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各自均屬本公司之關聯人士。由於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實益權益,故北控集團 財務是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因此,存款服務主協議及補充協議項下預期的交易就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而言,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有關存款服務主協議之補充協議
謹此提述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刊發的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訂立的存款服務主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立補充協議,以修訂根據存款服務主協議就存款服務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中的每一年度之年度上限。
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各自均屬本公司之關聯人士。由於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實益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因此,存款服務主協議及補充協議項下預期的交易就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而言,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補充協議之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不包括盈利比率)均超過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公佈、呈報及年度審核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有關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背景
謹此提述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刊發的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訂立的存款服務主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存款服務主協議,本集團可於其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不時按一般商務條款於北控集團財務存放及存置存款。
補充協議及修訂年度上限
於存款服務主協議有效期內,本集團於北控集團財務的每日累計存款餘額(包括其任何應計利息)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中的每一年度不得超過900百萬港元之年度上限(「年度上限」)。
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立補充協議,以修訂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中的每一年度之年度上限為2,350百萬港元 (「經修訂年度上限」)。
除上述披露者外,存款服務主協議項下的所有現有條款和條件維持不變。
訂立補充協議及修訂年度上限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一直監測存款服務交易之金額,於本公告日期,存款服務的金額尚未超出 2015 年度上限。本集團的資產總值由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
51,640,838,000港元增至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的58,854,608,000港元。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於北控集團財務的存款約為人民幣479百萬元。
鑒於本集團的經營規模不斷擴大,預計本集團將繼續自北控集團財務獲得更多存款服務,董事會決議採用就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一年度之經修訂年度上限,以使其現金資源管理更靈活。
為釋疑慮,訂立存款服務主協議及補充協議並不排除本集團使用其他金融機構的服務。本集團仍有自由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為其本身利益選擇香港及中國任何主要獨立商業銀行為其提供金融財務服務。
本公司執行董事xxxxx為北控集團財務之董事,彼於該持續關連交易並沒擁有重大權益。除上述提及外,概無董事於存款服務主協議及補充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及就本公司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補充協議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務條款訂立,且補充協議的條款(以及有關的經修訂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本公司及北控集團財務的資料
x公司
x公司為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為一間投資公司並為本集團之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建造污水及再生水處理及海水化淡廠,以及在中國及馬來西亞及新加坡共和國提供綜合治理項目的建造服務;在中國及葡萄牙共和國提供污水及再生水處理服務;在中國及葡萄牙共和國分銷及銷售自來水;在中國提供有關污水處理及綜合治理項目的建造服務的技術及諮詢服務;以及在中國授權使用有關污水處理之技術知識。
北控集團財務
北控集團財務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實益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彼為一間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北控集團財務通過吸納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經營等金融産品成為北控集團成員單位之間互相融通的平台。
上市規則的含義
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各自均屬本公司之關聯人士。由於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實益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因此,存款服務主協議及補充協議項下預期的交易就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而言,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補充協議之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不包括盈利比率)均超過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公佈、呈報及年度審核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有關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在本公佈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已界定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北控集團」 | 指 | 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
「北京控股」 | 指 |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92),其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
「北控集團財務」 | 指 | 北京控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為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71)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存款服務」 | 指 | 北控集團財務根據存款服務主協議向本集團提 供的存款服務 |
「存款服務主協議」 | 指 | x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簽訂的存款服務主協議 |
「董事」 | 指 | x公司之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法定貨幣港元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補充協議」 | 指 | x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簽訂的存款服務主協議之補充協議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主要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xxx
xx,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十一名執行董事包括xxxxx(主席)、xxxx(副主席)、xxxxx、xxxxx(行政總裁)、xx先生、xxxxx、xxxxx、xxx女士、xx先生、xxxxx及xx先生,以及六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包括xxxxx、xxxxx、xx先生、xxx女士、xxx先生及于寧先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