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原址擴充後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
(以機構和地區為本)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的使命是透過一群經驗豐富及受過專業訓練的員工,與社區內不同服務單位的合作,為在社區生活的長者、殘疾人士及有社會需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不同種類的照顧及支援。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應按個別服務使用者的需要提供適切的服務,以實踐「老有所屬」和「持續照顧」的理念。
目的及目標
2.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向長者、殘疾人士及有社會需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一系列彈性的服務,務求讓他們:
(a) 留在社區中生活;
(b) 達致及保持最佳的活動功能及獨立生活能力;
(c) 掌握所需技能以適應健康狀況的轉變;及
(d) 避免過早及在不適當情況下入住醫院及接受院舍照顧服務。服務對象
3.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應為下列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a) 長者:指年滿 65 歲或以上的人士。年齡介乎 60 至 64 歲的人士,如證實有需要,亦可使用此服務。
(b) 殘疾人士:指各類殘疾人士,包括弱智人士、肢體傷殘人士或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需證明其精神狀況穩定及沒有攻擊性/暴力行為。
(c) 有社會需要的個人及家庭:指患有長期病或健康欠佳的人士,或因遺棄、突發性疾病、住院、監禁及死亡等事故而遭遇困難的家庭。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4. 除為需要緊急援助的人士提供即時服務外,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應優先考慮為下列人士提供服務:
(a) 個人及家庭支援系統薄弱的低收入人士,例如低收入在職家庭[收入水平不高於綜合社會保障標準援助金的 1.5 倍]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士,尤其是需要放下照顧者責任才能重投就業市場的人士;
(b)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輪候申請人;
(c) 已離開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或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體弱個案)的服務使用者。
5. 因應服務對象的不同需要,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會提供服務予兩類的服務個案:
(a) 體弱個案:
指身體機能中度或嚴重受損,並需要一系列護理服務的個案;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須為居住在社會福利署(社署)指定的區議會分區的體弱個案提供服務。服務營辧者將按照服務使用者的選擇(如有)及各有關服務隊(即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隊及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的空缺,收納經安老服務統一評估管理辦事處轉介的服務使用者。
(b) 普通個案:
指身體機能沒有或輕度受損的個案,或身體機能獲評為中度或嚴重受損的個案,但只需要個人照顧、一般家居及/或家務服務等;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會根據與社署共同擬定的服務範圍為普通個案提供服務,而我們亦鼓勵各服務隊能彈性提供跨範圍的服務予服務使用者。
6. 對於接受院舍照顧的服務使用者,該院舍應負起向該等人士提供照顧服務的主要責任。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只應在特殊情況下,向該等人士提供回家度假期間的護送服務及其他援助服務。
服務性質
7.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的主要職能是提供服務予不同需要的個案,包括在家居住的長者、殘疾人士及有社會需要的個人及家庭。
8. 對於體弱個案,服務營辦者應採用多專業模式提供各種服務,包括醫療、護理、營養護理、個人照顧、復康服務及社工服務等,以切合個別服務使用者的健康或其他相應需要。服務營辦者應為個別服務使用者度身安排計劃周全及妥善協調的家居及社區為本的照顧服務。因應服務使用者的體弱及傷殘程度,處理臨床事宜時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跌倒的處理
(b) 意外的預防和處理
(c) 保持皮膚結構完整
(d) 褥瘡和傷口的處理
(e) 大小便失禁的處理
(f) 便秘的處理
(g) 監督藥物的使用,包括精神科藥物的使用、注射藥物及局部靜脈注射治療的處理
(h) 營養及膳食的處理,包括特別膳食及喉管餵食
(i) 傳染控制
