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書編號:B□□□□-CH□
契約書編號:B□□□□-CH□
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為共同解決廠區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問題,確立廢棄物清除處理權利義務關係,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合意簽訂本契約,以資遵循。
一、 乙方遵依「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臺南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相關廢棄物清理作業。
二、 乙方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種類與數量,詳如進廠申請表(含廢棄物基本資料表及其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交付甲方清除處理廢棄物,並依申請表內容所紀錄之廢棄物種類、性質與數量交付。
三、 乙方至遲應於清運前提供廢棄物性質佐證資料與甲方。前述佐證資料應為中文或英文。
四、 甲方為乙方清除處理之實際廢棄物數量,以網路申報數量為準,未網路申報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裝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認定:(以甲方之磅秤個別量稱)
1. 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車者,經甲方隨車之磅秤量秤後當場列印磅單雙方簽認。如甲方之隨車磅秤因故無法作業時,則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類廢棄物之量秤紀錄平均值代替之。
2. 使用乙方自備容器者,由甲方載回甲方所屬之「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臺南園區資源再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後以電子秤過磅並列印或開立磅單佐證。
(二)以槽車、卡車或環保車整車過磅計量者:以本中心設置之地磅實際量秤之重量為準,並列印量測報表佐証。如本中心磅秤因故無法執行量稱作業時,則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專用垃圾袋盛裝一般可燃性事業廢棄物(生活垃圾)者,以專用垃圾袋規格及數量計算之。
五、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依甲方公告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表(附件一)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價依據以本契約第四條之認定數量為準。
六、 甲、乙方為共同維護本中心設備之妥善率,於交付廢棄物時,乙方願配合依甲方訂定之「廢棄物收受作業要求」(附件二)交付廢棄物。
七、 甲方為追蹤輔導乙方之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符合臺南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乙方進行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輔導檢核工作,乙方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供參; 拒絕或藉故拖延者依
「廢棄物收受作業要求」記點。
八、 廢棄物清除作業之頻率、清除時間及地點由雙方協議之。
九、 甲方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發前三個月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款單, 乙方應於寄發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攜繳款單至台灣銀行完成繳費。逾期未繳 納者,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繳費用百分之一違約金。但加徵之違約金以至應繳費用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前述廢棄物清除處理 費及違約金,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十、 如乙方部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由其他事業單位繳納時,另檢附承諾書
(格式詳附件三)納入本契約書內,恪遵辦理。
十一、 其他甲方應配合遵守事項:
(一) 甲方應維持本中心各項相關法令規定要求之許可與証照之有效期。
(二) 如本中心發生操作困難無法繼續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時,甲方應即以書
面通知乙方,並安排緊急應變之作為。
