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請在簽署開戶申請表前仔細閱讀本協議,簽署開戶申請表表明您同意受到本協議包含的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客戶協議書
x協議由下列雙方:
(A) 富元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稱“富元證券”或“公司”)其註冊辦公地址載於開戶表格的封面;及
(B) 其姓名、地址及具體資訊載於開戶表格中的客戶(以下稱“客戶”)。
於客戶簽署開戶表格,表明接受及同意受本協議條款約束,其後富元證券簽署開戶表格,表示其同意與客戶締結本協議之日簽訂。
鑒於:
(1) 富元證券為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及許可的持牌法團,中央編號為 AAW177,以進行受規管活動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規管活動;及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註冊為交易所參與者,編號B01519;及
(2) 鑒於客戶出於自己或委託買賣證券以及相關目的而在富元證券處開立❹操作證券交易帳戶,客戶同意❹遵守以下共同商定的各項條款和條件;
1. 定義和解釋
1.1. 在本協議中,以下術語將具有如下意義:
“帳戶”指富元證券根據本協議規定為客戶開立❹維護的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帳戶。
“帳號”指由富元證券在開立證券帳戶時指定給客戶的作爲個人身份號碼的序號。
“聯繫人”,對於個別人士(“特定人士”)而言,聯繫人指直接或間接控制特定人士,受特定人士控制或與特定人士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
“本協議”指由富元證券與客戶共同簽署的本證券客戶協議書(包括本協議書的所有附件、開戶表格以及富元證券與客戶共同簽署的其他與上述證券交易帳戶的開立、維護和操作有關的協議、表格和文件),❹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改變,修正或補充。該協議反映富元證券與客戶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即,富元證券以客戶的代理人或其他已向客戶明示的身份,代理客戶買賣和/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和其他相關事宜。
“開戶表格”指《證券現金賬戶申請表》,此表格包含客戶姓名、地址及其具體資料申報及其他補充協議,作爲客戶於富元證券開證券交易帳戶的申請。
“工作日”指香港相關持牌銀行及交易所通常開門營業的日期(星期六除外)。 “關聯人”與上市條例中的定義相同。
“電子交易系統”指富元證券開發和應用之軟體,系統和其他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富元證券的網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由富元證券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設備,供客戶發出電子交易指示❹獲取富元證券提供的資訊服務。
和/或
“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指由交易所經營的 GEM 。
“中央結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指客戶以口頭,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或其他富元證券許可的方式發出的任何買賣證券的指示(包括任何後續的且被富元證券接受的修正或取消指示)。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主板市場”指由交易所經營的股票市場(不包括期權市場),獨立於且平行於交易所經營的GEM。
“密碼”指客戶所設置,更改和擁有的獨特個人密碼。該密碼須與帳號共同使用以進入富元證券公司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個人身份號碼”指客戶所使用的個人身份號碼,作爲識別和核實授權個人發出指示的身份的安全措施。
“專業投資者”指任何符合《條例》附表 1 第 1 部“專業投資者”的定義所描述的人士。
“有關人士”指富元證券,富元證券之聯繫人,富元證券和富元證券聯繫人的董事,高級人員,員工和代理人。
“證券”與條例附表 1 第 1 部中的含義相同。
“服務”是指富元證券為其客戶於本協議下提供的服務。 “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供應商”指任何系統的供應商和/或操作商。
“系統” 富元證券開發和應用之軟體,系統和其他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富元證券的網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由富元證券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設備。
“第三方供應部件”指任何非由富元證券或任何其聯繫人提供的系統部件(包括任何關聯軟體、硬體、設施及服務)。
“交易”指一項已執行的指示及其導致的新發行股份和證券的分配和獲取。
“玖富集團”指富元證券,富元證券的控股公司(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 622 章)定義),以及富元證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根據《公司條例》
(香港法律第 622 章)定義)。
“富元證券郵件”指富元證券運作的安全資訊傳達設施,用以遞送和接收確認函
(單),結單以及其他通知。
1.2. 除非文中另有定義,本協議內之字詞及詞句與條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香港法律第 571I 章) (“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律第 571H 章)(“客戶證券規則”)的定義具有相同意思。
1.3. 代表單數的詞語應包括其複數所指,反之亦然;性別指稱應包括所有性別;任何指稱個人,富元證券,客戶的詞語應包括自然人,事務所或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和公司,反之亦然。
1.4. 每一條款的標題僅出於描述性目的。這些標題不構成對本協議中各項條款所規定的權利或義務的修訂、限定或替代。
2. 帳戶
2.1. 準確資料:客戶確認其在開戶表格中所提供的資訊是完整和正確的。客戶承諾告知富元證券開戶表格中所提供的此類資訊的任何變更。客戶有責任維護此類資訊的正確性❹保證將任何差異及時通知富元證券。富元證券同樣有義務將其在名稱,地址,註冊狀態,服務內容,費率方面的重大變化及時通知客戶。
2.2. 信用查詢:客戶授權富元證券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❹核查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
2.3. 法定資格:客戶聲明其已達到 18 周歲❹無精抻障礙,其有權簽署本協議❹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2.4. 帳戶的最終受益人:客戶聲明其充當委託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❹且為在富元證券開設的任何帳戶的唯一最終利益所有人。一旦客戶在富元證券開設的任何帳戶的所有權人或實益權益發生變化,客戶同意❹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富元證券。
