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项目此次必须填报。招标办将汇总各单位填报的数据,于 6 月 1 日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央主网及招标办网站同步公开。6 月 1 日后,如有新增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信息,请及时联系招标办,通过采购系统进行报送。
(内部资料)
南京理工大学招标采购规章制度及流程汇编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18 修订) 2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印发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21
招投标办公室关于规范我校政府采购外项目采购信息发布的通知 26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9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完善学校政府采购外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37
关于完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1
南京理工大学后勤大宗物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 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45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48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55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 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58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对外协作技术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66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医疗药品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2022 版)》的通知 70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79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84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图书、教材类文献资源分散采购(30 万元以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92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99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 102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105
南京理工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09
招投标工作纪律(试行) 117
招投标办公室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19
评标室管理制度 121
开标室管理制度 122
评标委员会纪律要求 123
招投标办公室重大采购项目集体议事规则 124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一览表 127
南京理工大学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1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 130
南京理工大学招标采购流程 132
1、南京理工大学货物、服务等招标采购流程 132
2、南京理工大学基建工程、甲供材等招标采购流程 133
3、南京理工大学图书、教材等招标采购流程 134
4、南京理工大学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等招标采购流程 135
5、南京理工大学药品招标采购流程 136
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招标采购流程 137
7、30 万元以上项目采购流程图 139
8、5 万至 30 万元单一来源教师自行采购备案流程 140
9、高额消耗办公用品网上竞价采购流程 143
南京理工大学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145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18 修订)
南理工财〔2018〕5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规范采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部委、地方有关采购方面法律文件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章操作,严格程序,规范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采购范围的基建工程(含修缮)、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医疗药品、大宗物资、物业管理、其他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医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招投标办公室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负责采购相关的日常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采购的承办单位。
第五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的采购工作的统筹管理,审议学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投标办公室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日常组织与管理。招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采购制度;
(二)审核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
(三)对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进行过程组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四)审核签发采购信息、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过程文件;
(五)负责招标、中标等信息在相关网络的采购信息发布,协同相关承办单位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的考察;
(七)负责南京理工大学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八)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校内分散采购的相关制度,配合学校定期进行分散采购的专项检查;
(九)参与学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负责学校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信息的统计编报;
(十) 负责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备案审查;
(十一) 负责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采购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相应采购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程及配套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承办单位为基建处。
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及相关服务(不含食品原材料等后勤有关生产物资)、物业管理等采购的承办单位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医疗药品、体检服务等采购的承办单位为医院。
信息化项目(含软件等)采购的承办单位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图书、教材采购的承办单位为图书馆。
大宗物资及相关服务(食品原材料等后勤有关生产物资)采购的承办单位为后勤服务中心。
特殊项目采购或未明确承办单位的服务类采购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明确相应的承办单位。
采购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采购申报;
(二)负责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配合招投标办公室起草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文件等材料;
(四)负责采购文件相关技术条款制定及答疑;
(五)参加考察,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并交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六)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七)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并报招投标办公室归档;
(八)负责校内分散采购的报备。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独立注册的企业单位除外)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达到以下要求的,须纳入校内集中采购。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且需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采购,如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外贸代理等单次金额不到采购限额的经常性服务项目,应采用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供应商或供应商库。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方式主要有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其中招标采购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由招标人以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采购,由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须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形式主要为委托代理和自行采购。组织形式按批复要
求,校内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一般应采用委托代理。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申报凡纳入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各承办单位应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向招投标办公室提交采购申请,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
校内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按实施细则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组织程序。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或集采目录内项目的采购,严格按国家制定的组织程序组织采购。对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制定相应的采购细则,按采购细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校内集中采购的所有采购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采购申请资料、过程审核资料、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达国家规定额度的招标项目所有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所有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本办法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采购相关部门及人员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和遵守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学习。
第十八条 参加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xx、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违反采购工作规定,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未经招标
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等行为,可以中止一段时间或取消其参与学校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监察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理工财字[2016]30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理工大学采购项目审批流程
关于明确南京理工大学江阴校区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理工财〔2020〕380 号
各单位:
为顺利实施学校江阴校区的各类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利益,规范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根据《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通知以下:
1、江阴校区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分层管理、xx高效”的原则,严格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各类采购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由江阴校区管理的,纳入学校采购范围的基建工程
(含修缮)、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医疗药品、大宗物资、物业管理、其他服务等采购活动。
3、增加江阴校区作为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江阴校区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作为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江阴校区负责组织实施校区内集中采购限额(30 万元)以内的各类采购项目,并根据《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各承办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出台《南京理工大学江阴校区采购(30 万元以下)实施细则》,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定实施。 5、对校内集中采购限额(30 万元)以上及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采购项目,江阴校区作为使用单位,由学校各类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和招投标办公室根据学校现行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6、本实施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理工大学
2020 年 12 月 23 日
财务〔2020〕3 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 10 号)(附件 1),根据通知要求,学校制定了《南京理工大学政府
采购意向公开实施细则》,并从 2020 年 6 月起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请校内各单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校内报送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送范围
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应当报送采购意向。具体要求如下: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2.预算金额 12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
3.按项目实施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附件 2)以内的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二、报送内容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及时报送采购意向信息,原则上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报送内容应尽量准确,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将无法委托采购。
四、报送时间及方式
请各单位于 5 月 30 日前安排专人,或由本单位通知相关人员在学校
采购系统-政府采购意向填报模块,在线填报 2020 年 7 月—12 月的政
