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JLXD2023-ZC501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车辆卫星定位智慧管理工程
采购编号: JLXD2023-ZC501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车辆卫星定位智慧管理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投标人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JLDL20230222011GKXM1-1;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备-[2023]-00088号;
2、项目名称: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车辆卫星定位智慧管理工程;
3、预算金额:69万元;
4、最高限价:69万元;详见采购需求;
5、采购需求:
标包 |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简要规格 | 最高限价 (万元) |
01 | 北斗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 | 套 | 209 |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 69 |
6、交货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特定资格条件: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公告期限截止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3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每天上午 8 时 30 分至下午 16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方式:供应商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3、CA 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 CA 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人注册,CA 数
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000-00000000;技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
4、投标人取得 CA 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 “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3年3月28日10时00分;
2、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五、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
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2、采购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六、其他补充事宜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按照财库 [2014]68号、[2017]141号、[2019]9号、[2020]46号、〔2022〕19号等文件要求落实。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xxxxxxxxxxxxx00000x联系方式:0431-807642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0000x 联系方式:0431-88704097
邮箱:0000000000@xx.xxx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鹿应佳
联系方式:0431-80764203
八、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
1、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2、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内容,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变更,均在网站发布,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LED屏幕为准。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总则 | ||
第 1.1 款 | 采购项目名称 |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车辆卫星定位智慧管理工程 |
第 2.1 款 | 采购人 | 名 称: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0 x电 话:0431-80764203 联系人:鹿应佳 |
第 2.2 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0 x电 话:0431-88704097 联系人:xxx |
第 3.1 款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无。 |
第 3.2 款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第 8.1 款 | 组织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时间: / ;集中地点: / 。 |
第 8.2 款 | 召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
第 9.1 款 | 分包 | √□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应满足下列要求:分包内容: / ; 分包金额: / ; 资质要求: / 。 |
第 10.1 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二、招标文件 | ||
第 11.1 款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三、投标文件 |
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本章正文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均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未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的,以本章正文内容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 13.1 款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第 14.2 款 | 非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 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项数之和≥10 项将导致无效投标。 |
第 17.2 款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无 |
第 17.3 款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样品提交的时间: / 、地点 / 。 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 |
第 18.1 款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 19.1 款 |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金额:12000 元 2.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3.投标保证金要求: (1)若采用银行转账、电汇形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在转账或电汇备注中标明标包号。 (2)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票据应由投标人基本帐户银行出具。票据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3)若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保函应采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4、采购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账户名称: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35980188000104096 |
第 19.6 款 |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 1、若采用银行转账、电汇形式,或者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已经入账,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电汇方式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此时投标人须提供: ①退款单位开出的财务收据(加盖财务章); 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标明行号及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请投标人将以上两项资料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装入一个信封中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2、若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或者采用支票、 汇票、本票形式未入账,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邮寄方式(默认顺丰快递)将保函或票据退还给投标人,邮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此时投标人须提供:收件人、收件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邮寄信息,请投标人将以上邮寄信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与保函或 票据一起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3、对退还投标保证金有不明事宜请咨询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 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 20.5 款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投标人应提交以下电子版文件: ①投标文件全本(与纸质版投标文件完全相同,含签字盖章)的电子文件(扫描成 PDF 格式)。 注:a. 投标人应将以上电子文件拷入 U 盘(自备)中,与投标文件统一密封并提交,在 U 盘的表面应显著标识投标人名称和所投标包号。 b.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命名规则: 标包投标文件-(投标人简称)其他要求:无 |
四、投标 | ||
第 21.2 款 | 封套上 应载明的内容 |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包投标文件(或开标一览表或投标保证金)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
五、开标和评标 | ||
第 27.1 款 | 资格审查标准 | (1)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 (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资格证明文件且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不存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第 28.1 款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4 人。 |
六、中标和合同 | ||
第 30.2 款 | 中标候选人并列时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按投标货物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技术得分也相等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第 30.3 款 | 中标结果公告媒体 |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
第 32.1 款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签约合同价(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千位);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 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第 33.1 款 | 签订合同 | x款修改为: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 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八.其他规定 | ||
第 39.1 款 |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
第 39.2 款 |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 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折扣比例 |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给予 3%的价格扣除;环境标志产品:给予 3%的价格扣除。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 39.3 款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10%的价格扣除。 |
第 39.9 款 | 所属行业 | 工业 |
