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州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重要提示】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苏州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标示,您应重点阅读。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的疑问,可向苏州银行咨询。如您申请苏州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苏州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的全部内容。
第一条 基本规定
苏州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下称“现金分期业务”)是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授予用于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现金分期额度。申请人可在其经银行核定的人民币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人民币现金,并分期偿还人民币本金,同时申请人需支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
本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于信用卡账户和信用卡片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苏州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不适用于附属卡、消费时贷卡、月月融卡、电力消费卡等资产卡及其他专项主题卡。
现金分期额度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评估状况给予申请人用于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现金分期额度。本额度随申请人的资信评估状况进行实时调整。
申请人申请的现金分期额度不得用以一下用途:
(1)股本权益性投资;
(2)购买房产、股票、基金、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彩票等;
(3)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
(4)生产经营性用途;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申请人应准确填写/告知申请款项的资金用途,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等),且承诺配合苏州银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的用途。若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的用途,苏州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同时苏州银行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现金分期交易、每期还款的本金及手续费不计入银行信用卡积分。
第二条 申请及使用
申请人自愿向银行申请现金分期业务。客户申请后,银行有权根据申请人申请时的信用情况、消费用途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现金分期额度。
银行审批通过后,对于指定的信用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现金分期额度,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或分次支取额度内的现金。申请人使用该信用卡账户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信用卡一个账单期为分期期数中的一期,自使用分期本金支付购买款项之日起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金额÷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所有期数手续费全部计入第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第三条 分期金额、期数、每期偿还金额及费用标准
持卡人所申请的单笔分期金额、期数以苏州银行系统内记载的经持卡人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
现金分期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手续费总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分期收取手续费的现金分期产品,每月还款本金和手续费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计算,每月还款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与手续费总额的和除以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分位,于成功申请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现金分期产品,手续费总额全部计入第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每期还款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分位,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
现金分期业务的实际费用以持卡人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手续费为准,在该笔分期现金分期期限内不变。苏州银行有权根据资金成本、竞争及风险状况对现金分期期限设置、手续费率标准、限制性条款等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苏州银行官网、苏州银行营业网点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公示。
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金全额计入持卡人申办现金分期业务的苏州银行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按照账单显示的金额按时还款。当前应还分期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申请人若未按照账单金额足额还款,将按苏州银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的规定支付循环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当期账单超额还款的,将形成溢缴款部分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
如因申请人信用卡、约定还款的借记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的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应确保约定还款的借记卡账户内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申请人的信用卡提前办理卡片续期或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现金分期业务不会因此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细则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申请人如需办理信用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等费用。
第四条 款项的发放及支付
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后,分期款项由苏州银行划入持卡人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
若因持卡人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汇款错误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等情况),苏州银行不承担任何业务及法律上的责任。
分期款项发放后,持卡人因使用现金分期资金与他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苏州银行无关。
第五条 提前还款
持卡人可以通过苏州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提前终止已成功申请的现金分期业务。对于已申请成功的现金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任何分期业务。
持卡人可以通过苏州银行手机银行对已分期的现金分期金额申请提前还款操作。现金分期不支持部分提前还款。客户在手机银行上申请提前还款操作后,剩余未还本金及提前还款手续费都将直接计入下一期账单中。客户如在申请提前还款当天进行还款操作,则额度随即恢复。持卡人确认并同意提前还款分期手续费处理:对于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剩余未摊还期数的本金将一次性计入下期账单,剩余未摊还期数的手续费不收取,但将一次性扣收该笔现金分期总分期金额的1%的提前还款手续费;对于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
第六条 其他
持卡人申请的现金分期业务一经核准,不得更改或撤销。同时,现金分期业务经苏州银行核准后发放至持卡人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持卡人和苏州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并生效,持卡人应按约定还款,且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未激活或被冻结、停卡、注销等)为理由对抗债权债务关系。
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苏州银行将在现金分期额度内冻结分期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月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持卡人清偿完毕所有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持卡人在现金分期还款期间发生销户情况(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导致的销户),持卡人必须先清偿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等费用。
现金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苏州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第七条 约定条款
申请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1)在办理本细则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2)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申请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申请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分期本金。按照本细则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时,银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细则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申请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申请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应付数额时,其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银行有权了解并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分期资金使用情况。
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门户网站、营业网点、申请表或业务合同等渠道公示。银行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业务条款及细则,申请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解除该业务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细则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细则下银行向申请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调整服务内容,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或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细则下全部债务后解除该业务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
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实施信用卡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细则项下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信用卡逾期信息等)和申请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合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合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银行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本细则未尽事宜均依据苏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承诺
因购买商品或服务与分期商户发生的纠纷,均不影响申请人的还款义务。
按时足额归还分期本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按约定将相关材料交银行留存至申请人债务完全清偿为止。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银行。
商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事故或申请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申请人应立即告知银行,并落实银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申请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违约:(1)银行授予申请人分期额度后,其未按约定使用分期额度或未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使用分期额度购买商品或服务、办理虚假交易、将分期额度挪作他用或重复贷款;(2)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3)申请人违反本细则其他约定,或与苏州银行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发生其他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情形;(4)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5)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6)银行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分期商户就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申请人偿还债务的。
申请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有权提前收回分期本金或调整、取消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本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记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申请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分期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保管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申请人不按苏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构成犯罪的,银行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司法部门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2)有权宣布申请人与苏州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3)有权要求申请人采取其他保全措施。(4)如因本条款或在履行本条款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向苏州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