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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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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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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 1 -
一、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4
二、 本计划的内容 5
三、 结论性意见 17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声迅股份/公司 | 指 |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激励计划 (草案)》/本计划 | 指 |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告的《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所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公司法》 | 指 |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北京声迅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法律意见》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 别行政区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F20210639 号
致: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声迅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声迅股份的委托,担任声迅股份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声迅股份本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同意声迅股份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声迅股份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其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声迅股份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xx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员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与声迅股份本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仅供声迅股份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本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 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 根据声迅股份目前持有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20915)并经本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声迅股份的住所为xxxxxxxxxxxxxx 0 x(xxx)0 x;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 8,184 万元;经营范围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的产品;制造、组装监控报警系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声迅股份系由 1994 年 1 月 28 日成立的北京声迅电子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关于核准北京 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1 号)核 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157 号)同意,声迅股份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声迅股份”,股票代码“003004”。
(三)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
具的关于 2020 年年度的《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永证审字
(2021)第 110017 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 2020 年年度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永证专字( 2021)第
310348 号)、声迅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并经本所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声迅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声迅股份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计划的内容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
本所认为,本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8 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84 万股的 1.69%,本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同时,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声迅股份 A 股普通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股本总额 的比例 |
xx | 财务总监 | 16 | 11.59% | 0.20% |
核心骨干(17人) | 122 | 88.41% | 1.49% | |
合计 | 138 | 100.00% | 1.69% |
2.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有效期是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项及第十三条的规定。
(2)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 终止实施本计划,未完成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本所认为,上 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
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 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i)公司定期报告公 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ii)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iii)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iv)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股票期权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股票期权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本所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5)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a)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b)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c)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d)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 行权价格和确定方法
(1)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21.40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21.4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的 75%:(i)《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即 28.53 元/股;(ii)《激励计划(草案)》
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28.41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股权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能力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拟以常规定价的 75% 作为行权定价方法, 即行权价格为每份
21.40 元。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本所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4. 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条件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i) 最近12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i) 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a)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b)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c)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 2021 年至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公司未满足该等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行权期 |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三个行权期 |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注:
1、上述业绩考核年度“净利润”为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下同。
d) 激励对象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个人上一 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标准系数 | 1.0 | 1.0 | 0.8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达成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上述关于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及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5. 实施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对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行权程序作出了规定。本所认为,该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6.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对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本计划的调整程序作出了规定。
本所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7.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说明,并列明了实施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所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8.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计划中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本所认为,该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为实施本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本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 本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自查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的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且认为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i)《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ii)《考核管
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iii)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因此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 本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声迅股份为实施本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 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 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4)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6)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本计划须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7)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8)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和公告相关信息。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本计划实施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计划尚需依法履行上述第 2 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四)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8 人,激励对象中高
级管理人员 1 人,公司核心骨干 17 人。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计划规定的考核期间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3.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认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了与本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计划的后续推进,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声明函,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均为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贷款担保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公司出具的声明函,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无需进行回避表决,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等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无需进行回避表决,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就本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未向本计划 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计划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应回 避未回避的情形;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季淑娟
承办律师:
赵明宝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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