第 40.2 款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20000 元。 |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事业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6“服务”是指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财库[2013]189 号)。
2.7“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
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以及合同款项支付具体规定。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3.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l)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
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以上信用信息查询的规定如下:
①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xxx.xxxx.xxx.xx)。
②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公告期限截止时间。
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投标人自行查询。
④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投标人通过查询渠道自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⑤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资格审查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5)未按照第一章“投标邀请”的相关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保密
5.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语言文字
6.1 招标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计量单位
7.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
8.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时参加,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现场考察的,不影响现场考察的正常进行。
8.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标前答疑会,澄清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答疑会后,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章第 12.1 款或第 12.2 款相应规定办理。
8.3 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参加答疑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现场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自己负责。
8.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任何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9.分包
9.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9.2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9.3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0.采购进口产品
10.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10.2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境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构成
1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方法及标准;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11.2 本章第 12.1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1.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本项目在相关媒体的公告动态。
12.2 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22.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或修改内容可
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资格声明
(2)投标人基本资格证明材料
(3)投标人特定资格证明材料
(4)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材料
(5)联合体协议书
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分项报价表
(6)商务和技术响应/偏离表
(7)货物说明一览表
(8)技术支持资料
(9)项目实施方案
(10)其他材料
(11)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13.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第一部分不包括本章第 13.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13.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第二部分不包括本章第 13.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14.响应与偏离
14.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 “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4.2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条款数之和)或范
围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或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相同内容的条款不重复计算项数。
15.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5.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满足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书。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16.2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开标一览表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应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合计一致。如果分项报价表中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在评标时不予核减。如果分项报价表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16.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人设定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如果设)在第一章“投标邀请”中载明。
16.4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 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
16.7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应符合本章第 23.1 款的相关规定。
17.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 投标人应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与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说明一览表。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制造商及原产地、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详细说明。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2)商务和技术响应/偏离表。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技术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对偏离的内容应作出详细的偏离说明。
17.2 投标人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标注“★”符号的条款)提供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3 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作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9.投标保证金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9.2 投标人未按照本章第 19.1 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3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购人如果按照本章第 18.2 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9.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终止招标的,对于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4)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对于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9.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4)不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9.6 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投标文件的编制
20.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0.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的签署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20.4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20.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采用左侧纵向胶装,书脊上应明确标注投标人名称和所投标包。
四、投标
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应另备一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封套中,采用票据或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票据和保函原件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 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投标文件的提交
2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投标邀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2.2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22.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2.4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章第 20、21 条规定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串通投标行为
24.1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并书面报
告本级财政部门。
2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和评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
25.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 22.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 22.2 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25.2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26.开标程序
26.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6) 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结束。
26.2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当场处理。
27.资格审查
27.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7.2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27.3 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将不进入评标环节。
28.评标委员会
28.1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审专家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8.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8.3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29.评标