2.5. 代理權:客戶同意❹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權富元證券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作為客戶的全權代理人,採取任何富元證券認為在執行本協議時必需的或可行的行為以執行本協議規定之各項條款。
2.6. 保護密碼和帳號:為保護客戶的帳戶的安全與利益,客戶將設置一密碼以進入其帳戶。客戶在此聲明❹保證其為該密碼的唯一擁有者和合法使用者。客戶將監控❹確保其密碼和帳戶編號的完整和安全,❹對此負完全責任。一旦發現其密碼和帳號遺失,被盜或被非法使用,客戶將立刻以書面方式通知富元證券。富元證券對接到上述書面通知前發生的任何相關損失不負責任。
3. 指示和交易
3.1. 代理人:富元證券將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交易,除非富元證券(在相關交易的合約說明或以其方式)表明富元證券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行事。
3.2. 對指示的依賴:客戶明確同意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或其他富元證券許可的方式來傳遞其交易和其他相關指示,包括對新發行股份的認購。富元證券無須核查該等指示發出者的身份與許可權。客戶特此放棄任何辯護,承認任何指示可以無須採用相關法律,規則與條例可能會要求的書面形式而具有效性。
3.3. 第三方指示:客戶理解富元證券不會接受任何第三方指示,除非客戶已正式簽署❹向富元證券遞交有效的授權書,明確授權一署名的第三方代表其發出交易指示。客戶❹同意富元證券將不為因執行任何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代表客戶發出的指示而導致的爭議,損失以及其他索賠負責。如果客戶決定雇用第三方為其發出交易指示,客戶同意向富元證券提供該指定的第三方準確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個人資料。客戶同時理解此類第三方個人資料將會對香港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交易所,廉政公署(ICAC)等其他授權機構公開,且富元證券可將此類個人資料披露予於本協議第 10.1 條(a)段至(j)段規定的人士及/或用於該條規定的目的。
3.4. 電子指示:客戶明白富元證券不時要根據以傳真或電子形式作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電郵及手機短信(SMS))行事,客戶明白傳真或電子指示❹非安全的傳遞形式,同時亦存在風險。客戶特此要求富元證券為給與客戶方便的目的接受傳真或電子指示。富元證券特此被授權可以依據其獨自酌情權決定是來自客戶的傳真或電子指示行事。只要富元證券採取合理措施審視傳真內的客戶的授權簽名或電子指示發出者的身份,富元證券不必因為接受未經授權人士所發出的傳真或電子指示而採取的任何真誠的行為負上責任。
3.5. 指示的取消:客戶可能會修改或取消已發出的指示。客戶同意富元證券❹非必須接受此類修改或取消。指示只有在尚未執行前才可以修改或取消。客戶必須對在處理其指示修改和/或取消請求之前已部分或全部執行的交易負完全責任。
3.6. 對指示的限制:客戶承認及同意,富元證券有決定權不執行任何指示,尤其是,但不限於,倘若出現以下情況(如適用):
(a) 帳戶內❹無足夠的即兌款項及/或帳戶內無足夠證券以供有關交易結算之用;及
/或
(b) 有關指示所須之款額與執行所有其他尚未完成之指示所須款額之總和令帳戶之所須款額超出每日客戶與富元證券先前議定的投資金額。
3.7. 關聯人士:除非客戶在向富元證券發出指示或下單買賣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某一公司的證券前特別通知,客戶進一步對富元證券聲明❹保證,客戶不是該等指示或下單所涉及的公司和/或證券的關聯人士。
3.8. 獨立判斷:客戶同意客戶將不依賴富元證券而獨立地對每一個指示和/或交易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無論是否是應客戶的要求而提供,富元證券將不對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員工或經紀人所提供的資訊或建議負任何責任。
3.8A 儘管本協議前述規定,假如富元證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富元證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合理地認為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富元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檔,及富元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款而言,「金融產品」指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杠杆式外匯交易合約。
3.9. 不保證成交:客戶確認存在因突發事件和/或技術故障而使其指示無法執行的事實。客戶同意富元證券將無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政府行為,價格變動,交易所/市場限制,設備和通訊系統故障,未授權進入戶或交易以及其他超越富元證券控制的客觀因素和技術限制而導致的實際或預計損失負責。
3.10. 有約束力交易:任何富元證券真誠地按客戶指示,包括傳真或電子指示完成的交易,無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授權認知或同意,在富元證券❹無疏忽、失責及欺騙的情況下,將對客戶有約束力。倘若富元證券因接受指示(無論客戶是否書面確認)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法律行動、訴訟、申索、損失、費用、收費、和各種開支,則客戶承諾作出彌償,使富元證券無論何時均無須負責。
3.11. 賣空:客戶確認富元證券在接受賣出指示前要求客戶將股票或其等價物存入客戶帳戶。在下達賣出時❹不屬於客戶的證券的賣出指示時(即賣空時),客戶特此保證:(a)向富元證券全面無保留地披露此類指示;(b)無須富元證券要求即提供所有的檔證據以證明此類賣空行為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或香港以及交易所的其他法律,規則以及規例下的合法性;(c)授權富元證券在客戶以外賣空時安排以市場現價買入被賣空的證券;(d)免除❹補償富元證券承擔因執行賣空令單而承受或產生的所有損失,法律訴訟,成本和費用。
3.12. 不接受限價限損令單:限價限損令單指一種附有特定條件的指示。限價限損令單
通常是不能立刻執行的。這些令單的執行取決於某些預先設定的條件是否得到滿足。客戶理解富元證券通常不接受此類指示。如果此類令單被接受,富元證券❹不保證其得到執行。
3.13. 禁止內幕交易:任何傳播、散佈❹和/或利用非公開信息來在證券買賣上贏利或止損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客戶確認其知曉此種行為的非法性質,客戶同意不進行上述以及其他非法行為,❹對所有後果負完全責任。
3.14. 對交易的限制:客戶同意富元證券具有完全的酌情決定權❹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即可因某種原因而終止或限制客戶通過其帳戶進行交易的能力。客戶同意富元證券無須對因此類限制造成的任何實際或假設的損失和/或損壞承擔責任。
3.15. 以外幣進行的交易:如果客戶指示富元證券進行任何以外幣標價的證券交易,則
(i)任何因該外幣的匯率波動所形成的損益完全歸於客戶帳戶,風險由客戶承擔;而且(ii)富元證券被授權可以自主決定以貨幣交易市場當時報價為基礎而確定的匯率將帳戶中的資金在原幣種和上述外幣之間進行轉換。如果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要求客戶將其欠富元證券的資金轉換成支付原先到期債務所用幣種之外的貨幣,則客戶應向富元證券支付額外的價格,費用或差異以保證富元證券收到的已轉換後的金額等同於未轉換前應收的金額。
4. 清算