府采购意向。因采购时间在即,拟于今年 7 月采购(发布招标公告)
的项目此次必须填报。招标办将汇总各单位填报的数据,于 6 月 1 日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中央主网及招标办网站同步公开。6 月 1 日后,如有新增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信息,请及时联系招标办,通过采购系统进行报送。
报送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招标办联系。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
附件:
1.南京理工大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实施细则
3.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
4.采购系统报送政府采购意向操作指引
财务处招投标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
南京理工大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 10 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开范围。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的,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均应当提前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条 公开内容。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公开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 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三) 预算金额;
(四)预计采购时间;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第四条 公开时间。202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发布采购公告时间为准),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学校预算下达后或采购计划确定后即应当公开,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
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涉密或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不予实质性启动采购程序。第五条 公开主体。原则上谁采购谁负责采购意向公开,即各采购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为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意向公开申请。
各采购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尽量集中批量公开,减少公开批次。
第六条公开渠道。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在受理采购意向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和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采购意向公开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中央主网以及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网站。
第七条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等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第八条 学校各预算单位应当在年度预算下达、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论证等环节,提醒督促项目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时公开采购意向,保证项目及预算执行进度。
第九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各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进行公开,对自愿进行意向公开的项目,采购与招标中心将优先安排项目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货物)
1 | 台式计算机 |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
2 | 便携式计算机 |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
3 | 计算机软件 |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
4 | 服务器 | 10 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5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 万元以下的系 统集成项目除外 |
6 | 复印机 | 不包括印刷机 |
7 |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 (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 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
8 | 多功能一体机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
9 | 打印设备 |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 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
10 | 扫描仪 |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 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
11 | 投影仪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
12 | 乘用车 |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
13 | 客车 |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
附件 3
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管理系统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填报”
操作手册
(采购人分册 1.3 版本)
2020 年 5 月
目 录
登录系统后在系统首页找到“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填报”入口,点击该功能后进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填报”相关功能页面。入口如下图所示: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填报
进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填报”功能后,点击右上角的“新增意向”按钮即可进入意向填报页面。
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填写需要填报的内容,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点击“完成提交”即可。填写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 可直接填写;
<2 通过系统提供的“下载模板”导入。
提交后的申请,将进入系统中的审核流程中,审核流程参考如下图所示。
流程审核完毕后,由招标办相关经办人将政府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主页进行按批次进行公开。其中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主页公开内容如下:
并给采购人发送短信提醒,收到提醒后,即可在系统中起草该项目的采购申请,短信提醒内容如下。
采购申请起草
点击我要采购,选择采购项目类型,其中“货物采购申请”、“服务采购申请”、“工程施工采购”、 “工程相关货物”、“工程相关服务”五个入口可以关联到已进入公示期或公示期满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项目。
以货物采购申请为例,当采购总预算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时,采购申请页面会自动出现“关联政府采购意向”功能。
点击“选择采购意向”按钮即可进入“采购意向选择”页面,进入该页面后,系统默认显示起草人已填报的所有采购意向,点击“选择”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项目,即可完成关联采购意向。
如不是本人填报的采购意向,系统也支持关联其他人填报的采购意向,点击“其他人填报的意向”,需准确输入 “意向编号”,即可查询到其他人填报的意向,同样点击“选择”操作,即可关联政府采购意向。
关联后的采购申请,如下图:
<完>
各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22年12月9日
南京理工大学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提高学校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健全学校政府采购需求申报体系,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审查工作,建立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待采信息库,实现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项目申报—专家论证—入库备采—资金匹配—上报预算—进行采购”的信息化动态管理模式。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范围。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贷款等经费单项或批量预算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100万
元、工程类项目120万元)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内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学校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三、政府采购需求的申报与执行程序
(一)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立即启动下一年度采购需求申报工作;
(二)3月到5月,由项目发起人(用户)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下一年度采购需求,进行项目申报;并由项目发起人(用户)所在单位负责人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单位整体工作安排,填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6月到7月,由申报项目的预算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科研经费购买设备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核,重点审核项目预算是否列入年度支出计划,是否安排下一年度开展采购活动等;
(四)8月到11月,根据申报项目类别,由各采购承办单位分类进行审核,并根据采购项目类型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
(五)12月前,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进入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待采信息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六)12月底,财务处向各采购承办单位下达各类项目预算控制数后,各采购承办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对项目库中项目进行最终排序,确认是否在下一年度实施采购;招投标办公室汇总整理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七)招投标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八)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后,采购单位和个人要按照采购项目的轻重缓急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于11月底前执行完成本年度全年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确认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1.货物、服务类预算达到100万元、工程类12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用户单位根据项目类别编制《项目需求书》。各采购承办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不同项目类别的《项目需求书》模板。采购项目发起人(
用户)填报《项目需求书》,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负责。
2.采购项目的《项目需求书》需进行可行性论证。主要论证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
、品牌、技术路线等。根据采购项目类别,学校可行性论证组织单位分工如下:
(1)工程及配套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由基建处负责组织。
(2)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及相关服务(不含食品原材料等后勤有关生产物资)、物业管理等采购项目的论证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
(3)医疗药品、体检服务等采购项目的论证由校医院负责组织。
(4)信息化项目(含软件等)采购项目的论证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
(5)图书、教材采购项目的论证由图书馆负责组织。
(6)大宗物资及相关服务(食品原材料等后勤有关生产物资)采购项目的论证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7)特殊项目未明确论证组织单位的,经学校批准,明确相应论证组织单位。
3.属于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项目发起人(用户)确定采购需求前,还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并编制《采购需求调查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除外。
(1)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学校公共利益、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学生公寓家具、学生公寓电器、实验台柜、实验室通风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项目发起人(用户)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4.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项目,其《项目需求书》需在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项目承办单位审核,并最终确定采购需求。
(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由招投标办公室统筹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招投标办公室统筹采购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2.采购实施计划中的合同管理安排由用户单位草拟、初审,采购承办单位复审,应明确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需提前报法治与法务办公室审批。
(三)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需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1.审查范围。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必须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一般性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
、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理由是否充分;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
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重点审查内容包括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审查组织。采购项目用户单位、承办单位、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法治与法务办公室及接受项目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根据项目立项审核流程及招标文件编制流程共同组织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岗位责任,尽量提前编制并确定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采购需求编制应当明确、具体,各类技术指标参数不得具有倾向性,严禁违反《南京理工大学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审核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不予采购。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履约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约定执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履约验收和资金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货商延期供货和延迟支付。