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和合同
30.中标结果公告
30.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0.2 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30.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
(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 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4) 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 中标公告期限;
(6) 评审专家名单。
31.中标结果通知
31.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2.履约保证金
3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的金额、形式和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2.2 中标人未按照本章第 32.1 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签订合同
33.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3.2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3.3 中标合同将在本章第 30.3 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4.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35.投标人询问
35.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6.投标人质疑
36.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 本章第 36.1 款所称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6.4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6.5 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质疑函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6.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7.投标人投诉
37.1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规定
38.招标不足三家时的情况处理
38.1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38.2 属上款第(2)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9.政府采购政策
39.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3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4 投标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惠累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9.5 同一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39.6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9.7 符合本章第 39.1 款、第 39.2 款、第 39.3 款规定的,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享受政
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的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评审时不予考虑。
39.8 投标人应对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9.9 本招标项目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0.招标代理服务费
40.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应将此项费用摊入分项报价表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在分项报价中单列。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一次性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到采购代理机构。否则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0.2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第 2.1 款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分包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9.1 款规定 |
进口产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1 款规定 | ||
实质性要求的响应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 ||
非实质性条款的偏离项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款规定 |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6.3、16.4 款规定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7.2 款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8.1 款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1 款规定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20.1 款规定 | ||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20.3 款和 20.4 款规 定。 | ||
权利和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 | ||
其他 | 投标文件中没有提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第 2.2 款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30 分技术部分:40 分投标报价:30 分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第 2.3 款 (1) | 商务 评分标准 | 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满分 5 分) | 响应全面,全部符合,得 5 分;响应不全面或有不符 合的情况每有一项减 1 分,最低分为 0 分。 |
投标人的业绩 (满分 9 分) | 投标人提供 2020 年以来有与所投标包产品同类型的 经营业绩,具有 1 个同类经营项目业绩加 3 分,加满为止。(要求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售后服务 (满分 16 分) | 服务承诺中承诺系统出现紧急需要处理的情况,可在 10 分钟内响应,并在 4 小时内处理解决问题,重大事 故事件处理时间不应超过 24 小时的得 8 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承诺不得分。 | ||
包括针对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流程、应急响应措施、培训计划等方面来规划清晰、合理的服务方案。 方案考虑最全面,专业性、针对性及可行性强的得 8 分; 方案考虑较全面,专业性、针对性及可行性一般的得 6 分; 方案考虑有欠缺,专业性、针对性及可行性强较差的得 4 分; 没有售后服务方案的得 0 分。 | |||
第 2.3 款 (2) | 技术 评分标准 | 对投标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 (满分 15 分) | 以招标文件“采购人需求”部分为基准,技术参数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15 分,配置不详、技术参数不清 缺漏项、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而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没有提供的、有负偏离的,每处扣 2 分,扣完为止。 | |||
所投产品的质量、综合性能及易操作性 (15 分) |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货物说明一览表中提供的品牌型号、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来整体评价所投产品的质量、综合性能及易操作性: (1)所投产品整体质量、综合性能及易操作性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15 分; (2)所投产品整体质量、综合性能及易操作性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10 分; (3)所投产品整体质量、综合性能及易操作性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5 分; (4)无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的不得分。 | ||
供货组织方案及技术服务方案 (满分 10 分) |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编制供货组织方案及技术服务方案,应包括: (1)供货组织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安装调试方案、项目验收计划、伴随服务最完整、可行、有效的计 10 分; (2)供货组织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安装调试方案、项目验收计划、伴随服务较完整、较可行、较有效的计 8 分; (3)供货组织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安装调试方案、项目验收计划、伴随服务不够完整,不太合理的计 6 分; (4)无供货组织方案及技术服务方案的计 0 分。 | ||
第 2.3 款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调整 |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投标人须知第 39 条规定进行价格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 |
投标报价得分 (满分 30 分)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调整/投标报价调整) ×100×投标报价得分权重。 | ||
第 2.3 款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第 7.5 款 |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 得分相同时,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的规定 |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
第 8.1 款 | 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 直接确定中标人 | □ 是 □√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 名。 |
评标方法及标准正文
1.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并列。
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本章第 9.1 款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3.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4.1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澄清或者说明、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5.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视其为无效投标。
5.2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24.1、 24.2、24.3 款情形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其为无效投标,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4 投标文件报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7.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1)按本章第 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 (2)按本章第 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7.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7.3 投标人得分=A+B+C+D。
7.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7.5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7.6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本章第 7.5 款规定处理。
