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ro Sham Shui Commerce Union Limited (深之都商會有限公司)
Metro Sham Shui Commerce Union Limited (深之都商會有限公司)
深之都商場業主聯合租務協議書
協議各方:
(a) 深之都商會有限公司(Metro Sham Shui Commerce Union Limited) (下文簡稱為 “商會公司”);
(b) 本商場(下述)內商舖單位(於本文附表一內注明) (下文簡稱為 “貴舖”) 的登記業權人(下文簡稱為 “業主”)。
緣起:
A. 深之都商場 (下文簡稱為 “本商場”)位於香港九龍深水埗長沙灣道226-242號金華大廈(下文簡稱為 “本大廈”)一、二、三樓商場。
B. 商會公司由本商場全體參加本計劃(下述)的業主所擁有,但限於公司法例,登記股東人數不能超出五十人。
C. 為使本計劃(下述)能儘快推行,2008年1月25日深之都業主委員會(不是註冊社團) 議决:由深之都業主委員會(不是註冊社團)建議及推薦五名委員登記為商會公司的股東及董事,義務管理及推動此計劃,而不是由深之都業主委員會(社團註冊)主導其事;商會公司由本商場全體參加此計劃(下述)的業主以受托人(即商會公司)及委托人(即由本商場全體參加本計劃(下述)的業主) 形式組成;深之都業主委員會(不是註冊社團)重選換屆後,如深之都業主委員會(不是註冊社團)委員有更替,新任深之都業主委員會(不是註冊社團)委員將接替離任委員成為商會公司新的登記股東及董事。
D. 商會公司將/己推出聯合租務計劃,目標是將本商場內屬不同業主的單位及/或將同業主但不同單位集合起來(拆去單位的分隔牆、間隔、入口閘),並將這些單位(或這些單位的部份)出租予一個或多個商户 (下文簡稱為 “本計劃”)。
E. 商會公司將代表所有本商場參加本計劃之業主,全力引入商户租用本商場一、二、三樓的單位。
F. 為簡化行政管理安排但同時有合理之運作監管,本計劃的一切日常運作由本商場管理人 (現為獅寶管理有限公司)執行,商會公司的董事局負責監督。
G. 所有參加本計劃的深之都商場業主,均可透過深之都商會有限公司董事局,向管理公司索閱任何有關本計劃之文件。
商會公司、業主雙方協議如下:
1. 業主同意委聘商會公司、而商會公司則同意獲委聘為貴舖之代理、受託人,全權執行本計劃。
2. 業主同意,在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及不違反本大廈公契和本商場分公契之規定
下,商會公司可與任何租戶簽訂租約,將貴舖出租予其他租戶。
3. 除雙方書面同意延期外,本協議將於2014年6月30日到期。 商會公司不可簽訂跨越2014年3月30日之租約(包括任何續約選項)。
4. 業主明白,根據上列第(3)項,商會公司通常會(但不一定會) 以固定租金簽訂 [2 或 3] 年租約,另附續約選項 [2 或 3 ] 年;在每個新租期開始時參考市場租金水平而訂定之新租期的租金額。
5. 業主明白,亦同意貴舖未必可以單獨租出,可能會與其他業主持有之相連/非相連舖位一起租出予同一租戶。
6. 貴業主同意,商會公司可按租戶要求及實際情況需要,將貴舖與其他業主不同單位打通合併,以便租出;但此舉不影響業主所擁有及貴舖所賦予在本大廈及本商場之不可分割業權分數,也不影響業主及貴舖其他任何所應有之權益,包括業主出售貴舖之物業的權利(唯新買家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仍需受本協議所約束)。
7. 業主同意將每月實收總租金百分之五(5%)留起作獨立運作基金(下文簡稱為“運作基金”),商會公司可按實際運作情況,由商會公司董事局提議並經由參加本計劃之所有業主(會員) 大會,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決定增加或減少運作基金的百份比數目。
8. 每一個個別租約所收的運作基金視為獨立的一個運作基金單位。
9. 運作基金由商會公司存入獨立銀行戶口,並以受託方式保管、使用,以便支付個別運作基金單位內商舖(例如包括貴舖)的日常支出、費用。該些日常支出、費用,包括舖位合併及還原、招商活動中可能引致之一切費用、租約厘印費、收取租金及分配租金收入予各業主時可能產生之行政財務及法律費用、個別業主須承擔之小型室內維修等,但不包括管理費、地租、差餉、物業稅,公契規定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之費用。
10. 個別租約完成及一切應繳費用清理完成後,其尚餘的運作基金將按該指定比例(下述)退還給有關業主,不作保留。