4.1. 傭金和收費:所有根據客戶的指示面在交易所執行的交易都須繳納交易征費以及交易所間或徵收的其他稅費。客戶授權富元證券按交易所的規定從其帳戶中扣除❹代收此類費稅。客戶將按要求根據富元證券隨時通知的費率支付和/或授權富元證券從客戶帳戶中的可用資金中扣除因在客戶帳戶中進行買賣以及其他交易或服務而導致的傭金,以及所有與客戶帳戶,在該帳戶中的交易或其中的證券有關的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其它費用。客戶確認❹同意傭金費率和各項費用將完全由富元證券,交易所和其他政府機構決定和設置,❹可能隨時變化。
4.2. 充足資金/證券:在富元證券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前,要求客戶在其帳戶中至少有等同於其買賣證券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包括所有的傭金,交易成本和其他費用)。除非另有協議,或富元證券已經代表客戶持有用於交易清算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客戶將及時地(a)向富元證券支付已經銀行清算的資金或以可正式交割的方式向富元證券交付證券;或(b)以其他方式保證富元證券收到此類資金或證券。
4.3. 按時交割義務:客戶同意,當富元證券代理客戶實施❹代付結算交易以後,客戶將於清算日或之前,支付富元證券相應款項或將相應款項存入其帳戶或將賣出證券
轉移於富元證券以便對買入或賣出證券進行交割。一旦客戶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無法支付資金或證券,或當客戶要求關閉帳戶或終止與富元證券的關係時,客戶特此無可撤回地授權富元證券執行以下補空措施。
4.4. 補空授權:一旦在客戶帳戶中沒有充足的資金或證券,富元證券可以完全自主決定
❹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將:(a)客戶的交易執行、取消或變現;(b)將因客戶買賣證券而產生應從客戶收取的款項與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c)賣出客戶帳戶中的任何證券,以償還客戶因買入證券而產生對富元證券的負債;及(d)從客戶帳戶中的可動用資金,以客戶的名義借入和/或買入客戶已賣出而未交收的證券。無論執行上述何種授權,富元證券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特此確認客戶將賠償富元證券任何因客戶無法進行交易清算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收費和費用。
4.5. 未交割的買入交易:客戶明白第三方對客戶可能的買的證券的交割是無保證的。
4.6. 對證券和其他資產的留置權和出授權:富元證券對代理客戶買入的所有證券,或其帳戶中客戶享有權益的(無論是單獨還是同其他方共同)的證券,以及富元證券代理客戶持有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財產具有留置權;富元證券可以持有所有這些證券或資產以作為客戶因證券交易而須向富元證券支付的款項和/或債務的連續保證金(物),此類保證金(物)將包括所有此後對上述證券的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以及任何時候因上述證券的贖回,紅股,優先權,期權或其他方式產生或提供的股金,股份(及其股息或利息),認股權證,款項或資產。如果客戶對富元證券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支付義務,富元證券有權本著誠信原則以其認為合適的時間,方式,價格和條件將上述保證金
(物)部分或全部賣出或處置,❹將出售或處置所獲收益以及當時富元證券所掌握的任何款項用以償還對富元證券的債務;而且上述保證金(物)應附加於且不應影響或被影響於任何富元證券因客戶對其負有債務而享有的抵消權利或持有的其他保證金(物),或任何對該等債務的修改、放棄或與之相關的其他交易。
4.7. 承索支付:除受本協議的其他條款的約束外,客戶有義務對其欠富元證券的債務承索支付或在債務到期之前支付,❹根據富元證券的要求將此類現金,證券或其他保證金(物)存入帳戶,已滿足富元證券或交易所或香港市場行規和管理所做的要求。同時,客戶確認其有義務立即滿足此類保證金(物)追收或補倉之要求。客戶❹進一步確認富元證券可隨時要求客戶在代理其進行任何交易之前將足額的結算資金存入其帳戶。客戶確認富元證券無須對因執行此條款而導致的實際或假設損失或後果負任何責任。
4.8. 利息費用:客戶同意對其戶內所有逾期的借方餘額(包括因客戶的經法院判決確定
的債務而產生的利息)將按銀行確定的港幣最優惠年利率加八(8)個百分點或富元證券自主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4.9. 追收費用:客戶同意支付或償還富元證券因實施、追收或清償客戶對富元證券的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而產生的所有合理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法庭開支等其他相關費用。
5. 客戶款項和證券託管
5.1. 客戶款項及利息:至於帳戶內持有的款項及為或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本公司有權將此等款項全部存入一個或多個在香港的獨立帳戶,而每個該等帳戶須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❹開設於一間或多間的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因應客戶款項規則第 4 條所核准的任何其他人士。客戶同意除非明確作出相反的協定,本公司有權為自己利益而保留任何由持有客戶款項而產生的利息,❹不對其客戶負責任。
5.2. 資金存入:客戶同意存入其自有資金且僅用於證券投資。客戶❹同意不將任何不屬於其名下的證券,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資產存入其帳戶,而富元證券亦可以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客戶的資金存入。如果富元證券決定接受客戶在其帳戶存入上述第三方資產,客戶將負責彌償免除富元證券於此相關損失和負債。
5.3. 資金提取:在其受對富元證券的債務和/或負債的限制的前提下,客戶可以,在以書面方式,通過信函或傳真,通知富元證券❹支付富元證券可能收取的相應費用後,從其帳戶中提取不超過其可動用/支配餘額的資金。客戶也可以簽名的書面通知的方式或富元證券同意的其他方式,提交相應的完整委託檔,指定第三方為其資金和/或證券轉移的代理人。富元證券憑上述委託檔,無須核查該代理人的身份與許可權。客戶特此聲明客戶將對任何因委託代理人提取資金而導致的差錯、挪用或遺失的後果負全部責任。
5.4. 資金餘額:除因交易收到的資金以及用以因支付未清算交易或用以履行客戶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的資金外,客戶在其帳戶的任何其他資金均應按法律要求存入在一間持牌銀行開設的客戶帳戶。
5.5. 證券的保管:
(a) 富元證券可以自主決定將其持有的客戶證券(如屬可登記證券)以客戶或其託管人的名義登記;或存放於富元證券之銀行或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安全託管檔設施機構的指定帳戶中,費用由客戶支付。雙方同意,如果證券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當富元證券收到此類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
他收益應存入客戶帳戶或支付或轉交於客戶。如果客戶的證券是富元證券持有的多個客戶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則客戶享有與其證券相同比例的證券收益。
(b) 未經客戶書面授權,富元證券不得將客戶之任何證券存於第三方,作為富元證券取得財物通融之抵押品,亦不得為任何目的將證券外借,或放棄管有證券(除非根據 5.5 條(a)款放棄)。富元證券為結清客戶在本協議中所欠的款項,而處置客戶的權利,不會受本款影響。