(三) 清除處理期間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1. 甲方應訂定園區內清運作業之緊急應變手冊及通訊設備,供隨車攜帶。
2. 甲xxx人員於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報本中心及甲方,告知事故發生地點、位置、狀況及需求,由本中心依狀況需求派員協助,並告知乙方處理情形。
(四) 甲方於每次清除處理乙方依進廠申請表內容交付之廢棄物後四十五日
內提供已妥善處理之證明文件予乙方。
十二、 其他乙方應配合遵守事項:
(一)乙方應詳實告知甲方擬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種類與性質。若因乙方未詳實告知,經甲方清除發現者,該批廢棄物退還乙方。
(二)如乙方為應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一般可燃事業廢棄物(生活垃圾)者則不可混合使用其他非專用之塑膠袋或非甲方所指定之專用垃圾袋。如有混合使用情形者,甲方得當場拒絕清除使用其他非專用之塑膠袋部份之廢棄物。
(三)如乙方未依申請表內容交付廢棄物、或未詳實告知廢棄物性質之變異,或未依「廢棄物收受作業要求」分類、包裝與管理,經甲方發現者,除該批廢棄物退還乙方外,如因此損害甲方清除處理設施、致生事故、或致甲方遭相關主管單位處分時,乙方應負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確切且實際發生之直接損害。
十三、 於本中心正常上班期間(每週一至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乙方如需臨時清運大量廢棄物時,應以書面及電話告知方式通知甲方及本中心(傳真電話:0000000),甲方應於收到通知後立即協調安排清運事宜。
十四、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履行本契約事項,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屆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停止收受乙方之廢棄物。
十五、 乙方如終止與本局簽訂之租地契約或標準廠房租賃契約,本契約亦隨之終止。
十六、 甲乙雙方因依本契約書而主張之權益有發生爭議時,應本於誠信隨時進行磋商與協調,協調結果以書面紀錄形式,列入本契約附件中。
十七、 契約書內容之變更由甲乙雙方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
十八、 甲乙雙方同意如有訴訟之必要時,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 本契約書自簽訂日起生效,乙方如經甲方廢止投資,本契約書自然失效二十、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雙方各收執壹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表人:局長 xx呈
地址: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 22 號
聯絡人:xxx 技士
電話:(06)5051001 分機 2 3 1 5傳真:(06)5051010
乙方: (乙方)
負責人:廠址: 聯絡人:電話: 傳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表
一、分級費率適用範圍
級別 | 適用範圍 | 分級費率 |
A級 | 依附件二交付廢棄物,未遭計點者 | ○.九 |
B 級 | 未依附件二交付廢棄物,當期繳款單計費期間計點數量總計三點以下者。 | 一.○ |
C 級 | 未依附件二交付廢棄物,當期繳款單計費期間計點數量超過三點者。 | 一.二 |
二、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表
(一)秤重收費
廢棄物種類 | 清理單價 (元/噸) | 備註 | ||
主要類別 | 代碼/分類名稱 | 種類 | ||
(一) 一般事業廢棄物類 | D-01 | 動植物性廢棄物 | 3,350 | 含矽藻土、菌絲體類 |
D-02 | 廢塑膠 | |||
D-03 | 廢橡膠 | |||
D-06 | 廢紙 | |||
D-07 | 廢木材 | |||
D-08 | 廢纖維 | |||
D-18 | 一般垃圾 | |||
D-24 / D-2403 | 廢活性碳 | |||
(二)廢矽砂/玻璃類 | D-04 | 廢玻璃、廢矽砂、陶瓷、磚、 瓦等 | 3,650 6,150 | 93 年 2 月底前依 3,650 元/噸計費,93 年 3 月 1 日起廢玻璃改依 6,150 元/噸計費 |
D-10 / D-1099 | 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 | |||
(三)一般廢溶劑及廢油類 | C-03 / C-0301 | 易燃性廢溶劑 | 10,150 6,150 | 1.LHV 熱值小於 2,500 kcal/kg 2.硫含量 2%以上 |
D-15 / D-1504 | 一般廢溶劑 | |||
D-23 / D-2302 | 不含鹵化有機廢化學物質 | |||
C-03 / C-0399 | 吸液棉 | |||
X-00 / X-0000 | xxx | |||