(三)各单位使用学校任何性质的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没有列入年初采购计划和预算的,原则上不予采购。坚决杜绝突击采购和临时采购行为的发生。
(四)因科研急需或不可预见紧急情形的采购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简化采购需求管理流程。
招投标办公室关于规范我校政府采购外项目采购信息发布的通知
为了规范我校政府采购外项目采购信息发布行为,进一步提高我校采购业务透明度,提升我校采购业务规范性,现就我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发布规范做出如下通知。
一、采购信息类型
我校政府采购外项目采购信息,主要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中止公告、终止公告。
二、采购信息发布渠道
1.南京理工大学校园网(http://zbpt.njust.edu.cn/) 2.中国政府采购(http://www.ccgp.gov.cn/)
3.中国招标投标网(http://www.cecbid.org.cn/)三、不同采购信息的发布时间
1.招标公告: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公告: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3.竞争性磋商公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询价公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5.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3 个工作日。
6.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 3 日(只适用于参照招标投标法,以招标的方式开展的工程及工程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7.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 个工作日。
8.更正公告、中止公告、终止公告:1 个工作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校内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招投标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3 日
南京理工大学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一览表
类型 | 采购方式 | 采购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成交)公告 | |
政府采购外 项目 | 招标 | 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 | 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不少于7 个工作日 | / | 1 个工作日 |
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设计、监理、勘察等服务项目 | 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不少于7 个工作日 | 不少于 3 日 | 1 个工作日 | ||
竞争性谈判 | 发布谈判公告到开标不少于3 个 工作日 | / | 1 个工作日 | ||
竞争性磋商 | 发布磋商公告到开标不少于5 个 工作日 | / | 1 个工作日 | ||
单一来源 | 采购前公示 3 个工作日 | / | 1 个工作日 | ||
询价 | 发布询价公告到开标不少于1 个 工作日 | / | 1 个工作日 | ||
政府采购 项目 | 公开招 标 | 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 | 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不少于 20 日 | / | 1 个工作日 |
工程相关的设计、监理、勘 察等服务项目 | 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不少于 20 日 | 不少于 3 日 | 1 个工作日 | ||
邀请招标 | 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 | 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不少于 20 日 | / | 1 个工作日 | |
工程相关的设计、监理、勘察等服务项目 | 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不少于 20 日 | 不少于 3 日 | 1 个工作日 | ||
竞争性谈判 | 发布谈判公告到开标不少于3 个工作日 | / | 1 个工作日 | ||
竞争性磋商 | 发布磋商公告到开标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 / | 1 个工作日 | ||
单一来源 | 采购前公示 5 个工作日 | / | 1 个工作日 | ||
询价 | 发布询价公告到开标不少于3 个工作日 | / | 1 个工作日 |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理工财〔2022〕235 号
各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22年10月14日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南京理工大学委托代为组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招投标办公室是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单位。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四条 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学校采购代理的遴选工作,定期择优选拔若干数量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遴选过程包括市场调研、邀请招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进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折扣费率由代理机构在遴选阶段自报。其他项目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南京理工大学的利益。
采购代理机构应尽最大努力和能力维护南京理工大学利益,并确保整个采购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南京理工大学提供的标准化评标室开展开标、评标(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选择政治素质高、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综合协调能力强、心理素质稳定、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并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应为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其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与招投标办公室沟通协调的联系人,不允许随意更换。任何与项目有关的事宜应与招投标办公室联系,不允许直接联系采购人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办公室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取得招投标办公室确认,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校内采购制度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采购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监管责任,排除采购文件中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性。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含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 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开、评、定标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助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核对资料
,协助完成评审报告并报招投标办公室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成交
)通知书,向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质疑时,需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询问质疑,并协助招投标办公室处理相关法律纠纷。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形成电子文档,随项目资料移交招投标办公室。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委托项目过程资料的编制及移交工作
。项目结束后应将资料装订成册移交招投标办公室,并形成电子文档上传采购系统。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招投标办公室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系统使用和优化。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类: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分配由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尽量保证各代理机构代理项目预算金额均衡。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定期考核、优存劣汰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学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增补。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项目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凡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有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和保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项目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违规现象
,直接取消代理资格。年度考核实施末位淘汰制,如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排名靠后,其与南京理工大学签订的服务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止采购代理服务合同,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遴选:
(一)当年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经营活动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
(四)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权益;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八)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
(九)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
(十)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十一)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除第三十条以外其他不规范行为的,招投标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六个月
至一年的项目委托资格。
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招投标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将代理机构考核年度结果在招投标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表
附件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代理机构 年度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评分 |
人员配备(5) | 人员配备充足、稳定、资历经验满足要求,专职的项目负责人业务能力过硬 | |
服务质量(10) | 全过程服务周到、细致、无疏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沟通态度和效果良好 | |
政策执行(10) | 熟悉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进政策变化,有效规避采购人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 |
进度保证(10) | 及时提交工作文件、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 |
文件质量(60) | 公告信息、评审报告等过程资料内容完备无缺漏,采购文件编制合理、清晰、完整(较少导致招标工作失败、废标、质疑等) | |
资料移交(5) | 及时、完整、规范移交有关资料 | |
合计(满分为100分) | ||
其他说明事项(违规违纪情况、影响学校采购活动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建议等):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关于规范我校招标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
南理工财〔2018〕414 号
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招标采购专家评审费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江苏省苏财购〔2016〕 48 号发放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规范我校招标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各类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费发放。
二、发放对象
从江苏省评标专家库、南京市评标专家库、我校评标专家库等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
三、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校外专家半天 500 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 1 小时增加 100元/人。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酌情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校内专家工作日期间,半天 300 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 1
小时增加 50 元/人。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评标的,执行校外专家标准。
南京理工大学
2018 年 9 月 4 日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完善学校政府采购外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理工财〔2021〕336 号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集中采购效率,控制采购风险,对进入招标办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外项目(政府采购外项目是指高校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政府采购外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等事项。
一、政府采购外项目采购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外项目的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执行,主要有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或竞价)、比选等。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自行选用采购方式报招标办审定。
(一)采用公开的市场化方式采购的项目(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经招标办审核后按程序采购。
(二)采用公告邀请,由学校相关单位推荐等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的采购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竞价)),经招标办初审后上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前需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特殊情况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程的,采购前需经基建处组织论证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校内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外项目限额
(一)货物、服务类