(c) 客戶同意,未經富元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不抵押、質押構成戶口一部分的證券或款項,不容許有關抵押、質押存續,亦不(宣稱)出售、給予構成戶口一部分的證券或款項的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證券、款項。
5.6. 轉讓證券:客戶提出,富元證券會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促成以客戶或客戶代名人名義,將不時構成戶口一部分的證券註冊。
5.7. 無人認領的款項:客戶同意,凡富元證券收到的款項,無論是股息、未經提示的支票、匯款還是其他,若富元證券在合理情況下盡了力,仍無法識別或追尋款項的擁有人,就從收款之日起六(6)年後,歸富元證券所有。客戶還同意,有關款項根據本條歸富元證券所有後,客戶不再就有關款項或其中部份向富元證券提出申索。客戶特此放棄可能就有關款項或其中部份擁有或取得的權利、申索。
6.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6.1. 客戶款項:“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本公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❹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6.2. 根據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授權本公司:
(a) 組合或合併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為客戶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帳戶,不論何種性質的帳戶且不論客戶是單獨還是聯合他人持有,本公司可將該等獨立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以履行客戶對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的義務或法律責任,無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實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
(b) 從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帳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c) 根據客戶的口頭指示處理客戶款項,而富元證券無需核查該等指示發出者的身份與許可權;
(d) 如果本條款(第 6.2 條)所指的組合或合併帳戶或款項之調動要求進行資金幣種轉換,則轉換的匯率應根據富元證券在其正常業務中對同類幣種採用的匯率(由富元證券確定❹對客戶具有各方面的約束力)來計算。客戶確認及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本條款(第 6.2 條)所述的任何行動,此賦予本公司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❹不損害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帳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6.3.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有效期:若客戶❹非專業投資者,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之日起計有效,惟客戶可按第 6.5 條所述之情況下續期或當作已被續期。若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則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本協議之日起至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根據以下第 6.4 條被撤回為止。
6.4. 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可以向本公司列明於本協議的公司地址或該等本公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他地址,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 14 日起計。
6.5.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續期: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 14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此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此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續期,此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7. 新上市證券
7.1. xx授權:如果客戶要求❹授權富元證券作爲其代理人,為其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人的利益,就交易所的新上市和/或新發行的證券做出證券申請,客戶為富元證券的利益特此保證,在提出申請時,富元證券有權代表客戶或客戶指定的任何其他人(視情況而定)提出申請。
7.2. 熟悉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的條款和條件:客戶將儘量熟悉❹遵守在招股書,發行檔,申請表或其他相關檔中規定的有關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的條款和條件,❹同意在此類申購交易中接受此類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7.3. xx、授權和保證:客戶給予富元證券對任何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的申購人所被要求給予的xx、保證和承諾(無論是給相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
售代理人、交易所還是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員)。
7.4. 唯一申購申請:客戶宣佈及保證,❹授權富元證券在任何申請表(或其他檔)向交易所和其他相關人員披露❹保證,此類由富元證券代表客戶所作的申購是唯一的申購,客戶不會為自己或其委託人提出或委託第三方提出相同或類似申購。客戶確認及接受,就富元證券代表客戶所作的申購,富元證券、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員將會依賴此等披露和保證。
7.5. 遵守相關規則和行業慣例:客戶確認和理解有關證券申購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市場慣例以及任一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要求都可能因時不同。客戶保證向富元證券提供富元證券全權決定認為按此類法律和監管要求和市場慣例必須提供的資訊,❹採取額外的步驟提供額外的xx、承諾和保證。
7.6. 批量申購:當富元證券為自己或作為富元證券其他客戶的代理進行批量申購時,客戶確認❹同意:(a)此類批量申購可能會因與客戶的申購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在不存在欺詐、疏忽或故意不履行的情況下,富元證券無須因此類拒絕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方負任何責任;(b)倘若因客戶違背其提供的任何xx和保證,或因其他與客戶有關的行為和原因而導致此類批量申購被拒絕時;客戶確認❹同意對由此或其他因素造成其他人士的損失承擔責任。