11. 另外,為使商會公司能持續發展,業主同意按由商會公司引入租戶之每月租金實收總額計中另外收取百分之五(5%),支付予商會公司作為商會公司自己的業務發展基金(下文簡稱為“發展基金”)。發展基金由租金收入中抽起支付。發展基金之運用,由商會公司董事局決定。
12. 租金收入在扣除必需的費用後,商會公司將按租出單位之發展商首次開售價為計算基礎,依比例(下文簡稱為“該指定比例”)將租金收入交予各租出單位之業主。例如單一租戶租用1001, 1002, 1003, 1005, 1006及1007共六個單位,租金由此六個單位之業主按其發展商首次開售價依該指定比例分配;如單一租戶租用一樓全層,租金由一樓所有業主共同分攤,餘類推。
13. 業主同意本商會公司可向租戶收取最高相等於三個月租金之按金。按金由本公司以受託人方式存入獨立銀行戶口,在租戶完成租約時不計利息付還租戶。有關利息收入將撥入
發展基金。
14. 如租戶拖欠租金,商會公司有相應權力及責任代表貴業主,直接向租戶執行任何可行之方法,包括封租等手段追討欠租,並適時向貴業主匯報事件。基於授權責任原則及合約關係,貴業主不可直接向租戶追租。有關追租之費用,由運作基金支付。
15. 貴舖改建及還原(包括公用地方及設施)將按照貴舖樓契、本商場分公契附圖處理。
16. 商會公司、租戶可向土地註冊處登記本協議。
17. 如貴舖現時有按揭,本協議、及未來的租約需取得按揭人同意,按揭人亦可加入特定條款才批出同意書。
18. 業主明白亦同意,如業主一經參加本計劃後,在 2008年9月30日或之前,不可退出;在 2008年9月30日之後,則除非獲得商會公司同意,業主不可擅自退出,因此舉會直接影響商會公司及其他參與本計劃的其它業主的共同權益和責任。
19. 業主簽署本協議,即代表業主參與本計劃,即表示已經授權商會公司,及其他參與本計劃之其它單位業主(經商會公司),執行業主之責任,並按照本計劃將貴舖出租予租客。為容許商會公司,及其他參與本計劃之其它單位業主(經商會公司)執行本計劃,業主需簽署(包括修訂)不可撤消授權書予商會公司。
20. 業主明白、同意於簽署本協議日期後,商會公司可修訂、增補參與本計劃其它單位業主所訂立本計劃的協議書的內容(後於本協議日期),唯必須不能對本協議產生負面影響。
21. 本協議、本計劃(因之而執行所所簽署的授權書及租約)將同時約束業主,其承繼人,破產或喪失能力之信託人,接收人及管理人 (如屬公司) 及其他。
22. 本協議衹可藉書面方式由參與雙方增刪修訂之。
23.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簽署雙方各執一份為証。
24. 本協議之法律管轄,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司法制度。
附表一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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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我等 / 本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九龍長沙灣道226-242號金華大廈一至三字樓深之都商場下列鋪號的業主,同意、接納本協議 (有關深之都商會有限公司舉辦的聯合租務計劃)所訂條款,並願意遵守之。謹此簽署作實。
業主簽署(如是公司需蓋章)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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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者的姓名: |
簽署者的身份証明文件號碼: |
簽署日期: |
確認回條
深之都商會有限公司確認收到業主、貴舖申請加入本公司聯合出租計劃;現同意並接納業主、貴舖成為本計劃的成員,可按本計劃所訂條款分享一切利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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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之都商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