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为:30 万元――100 万元,或集采目录内货物及服务。
(二)工程及配套货物服务类
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为:30 万元――120 万元。
三、校内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外项目采购主要流程
(一)招标
1.拟定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在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网站发布,根据项目规模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发布。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2.组织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3.评审结果公示。中标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结果公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二)竞争性谈判
1.拟定并发布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公告在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网站发布,根据项目规模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同步发布。从谈判文件发售之日起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2.组织谈判,推荐中标候选人;
3.谈判结果公示,中标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结果公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
1.拟定并发布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公告在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网站发布,根据项目规模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同步发布。从谈判文件发售之日起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2.组织磋商,推荐中标候选人;
3.谈判结果公示,中标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结果公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四)单一来源
1.拟定采购信息,采购前在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网站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公示期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购;
2.组织谈判;
3.谈判结果公告,结果公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五)询价(竞价)
1.拟定询价通知书(竞价文件)。从询价通知书(竞价文件)发出之日起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止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2.组织选定成交候选人,成交结果公告,结果公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六)比选
1.拟定比选信息,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网站发布比选信息及比选规则。从信息发布之日起到供应商提交文件时间之日止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2.组织选定成交候选人,成交结果公告,结果公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一名及四名评审专家组成;其他采购方式中,评审(谈判)专家委员会一般由一名采购人代表及两名评审专家组成。以上采购方式中的评审专家,由招标办在“南京理工大学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校内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外项目变更采购方式
(一)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后,经延期报名,投标单位数量为两家的,可在开标前,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二)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后,经延期报名,投标单位数量仅为一家的,可由采购项目发起单位对项目技术参数等进行论证,做出修改主要技术参数或条款后通过原采购方式重新采购;或由项目发起单位针对报名单位,组织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在论证结束后,在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可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本通知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实施,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校内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21 年 12 月 24 日
关于完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南理工财〔2017〕126 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优化服务,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 [2016]19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1.高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高校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内容。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我校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学校各单位须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在二(上)阶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初根据采购预算提交全年采购计划。
2.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现行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各项目责任单位提交有关申请后,财务处汇总上报工信部财务司,工信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3.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用户)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由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和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进行审核。每月 10 日前,招标办汇总《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等有关备案文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工信部财务司。
二、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部门应用于科研(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1、经费来源为科研(教学)经费的,按科研(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2、其他来源经费用于科研(教学)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建议,以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意见为准。采购中使用行政办公经费和后勤保障经费采购的设备不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二)具体措施
1.提高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
单价或批量总价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程序进行购置。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横向经费),按合同约定的采购方式采购。
2.简化进口设备审批,实行备案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等文件规定,学校采购进口设备应做好进口专家论证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牵头负责。进口专家论证工作,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进口论证专家由国资处会同项目使用单位选定,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等均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进口专家论证意见报招标办,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进行备案。
3. 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项目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时可以推荐校内外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可按照 1:3 比例自行推荐技术评审专家,推荐的评审专家满足财库[2016]198 号文要求,由招标办纳入南京理工大学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自行选择的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4.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1)达到国家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17 年起货物类为 200 万元)
的科研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单位需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由国资处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同意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后,由招标办负责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传《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扫描件及其电子版,并在采购计划“项目背景”中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经工信部财务司、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后方可执行。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招标办还须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 号)等文件规定组织做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等工作。《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由招标办存档备查。
(2)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需提出申请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不具备单一来源条件,须组织三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学院分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单一来源采购。
三 本通知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校内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
南京理工大学
2017 年 3 月 31 日
南京理工大学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预算项目名称 | 预算项目号 | |||||||||
项目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
采购预算 | 经费来源 | |||||||||
调整类别 | 1 总金额不变 但调剂政府采购预算 ☐ | 2 非财政拨款资金 ☐ | ||||||||
若调整类别 1 | 原 | 货物工程 服务 |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单位:万元) | 调整为 | 货物工程 服务 |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若调整类别 2 (单位:万元) | 原金额 | |||||||||
调整为 | ||||||||||
调整原因 | ||||||||||
项目单位: | 项目承办部门意见: | |||||||||
签字: | (公章) | 年 | 月 | 日 | 签字: | (公章) | 年 | 月 | 日 | |
财务处: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意见: | |||||||||
签字: | (公章) | 年 | 月 | 日 | 签字: | (公章) | 年 | 月 | 日 |
南京理工大学后勤大宗物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南理工财〔2019〕142 号
为顺利实施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保障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1、招投标办公室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后勤大宗物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30 万元)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购工作,在组织招标采购活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项目评审专家一般由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纪委共同邀请校内外专家担任,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不少于 5 人、且由单数组成的评标专家组;
3、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标段并提出采购方式建议,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批准,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4、项目的各项采购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发布,采购项目金额大于
200 万元的,同步在中国招标投标网上进行发布;
5、根据后勤服务中心对所购项目的质量、供货时间等条件要求,招投标办公室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供货期、供货范围等;
(2)对物资规格、型号或技术指标、参数的详细要求;
(3)投标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代理等级证书及资信等材料;
(4)本次采购采用的评标办法;
(5)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与截止时间;
(6)投标单位应作出的相关承诺;
(7)开标、评标时间、地点及定标时间;
(8)需进行调价的采购项目应包含其调价相关规定;
(9)合同主要条款(验收方式、结算方式、履约条件等);
6、项目公示期内,由后勤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拟中标人
(评标结果排序第一名)进行考察,如发现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情况或其他虚假投标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继续考察第二名,依次类推,最终选定中标人,或者取消本次招标活动;
7、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招投标办公室向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 “中标通知书”,明确中标范围与合同签订时间要求等相关事项;
8、中标单位确定后,按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相关承诺要求,由后勤服务中心起草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物资数量、型号、规格 及各项指标、交货期限、付款方式、验收办法、售后服务承诺、履行合同时出现违约情况时职责的界定与处理方式等;
9、进入招标办采购的项目,因市场波动涉及调价的,每次调价后,后勤服务中心将调价结果在校园网进行公告,并将调价资料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10、采购工作结束后,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文件整理归档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协助提交相关文件,归档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报名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正本原件、企业