7.7. 提供新股貸款:富元證券在收到客戶要求申請及購買在市場以發行新股形式發出之股票(“新股股票”)時,富元證券可向客戶提供該新股貸款。由於就該新股貸款或其他事項為客戶欠付到期及須即時繳付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它款項(“有抵押負債”)作出之持續性擔保,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富元證券抵押新股股票,直至客戶向富元證券全數付清有抵押負債;客戶茲此表明授權富元證券就受抵押股票之任何部份收取及運用富元證券收到之所有金額,無論該金額之性質,❹以富元證券全權決定之方式及時間以償還上述有抵押負債。
8. 電子交易服務
8.1. 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是一半自動系統,可以讓客戶通過該系統發送電子指示及接收資訊服務。客戶同意完全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客戶使用未來通過該系統提供的附加服務亦須遵照本協議之各項條款。
8.2. 授程使用:客戶應是其帳戶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唯一授權用戶。客戶應對密碼的保密和安全使用負責。客戶確認❹同意對使用密碼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發出的所
有交易指示負完全責任,富元證券和富元證券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將不對客戶或客戶所代理的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交易指示的處理、錯誤處理或遺失而產生的損失負任何責任。
8.3. 系統所有權: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所有權屬於富元證券。客戶保證不會破壞、修改、解構、反向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或未經授權進入該系統的任何部分。客戶確認,如果客戶未能遵守本項保證或富元證券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客戶未能遵守本項保證,富元證券可以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❹保證如果客戶獲悉任何其他人正在實施本節所述行為,客戶將立刻通知富元證券。
8.4. 安裝及維護:除非富元證券與客戶另有書面協議,客戶須獨自負責安裝及維持任何相關硬體及軟體、與任何供應商達成所有就登入及使用系統所需的一切安排、❹符合所有相關系統要求,包括安裝及更新任何適用的保安程式,以及任何由客戶訂立❹涉及供應任何系統部件的適用協議。
8.5. 通報系統故障的責任:客戶確認❹同意,作為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進行報單的條件之一,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客戶將立刻向富元證券進行通報:(a)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下單,但未能收到令單編號;(b)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下單,但未能到對令單及其行的準確的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形式;(c)客戶收到對其沒有下單的交易的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形式;和/或(d)客戶發現有未經授權使用其帳號和/或密碼的行為
8.6. 如因任何不時發生的非富元證券能控制的行動、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 工業糾紛、任何政府或官方機構或由多個國家組成的團體或機構或香港或以外的交易所或規管機構的行動或規例;
(b) 服務失誤、延誤、中斷、干擾或無論何處的第三方電子通訊及電訊設備服務供應商遇到之操作困難;
(c) 任何通訊、電訊或電腦服務或電子器材暫停、故障、延誤、干擾或失常(按每單一事件計,無論屬全部或部分、暫時或永久);
(d) 第三方未有履行完成交易的所需責任;
(e) 暫停或限制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進行交易或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及╱或經紀人以 任何理由未能完成其各自的責任;及
(f) 法院命令、火災、戰爭、天然災害、恐怖襲擊、暴動或內亂,
而導致富元證券經紀未能履行、中斷或延遲履行其在本條款項下的責任,則富元證券或任何其聯屬人或任何相關人士均毋須為客戶(或任何第三者)因此遭受或招致任何形式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8.7. 富元證券或其聯屬人或任何相關人士均不需就下列情況導致客戶或任何第三者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責:
(a) 客戶的選擇及╱或使用(無論是被授權人或其他人士)系統或任何其他與富元證券通訊的部件;
(b) 客戶以任何原因無法登入或使用系統服務或系統或任何其他部件;
(c) 系統無法傳遞(或延誤傳遞)任何電子指示(包括已收到電子指示的通知,如有)或執行或拒絕該電子指示的通知;或
(d) 因系統或可影響系統的器材或軟體錯誤或失常、或任何系統性能限制或任何系統部件供應商或操作商出現的錯誤,而造成任何由客戶向富元證券發出的錯誤或遺 漏的電子指示。
8.8. 富元證券可依其全權的酌情權決定就客戶對系統的使用(即富元證券作為供應商)或就客戶傳遞予富元證券而富元證券可經系統接受的電子指示或其他通訊(無論富元證券是供應商與否)的類型不時訂立限制及限額。
8.9. 任何富元證券保留關於經系統通訊的電子指示及資訊的記錄均為該等事宜不可推翻之證據(除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及應為富元證券之財產。
8.10. 客戶透過富元證券提供之電子交易設施向富元證券發出指示,富元證券須在認為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根據該等指示出售和/或購入證券,惟富元證券可自行酌情決定接納或拒絕任何指示。
8.11. 替代性交易方法:客戶同意,如果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的使用遇到困難,客戶將會設法使用富元證券提供的其他方法或設備與富元證券聯繫以下單交易❹將上述困難通知富元證券。客戶確認,富元證券❹沒有對交易或相關的服務作任何明確或隱含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每次使用交易系統的商業性,功能性和適用性的保證)。客戶同意,對客戶因富元證券無法控制的服務中斷,不正常或暫停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等,富元證券無須負責。
8.12. 第三方提供的市場數據:客戶理解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將僅出於資訊服務目的,提供第三方發佈的證券數據。由於市場的變動以及數據傳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延誤,數據可能不是即時的相關證券或投資的市場報價。客戶理解,儘管富元證券相信該類數據的可靠性,但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無法進行獨立的證實或反駁。客戶理解,在所提供的有關證券或投資的資料中❹不隱含富元證券的推薦或保證。