8.1 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综合评分相等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并列。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8.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9.1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9.2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本章第 9.1 款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本章第 9.1 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 投标人对本章第 9.1 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专用合同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收取发票后,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初步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 5.1 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及保修期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质量保证期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至货物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届满之日止。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国家、行业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
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3 保修期
在货物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
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在保修期内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取得相关操作资格,能够独立完成操作。
(5)甲方组织演练时,乙方应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不少于2次(含2次);
(6)专用合同条款与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指导费、乙方人员住宿费、餐饮费等一切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4.4伴随服务的期限:自货物交付之日起满两年为止。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实质性答复的,本合同15.1款“(1)”项中第“①”种方式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在此之后十日内乙方未能按照规定对甲方进行赔付的,甲方按照本合同21.2条规定方式解决问题。
(3)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同一件产品,同一部位或部件维修超过两次依旧影响产品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产品进行换新处理,如甲方在发出换新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实质性答复的,合同15.1款“(1)”项中第“①”种方式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在此之后十日内乙方未能按照规定对甲方进行赔付的,甲方按照本合同21.2条规定方式解决问题。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
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的供应过程或结果被投诉,甲方认为有必要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xxx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或暗示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21.争议的解决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第(2)款规定或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在诉讼中,甲方实现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1.4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未尽事项
合同未尽事项见专用合同条款。
25.合同生效
25.1 合同在乙方履约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5.2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日后失效,并在失效后 10个工作日内返还。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 1.1 条 | 甲方名称、地址 | 名称: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11855 号 |
第 1.2(6)款 | 项目现场 |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分局办公场所 |
第 5.1 条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交货地点: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分局办公场所 交货方式:由供应商负责将货物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 调试到指定地点并保证验收合格。 |
第 9.2(3) 款 | 响应时间 | 24 小时 |
第 9.3 款 | 产品保修期 | 一年 |
第 13.5 条 | 合同价款 支付方式和条件 | 付款方式: (1)财政付款: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2)买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买方自行支付/元。 付款条件:在签订合同后,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甲方支 付乙方合同价的 100%。 |
第 14.2(6) 款 | 伴随服务 | 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规定的内容 |
第 21.2 条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诉讼 □ 仲裁 |
第 24.1 条 | 合同未尽事项 | 双方友好协商 |
第三节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 (甲方)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项目名称:
(2)采购任务书编号:
(3)采购方式:
2.合同标的及数量: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3.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4.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1 交货时间:
4.2 交货地点:
4.3 交货方式:
5.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5.1 付 款 人:
5.2 付款方式:
5.2.1 财政付款: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5.2.2 买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买方自行支付 元。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
(7)招标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8.合同份数: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9.合同生效:合同在乙方履约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9.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9.2 合同订立地点: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 乙方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
附件一: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采购人名称):
履约保证金
鉴于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接受 (供应商名称,
以下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供应商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采购人和供应商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采购需求
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配备及技术要求》(JT/T 1402-2022)要求,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全局 209 台执法车辆配备支持北斗卫星定位、高清视频监控、远程语音对讲、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的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终端,实现对执法车辆的智能化应急指挥调度。现制定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如下:
一、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采购标的的名称、数量及技术规格要求标包号:第01包;
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69万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规格要求 | 单位 | 数量 |
1 | 北斗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 | 1.终端设备应支持 2.5 寸机械硬盘或固态硬盘存储,同时支持 1 张 SD 卡做备份存储,并具备存储单元保护锁功能。 2.终端设备应至少支持 6 路视频输入,4 路音频输入。为保证连接可靠性,视频接口应为航空头接口并直接镶嵌于主机上,不得通过接线的形式引出航空头。 3.终端设备应支持 4G 通信方式。 4.终端设备应符合 GB/T19056-2012《汽车行驶记录仪》、JT/T 79 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8 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要求;符合 JT/T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T/JLYSXH-2019》要求,具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5.终端硬件性能: (1)需至少支持 3 路后置 RS232 接口。 (2)需至少支持 6 路视频输入; (3)需至少支持 4 路音频输入; (4)需至少 1 路 MIC;1 路 CVBS 输出; (5)需支持一路前置 2.0USB 接口以及 DB9 接口,用来提取国标行驶记录仪数据; (6)需支持硬盘数据存储和 SD 卡xx;xxxx,xxxxxx; (0)主机工作温度-30℃- +70℃,存储温度-40 ℃ ~ +85 ℃,工作湿度 5%-95%无冷凝。 (8)需支持 1 路 IPC 网口。 (9)需内置打印机,可打印行驶记录仪数据; (10)需内置后备电源;锂电池容量不低于 3.7V 320mAh。 (11)需支持语音流量对讲功能。 (12)本地录像分辨率应支持 CIF、D1、720p 等格式, (13)终端内部应集成超级电容,具有异常断电保护功能,减少录像丢失;终端包括摄像头等配件在突然断电情况下可以持续工作保持 2s 以上视频存储; (14)主机支持 DC9-36V 宽电压输入,适用于 12V 和 24V 车辆; (15)视频数据应具有水印技术:防止数据篡改,保证录像的 真实性 | 套 | 209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规格要求 | 单位 | 数量 |
(16)报警记录:支持多路信号传感器,可记录紧急报警、越界报警、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多种类型报警事件; (17)定位天线和通讯天线应采用 FAKRA 接口,不易脱落具备更好的稳定性。 (18)终端应可接 ADAS 和 DSM 摄像头,BSD 摄像头,实现前向碰撞报警、车距过近报警、车道偏离报警、疲劳驾驶报警、分神驾驶报警、抽烟报警、接打电话报警,盲区检测等功能。 (19)应采用特殊处理方式处理文件系统,将录像文件加密,使之适应车载环境视频和数据文件的安全,需提供多媒体终端存储方法的专利证书。 6.配套软件功能 (1)可查看车辆实时状态及历史数据;实现远程视频监控、历史视频下载、回放,远程唤醒录像,远程报警及远程升级等功能;VOIP 语音对讲。 (2)支持 H265 视频压缩技术,可以大大节省存储空间和传输流量,提高在低带宽下的流畅性,相同场景下 H265 比 H264提高 20%~50%的压缩效率。 (3)应支持分段限速、夜间禁行和疲劳超速限速功能。 (4)应具备终端云守护监控系统功能,能实时监测主机运行状态,摄像头运行状态,存储介质运行状态,异常报警提示等。 (5)应具备运维管理云守护功能,支持终端设备批量自动升级 (6)应支持远程写入驾驶员身份识别卡数据,利于后期维护。 (7)应支持 2 个维护号码+1 个短信中心号码,利于后期维护。 (8)应支持多中心功能,可同时将数据上传到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 (9)终端应具备语音安装助手功能,利于终端前期安装以及后期维护。 (10)采用多媒体行驶记录分析软件,可以实现多路视音频同步回放,条件回放、字符叠加、地理信息和行驶记录叠加功能,事件分析和记录提取功能,存储视频转换和导出功能。 (11)终端应具备 TTS 语音播报功能。 |
三、采购标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交货地点: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分局办公场所
3、交货方式:由供应商负责将货物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到指定地点并保证验收合格。四、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验收标准;
2、车载终端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规范安装在执法车上。终端功能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在所提供的平台上能够正常查看、使用功能,并能够将车载终端数据报送给上级管理平台。