资质资料)、评标报告(签到表、考察报告、开标纪录、专家评审意见、质疑答复、会议记录)、现场考察情况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等。
11、本实施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理工基〔2022〕156 号
各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 采购(30万元以下)实施细则》修订完成,已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22 年 6 月 17 日
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30 万元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邀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邀请竞争性磋商)、询价、直接发包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采
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对于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 5 万元(含)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采购承办单位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 对于项目建设中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遵照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六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而改变采购方式规避采购流程。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落实资金来源,填报《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承办单》(附件 1)或通过采购招标系统线上提交采购申请;
(二)拟定并发布谈判(磋商)公告、谈判(磋商)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邀请特定具有竞争性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磋商);
(三)发售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从公告、谈判(磋商)文件发布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 3 日;
(四)组织谈判(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如无,进入下一个环节);
(五)成立谈判(磋商)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六)举行谈判(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
(七)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3 日。第八条 询价(竞价)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落实资金来源,填报《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承办单》或通过采购招标系统线上提交采购申请;
(二)拟定并发出询价通知书(竞价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向特定具有竞争性的供应商发询价通知书(竞价文件);
(三)从询价通知书(竞价文件)发出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 3 日;
(四)成立询价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五)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
(六)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3 日。第九条 直接发包的组织程序:
(一)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需求人落实资金来源,提交采购承办后,与直接发包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完成发包程序。
(二)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发包的组织程序如下:
1.需求人落实资金来源,填报《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承办单》或通过采购招标系统线上提交采购申请;
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采购承办单位研究确定直接发包的供应商,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具有良好类似工程业绩、服务质量较好、响应及时、报价合理的供应商;
3.拟定并发布直接发包公告,公示不少于 3 日;
4.成立直接发包谈判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5.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价。
第十条 在采购中,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一)应交但未交谈判(磋商)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供应商代表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四)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五)改变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定价格的;
(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七)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
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满足要求且具有竞
争性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如不足两家,则采购活动终止,报处务会研究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等方式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即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合同及采购方式按相关要求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部门对采购活动过程资料按要求存档。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工
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30 万元以下)实施细则》(南理工基〔2017〕659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承办单
2.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结果审核表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承办单
采购编号 | 经费预算(万元) | ||
采购名称 | |||
立项依据经费来源 | □计划内项目 □计划外项目 | ||
采购内容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部门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相关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校领导批示 | 年 月 日 |
注:项目计划(概算批复、年度预算)内的采购按计划正常开展采购,采购承办
单不需要相关部门及校领导审批,计划外采购承办单需相关部门及校领导审批。
附件2
南京理工大学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结果审核表
采购名称 | |||
采购编号 | 采购方式 | ||
经费来源 (经费本号) | 经费预算 (万元) | ||
采购依据 (会议纪要等) | 组织单位 | ||
成交价款 (大写) | 人民币 | 采购评审 (谈判)时间 | |
采购小组成员 (签名) | |||
成交单位 | 授权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 ||
采购结论 | |||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编号 | ||
备注 |
说明:
1、采购小组成员至少3人及以上,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打印;
2、本表仅适用于未达到学校采购限额要求(≥5万且<30万元)的项目;
3、采购结论请写明采购成交价款、采购内容、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南理工资〔2021〕145 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 购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南京理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 组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21 年 6 月 23 日
南京理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 号)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科 研人员主体地位,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采购自主权,提高科 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货物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主要涉及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科研结余经费、其他专项科研经费(含科工局条保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人才经费
等。
第三章 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三条 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组可直接采购;
第四条 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至 30 万元的,由项目组自行询价或委托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 资处)组织采购;
第五条 预算金额 30 万元(含)至 50 万元的,由国资 处组织采购,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
第六条 预算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的,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要求
第七条 采用项目组自行询价,在提交采购申请时需提供不少于 3 家厂商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报价单(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厂商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项目组要根据项目需求,组织专家开展单一来源论证,提交《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和《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表》,报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审核后在招投标网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有质疑并经核实后,应转为其他方式采购。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询价等方式采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且具有竞争性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无合格供应商投标,采购部门应积极寻找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完成采购任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组应按照“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活动。项目负责人对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合理 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科研机构、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采购的计划和过程管理,要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项目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得拆分,保证采购按规定实施。采购管理部门要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凡发
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科研耗材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理工大学国资处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已出台的有关采购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采购环节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理工后勤〔2022〕152 号
各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30 万元以下)实施细则》修订完成,已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022 年第 2 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22 年 6 月 10 日
南京理工大学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30万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及相关服务等)采购,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30 万元(不含)以下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单件(项)或批量 5 万元以下的项目,依据“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可直接组织采购。
第五条 单件(项)或批量达到 5 万元(含)以上 30 万(不含)
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方式采购。对于货物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
(二)与已经采购的物资配套使用,且无法替代的产品;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特色风味或地域性特色食品原辅材料;
(五)原有损坏需应急更换,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特殊类采购;
(六)其他特殊情况的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报后勤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中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遵照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八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直接采购,规避采购流程。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提供采购物品的详细技术参数;
(二)需求人填报《后勤服务中心采购申报表》(附件 1);
(三)发布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从公告发布到采购截止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拟定、发售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
(五)组织谈判(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如无,进入下一个环节);
(六)成立谈判(磋商)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七)举行谈判(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
(八)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第十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二)需求人填报《后勤服务中心采购申报表》;
(三)拟定并发出询价通知书,从询价通知书发出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四)成立询价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五)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初审,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
(六)确定供应商;
(七)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二)需求人填报《南京理工大学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三)成立谈判小组;