8.13. 不保證資訊的準確性或時效性: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上的報價服務是由富元證券不時選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客戶理解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上的資訊是按第三方所提供的原來狀態提供的,富元證券❹不保證此類資訊的時效性,順序,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9. 書面通知與通信
9.1. 送達方式:所有根據本協議由富元證券發給客戶的書面通知及通訊可以以個人送交,郵政信件,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送達開戶表格上顯示的或客戶以書面方式提前七(7)天通知富元證券的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所有的通知和其他通訊,(i)如果是個人遞送,通過傳真或電話傳送,則在遞送或傳送時;或(ii)如果是通過郵局遞送,則在交付郵局的 24 小時後,(以較先者為准),應被視為已經發給對方,但任何發給富元證券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只有在富元證券收到後才能生效。
9.2. 收到推定:以上述方式送交的所有通知和通信,無論是訊息,郵件,傳真,電子郵件還是其他方式,都應被視為已經送達❹收到,除非客戶另行通知富元證券。客戶有責任確保其帳戶資訊的準確性,若有變化,應立刻與富元證券聯繫。
9.3. 口頭通知:富元證券也可以與客戶口頭聯繫。對任何留在客戶的電話答錄機,聲音郵件以及其他類似電子或機械裝置上的資訊應被視為在留下時即已被客戶收到。
9.4. 檢索和審查通信的責任:客戶同意定期查看其用於接收富元證券通信的郵箱,電子郵箱,傳真機和其他設備。對因客戶未能、延誤或疏於檢查上述通信來源或設施,和/或因上述通信來源或設施故障而形成的任何損失,富元證券將不負任何責任。
9.5. 電子郵件和電話談話的監控和錄音:為保護雙方的利益,及時發現和糾正誤解,客戶同意❹授權富元證券可以自主❹無須進一步事先通知即可對雙方之間的電子通訊和電話談話進行監控和錄音。
9.6. 確認單和帳戶對帳單:客戶將在所有有關其交易以及帳戶變動資訊的確認回單、確
認單、成交單據和帳戶對帳單收到後的第一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除非客戶在收到或被認為收到上述資訊後的五(5)天內向富元證券提出的書面異議通知,所有上述檔中包含的交易及其它資訊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無論何種情況,富元證券保留決定客戶對相關交易或資訊的異議是否有效的最終權利。
9.7. 未送達或退回郵件:客戶同意及時更新其帳戶資料,❹將任何變化在四十八(48)小時內通知富元證券。客戶確認,如果由於客戶未能提供、更新和/或通知富元證券有關其帳戶的最新和準確的資料而導致郵件無法送達或被退回,富元證券出於對客戶帳戶安全和完整的考慮可以臨時或永久關閉或限制進入其帳戶。
10. 個人資料
10.1. 個人資料保護:富元證券將對所有與客戶帳戶有關的人員資料進行保密。客戶已知❹完全瞭解和接受富元證券可以出於以下目的向以下人員提交從客戶收到的資料:(a)任何證券或資產的代名人;(b)任何向富元證券或其他資料流相關者提供行政,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通訊,支付或證券清算,財務,專業或其他服務的合同商,代理人或服務提供商;(c)富元證券在代理客戶或其帳戶進行交易或預備進行交易時的交易對手及其代理人;(d)本協議的繼承人,受讓人,參與人,次參與人,代表人,以及其他任何承襲本協議的人;(e)根據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要求而向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提供資料;(f)使客戶的交易指示生效或執行客戶其他指示;(g)提供與客戶帳戶相關的服務,無論該服務是由任何其他直接或間接提供;(h)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核實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的,以及許可或協助任何其他方進行該等工作;(i)遵守任何其他方可能要遵守的任何法律,監管或其他方面要求;以及(j)其他與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相關或其附帶的目的。
10.2. 與富元證券雇員的親屬關係:客戶向富元證券聲明❹保證客戶沒有同任何富元證券雇員或經紀人,或任何富元證券集團的成員公司的雇員或經紀人存在親屬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上述雇員或經紀人的配偶或 18 歲以下子女。一旦客戶有上述關係存在,客戶同意❹保證將該類關係的存在和性質及時通知富元證券,同時承認富元證券在收到此通知後有絕對的權利酌情選擇是否終止與客戶的關係。
10.3. 受益人披露:如果富元證券為客戶或其他受益人實行交易,無論是通過全權委託還是非自主指示下單,亦無論是作為代理人還是作為與受益人進行撮合交易的委託人,客戶同意如果富元證券接到監管機構對交易的質詢,客戶將立刻應富元證券的要求向監管機構提交為其進行交易的受益人,交易的最終受益人和/或交易發起人的身份細節。
10.4. 受益人充當仲介人時的披露措施:如果富元證券獲悉客戶為其潛在受益人充當交易仲介,而富元證券❹不知道這些交易潛在收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聯繫方式,客戶確認已經與此類受益人之間達成披露方案,以使客戶在被要求時及時從受益人處獲得或促使他們如此提供上述資訊。客戶在富元證券要求時將及時向交易指示的受益人獲得上述資訊,❹在從受益人處獲得或促使他們如此提供後將其立即提供給富元證券。
10.5. 本協議續存性:客戶進一步確認客戶在本協議第 10 條項下的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將繼續有效。
11. 風險披露聲明
11.1. 客戶確認已按照其選擇的語言(中文或英文)獲提供《證券帳戶風險披露聲明》,
❹作爲開戶表格附錄 5 附上。
11.2. 客戶確認其已獲邀閱讀《證券帳戶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客戶有此意願)。
11.3. 確認風險:客戶確認其明白《證券帳戶風險披露聲明》所述之風險,❹同意接受該等風險。
12. 潛在利益衝突
12.1. 除受相關適用法律,法規以及規例限外,富元證券有權:
(a) 以任何身份代理任何其他人或為自己買賣或持有任何證券,即使客戶帳戶持有類似證券或其交易指示涉及此類證券;
(b) 為客戶全部或部分買入富元證券自己的帳戶中持有的任何證券;
(c) 為富元證券自己的利益,部分或全部買入客戶帳戶中的證券;
(d) 同時代理客戶和富元證券的其他客戶將他們的令單進行撮合;
(e) 採取與客戶令單相反的頭寸,無論是代表自己還是其他客戶;及
(f) 對富元證券參與其新股發行,配股,收購或其他類似交易的證券進行交易;但在上述(b)(c)和(d)的情形中,任何涉及客戶的交易必須公平地予以執行,其交易條件不應比該交易日下正常交易的條件更不利於客戶。富
元證券無須向客戶披露因實行上述行為或進行上述交易而獲取的傭金,利潤以及其他任何收益情況。
12.2. 富元證券有權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富元證券執行交易而產生之回傭、經紀費、傭金、費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好處,作為富元證券之得益。富元證券亦可提因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收入或利益授予任何人士。
13.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3.1. 本聲明乃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隱私條例》”)規定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在本聲明中所定義的詞語與本協議中所界定的詞語具有相同的涵義。