(j) 長期痛楚的處理
(k) 特別護理程序的處理,如氣管造口治療護理
(l) 抑鬱情緒的處理
(m) 認知障礙症或認知能力受損的處理
(n) 煩亂及攻擊性行為的處理
(o) 恢復及維持性的復康運動
9. 為處理上述臨床事宜並滿足個別服務使用者的需要,服務營辦者應提供、安排或購買下列各項服務:
(a) 照顧管理
(b) 基本護理
(c) 特別護理
(d) 個人照顧
(e) 認知障礙症照顧服務 2(例如現實導向、感官訓練、懷緬活動及記憶/認
2 認知障礙症照顧服務包括:
(i) 向患有認知障礙症或認知缺損的服務使用者及護老者提供直接照顧服務/訓練計劃或活動以維持他們的身體機能及社交能力。
知訓練等)
(g) 恢復性及維持性的復康運動
(h) 中心為本的日間照顧服務
(i) 支援服務
(j) 護老者支援服務
(l) 日間到戶看顧、日間暫托及住宿暫托服務
(m) 24 小時緊急支援
(n) 家居環境安全評估及改善建議
(o) 家居照顧,例如家居清潔、更換床單及枕袋、購買必需品、洗衣、準備膳食等
(p) 膳食服務
(q) 交通及護送服務
10. 此外,服務營辦者須為評為身體機能中度或嚴重受損的服務使用者制訂個人照顧計劃,並在合適情況下讓他們的家人或代表參與其中。個人照顧計劃應清楚列明服務使用者經評估後的需要(例如身體機能、行動、飲食、情緒及社交等)以及如何滿足這些需要。有關計劃須在收納服務使用者後一個月內制訂,以及每年最少檢討一次。
11. 至於普通個案,服務營辦者須為合資格服務使用者提供、履行或安排(但不僅限於)下列各項服務:
(a) 個人照顧服務
(b) 簡單護理服務
(c) 一般運動
(d) 一般家居或家務服務
(e) 護送
(f) 照顧幼兒
(g) 日間到戶看顧服務
(h) 健康/安全
(i) 購物及送遞服務
(j) 洗衣
(ii) 為護老者提供培訓活動/支援服務。
3 言語治療服務包括言語治療師為有吞嚥困難、言語障礙及讀寫障礙的年長服務使用者提供的言語評估及治療。言語治療師提供服務期間應與服務使用者及/或護老者及專職醫療人員緊密合作。
4 有需要的護老者指正在照顧體弱長者(年滿 60 歲或以上行動不便、健康欠佳或患有認知障礙症等的人士)及有社交及情緒需要的人士,他們亦可能是殘疾、照顧責任沉重或高齡人士。
(k) 膳食服務
(l) 其他服務,例如護老者支援服務等
12. 服務營辦者可根據有關人士的需要提供一項或同時提供多項服務,並在有需要情況下提供資訊、指引及情緒支援。
13. 服務營辦者應視乎需要提供服務,並根據定期檢討結果停止為不再需要有關服務的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
14. 服務營辦者亦應靈活提供、安排或購買所需的其他服務(創新服務及/或增值服務),以提升服務使用者在家居環境中的生活質素。
15. 照顧認知障礙症患者時,服務營辦者應聘有曾接受特別訓練的員工與患認知障礙症的服務使用者溝通及處理其因認知障礙症引起的情緒及行為問題,例如脾氣暴躁、不切實際的恐懼、不停投訴、焦躁、四處閒🗎、攻擊性行為等。
提供服務規定
16. 服務營辦者須履行管理職務,包括與其他服務提供者(例如其他福利服務或醫療及健康人員)聯絡,統籌義工探訪及為服務使用者舉辦社交活動,保存服務使用者、服務要求及個案檢討的記錄等。為配合服務使用者的個別需要,服務營辦者須在與服務使用者預先安排及協定下,於周日、一般公眾假期及機構非正常辦公時間提供服務。膳食的餐單宜定期交由註冊營養師提供意見。
II 服務表現指標
1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以機構和地區為本的服務表現指標:
(A) 體弱個案服務表現指標
18. 服務營辦者須每季向社署提交下列每月數據,而有關數據將成為監察服務表現和持續改善服務質素的基礎:
(a) 因跌倒而受傷(瘀傷、出血和骨折等)的數目和百分比率
(b) 進入服務後,新皮膚受損的數目和百分比率
(c) 非計劃入院的數目和百分比率
(d) 意外離世的數目和百分比率
(e) 感染報告的數目和百分比率(眼部、泌尿系統和呼吸道等)
(f) 一個月內服務使用者體重下降超過 5%的數目和百分比率
(g) 服務使用者的受損程度由中度演變至嚴重的數目和百分比率
(h) 服務使用者達至先前受損程度(例如由中度受損回復至輕度受損)的數目和百分比率
(i) 24 小時緊急支援的來電數目
(j) 提供首次服務所需的平均回應時間服務量
19. 服務量指標應包括以下項目: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
1 | 已完成護老者需要年度覆檢 5(包括護老者壓力的危機評估)的個案百分率 | 95% | |||
2 | 一年內為護老者提供訓練/活動/計劃 6的數目 | 服務名額 | 訓練/活動/ 計劃數目 | ||
10 或 15 | 3 | ||||
20 | 6 | ||||
30 | 9 | ||||
40 | 12 | ||||
50 | 15 | ||||
60 | 18 | ||||
3 | 一年內為護老者提供認知障礙症照顧 2 到戶訓練的時數 | 每位服務使用者平均 1 小時 |
服務成效
5 護老者需要年度覆檢( 包括護老者壓力的危機評估)應在為個案制訂個人照顧計劃時進行並在其後每隔 12 個月覆檢一次。
6 訓練/活動/計劃包括: 滿足有需要護老者的身體機能/情緒/社交需要的輔導服務、轉介、個人或團體訓練、支援小組及計劃等。
20. 服務成效指標應包括以下項目: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護老者滿意有需要護老者服務 4 的百 | 75% |
2 | 服務使用者/護老者滿意認知障礙症 | 75% |
3 | 75% |
(B) 普通個案服務量