(四)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价和供应商。
第十二条 在采购中,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一)应交但未交谈判(磋商)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供应商代表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四)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五)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三条 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单位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在采购过程中,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进行采购二次公告,二次公告后报名供应商达到两家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如仅有一家合格供应商,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无合格供应商报名,采购部门应积极寻找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完成采购任务。采购评审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评 审小组认为余下的仍具有竞争性,评审程序可以继续。如余下的不具备竞争性,可暂停本次采购,进行二次公告。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十五条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 价比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 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 5 万元及以上采购活动结束后,按学校相关要求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对采购活动过程资料按照《采购项目归档资料
目录》要求存档(附件 2)。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后勤生产生活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30 万元以下)实施细则》(南理工后勤
﹝2018﹞610 号)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后勤服务中心采购申报表
2.采购项目归档资料目录
附件1
后勤服务中心采购申请表
拟采购项目名称 | 数量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经费来源 | 经费预算 | ||
预计使用时间 | |||
拟采购物资(服务)组成及技术指标 说明:包括基本组成、主要性能指标(必须满足的请在标号前打“★”号)、 其它 (供货期、质保期、服务要求等),可附页。 |
责任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 期:
附件 2
采购项目归档资料目录(5-30 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经办人 | 复核人 | ||
目 录 | 备注 | ||
1 | 采购申报表 | ||
2 | 采购公告 | ||
3 | 采购文件 | ||
4 | 报名登记表 | ||
5 | 投标单位签到表 | ||
6 | 评委签到表 | ||
7 | 投标文件 | ||
8 | 二次报价材料 | ||
9 | 评标报告 | ||
10 | 成交公告 | ||
11 | 采购备案表 | ||
12 | 采购合同 | ||
13 | 验收报告 | ||
14 | 其它文件 |
采购项目归档资料(5 万元以下)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经办人 | 复核人 | ||
目 录 | 备注 | ||
1 | 采购申报表 | ||
2 | 立项会议纪要 | ||
3 | 比选邀请函 | ||
4 | 响应报价单(比选记录单) | ||
5 | 采购项目组会议纪要 | ||
6 | 合同备案表 | ||
7 | 合同 | ||
8 | 其它文件 |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对外协作技术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南理工科〔2021〕360 号
《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对外协作技术合同管理实施 细则》经学校 2021 年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21 年 12 月 31
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对外协作技术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对外协作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江苏省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南京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项目对外协作是指南京理工大学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因项目开展需要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的研究、设计、测试、化验、试验、研制加工、咨询服务等科研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南京理工大学名义订立的使用各类科研经费进行对外协作而签订的技术类出款合同。
第四条 科研项目对外协作合同包括外协出款合同和分承包出款合同。外协出款合同是指根据科研项目开展研究需要,基于业务相关性原则,项目负责人将合同部分权利和义务分包给第三方而签订的出款合
同。分承包出款合同是指主合同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文件中已明确分承包单位、金额、研究内容等信息,学校与分承包单位根据主合同签订的出款合同。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受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统一管理科研项目对外协作技术合同。
第二章 外协出款合同
第六条 科研项目外协合同总经费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合同(协议、任务书)审批表(学校为委托方/出款合同)》(以下简称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学校法治与法务办公室复审,科研院业务主管及常务副院长审批后执行。合同总经费超过 100 万元(含),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外协合同总经费超过 50 万元(含),原则上应履行公开采购程序。因特殊原因不适合进行公开采购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不少于 5 名(含)以上同行业专家,对外协合作单位的资质、能力、与依托项目的相关性、是否进行公开采购等进行论证,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外协出款合同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该表应作为合同审批附件。
第八条 外协项目以下情况可以在履行合同审批手续后直接签订合同:
(一)经专家组认定为科研开展急需的外协活动;
(二)经专家组认定因涉密管理需要,且外协合作方与学校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南京理工大学合格供方名录》范围内的单位;
(三)在论证中或已经论证并批准了的外协合作单位;
(四)不适宜进行公开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协作方有效资质证明(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必要时,项目负责人还需提供协作方的军工资质、供方考察评价
表等。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不得外协给利益关联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如实阐明关联关系、违规将合同经费转拨至关联企业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涉密外协出款合同,除审批表外,还应履行涉密出款流程,提供对方有效保密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禁止向涉密协作配套单位提供项目研制必需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内容,应严格控制任务背景、用途和数量。
第三章 分承包出款合同
第十二条 分承包出款合同,项目负责人填写审批表, 经所在单位初审,学校法治与法务办公室复审,科研院业务主管及常务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涉密分承包出款合同,还应履行涉密出款手续,提供对方有效保密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科研院负责解释。《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对外协作技术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理工科〔2018〕58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外协出款合同专家论证意见表
附件: 合同编号:
南京理工大学外协出款合同专家论证意见表
一、基本信息 | |||||||||||
合同名称 | |||||||||||
出款财务账号 | 主合同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主合同预算科目 | ||||||||||
所在单位 | (学院) | 合同页数 | (含附件) | ||||||||
合同总经费 | (万元) | 合同份数 | |||||||||
出款项目密级 | □公开 | □秘密 | □机密 | 联系人 | |||||||
起止时间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联系电话 | ||||
二、受托方单位信息 | |||||||||||
受托方名称: 受托方单位地址: 受托方履行该合同的能力:(可附页) | |||||||||||
三、项目概况及不适宜公开采购的理由 | |||||||||||
(项目概况需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等项目情况,不适宜公开采购的理由重点阐述不公开采购的原因,可着重谈技术要求的唯一性、稀缺性、满足性,可附页) | |||||||||||
四、专家论证意见 | |||||||||||
专家意见:专家签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专家意见:专家签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专家意见:专家签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专家意见:专家签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专家意见:专家签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五、所在单位领导意见 | |||||||||||
学院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说明:1. 此表第一至第三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第四项由学院组织专家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项目负责人留存,一份所在单位留存,一份科研院留存。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医疗药品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2022 版)》的通知
南理工办〔2022〕162 号
各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医疗药品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修订完成,已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022 年第 2 次 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22 年 6 月 23 日
南京理工大学医疗药品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2022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医院使用的医疗药品,含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物品、试剂、疫苗、医疗服务生活用品等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18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医院使用的医疗药品,含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物品、试剂、疫苗、医疗服务生活用品等,单件(项)或批量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30 万元以下的医疗药品,含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物品、试剂、疫苗、医疗服务生活用品等的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
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可由招标人以采购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四条 单件(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5 万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通用医疗药品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 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经公开发布公告,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的);
(二)在用仪器设备,因后续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或部件必须向原供应厂商购买的;
(三)批量仪器设备,仅需部分更换且要求与原设备保持一致的;
(四)原招标合同需要后续补充订货的(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
(五)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非标或委托研制的仪器设备(成立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出具意见);
(六)与已经采购的设备配套使用,且无法替代的产品。
第五条 单件(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5 元以下的项目,依据“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可直接进行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按照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批量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
第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中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遵照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八条 采购部门不得将应当以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单一来源方式规避采购流程。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竞争性磋商(谈判)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提供采购物品的详细 技术参数;
(二)需求人填报《南京理工大学医疗药品采购项目申报表》;
(三)发布竞争性磋商(谈判)公告,从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到招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拟定、发售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
(五)组织磋商(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六)成立磋商(谈判)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七)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第十条 询价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二)需求人填报《南京理工大学医疗药品采购项目申报表》(附件 1);
(三)发布询价信息,从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到招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根据报名情况,选择 3 家及以上潜在供货商发询价通知书;
(五)成立询价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六)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
(七)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单一来源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二)需求人填报《南京理工大学医疗药品采购项目申报表》《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 1、2);
(三)成立采购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四)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价和供应商;
