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設計圖、設計製品、營業秘密、know-how 及其他資料並不代表甲方同意轉讓前述資料所含有之其自身或其關係企業所擁有或控制之智慧財產權或權 利,但對於乙方在製造本產品時所必需之智慧財產權或權利,甲方同意授與乙方於符合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或權利非獨占性、免費之使用許可。
商標設計委託契約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設計商標,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商標設計委託契約(下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標的
乙方同意為甲方設計商標圖樣(下稱本商標),本商標之名稱、設計理念、構想、字體等內容待雙方議定後作為附件附於本契約之後。
第二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x商標設計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元整,甲方應依下列付款時間及方式付款:
(一) 簽訂本契約時支付 元。
(二) | 乙方完成 | 工作經甲方確認完成之日後支付 | 元。 |
(三) | 乙方完成 | 工作經甲方確認完成之日後支付 | 元。 |
(四) | 乙方完成 | 工作經甲方確認完成之日後支付 | 元。 |
(五) | 乙方完成 | 工作經甲方確認完成之日後支付 | 元。 |
第三條 服務期間及交付設計圖義務
一、 本契約之服務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各階段工作期限及甲方檢視確認所需時間如下所載:
(一) 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確定本商標之設計理念、構想、字體等內容。
(二)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交付草稿,甲方應於乙方交付
草稿之日起 | 日內確認。 | |
(三) 乙方應於 | 年 月 | 日前交付色稿,甲方應於乙方交付 |
色稿之日起 | 日內確認。 |
(四)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交付完稿,甲方應於乙方交付完稿之日起 日內確認。
二、 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前項期間內確認並通知乙方,經乙方再定相當期限催告,如仍未確認並通知乙方者,推定完成確認程序。
三、 乙方應按各階段工作期限,提出設計圖供甲方確認。甲方於設計確認 期間內,提出需修改之項目及內容,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修改設計,所需 工作天數視修改項目多寡,由雙方另行協議之,不計入原定工作期程。乙 方修改後,仍應依本條約定交付甲方再行確認,若協議修改設計期限逾期,依本契約第五條處理。
第四條 設計變更
一、 本商標完成前,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設計,乙方應配合辦理。二、 前項變更設計服務費用就各階段尚未服務完成部分,辦理設計服務費
用追加減。其變更設計服務費用、付款期日及方式,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三、 乙方有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工作期限及服務費
用:
(一) 原設計未符合甲方要求之需求或可歸責乙方因素而導致之變更設計者。
(二) 乙方作有利於甲方之修改且經甲方同意者。
四、 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需變更設計時,變更設計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
第五條 遲延罰則
一、 甲方應自接獲乙方請款日起 日內支付服務費用,如甲方遲延給付者,應自遲延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計算遲延利息給予乙方。
二、 前項利息之上限以遲延服務費用百分之 為限。
三、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本商標之設計,除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每逾期一日按設計服務費用總價千分之 計付遲延違約金,其數額以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 為限。
四、 違約金已達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 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第六條 終止契約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乙方,並全額支付服務費用後,終止本契約。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一) 未依雙方協議之設計需求、預算及條件辦理,經甲方提出更改催告達 日仍未予修正完成者。
(二) 擅將本契約所承攬工作之全部或大部份轉讓他人承攬或冒用他人名義承攬本契約者。
(三)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第三人者。 三、 甲方因前項所列事由受有損害者,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四、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終止本契約:
(一)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遲延給付第二條之服務費用,經乙方書面催告逾 日仍未給付者。
(二)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各該階段進度落後達 日以上者。
(三)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第三人者。
五、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請領已完成各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
第七條 著作權之歸屬
一、 乙方因本契約所完成之之一切工作成果(下稱本著作),包括但不限於文案、影像、圖形、聲音、檔案、視像、設計、動畫、配置與介面設計相關之設計及標誌等創作,其著作人及全部著作財產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商標申請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歸屬甲方享有。
二、 為保障甲方之利益,乙方保證絕不利用本著作為自己或為第三人創作
與本著作類似之著作。
三、 任一方依本契約約定而有權解除本契約者,其解除契約之同時,本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乙方享有。
第八條 瑕疵擔保責任
一、 乙方保證本著作確實為乙方獨立創作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甲方如因而遭他人控告或索賠時,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之有利資料予甲方,並為甲方與該第三人進行談判、和解及提出抗辯等處理,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並應全額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費用、
和解費用、律師費、訴訟費用及相關憑證所載金額等)。但發生侵害爭議之內容係甲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或依甲方之指示而導致者,不在此限。
