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 (A)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 (B)促進資本形成及提升金融市場發展 (C)提倡全民投資 (D)選項(A)、(B)、(C)皆是解析證券交易法第 1 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A 2. 證券交易法上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稱: (A)認股人 (B)應募人 (C)發行人 (D)公開招募人解析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C 3....
第三部分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第一章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證券
法 交規 易
相關
第一節 總則
一、立法宗旨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證券交易法。(證交法§1)
二、名詞定義
主管機關 |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交法§3) |
公司 | 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證交法§4I) |
外國公司 |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證交法§4II) |
發行人 | 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證交法§5) |
有價證券 | 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和經財政部核定其他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及前述各種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皆視為有價證券。) (證交法§6) |
募集 | 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證交法§7Ⅰ) |
私募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證交法§7Ⅱ) |
發行 | 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證交法§8) |
第 一 章
證券交易法及證
券交易相關法規
承銷 | 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證交法§10) |
證券交易所 | 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證交法§11) |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交易所為供有價證券之競價買賣所開設之市場。(證交法§ 12) |
證券交易所 | 發行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依本法之規定,向公眾提出之說明文書。(證交法§13) |
財務報告 | 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證交法§14Ⅰ) |
營業日 | 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3IV) |
1. | 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 (A)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 (B)促進資本形成及提升金融市場發展 (C)提倡全民投資 (D)選項(A)、(B)、(C)皆是 解析 證券交易法第 1 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 A |
2. | 證券交易法上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稱: (A)認股人 (B)應募人 (C)發行人 (D)公開招募人 解析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 C |
3. | 下列那一種法人,不是證券交易法上所稱之「發行人」? (A)發行商業本票之企業 (B)發行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C)發行認購權證之證券商 (D)發行轉換公司債之公司 解析 「商業本票」,雖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類似,可以依背書方式轉 讓,但並非保護投資人為目的,不可能為投資人投資之對象,與證券交易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係為資本證券,表彰資本權利而有所不同,故(A)選項發行商 業本票之企業並非證券交易法上所稱之發行人。 | A |
4. | 「證券交易法」所稱發行人,指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何人? (A)股東 (B)發起人 (C)董事 (D)董事長 解析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 | B |
證券
法 交規 易
相關
精選試題
第三部分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 ||
5.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稱「營業日」係指: (A)非國定假日 (B)證券市場交易日 (C)國定假日 (D)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上班日 解析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4 項,第二項所稱營業日,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 B |
三、財務報告與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管理(證交法§36)
(一)財務報告之申報及公告(證交法§36I)
證券
法 交規 易
相關
項目 | 申報期限 | 內容 |
年度財務報告 |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 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
第 1、2、3 季財務報告 | 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 | 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
每月營收 | 每月十日以前 | 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包括申報「合併營業收入額」、「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其他主 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
補充說明
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現金增資計畫執行進度。
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權益項目與其內涵,應揭露「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庫藏股票」。
(二)二日內應公告申報之事情(證交法§36II、證交法§施 7)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 |
1.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 |
2.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 |
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4)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6)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7)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8)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9)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
證券
法 交規 易
相關