(五)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采购中,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但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十三条 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
第十四条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且具有竞争性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无合格供应商投标,采购部门应积极寻找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完成采购任务。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十五条 医疗药品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竞争性谈
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十六条 采购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
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文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应将采购结果信息(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询价)在招投标办公室网站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文件)、中标供应商 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签订合同,负责合同技术指标审核、合同履约实施和文档保管,并对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对所采购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发布招标公告、组织磋商(谈判、公开询价)、采购结果公告、合同是否与招
(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核、招标过程的文档保管等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采购项目部门和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得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监管。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负责人、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否则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招标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根据法纪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将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医疗药品采购(30 万元以下)实施细则》(南理工〔2017〕61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理工大学医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理工大学医院药品采购项目申报表
2.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医疗药品采购项目申报表
拟采购医疗药品名称 | 数量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经费来源 | 经费预算 | ||
拟采用采购方式 | |||
拟采购医疗药品组成及技术指标 说明:包括医疗药品用途、基本组成、主要技术指标(必须满足的请在标号前 打 “★”号)、其它(供货期、培训、质保期),可附页。 | |||
潜在供应商信息 | |||
潜在供应商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责任人(签名): 领 导(签名):
日 期:
说明:医疗药品,含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物品、试剂、疫苗、医疗服务生活用品等。
附件2
南京理工大学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承办单位 | 使用单位 | ||
预算金额 | 项目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制造商(代理商名称及单位地址) | (如制造商只有唯一代理商,还需填写代理商名称及代理商单位地址) | ||
项目概况 | (项目概况需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等项目情况) | ||
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 (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需重点阐述市场调研及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详细说明) | ||
专家 1 论证意见 |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 | ||
专家 2 论证意见 |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 | ||
专家 3 论证意见 |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 | ||
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
填表注意事项:
1.本表格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2.单一来源采购主要情形
(1)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或经公开发布公告,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的;
(2)在用仪器设备,因后续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或部件必须向原供应厂商购买的;
(3)批量仪器设备,仅需部分更换且要求与原设备保持一致的;
(4)原招标合同需要后续补充订货的(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
(5)与已经采购的设备配套使用,且无法替代的产品;
(6)其他特殊情形。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采购(30万以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理工信〔2017〕590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南京理工大学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17 年 12 月 6 日
南京理工大学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采购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单项(件)或批量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包括智慧校园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基础软件支撑平台、业务信息系统、软件运维服务等。各类面向特定学科领域的或局部应用场景的专用软件、系统不在此列。
第四条 30 万元以下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分散采购应当遵循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严禁拆分项目。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信息化处”)成立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30 万元以下)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 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指标、资质要求等起草(或审阅)采购需求书;
(二) 组织评审活动并记录评审过程;
(三) 负责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30 万元以下的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单项(件)或批量金额达到 5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为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化系统软件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经公开发布公告,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的);
(二)在用信息系统,因改造升级、功能拓展、接口开发等必须由原供应商开发的;
(三)固定期限的信息化运维服务或通用软件合同需要续签的;
(四)原招标合同需要后续补充建设内容的(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
(五)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或建设时间非常紧迫的信息化系统软件
(成立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出具意见);
(六)与已经采购的信息化系统软件配套使用,且无法替代的产品;
(七)经上级部门批准单一来源的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
第十条 单项(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项目,依据“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可直接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对于上级或学校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项目,遵照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单一来源方式规避采购流程。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谈判)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提供采购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的详细技术参数和要求;
(二)需求人填报《南京理工大学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30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申报表》;
(三)发布竞争性磋商(谈判)公告,从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拟定、发售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
(五)组织磋商(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六)成立磋商(谈判)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七)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谈判结果公示。中标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告不
少于 1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5 万元及以上 30 万元以下)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符合第九条中单一来源的相关支撑材料;
(二)成立采购谈判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三)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价和供应商;
(四)谈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采购中,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但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十六条 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采购单位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
第十七条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且具有竞争性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无合格供应商投标,采购单位应积极寻找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完成采购任务。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十八条 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指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一般适用于标准软件及通用服务项目。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6 日印发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南理工〔2017〕600 号
为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物业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学校制定了《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30 万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物业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不包括后勤自用各类物资,下同)、物业服务,单件(项)或批量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3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物业服务采购,一般采用竞争磋商、竞争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单件(项)或批量达到 5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磋商、竞争谈判方式采购。对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通用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
(二)在用仪器设备,因后续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或部件必须向原供应厂商购买的;
(三)批量教学设备,仅需部分更换且要求与原设备保持一致的;
(四)原招标合同需要后续补充订货的(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
(五)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非标或委托研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六)与已经采购的设备配套使用,且无法替代的产品;
(七)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自制设备。
第五条 单件(项)或批量 5 万元以下的项目,依据“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可直接进行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其他方式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按用途分为行政办公用设备和教学科研用设备。行政办公用设备,按照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批量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教学科研用设备,如协议供货目录中型号满足使用需求的,原则上通过协议供货采购。
第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中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遵照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八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竞争磋商、竞争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直接采购,规避采购流程。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竞争磋商(谈判)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提供采购物品的详细技术参数;
(二)需求人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申报表》;
(三)发布竞争磋商(谈判)公告,从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到招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拟定、发售竞争磋商(谈判)文件;
(五)组织磋商(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六)成立磋商(谈判)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七)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九)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第十条 询价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二)需求人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申报表》;
