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 卡 乙張
車隊管理系統服務 契約書
台灣順豐車隊管理系統服務契約書
立契約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由乙方提供甲方使用「車隊管理系統服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以下各項條款:一、 乙方提供甲方企業客戶「車隊管理系統服務」租賃方案如下:
(一) 硬體設備內容:
SIM 卡 乙張
設備 乙台
共 輛
各式車輛
1. GPS 車機,每式車輛乙方皆提供以下硬體設備 (必備)
(必備)
(二) 軟體服務內容:
1.車隊管理平台系統服務
2.平台登入帳號密碼六十組
(三) 合約期間:
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此約期內若新增車輛時,須按本約期內同時期滿,合約屆滿前一個月,若雙方無異議,可依原合約條件續約 1 年。
(四) 租金收費方式:
每車每月 100 元
每車每月 元
合約期間甲方須按月於次月十號前(遇假日延後一天)繳付下列租金費用 (單位新台幣,未稅):
1.GPS 車機設備
2.電信傳輸 SIM 卡
上述每月費用,以甲方下訂之裝機單所載全數車輛完工日起算,甲方應於次月 10 號(遇假日延後一天)繳付給乙方。乙方於完工當月xxxxx 00
x(遇假日則提前)開立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最晚須於次月 10 號(遇假日延後一天)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範例說明:3 月份租金費用,乙方最遲應於 3 月 30 日送出發票,甲方最遲應於 4 月 10 日(遇假日延後一天)完成匯款)
如甲方未依約定匯款,乙方得於書面通知甲方後逕自中斷服務並取回設備。
(五) 施工費用:
合約簽立後,乙方需備貨派工至甲方各站所裝設設備及拆裝車輛上之舊機 (包含甲方所合作的車輛外包廠商)。甲方須依施工進度支付乙方施工費用,費用(單位新台幣,未稅)包括以下項目:
上述費用,甲方應於次月十號前(遇假日延後一天)繳付給乙方。乙方於當
月 30 號(遇假日則提前)開立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須於次月 10 號(遇假日延後一天)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裝機完畢須於系統平台確認上線,並交付於驗收表與甲方指定之站所人員,並得該人員簽名驗收合格,才為完成裝機程序。
(六) 甲方繳予乙方之各項費用,皆應以匯款方式匯入下列指定帳號:銀行:
戶名:帳號:
(七) 違約條款:
1. 合約期間雙方皆應遵守本約內容,直至合約期滿。若甲方於合約期間提出解約,違約金計算則以實際剩餘未完成之租賃期數之月費加總計之。但,甲方於約滿 N 年(N 個月)後,若因故須提前解約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違約金。
2. 乙方如遇天災(地震、火災、風災、水災)或人為因素(機房斷電、設備
故障)造成車管系統平台中斷,導致甲方於無法於監控平台讀取車輛數據,乙方需於 12 小時內修復完畢,若無法修復完成,應按現有台數及
租金抵扣當月服務費,若達 24 小時仍無法運行,甲方有權進行解約,且不需支付任何違約金及拆機費。
3. 乙方出租於甲方之平台及設備,若非甲方不當使用或破壞,於租賃期內,有以下任一情況者,甲方有權進行解約,且不需支付任何違約金及拆機費:
a. 車輛管理平台:約期內平台中斷無法取數達 3 次。
b. GPS 車機設備:當月所有車輛累積故障數達 2 次。
c. 電信傳輸 SIM 卡: 當月所有車輛累積故障數達 2 次。
(八) 乙方安裝完成後因甲方之故要求拆裝機(車輛汰換),則拆裝機費用以上述 (五)項所述為計價之方式。
(九) 乙方提供甲方專用網域空間。
(十) 乙方提供甲方之管理平台車輛數據,需有效存放達 12 個月。
二、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之服務進行違法或有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活動,如有違反,甲方需自負完全責任,若對乙方造成任何損害賠償,應負責賠償乙方之一切損失。
(一) 甲方於使用期間若遇設備遺失、車禍損壞、泡水等,則須依照設備殘值賠償乙方。各設備殘值價格(單位新台幣,未稅)如下說明:
1.GPS 車機設備乙台
GPS 設備賠償費用 | |||
第一年 | |||
2.電信傳輸 SIM 卡 元/乙張(含遺失補發工本費與通信費)
(二) 甲方若因電信傳輸 SIM 卡遺失或甲方人員不當拆解設備取出門號造成門號電信費用超過預訂上限,則超過部分須由甲方負擔。乙方依甲方依求將 SIM卡之簡訊、通訊及小額付費功能關閉。
(三) 於合約期間內,如車機/設備發生問題無法運作,甲方應與乙方連絡(服
務專線),一般軟體技術問題乙方收到通知後須立即線上處理,如乙方判定為硬體設備故障時,則依甲方客戶車輛狀況約定於 2 天內完成修復(不含例假
日)。經檢查後如非天災或人為因素所致之故障,乃係設備或系統本身問題造成,則享有免費服務。如係天災或其他人為因素所致之故障,則不在免費服務之範圍,甲方須支付檢測派工費用每趟新台幣 元外,尚需負擔相關維修所需之材料、零件或設備費用(乙方費用視實際維修狀況報價)。
四、 甲方若有系統功能與報表客製化需求,乙方應與甲方協商規劃,並提供 折優惠報價。
五、 合約期間若甲方車輛有增加情形,乙方需比照本約內容提供服務及租金價格計算。惟,合約到期日皆須以本約為準。
(一) 乙方有義務免費提供甲方相關技術及使用諮詢服務,如有教育訓練之需
要,可來電洽詢預約。
(二) 乙、甲雙方不得未經另一方同意,將本契約服務相關資料及對方之營業資訊如:車隊數量、平台資料、站所資料、行駛軌跡、系統設備及功能、設備架構以及客戶夥伴等,以書面、影像或任何形式之方式透露給第三方。違者需付損害賠償之責任。
(一) 乙、甲雙方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異議或糾紛,同意依商業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 任何一方非經對方事前之書面確認同意,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方。
(三)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須修改時,得經雙方協議後以書面為之。
(四) 乙、甲雙方同意關於本合約法律關係所發生之爭執,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 本合約壹式貳份,由乙甲雙方簽署後生效,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簽約雙方代表人:
甲 方: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xxx
統 編: 28483484
地 址: xxxxxxxxxx 000-00 x 00 xx x: 02-66080066
乙 方:代 表 人:統 x:
x x:
x x:
x x x 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