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1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074 号”《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2-086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11 号)核准,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84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84,000,000.00 元。
2022 年 11 月 8 日,在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347,169.81 元后,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款了 379,652,830.19 元给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开
户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闵行支行的账号为 127907820510222 的专用账户。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578,301.87 元,其中承销与保
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347,169.81 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2,231,132.06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7,421,698.13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1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07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已经开立并启用的可转债募投专用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 开户人 | 专用账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账户余额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 | 127907820510222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378,552,830.1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 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 | 216220100100360260 | 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康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电池包外壳生产线项目 | 0.00 |
三、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存款银行)(以下简称“丙方”)xx: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以下简称“xx”)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简称“虹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220100100360260】,截至 【2022】 年【11】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康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电池包外壳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承诺若以存单或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当存单或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xx。乙方存单或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xx
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丙方及其管辖的虹口支行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及其管辖的虹口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及其管辖的虹口支行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及其管辖的虹口支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xx。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及其管辖的虹口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xx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因本协议产生有关的争议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丙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