五、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1、对省执法局原有的公务车卫星定位终端进行调试,接入配套软件中,实现与购置的北斗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同平台数据传输、展示及日常管理。
2、售后服务要求:
(1)承诺如系统出现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可在 10 分钟内作出响应,并在 4 小时内处理解决问题,
重大事故事件处理时间不应超过 24 小时;
(2)15 个工作日完成遍布全省 9 个地市、50 个区县,所有车载终端的安装工作;
(3)制造厂商或中标人在本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售后服务网点;
(4)提供技术培训。
3、在产品技术规格要求中非实质性要求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如供应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与对应要求内容不符,视为无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对其进行扣分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包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声明
致: (采购人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我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全称为 ,注册地点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方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方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我方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3)与参加本采购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方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并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虚假,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基本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备注:(1)提供 2020 年-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公司成立在 2020 年-2022 年之间成立的,提自成立之日起至 2022 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2 年或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2)提供 2022 年 1 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文件。
(3)提供 2022 年 1 月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期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备注:提供具有履行本采购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投标人自行编写,格式自拟)。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名称)
本公司xxxx,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备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投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或者服务有专门行政许可规定的,应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否则,不需要提供。
三、投标人特定资格证明材料
备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1 款规定了特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应提供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否则,不需要提供。
四、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材料
备注: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3 款第(4)项”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3)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五、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致 (采购人):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或成交义务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全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名称: (全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
致: (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采购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以及电子版文件一份并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分项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见“开标一览表”。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投标人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投标人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① 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标包号 | ||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 ①(人民币元) (已包含价格折扣) | 大写 | |
小写 | ||
交货时间 | ||
交货地点 | ||
投标保证金 | □已提交 □未提交 | |
其他事项xx(如有): |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①投标报价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制件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制件
此处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制件
投 标 人: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 |
日 期: | 年 月 日 |
若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若采用支票、本票、汇票,票据原件单独提交,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如采用保函,保函原件单独提交,复制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采购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
称) 标包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①本页后须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分项报价表
标包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1 | ||||||
2 | ||||||
3 | ||||||
…… | ||||||
备注:
1、表中栏目“序号、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每个标包中的相应列内容填写。
①投标报价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六、商务和技术响应/偏离表
标 包 号 :
序号 | 招标文件中的内容 | 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 响应/偏离 | 偏离说明 | |
1 | |||||
2 | |||||
3 | |||||
…… | |||||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商务条款是指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2、技术条款是指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中的条款。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技术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对偏离的内容应作出详细的偏离说明。
①如果由于页码标注错误导致评审时不能在证明材料中查找出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数据时,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货物说明一览表
标 包 号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原产地 | 主要性能和参 数的详细说明 | |
备注:表中栏目“序号、货物名称”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每个标包中的相应列内容填写。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应包括设备主要构成部分的品牌、型号及性能,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①如有另页描述必须标注页码,如果由于页码标注错误导致评审时不能查找出相关内容时,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八、技术支持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7.2 款和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如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项目实施方案
备注:投标人应对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供货组织方案;
2、技术服务方案;
3、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其他材料
备注:1、提供投标人基本情况(公司简介):
文字描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服务理念、主营产品、技术力量等。图片描述:经营场所、主要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
2、提供第三章评标方法中可以加分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证明材料
备注: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投标人须知第 39.1 款规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应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复印件及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证明材料
备注: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投标人须知第 39.2 款规定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应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复印件及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备注: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投标人须知第 39.2 款规定环境标志产品的,应提供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复印件及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①如果投标人或投标产品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本部分内容不需要填写,且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4、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表
标包号: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1 | |||||||
2 | |||||||
合计 | |||||||
占投标报价的比例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1 | |||||||
2 | |||||||
合计 | |||||||
占投标报价的比例 | % |
备注: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 5“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3、栏目 8“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应分别填写。
4、未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投标人名称: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材料
1、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
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 ①,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
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备注: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全称)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