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露宿者临时收容中心/宿舍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露宿者临时收容中心/宿舍包括临时收容中心及市区单身人士宿舍,是为露宿者、床位住客及无家可归的人,特别是年长、弱能或健康欠佳的人士,提供短期的住所。
目的及目标
于入住临时收容中心/宿舍期间鼓励入住者自我照顾及自力更生,亦会为他们提供辅导及指引,协助他们另觅长期居所。
服务性质
临时收容中心/宿舍的设施包括宿舍、客厅/饭厅、茶水间/厨房、洗水间、冲凉房、洗衣间及储物室。提供的服务包括:
a) 住宿(通常为期六个月);
b) 个人/情绪问题辅导,以及转介至合适服务(例如安排就业、经济协助);
c) 人际关系和基本生活技巧导向及训练;
d) 社交及康乐活动。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露宿者、床位住客及无家可归的人。如个别收容中心/宿舍的宿位供不应求,年长、弱能或健康欠佳的人士将获优先考虑。
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如符合下列条件,其申请将会受理:
a) 有自我照顾能力;
b) 无传染病;
c) 不会作出骚扰性行为;及
d) 入息水平相等于或低于公屋总轮候册的入息准则,正接受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人士将获优先考虑。
申请人可直接提出申请或经由社署/非政府机构个案工作员转介。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 80% |
2 | 一年内入住六个月后离开宿舍的平均比率 | 50% |
基本服务规定
⚫ 每日 24 小时服务,任何时候至少有一名员工在场;
⚫ 注册社工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