X-00 / D-2399 | 吸液棉 | |||
D-17 | 廢油混合物 | 4,650 | ||
D-15 / D-1504 | 廢溶劑空桶 | 50 gal 以上 400 元/個; 50gal~20L 200 元/個; 20L 以下 100 元/個 | ||
C-03 / C-0301 | 廢溶劑空瓶 | |||
C-02 / C-0299 | 廢溶劑空桶 | |||
C-03 / C-0399 | 廢溶劑空桶 |
廢棄物種類 | 清理單價 (元/噸) | 備註 | ||
主要類別 | 代碼/分類名稱 | 種類 | ||
(四)生物性污泥類 | D-09 / D-0901 | 有機性污泥 | 6,250 | |
D-09 / D-0999 | 污泥混合物 (園區污水廠) | 6,250 | ||
(五)無機性污泥類 (六) 有害 廢溶劑類 | D-09 / D-0902 B-01 / B-0155 | 無機污泥 | 5,150 | 氟化鈣污泥除外 |
氟化鈣污泥 | 6,150 | |||
廢氯苯 | 10,150 | |||
(七) 溶出毒性污泥類 | C-01 / C-0102 | 鉛及其化合物 | 18,150 | 含鉛污泥 |
C-01 / C-0104 | 鉻及其化合物 | 含鉻污泥 | ||
C-01 / C-0106 | 砷及其化合物 | 含砷污泥 | ||
A-88 / A-8801 | 電鍍污泥 | |||
(八) 酸鹼 廢液類 | D-15 / D-1502 | 非有害廢鹼 | 3,150 | |
D-15 / D-1503 | 非有害廢酸 | |||
(九) 生物醫療廢棄物類 (十) 含重金屬廢液類 | C-05 C-01 / C-0104 | 生物醫療廢棄物 含鉻重金屬廢液 | 80 元/盒 | 包裝需符合規定尺寸大 小 |
135 元/盒 | 1.重量大於 0.8 公斤/盒 2.包裝需符合規定尺寸 大小 | |||
28,650 | 總鉻濃度 300ppm 以下 | |||
(十一)腐蝕性廢液類 (十二)易燃性 廢棄物類 | C-02 | 有害無機廢酸鹼 | 3,150 | |
C-0299 | 含氟廢液 | 30,150 | 含氟濃度 20%以下 | |
C-03 / C-0302 | 黃磷 | 150,150 | 包裝需符合規定尺寸大小 | |
(十三) 其他 | D-24 / D-2409 | 廢藥品 (人體或動物使用者) | 12,150 | 包裝需符合規定尺寸大小 |
備註: 1.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計算公式: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 廢棄物交付數量 × 清理單價 × 分級費率分級費率係指一、所列之分級費率值。 2.上述費率內含敦親睦鄰回饋經費,由本局代收代付予財團法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環境保 護發展推動基金會。 |
(二)隨袋收費
載重 (kg) | 專用垃圾袋 (個/包) | A 類費率(元/包) | B 類費率(元/包) | |
特小型袋 | 1.0 | 20 | 45 | - |
小型袋 | 2.9 | 20 | 130 | 160 |
中型袋 | 6.9 | 20 | 300 | 390 |
大型袋 | 26 | 10 | 540 | 730 |
註:1. A類專用垃圾袋適用對象:家戶及僅從事辦公業務之機關或單位。
2. B類專用垃圾袋適用對象:承租標準廠房之事業及餐飲服務業。
(三)具備輔助燃料效益之廢溶劑清理單價
1. 適用情形
廢棄物代碼 | 廢棄物名稱 | 要求與說明 |
C-03 / C-0301 | 易燃性廢溶劑 | 1.LHV 熱值需大於 2,500 kcal/kg 2.硫含量 2%以下 |
D-15 / D-1504 | 一般廢溶劑 | |
D-23 / D-2302 | 不含鹵化有機廢化學物質 |
2. 秤重收費。
3. 計算公式
廢溶劑清除處理費=Σ(各級距廢棄物交付數量 × 各級距清理單價)
計算例 1 (交付量 80 噸/月):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50×6650+30×6250
計算例 2 (交付量 145 噸/月):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50×6650+50×6250+45×5850
計算例 3 (交付量 172 噸/月):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50×6650+50×6250+50×5850+22×5450
計算例 4 (交付量 268 噸/月):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50×6650+50×6250+50×5850+50×5450+68×5050
4. 交付量級距及收費級距單價如下:
交付量級距 (噸/月) | 清理單價 (元/噸) |
交付量≦50 | 6,650 |
50<交付量≦100 | 6,250 |
100<交付量≦150 | 5,850 |
150<交付量≦200 | 5,450 |
200<交付量 | 5,050 |
5. 具備輔助燃料效益之廢溶劑清理單價不適用本收費表之「一、分級費率適用範圍」之
內容。
6. 上述費率內含敦親睦鄰回饋經費,由本局代收代付予財團法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發展推動基金會。
三、地磅使用費收費表