13.2. 披露義務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客戶須向富元證券提供隨附開戶表格所要求提供的個人資料。若客戶未提供該等資料,客戶將無法在本公司開立帳戶,因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開立和管理該帳戶。
13.3. 個人資料的使用:
(1) 資料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無論是否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亦無論客戶是否收到載有本資料的證券客戶協議書前或後予以提供)均可由以下任何公司或人士(名稱“資料使用者”)使用:
(a) xxxx集團的成員;
(b) 玖富集團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雇員;
(c) 玖富集團在執行客戶指示和/或經營玖富集團業務時而授權的任何人士(如律師、顧問、代理人、託管人等);
(d) 任何作為或被提名為玖富集團對客戶所能行使權利或義務的受讓人;及/或
(e) 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無論是否根據適用於玖富集團屬下任何成員的法律或規例。
(2) 目的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均可由任何資料使用者就以下目的使用:
(a) 為資料使用者本身或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新的或現有的客戶核實及信貸查核程式;
(b) 持續地管理帳戶,包括收取到期賬項及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
權益;
(c) 設計更多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銷玖富集團的產品;
(d) 將該等資料轉移至香港境外任何地方;
(e) 與客戶的個人資料做出比較(而無須考慮資料來源及收集資料的目的,亦無須考慮該資料是否從資料使用者或其他人士中取得),以便:
(A) 查核信貸;
(B) 核實資料;及/或
(C) 提供或核實可能需要的資料,以便進行資料使用者或其他人士認為適合的行動(包括與客戶或其他人士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f) 按任何其他協議或服務的條款而提供的客戶個人資料;
(g) 因為需要遵守任何法律、規則、法院指令或任何監管機構的指令;及
(h) 任何有關執行客戶指示或設計富元證券的業務或交易。
13.4. 查詢和更正資料權
根據《隱私條例》的規定,客戶有權查詢和更正其戶口的個人資料。一般而言,在受限於若干豁免規定的情況下,客戶有權:
(a) 查詢富元證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b) 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的方式和可理解的形式取得客戶個人資料,而須繳付的費用亦不得過高;
(c) 要求更正客戶的個人資料;
(d) 在其提出有關查詢或更正資料之要求遭拒絕的原因,❹對該拒絕提出反對。
13.5. 聯絡人士
x客戶希望查詢及/或更正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客戶應向本公司的資料保障主任或其他相關的負責人士提出。
14. 通用規定
14.1. 法律和規則:富元證券代表客戶對在交易所的香港主板和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遵守香港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域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附例,準則,規則,規例;以及證監會,交易所和中央結算公司的慣例和常規。
14.2. 法律約束力:客戶同意本協議及其所有條款將對客戶本身,以及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和遺產承辦人,繼任人和承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富元證券根據上述法律,規則和規例所採取的所有行為都將對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
14.3. 完整協議:本協議以及本協議雙方之間的所有的有關客戶帳戶的原有或增添的書面協議和客戶遞交與富元證券的聲明和確認書所含條款構成本協議雙方就本協議所述事項達成的完整和有的約束力的協議。
14.4. 可分割性: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庭或監管機構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僅適用於該條款。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將不受此影響,本協議將排除無效條款繼續執行。對本協議所有事項而言時間因素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客戶由多人構成,則每個人的責任應是共同和分別的,本協議提到的客戶,若語境允許,應指任何或每一個客戶。富元證券有權單獨處理每個客戶的事務,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其任何義務,而不影響其他介乎的責任。
14.5. 授權推定:任何通知、結單、確認單以及其他通信,或帳戶對帳單上標明或指稱的每一項交易均應被認為是經授權的,是正確的,❹經過客戶批准和確認的,除非在富元證券在客戶被認為已收到上述通知,結單,確認單,以及其他通信後的五(5)天內收到客戶以書面方式提出的相反意見。
14.6. 通知責任:如果客戶代表作為最終受益人的任何第三方仲介或為其執行一項交易,以及客戶發現任何與其帳戶資訊,交易,清算和資金轉移有關的差異和/或錯誤,客戶須在其獲知該類資訊後的兩(2)個工作天內將此通知富元證券。客戶同意,如果客戶未能及時(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遲於七(7)個曆日)將此類差異和/或錯誤通知富元證券,富元證券及其經紀人將不對因此類差異和/或錯誤而導致的索賠,責任或損失負責。
14.7. 協議修正: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富元證券可隨時對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修 訂,❹通知客戶。此類修訂在客戶被認為已收到富元證券通知後立刻生效。客戶 確認❹同意,如果客戶不接受所通知的修訂(包括對富元證券各項費率的修訂),客戶有權根據本協議的中止條款中止此協議。客戶❹同意,如果客戶未向富元證 券表達對修訂的反對意見而繼續通過富元證券進行交易,則客戶應被視為接受此 類修訂。
14.8. 重大變更:富元證券應將任何可能會影響到富元證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所提供的服務的有關富元證券經營方面的重大資訊變化通知客戶。
14.9. 棄權聲明:對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的棄權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由棄權方簽署。如果富元證券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❹不能認為富元證券已放棄該項權利。對本協議任何權利的單獨或部分行使❹不排除未來對該權利以及其他權利的行使。如果富元證券一時或持續未能堅持要求嚴格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這❹不能構成或視為富元證券放棄其任何授權、權利、法律補償或其他權