二、 若甲方因更改本著作之內容而發生任何法律爭議,均應由甲方自行承
擔相關法律責任,乙方就甲方變更之部分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九條 保密協議
一、 雙方對於因本契約及雙方業務往來所獲取相關機密資訊應確實保密,並不得將雙方合作事宜及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口頭、書面、電磁紀錄或以其他形式存在之資料文件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或與本契約無關之人員,亦不得為本契約以外之目的而利用之,以確保他方業務機密。雙方應對相關機密資訊採行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其關係企業、代理人、員工、履行輔助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能對此類資訊嚴格保密,並應盡一切努力避免機密資訊外洩或遭非法盜用。
二、 任一方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三、 本條不因本契約無效、解除、終止或屆滿而失效。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設計圖、設計製品、營業秘密、know-how 及其他資料並不代表甲方同意轉讓前述資料所含有之其自身或其關係企業所擁有或控制之智慧財產權或權利,但對於乙方在製造本產品時所必需之智慧財產權或權利,甲方同意授與乙方於符合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或權利非獨占性、免費之使用許可。
二、 乙方向甲方提供產品並不代表乙方轉讓產品所包含之乙方所有或控制之任何智慧財產權,但對於甲方於銷售、加工、組裝、處分本產品時所必需之部分,乙方同意授與甲方於符合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不可撤銷、非獨占性、免費之使用許可。
三、 產品若應附隨驅動或搭售之軟體,乙方同意自行自費重製後交付甲方,並同意無償授權甲方於其銷售計劃範圍中為散佈及使用。
第十一條 保密責任
一、 雙方對於因本契約及雙方業務往來所獲取相關機密資訊應確實保密,不得將雙方合作事宜及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口頭、書面、電磁紀錄或以其他形式存在之資料文件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或與本契
約無關之人員,亦不得為本契約以外之目的而利用之,以確保他方業務機 密。雙方應對相關機密資訊採行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其關係企業、代理人、員工、履行輔助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能對此類資訊嚴格保密,並應盡一切努 力避免機密資訊外洩或遭非法盜用。
二、 任一方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三、 本條不因本契約無效、解除、終止或屆滿而失效。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一、 因天災、戰爭、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罷工、政府制裁、禁運、任何公權力或政府的行為、暴動,或其他不能合理預測或防範之不可抗力之事故而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未能正常履行者,雙方應採行協議採取延後或變更履行方式之措施。
二、 任一方發現有可能引起本契約不能履行或遲延給付之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應儘速通知他方。
三、 不可抗力之事故所造成之給付遲延,僅於其情況持續不輟,或無其他合理之替代方案時,得暫停給付。倘因不可抗力事故致使任一方對本契約之履行遲延超過二十日,而不可抗力之事故仍未停止者,他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四、 若一方給付遲延發生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前者,不得因不可抗力事由之
發生而免除其給付遲延責任。
第十三條 權利移轉之禁止
非經他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四條 通知
一、 雙方相互間之通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郵寄
電子郵件簡訊
通訊軟體(如 line、skype、wechat 等)
二、 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若任一方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包括拒收)者,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五條 契約修改
雙方得隨時協商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變更本契約。
第十六條 準據法及管轄
x契約以 法為準據法,若雙方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其他
一、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或各條文所定事項之解釋有疑義時,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規定、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二、 雙方因本契約涉訟者,敗訴xx負擔勝訴方之裁判費、律師x等因訴訟所生之費用。
三、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契約事項完整之合意。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任何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四、 本契約之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五、 本契約中各條文之標題,不得單獨作為權利義務之依據,或影響各條文之解釋。
六、 一方對他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約定之情況表示拋棄法律上權利者,該棄權表示不得被解釋為繼續性的權利拋棄,亦即一方對於他方將來之違約行為,仍保有依法追究之權利。
七、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但附件與契約本文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八、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經雙方合意以律果簽(xxxxxxxxx.xx)或其他電子簽章之方式簽署後,做成電子文件,由雙方各自保管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簽約日:
乙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簽約日:
注意事項:
本契約範本僅針對契約必要之點及一般情況下契約當事人可能會在意之部分為通則性之規範,不一定完全適用於使用者,若使用者欲利用本契約範本,建議使用者針對自身狀況,將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補充於契約中,以維護雙方權益。
若對於契約內容有疑問或不知道該如何補充契約內容,可與律果法律事務所聯絡諮詢(電話:(00)0000-0000,email: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