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告编号:2017-010证券代码:870946 证券简称:xx医药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杭州xx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xx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四月
特别提示
1. 本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xx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 本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2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普通股,占本计划公布时本公司股本总额 4,000 万股的 5.00%。本计划项下的股票期权分两次授权:第一次授权,由本公司授予首期激励对象 122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布时本公司股本总额 4,000 万股的 3.05%,分四期行权;第二次授权,由本公司授予预留激励对象 78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布时本公司股本总额 4,000 万股的 1.95%,分三期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股票。
3.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7.00 元。
4. 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期激励对象被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5 年。
5. 对于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董事会可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程序审议。
6.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及程序参照首期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及程序确定。
7. 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 由于激励对象以认购新股的方式行权,需要按股转系统公司关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要求,完成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转公司备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份登记等程序,激励对象在达到行权条件时能否行权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公司对激励对象能否如期行权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9. 董事会可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如进入创新层、上市等)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本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情况对本计划进行调整,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激励对象不得对该等方案提出异议。
公告编号:2017-010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本公司 | 指杭州xx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计划 | 指《杭州xx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激励对象 | 指根据本计划有权获得股票期权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关键员工或未来引进的优秀人才,包括首期激励对象和预留激励对象。 |
首期激励对象 | 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已经被确定授予本公司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
预留激励对象 | 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尚未确定具体人选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被确定授予本公司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
股票期权 | 指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授予日 | 指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
行权价格 | 指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有效期 | 指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之日起不超过 5 年。 |
等待期 | 指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
行权 | 指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本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选择以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的日期。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考核办法》 | 指《杭州xx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转系统公司 |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第二章 x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公司现有业务及拓展新业务而储备和吸引优秀人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期望、公司发展和员工个人的价值实现充分结合,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原则,制订本计划。本计划中涉及的股票期权主要将用于激励公司现有及未来引进的优秀人才、对公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骨干员工。
第三章 x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报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程序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监督。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
1、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x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并根据员工岗位价值及对本公司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
2、确定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x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以及公司未来将引进的优秀人才、对公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骨干员工等。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只能接受本公司的股权激励并完全受本计划约束,在接受本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并非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得再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考核期内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
3、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特别程序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期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执行。本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8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和预留股票期
权的授予日,超过 18 个月未确定预留激励对象和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的,预留股票期权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留激励对象人选的,由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二、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若有)不参加本计划;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参加本计划;
3、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股转系统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股转系统公司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4、《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计划规定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公司有权撤销该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资格并终止其参与本计划未完结的部分。
第五章 x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x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股票。二、本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
x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 2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股票种类为公司普
通股,占本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 万股的 5.00%。本计划项下的股票期权分两次授权:第一次授权,授予首期激励对象 122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
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 万股的 3.05%;第二次授权,授予预留激励对象 78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 万股的 1.95%。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一次性授权,分四期行权(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每一期可行权的股份数均为 30.5 万股。本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届时一次性授权,分三期行权(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每一期可行权的股份数均为 26 万股。
三、本计划项下首期股票期权的授予与分配
x计划项下首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比例如下:
姓名 | 职务 | 授予期权数 量(万股) | 行权安排(万股) | |||
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期 | 第四期 | |||
Xxxxx Xxxxxx Xxxxx(项仪宾) | 董事 | 30 | 7.5 | 7.5 | 7.5 | 7.5 |
Xxxx Xxxxx Xx (xx) | BD 首席商务官 | 24 | 6 | 6 | 6 | 6 |
xxx | XX 副总裁 | 20 | 5 | 5 | 5 | 5 |
xxx | xx药化总监 | 15 | 3.75 | 3.75 | 3.75 | 3.75 |
xx | 资深抗体总监 | 15 | 3.75 | 3.75 | 3.75 | 3.75 |
xxx | xx副总监 | 6 | 1.5 | 1.5 | 1.5 | 1.5 |
xxx | 资深药化研究员 | 4 | 1 | 1 | 1 | 1 |
xxx | xx策划经理 | 4 | 1 | 1 | 1 | 1 |
xx | 高级商务经理 | 4 | 1 | 1 | 1 | 1 |
小计 | 122 | 30.5 | 30.5 | 30.5 | 30.5 |
四、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1、本计划的有效期
x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5 年。
2、授予日
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 30 日。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
3、等待期
指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首期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 12 个月,即首
期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分期行权。预留股票期权的等待期相应缩
短,但不应少于 6 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 30 日起算;
(2)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如有);
(3)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本公司注销或届时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对可行权份额进行其他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首期激励对象应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四期行权。首期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万份)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5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5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5 |
第四个行权期 | 自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5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万份)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 26 |
预留激励对象自被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之日起满 6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预留激励对象应分三期行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18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6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6 |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3) 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相关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x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7.00 元,即董事会按照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确定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00 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按照本章第七条“本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方可获授股票期权: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股转系统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股权系统公司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本公司有权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本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 三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激励对象行权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得分在合格以上,方能参与当年度股票期权的行权;否则取消当期行权额度,相应的期权份额作废。
七、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x在行权前本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分红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 = 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x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x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 = P0/(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 =P0 / 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等于 1。
5、 增发
x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首期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 董事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3、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明确意见);
4、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行权等事宜;
5、 股票期权授予时,本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股票期权协议书》。
6、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事宜。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 董事会提名预留激励对象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监事会核实预留激励对象人选名单;
3、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留对象人选,确定预留激励对象;
4、预留激励对象确定后,由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办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行权等事宜;
5、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时,本公司与预留激励对象签署《授予股票期权协议书》。
6、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 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确定的可行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行权申请,并按照约定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2、 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 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本公司向股转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 经股转系统公司核准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 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向登记机构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一、本公司的权利义务
1、本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本公司工作,若激励对
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本公司董事长提议并报董事会决定,可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经本公司董事长提议并报董事会决定,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本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激励对象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收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本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承担行权所需的资金和费用。
3、激励对象应保证其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
4、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应当承诺,若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使股票期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8、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一、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回收并注销。
二、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本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丧失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股转系统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股转系统公司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6)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
(7)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8)成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成为本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的。
2、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在该激励对象提出辞职当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4、激励对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1、本计划所称的“不超过”、“不足”不含本数,“超过”、“以上”含本数。
2、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