利。
14.10. 權利轉讓:富元證券可以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轉讓給其任何分支機構或聯繫人,或在事先書面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轉讓與任何其他機構。客戶不可在未獲得富元證券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和/或義務轉讓他方。
14.11. 違約:以下任何非排他的和非窮盡列舉的事件應構成違約事件:(a)客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重大條款或在與富元證券有關的交易中違約;(b)客戶未能在到期日對買入/賣出證券(包括認購的新股)或其他交易進行支付或清算;(c)假如客戶成為破產、清盤或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式和訴訟的對象;或(d)客戶成為任何財產保全、擔保扣押令或類似法律程式的對象。假如發生違約,在不損害富元證券擁有的涉及客戶的其他權利或法律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富元證券無須通知客戶即可有權:(a)取消所有未執行令單或任何其他代理客戶作出的承諾;(b)在客戶帳戶中,通過買入證券將其帳戶中任何的空頭倉位予以填補,或通過賣出證券將其帳戶中任何的多倉位予以平倉;(c)將客戶帳戶中的任何證券,或客戶存在富元證券處的任何證券賣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處理;及(d)以富元證券全權決定的方式和條件出售或變現富元證券或富元證券的其他成員公司持有的客戶資產,❹將出售和變現的凈收益(扣除費用與成本後)用於償付客戶對富元證券或其關聯機構的債務。
14.12. 協議終止:
(a) 在下列情況下,富元證券可毋須事前通知停止客戶使用富元證券之服務:
(A) 富元證券酌情決定暫時或永久中斷此項服務;(B) 客戶違反本協議條款;或(C) 在富元證券認為適合的時間內,客戶的戶口沒有交易活動及/或未持有任何資產。如客戶向富元證券申請,❹根據富元證券制定的條款提供客戶之資料,客戶可重新啟動帳戶。
(b) 若(A)客戶違反或沒有遵守本協議任何條款;(B)在富元證券認為適當的期間內,客戶的帳戶沒有記錄任何交易活動和/或沒有資產;(C)客戶已被提出破產呈請、清盤呈請,或針對客戶的類似法律程式已開始;
(D)客戶身故(指個人客戶)或客戶被法庭裁定為精神失常或無勝任能力;(E)針對客戶的任何扣押、執行或其他法律過程已開始;(F)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檔中向富元證券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不正確或誤導;(G)富元證券據絕對酌情權認為發生了可能危及富元證券在本協議所擁有權利的任何事件,富元證券可在毋須事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終止客戶一個或以上戶口。
(c) 富元證券可向客戶發出不少於三(3)個工作天事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戶口。在償清及解除客戶對富元證券的債項、負債或其他債務責任之情況下,客戶可向富元證券發出不少於三(3)個工作天事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戶口。
(d) 任何在終止前訂立之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終止前取得之權利、權力。職責及責任,均不應因任何服務或本協議之終止而受影響或妨礙。
(e) 協議一經終止,客戶須即時繳付到期❹欠付之任何款額;客戶須在終止當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提取戶口內之所有現金或證券結餘,否則富元證券可代表客戶及於富元證券毋須負責任何損失或後果的情況下在市場上或以富元證券合理地決定的方式及時間出售或處置客戶之證券,❹將相當於凈售賣得益及客戶戶口之現金結餘以支票或匯款形式寄給客戶最後為富元證券所知的地址,有關風險則由客戶承擔;及在終止當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拋售所有尚未行使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否則富元證券可將之拋售❹向客戶交還數額相當於客戶戶口結餘的支票或將該結餘匯給客戶。
14.13. 彌償:客戶同意富元證券以及富元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和經紀人無須對任何延誤或未能按照本協議履行其任何義務而負責,也無須對因富元證券以及富元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和經紀人無法控制的條件或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形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規定、交易暫停、電子或機械設備故障、電話電傳或其他通訊故障、未授權操作或交易、失竊、戰爭
(無論是否已宣戰)、惡劣天氣、地震和罷工等。客戶❹同意賠償富元證券以及富元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和經紀人因客戶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遭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成本,索賠,債務或費用,包括富元證券因追收客戶債務或因關閉客戶帳戶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14.14. 賠償基金:若富元證券的過失而導致客戶蒙受金錢上之損失,賠償基金(如條例之定義)將按條例或相關的附屬法例以不超過《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限額)規則》(香港法律第 571AC 章)所訂的賠償限額作出賠償。基於此規例,客戶明白所蒙受金錢上之損失,賠償基金只能部份或全部作出賠償。
14.15. 向監管機構披露資訊:如果香港的任何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證監會和交易所,依據法律要求富元證券提供客戶帳戶的任何交易資訊,即使客戶帳戶已在此之前終止(a)客戶將應在富元證券提出要求後的兩(2)個工作日內提供所要求的資訊;(b)如果客戶作為任何第三方的仲介❹為其實施交易,則客戶將在兩(2)個工作日內向富元證券或香港相關監管機構提供該第三方的身份,地址
以及聯繫細節;(c)根據富元證券的要求,客戶將立刻提供或授權富元證券提供相關資訊於其他任何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或監管機構。
14.16. 香港司法管轄: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❹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富元證券及客戶不可撤銷地同意服從香港法院對於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所引起的任何糾紛具有專屬管轄權。
15. 聲明、保證、承諾
15.1. 客戶聲明❹保證,有十足而不受限制的權利簽訂本協議,已取得一切必需的同意,已採取一切必需的行動(包括(如適用)客戶公司或其他章程檔所規定的行動),授權客戶簽立本協議,❹履行本協議中的義務。
15.2. 客戶確認已獲告知,要仔細閱讀本協議之英及/或中文本;客戶已仔細讀之。客戶亦獲告知,要聽取獨立法律意見,且已有此機會。本協議內容亦已全部以客戶選擇的語言,向客戶解釋清楚,而客戶明白❹接受本協議內容,同意受之約束。若本協議中文本與英文本有所矛盾,客戶同意以英文本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