(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管理(證交法§37、證交法§施 4)
簽證核准 | 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
處分 | 會計師辦理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1.警告。 2.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3.撤銷簽證之核准。 4.得退回其案件。(須為「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 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與「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之情 形者。) |
載明其理由 | 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 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
重點 1
金融市場
第三部分 投資學
第一章金融市場概論
金融市場之區分
由於在金融市場中交易的商品,其特質各有不同,為了便於區分不同的金融商品交易環境,根據不同的條件,又可將金融市場予以分門別類:
一、以期限長短區分
投資學
貨幣市場 | 金融商品在市場上流通的期限為「一年以下」者,稱之為 <貨幣市場工具>,以此種商品為主軸的交易場所,就是 <貨幣市場>。如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國庫 券,以及知名企業發行的商業本票等。 |
資本市場 | 金融商品在市場上流通的期限為「一年以上」者,便稱之 為<資本市場工具>,以此種商品為主軸的交易場所,就是<資本市場>。如股票、債券、共同基金,以及台灣存託憑證 TDR(外國企業於台灣發行的股票憑證,依據我國相關法令的規定,須透過「存託機構」發行)等,期限都 是在一年以上,或無特定期間。 |
二、以商品性質區分
權益市場 | 包含股票、TDR 等權益證券之交易市場。 |
債務市場 | 包含公司債、政府公債、國庫券,以及商業本票等債務工具。 |
第 一 章
金融市場概論
三、以流通順序區分
又名發行市場,上市上櫃公司的有價證券,首次透 | |
初級市場 | 過證券或票券承銷商代為發行的市場,一般以<證 |
(Primary Market) | 券公司>為承銷機構,但若為商業本票等貨幣市場 |
工具,則承銷機構為<票券金融公司>。 | |
已透過承銷商發行的證券,又再繼續流通xxxx | |
x,xxxxxx,xxxxx或中古市場的原理 | |
次級市場 | 十分雷同!資本市場工具如上市股票等商品,是以 |
(Secondary Market) | <集中市場>為次級市場,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上櫃 |
股票,是以<店頭市場 OTC Market>為次級市 | |
場。 |
四、以交割時間區分
現貨市場 (Spot Market) | 成交後須立即或在短時間內完成交割的市場。 |
期貨市場 (Future Market) | 在成交後的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進行交割的市場。 |
投資學
五、以交易場所區分—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
集中市場 (Centralized Market) | 集中在某特定交易所內進行交易,以公開競價決定價格。 |
店頭市場 (Over-The-Counter Market,OTC) | 無特定交易場所,以電話、網路等方式,於櫃檯進行報價、詢價、議價等。 |
牛刀小試
1. 下列何者屬於資本市場工具? (A)國庫券 (B)金融業拆款 (C)商業本 D
票 (D)股票
2. 首次發行有價證券的市場,稱為: (A)債券市場 (B)流通市場 (C)次 D
級市場 (D)初級市場
金融市場成員
一、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
投資學
1.範圍 | 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
2.特性 | 風險分散與資產配置能力較佳,於金融市場扮演資金樞紐的角色。 |
3.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 (1)直接金融: 資金需求者直接在金融市場上,透過有價證券的發行,募集資金。 (2)間接金融: 資金需求者透過資金供給者(如銀行),向大眾取得資金,如公司企業向銀行貸款一般。銀行貸放給企業的資金來源,即為大眾之存款。 |
4.銀行 | 依銀行法定義 (1)商業銀行: 收受各類存款,並提供短中期信用放款。 (2)專業銀行: 經中央銀行許可後,所設立之專業銀行,主要針對不同產業,提供專業信用融通。 (3)信託銀行(信託投資公司): 依據信託契約,以受託人身份,收受管理並運用信託資產,或以中間人的身份,進行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機構,主要業務有: A.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B.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C.投資上市股票、公司債券、短期票券、公債。 D.承銷、自營,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E.承辦中長期放款。 F.發行公司債券之保證。 G.國內外保證業務。 H.擔任債券發行之受託人,及股票發行之簽證人。 I.受託管理各種資產。 J.受託管理遺產或執行遺囑。 |
K.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L.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M.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
二、證券商(Financial Institution)
既是金融機構的一員,同時為證券市場的要角。
1.證券承銷商 (Underwriter) | (1)代銷或包銷發行人之有價證券之券商。 (2)與國外投資銀行極為相近,主要業務為有價證券之承 銷、公司企業重整,以及創業投資。 |
2.證券經紀商 (Broker) | (1)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相關業務。 (2)受託執行買賣雙方間之有價證券交易,屬行紀業務。 |
3.證券自營商 (Dealer) | (1)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相關業務。 (2)不得接受他人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
三、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
投資學
業務涵蓋所有資本市場的相關運作,如證券承銷、企業併購、投資顧問,以及創業投資等,目前台灣較接近投資銀行的機構,屬綜合券商,也就是同時包辦承銷、經紀,以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公司。單以承銷論之,投資銀行具備以下三種角色:
承銷商 | 銷售上市上櫃證券。 |
通路商 | 提供市場投資人買賣證券之管道。 |
財務顧問 | 協助證券發行公司設計證券,並負責上市上櫃集資的規劃。 |
共同基金
一、基本概念
投資人將資金存入共同之投資帳戶,供基金經理人操盤的一種信託工具。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基金受益憑證,向大眾募集資金,再將資金投資在金融工具上。共同基金具備以下優點:
風險分散 | 投資不同產業、地區之資本市場,避免單一市場之波動風險。 |
節稅功能 | 投資國內共同基金,所得完全免稅。 |
專業管理 | 專業基金經理人負責管理運用,降低一般投資人之投資風險。 |
贖回權利 | 可直接在金融機構下單或要求贖回,在要求贖回後「五個營業日」內取得款項。 |
二、共同基金種類
封閉型基金
(1)與開放型基金相反。基金募集期間,投資人可申購受益憑證,直到基金淨額全數募足之後,或募集期間屆滿,並已募足最低發行總額時,基金公司便將受益憑證申請上市,投資人於受益憑證上市後,不得再向基金公司申購或要求贖回受益憑證,只能透過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受益憑證。
(2)由於在集中市場上交易,因此市價可能高於或低於每單位淨值。若市價高於單位淨值, 則稱為「溢 價」;若市價低於單位淨值,則稱之為「折價」,封閉式基金較常處於「折價」狀態。
(3)發行規模固定,發行期滿或額滿後,基金不再接受申購或贖回要求。
(1)自發行日起滿一段時間後,投資人得要求基金公司贖回。此外,自發行日起,投資人得隨時向基金公司申購基金受益憑證。
(2)投資人可隨時申購或要求贖回,故受益憑證之發行量可能產生變動。因此對開放型基金來說,常出現贖回的壓力。
(3)申請贖回基金之價格,以「次一營業日單位淨資產 價值」計算。
1.依可否增購或贖回區分
投資學
開放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