重量(公噸) | 收費標準(元) |
<2 | 40 |
2~5 | 60 |
5~10 | 80 |
10~20 | 100 |
20~30 | 150 |
30~40 | 200 |
註:地磅最大秤重量 40 公噸。
附件二、廢棄物收受作業要求
一、可接受之廢棄物性質要求及種類
乙方所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之混合五金廢料、廢電線電纜、廢電機儀器廢棄物、含汞或螢光粉之廢照明光源(燈管、燈泡)、公告應回收及再利用廢棄物種類等以外,其餘廢棄物種類交付甲方處理,依其建議處理方式,至附表一中查閱該廢棄物之性質要求。
附表一 可接受廢棄物之性質要求
設施名稱 | 廢棄物性質要求 |
焚化設施 | ⚫ 廢溶劑/廢油 溼基低位發熱量(LHV)≧2,500 kcal/kg ⚫ 有機污泥 含水率約 80~85 % 除前述要求外,廢棄物之組成須符合下列要求含硫量≦2 % 含氮量≦5 % 含氯量≦1,000 ppm 鈉鉀總含量≦0.5 % |
固化設施 | ⚫ 無機性污泥含水率≦80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列管之重金屬總含量≦0.75 mN/L 註 |
物化設施 | ⚫ 有機廢酸鹼 COD≦500 mg/L |
註: mN/L 為毫當量濃度, mN/L×分子量÷電價數 = mg/L, 以鉛為例, 鉛分子量為 207 , 電價數為 2 , 故 0.75mN/L = 0.75×207÷2=77mg/L。
二、廢棄物交付及計點原則
(一) 不同處理方式之廢棄物不得混合貯存後交付,且須遵守附表二所列交付原則,未依交付原則交付廢棄物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計點。
(二) 乙方如繳款單計費期間重複未遵守同一項收受原則者,加倍計點。
附表二 廢棄物交付及計點原則
廢棄物型式 | 廢棄物種類 | 交付原則 | 未遵守者之 計點數 |
固體廢棄物 | 有機溶劑、酸廢液及鹼廢液之吸液棉或擦拭布 | a. 有機溶劑、酸液及鹼液之吸液棉或擦拭布須依其化學性質及反應性之差異獨立包裝 不可相混。 | 2 |
b. 包裝時須以不同顏色之容器或袋子盛裝如使用相同顏色之容器或袋子盛裝時亦須於容器或袋子表面確實標示內容物,以免 貯存、清運及處理過程相混。 | , 2 | ||
c. 至各事業接收須檢查容器或袋子是否確實封口、有無破損情形,清運時不同性質之吸液棉或擦拭布須以容器區隔,並不得與其他廢棄物相混,避免因彼此混合放熱,於清除、貯存、處理階段發生火災或其他 工安意外。 | 2 | ||
自燃性廢棄物 (如黃磷或含黃磷 廢棄物) | d. 須獨立貯存、清運,不得與其他類廢棄物 混合貯存、清運。 | 4 | |
可燃性廢棄物 | e. 不可含不可燃之爐石、礦石、爐渣、礦渣、玻璃、陶瓷、磚瓦、石棉製品、土石、混凝土 塊厚度超過 10mm 者,以免傷害相關刀具 | 2 。 | |
f. 金屬物件厚度超過 3mm、鋼瓶、鐵桶、高壓氣罐及瓦斯桶罐不得與其他可燃性廢棄物 混合貯存、清運,以免傷害相關刀具。 | 2 | ||
廢溶劑 | - | g. 事業單位槽裝廢溶劑應避免混入異物。 | 2 |
h. 桶裝廢溶劑應避免混入異物,並於桶外標示清楚,以供本中心操作時之依據,此外須注意桶子是否有破損以免造成搬運及 貯存時洩漏。 | 2 | ||
i. 應避免於廢溶劑貯槽或桶內產生沉澱物, 若有沉澱物產生,應儘量於事業單位之廠內予以過濾。 | 2 |
附表二 廢棄物交付及計點原則(續)
廢棄物型式 | 廢棄物種類 | 交付原則 | 未遵守者之 計算點數 |
生物醫療廢棄物 | 生物醫療廢棄物 | j. 須以紅色塑膠袋盛裝並確實密封防止廢棄 物或廢液洩漏。 | 2 |
k. 收受時須將塑膠袋裝入紙製或塑膠容器內,容器大小不可超過 15 cm(D)×20 cm(L)或 13 cm(L)×14 cm(W)×34 cm(H)為 基準。 | 1 | ||
污泥 | 混合污泥、有機污泥或其他太空包 裝可焚化污泥 | l. 污泥內不得混入廢溶劑或其他類固體廢棄物,致損壞污泥輸送設備。 | 2 |
無機污泥 | m. 污泥內不得混入其他類廢棄物。 | 2 | |
n. 須以有內袋之太空包盛裝,並確實封口。 | 1 | ||
重金屬污泥 | o. 污泥內不得混入其他類固體廢棄物。 | 2 | |
p. 須以有內袋之太空包盛裝,並確實封口。 | 1 | ||
其他 | - | q. 所交付廢棄物之性質未符合附表一之性 質要求。 | 2 |
r. 拒絕或藉故拖延甲方或其指定人員進入其場所進行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輔導檢核或 索取相關資料。 | 1 |
附件三
承 諾 書
x公司部分事業廢棄物(如下表)交付 貴局清除處理,其清除處理費由表中對應之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付費者)繳納,本公司承諾將督促付費者秉持誠信原則,依 貴局之收費表與繳費程序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若付費者滯繳並經 貴局稽催,本公司願無條件繳納該筆費用及其衍生之違約金額。
另有關前述廢棄物之清理責任仍由本公司負擔。
公司印鑑
負責人
印章
此致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公司名稱:
負 責 人:
廢棄物 代碼 | 廢棄物名稱 | 付費者名稱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