(三)发布询价信息,从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到招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根据报名情况,选择 3 家及以上潜在供货商发询价通知书;
(五)成立询价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单数组成);
(六)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
(七)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九)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第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二)需求人填写《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表》;
(三)成立采购小组;
(四)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价和供应商;
(五)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
第十二条 在采购中,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但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十三条 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采购单位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
第十四条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且具有竞争性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无合格供应商投标,采购部门应积极寻找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完成采购任务。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采用竞争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
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采购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申报表
2.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表
3.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
南京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11 日印发
附件 1:
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申报表
拟采购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经费来源 | 经费本号 | 经费预算 | |||
拟采用采购方式 | 是否进口 | ||||
拟采购货物(服务)组成及技术指标 说明:包括系统用途、系统基本组成、主要技术指标(必须满足的请在标号前打“★”号)、其它(供货期、培训、质保期),可附页。 | |||||
潜在供应商信息 | |||||
潜在供应商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签名):院系领导(签名): 日期:
附件 2:
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表
承办单位 | 使用单位 | ||
预算金额 | 项目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制造商、代理商名称 | |||
项目概况及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 (项目概况需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等项目情况,单一来源采购理由需重点阐述市场调研及符合单一来源情形的详细说明,页面不够可另附) | ||
专家 1 论证意见 | 专家姓名职称 |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 |
专家 2 论证意见 | 专家姓名职称 |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 |
专家 3 论证意见 | 专家姓名职称 |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
说明:
1、本表适用于未达到招标限额要求(≥5 万且<30 万元)项目;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2、单一来源主要情形
(1)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
(2)在用仪器设备,因后续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或部件必须向原供应厂商购买的; (3)批量教学设备,仅需部分更换且要求与原设备保持一致的;
(4)原招标合同需要后续补充订货的(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
(5)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非标或委托研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6)与已经采购的设备配套使用,且无法替代的产品;
(7)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自制设备。
附件 3:
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
项目名称 | |||
签约内容 | (附合同文本) | ||
经费来源 (项目名称、经费本号) | 经费预算 (万元) | ||
采购方式 | □竞争磋商 □竞争谈判 □询 价 □单一来源 | ||
组织单位 | |||
参加人 | |||
采购结论 | |||
合同价款 (大写) | 人民币 | ||
经办人 (签字) | 单位领导意见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审计法规处对合同审核意见 | ||
国资处意见 | 财务处意见 | ||
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编号 | |||
备注 |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未达到招标限额要求(≥5 万且<30 万元)的项目;
2、参加人至少 3 人及以上,由参加人签字,不得代签、打印;
3、采购结论详细说明采购过程情况及采购结论;
4、单一来源采购需要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表》;
5、填写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如内容有变化需要重新经各部门审签。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图书、教材类文献资源分散采购(30 万元以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理工办〔2017〕665 号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经研究,学校制定了《南京理工大学图书、教材类文献资源分散采购(30 万元以下)项目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17 年 12 月 26 日
南京理工大学图书、教材类文献资源分散采购(30 万元以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图书、教材类文献资源分散采购(30万元以下)的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高校图书、教材类文献资源采购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采购各类纸质和电子图书、教材等文献资源的(涵盖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特藏文献、电子图书、电子期刊、视听文献、缩微资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以及其他适合学校收藏的文献资料等。),且单件(项)或批量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文献资源采购的特殊性
第三条 构建宗旨:各需求单位要从整个学校的角度出发,考虑文献资源体系化建设,做到既符合学校关于物资采购管理的原则精神,又能保证文献资源采购与构建的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和系统性,尽量不做重复性构建。
第四条 采购方针:要与学校的发展方向、目标、价值和重点相一致;保持构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连续性出版物建议慎做停订和变更决定);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要注意电子文献和印刷型文献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发展;不收藏不符合/低于大学用户需求层次的出版物;要尊重知识产权,杜绝盗版文献的收藏。
第五条 共享原则:各需求单位采购的纸本和电子文献,尤其是电子资源数据库,可由图书馆进行编目或网上揭示后,供全校读者使用。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30 万元以下的图书、教材类文献资源的采购,一般采用竞争磋商、竞争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单件(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5 万元及以上的文献资源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采用竞争磋商、竞争谈判方式采购。对于电子资源数据库的采购和续订,如果有全国、地区图书馆行业或高校图书馆联合体等组织的集团联合采购,视同公开的市场化方式采购,可根据集团联合采购方案确定的价格和服务直接采购。对于供货渠道单一的图书、教材等文献资源(如:纸质中文报纸、古籍、特藏、重要手稿、抄本等),可采用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第八条 单件(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项目,依据“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可进行直接采购或按照需求单位的要求进行公开采购。
第九条 对于项目建设中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遵照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十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竞争磋商、竞争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直接采购方式规避采购流程。
第四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单件(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5 万元及以上的文献资源采购项目,有需求单位填报《南京理工大学校内项目采购审核与备案表》,由图书馆负责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小组应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原则上由需求单位、图书馆、招投标办公室、财务、国资、纪检审计等相关部处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根据采购流程及相关要求实施采购项目的评审、评标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图书馆负责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材料,会同需求单位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并接收归档材料;
第十五条 需求单位负责提出采购申请、草拟相关采购文稿、办理相关手续和流程,参与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核、签订及归档材料的整理和提交,并在采购活动完成后负责采购合同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竞争磋商(谈判)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和要求;发布竞争磋商(谈判)公告,从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到招标截止
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拟定、发售竞争磋商(谈判)文件;(四)组织磋商(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五)成立磋商(谈判)小组;(六)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组织磋商(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成立磋商(谈判)小组;
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和要求;
(二)发布询价通知书,从询价通知书发布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三)拟定比选信息,校园网发布比选信息及比选规则。从信息发布到供应商提交文件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成立询价小组;
(五)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
(六)组织选定成交候选人;
(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组织程序:
(一)需求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单一来源的依据及相关说明;
(二)拟定采购信息,采购前校园网发布定向采购信息公示,公示期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直接采购。特殊情况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直接采购;
(三)成立采购小组;(四)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价;
(五)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在采购中,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但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条 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采购单位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条 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且具有竞争性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无合格供应商投标,采购部门应积极寻找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完成采购任务。
第六章评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图书、教材类文献资源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采用竞争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资产验收与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图书、教材、非书资料等具有实体的文献
资料,单笔采购超过 0.5 万元及以上的均需进行图书资产验收,即由需求单位凭采购合同、发票、图书采购清单(含书名、著者、出版社、 ISBN 号、复本量、实洋价格等信息)等至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办理验收手续(填写《图书资料验收单》),方可进行财务报销。
第二十五条 需求单位的中外文报刊在订购当年,凭采购合同、发票、订购清单,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到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登记备案后,方可到计财处报账,当年不形成固定资产;在上年度期刊下架装订后,当年期刊订购之前,填写《图书资料验收单》(金额为期刊装订费与装订期刊上年度订购费之和),报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进行固定资产验收后,方可进行装订费的财务报销。
第二十六条 0.5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需求单位须将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等文档报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备案,5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需求单位须同时将采购审核与备案表、采购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等文档报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和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文所指的经费额度均为以人民币为单位的实洋金额,外币购买的图书、教材等文献资源,按折算成人民币后的实洋金额,对应于相应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图书、教材等文献资源的校内分散采购活动接受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及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和招投标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0 月 15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