成以初始运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社作为保险人,为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分期乐平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个人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分期乐作为资产服务顾问,为本社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与个人消费贷款有关的辅助风控服务和运营管理服务等。同时,《合作协议》中约定了风险缓释准备,包括本社向分期乐延迟支付服务费和收取保证金等。按照协议约定,本社为分期乐提供的贷款辅助风控服务和运营管理服务支付服务费。
本次关联交易服务费标准依据分期乐的服务质量、资产状况等予以确定。该业务交易定价方式参考市场同类型资产服务顾问,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行情。
四、交易目的及对众惠相互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社与分期乐基于各自的行业与业务优势和特点开展项目合作,促成优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项目落地。本次合作符合众惠相互战略发展的基本布局,对本社经营成果产生正面影响,交易风险总体可控。
五、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及独立董事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经 2019 年 6 月 28 日众惠相互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本社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管理层人员,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乐信-众惠保险“分期乐平台”业务合作协议》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实现在信用保证保险领域的战略协同,交易定价政策与依据符合市场价格原则,能够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协议转移利益的情况,未损害本社及会员的利益,符合本社的经营需要及整体利益,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社章程的有关要求。
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信息披露公告日,本社与分期乐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无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201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