21. 普通個案指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的現有普通個案及於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收納的普通個案。
提供服務量單位的數目為:
服務 | 服務代號 | 量值 | 最低服務量單位 |
個人照顧服務 | PC | 3 | PC x 3 |
簡單護理服務 | NC | 5 | NC x 5 |
一般運動 | PE | 3 | PE x 3 |
一般家居或家務服務 | GH | 3 | GH x3 |
護送 | E | 5 | E x 5 |
照顧幼兒 | C | 3 | C x 3 |
日間到戶看顧服務 | R | 3 | R x 3 |
健康/安全 | H | 3 | H x 3 |
7 此服務成效的百分率應以評估護老者對有需要護老者服務滿意程度的問卷結果為依 據。
8 此服務成效的百分率應以評估服務使用者/護老者對認知障礙症照顧服務滿意程度 的問卷結果為依據。
9 此服務成效的百分率應以評估服務使用者/護老者對言語治療服務滿意程度的問卷 結果為依據。
購物及送遞服務 | PD | 3 | PD x 3 |
洗衣 | L | 1 | L x 1 |
膳食服務 | M | 1 | M x 1 |
其他服務 | OD | 1 | OD x 1 |
一年內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提供的服務量單位的總數目 | 合計 |
22. 服務量指標如下: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服務量議定水平的計算方程式 | 以機構和地區所訂立的 全年服務量議定水平及 參考水平 |
1 | 一年內在一個地區內提供的服務量單位總數 | 24,000 個服務量單位 x 於地區內原有的前家務助理隊的數目 + 200 個服務量單位 x 於 2003 年透過重整工作所獲分配的普通個案數目 + 2,000 個服務量單位 x 透過原址擴充工作所獲分配的組數 | 請參閱附錄。附註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服務量議定水平的計算方程式 | 以機構和地區所訂立的 全年服務量議定水平及 參考水平 |
2 | 在以上服務量標準 1 之中,一年內在地區內提供的個人照顧、簡單護理服務和一般運動佔總 服務量單位的百分 | 服務量標準 1 議定水平的 20% | 20% |
比率 |
附註: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須保持全年的服務量參考水平,即相等於 2005 年達至的實際服務表現(服務量)+ 2,000 個服務量單位 x 透過原址擴充工作所獲分配的組數。參考服務量水平下調至最接近的 1,000。
基本服務規定
23. 服務營辦者為服務使用者提供膳食服務時,須於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一時提供午餐;及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提供晚餐。
24. 對於體弱個案,服務營辦者應按照「服務使用者個人照顧計劃指引」(請參閱重整長者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的服務規格說明附錄 3),對個別服務使用者的服務需要和照顧計劃每年最少檢討一次,並因應轉變的需要提供服務。
25. 對於普通個案,服務營辦者應對個人的服務需要每半年最少檢討一次,以確保他們有持續服務的需要及符合資格接受服務。
26. 以機構和地區為本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的職員中必須要有註冊社工。服務營辦者可向合資格專業團體購買由言語治療師提供的專業服務。
質素
2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服務質素標準。
III 管理資料
28. 服務營辦者須於每個季度向社署提交下列每月管理資料。
(a) 已呈報的受傷職員的數目
(b) 職員的流動率
IV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29.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V 資助基準
3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31.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3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如適用),以及個別服務相關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33.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3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3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I 其他資料
36.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原址擴充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服務規格說明》、《重整長者社區支援服務計劃服務規格說明》中綜合
家居照顧服務隊相關章節,以及其申請文件中所載列的規定/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