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项目编号:310112000231228147410-12056304
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产业大脑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地 址:xxx 000 x
联 系 人:xx
联系方式:021-34202696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0-000 x联 系 人:xxx
联系方式:33882697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31228147410-12056304
二、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
三、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
包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 介绍 | 最高限价 (元) | 备注 | |
1 | 闵行区产业大脑 | 1 | 7656700.00 | 围绕闵行 区 4+4 产 业体系,建设区级闵 行区产业 大脑,实现产业现状 分析、产业运行监测、产业决策 支撑等功 能。 | 7656700.00 |
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自定义 |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时,分公司以投标人 (供应商)的身份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其它行业不 接受分公司投标) | 接受特定行业分公司投标 | 项目级 |
2 | 自定义 | 1 、投标人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2、按要求提交《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或证明材料的; 3、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具备履行合同的设 备和专业技术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 项目级 |
力; | ||||
3 | 自定义 |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 | 信用记录 | 项目级 |
4 | 自定义 | 1、具备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 3、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 | 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格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项目级 |
5 | 自定义 | 没有违反《中华人 | 法律法规要求 | 项目级 |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有关规定的。 |
五、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2024-02-27 至 2024-03-06 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59(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
3、招标文件售价:0 元,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
六、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如需缴纳保证金,投标人应于 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交至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若以网银、电汇方式交纳的,请将网银电脑打印凭证、电汇底单复印件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投标联系人、联系电话,请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前到招标方服务台开收据。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地点:xxx.xxxx.xx.xxx.xx。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
2、开标地点:xxx.xxxx.xx.xxx.xx;
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
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
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注意事项:
(1)开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的电话请保持畅通。
(2)系统中设定的投标人“签到”和“解密”环节等待时间各为 30分钟,超时将视作投标人放弃本项目投标。
(3)系统中设定的投标人“签名”环节等待时间为 30 分钟,超时将视作投标人确认本项目开标结果。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 号 | 内 容 | 要 求 |
1 | 项目名称及 数量 | 详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2 | 信用记录 | 根据财库 [2016]125 号文件,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
3 |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执行。 认定依据为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投标产品为强制采购范围的,必须提供上述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
4 | 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本次采购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依据财库〔2020〕46 号文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价格扣除政策本项目不适用)根据财库〔2020〕46 号的相关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 %的扣除。 2、根据财库[2017]141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3.根据财库[2014]68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 |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 拟)。”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附件。 | ||
5 | 答疑与澄清 |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满第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逾期 不予受理。 |
6 | 是否允许采 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 |
7 | 合同履约期限(交货期、工期、服务期限等)、履约地 点和交接方式 | 1. 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月内完成系统建设。 2.中标人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由采购人验收并签字认可。 |
8 | 是否接受联 合体投标 |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请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9 | 是否现场踏 勘 |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0 | 是否提供演 示 | 系统演示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1 | 是否提供样品 | 本项目如需提供样品的,按如下要求执行,不需要提供样品,本条款不适用; 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送样时段(含安装时间)、地点及具体数量等要求送达样品。 2、中标的投标人样品将由甲方封样。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第 10 至 30 天(日历日)内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将视作投标人放弃样品处置权,无主样品由采购中心统一处理。 3、“投标样品封条”格式详见附件。 |
12 | 投标文件份数 | 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 的规定,供应商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各一份)。 |
13 |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
14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特别提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投标时,分公司以投标人(供应商)的身份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 |
料。(其它行业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1. 投标人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投标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 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需提交《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详见附件)或提供近三年内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以开标当月为起算月)。 3. 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5. 具备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格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具备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详见“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 3、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6. 其它资格要求: 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 |
15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特别提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 其它行业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1.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方),资格条件详见本表 “投标人资格要求”。未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且没有相关说明,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相关资质证明不一致的,或有伪造,或不符合要求的; 2. 政策功能相关条款: 1)投标标的为强制采购范围的,未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的。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的; 3)若采购标的不允许为进口产品,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4)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相关规定的。 3.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4.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 格式要求: (1)未提交“投标函、投标人声明函、开标一览表”三种格式中任意一种的(参考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上述三种格式的签字盖章出现以下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a、加盖公章处使用与投标人公章不一致的,包括: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带有“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b、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之处无单位盖章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无签字或盖章的、或者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 6.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 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服务)期限、质保期、 “*”(星号)指标未作响应或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招标文件中未作要求的除外) 8. (如需提供样品的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送样或未送样的。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 |
16 | 合同签订时 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17 | 付款方式 | 详见采购需求; (若采购人未约定付款方式的,则签订合同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18 | 投标文件有 效期 | 90天 |
19 | *投标签收 | 1、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要求,电子招标项目,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后,采购中心须对文件进行签收。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后,可联系项目主办人员,完成投标文件的签收程序(签收后无法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2、为便于投标人对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中心将酌情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统一签收,签收后系统中会发送签收回执。 3、主办人员:xxx 33882697 中心主任室联系电话:00000000 |
20 | 履约保证金 | 采购文件中有约定的按此执行,未有约定的本项不适用。 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21 | 质疑的有效期及依据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联系部门: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xxx 地址:xxxxxxxxx 000 x 000 x 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电话:00000000(以邮寄方式的,请电话联系确认收到) |
质疑有效期。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没有依据的传言、 猜测或推论等材料不能作为质疑证明材料。 | ||
22 | 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及解释权 | *1、投标人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等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中另行上传的资料应与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或缺漏的,均以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2、投标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录入的投标报价,应与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一致。因上海政府采购网网 上投标录入系统的报价目前无法修改,报价不一致的,将由评 标委员会审核后在报价评审阶段做无效报价处理。 |
1、若招标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2、若招标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
一、总 则
(一)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方”系指组织本项目采购的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采购人” 系指委托招标方采购本次货物、服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4、“货物”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文字材料。
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劳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需求总称。
(三)投标人及委托有关说明
1、授权代表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授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员工(或投标人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
标文件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五)质疑
1、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质疑。 2、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
部令第 94 号)附件范本。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 事实依据;
e 必要的法律依据; f 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事项由授权代表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招标方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满第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招标方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提出招标方将不予受理。
2、招标方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招标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等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
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商务标投标文件
(1)评分对应表(格式自拟,参考评分表,主要用于评委对应评分内容)
(2)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见附件)
(3)投标函
(4)投标人声明函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开标一览表 参考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7)廉政承诺书
(8)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或证明资料
(11)投标人身份证明
(12)本项目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13)投标人业绩证明资料
(1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2、技术标投标文件
(1)技术响应/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
(2)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可包含且不限于对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项目总体架构及技术解决方案等);
(3)项目实施计划(可包含且不限于保证工期的施工组织方案及人力资源安排、项目组人员清单等);
(4)售后服务计划(可包含且不限于对用户故障的响应、处理、定期巡检、备品备件、常用耗材提供、驻点人员情况等);
(5)技术培训计划(若有);
(6)投标人履约能力(可包含且不限于技术力量情况、投标人各项能力证
书);
(7)投标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简体字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投标文件中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部分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将作无效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包装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文件均应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3、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五)投标报价
1、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该投标报价应与明细报价汇总相等,且不允许出现报价优惠等字样(明细出现“0”元,视同赠送)。
2、投标报价应包含项目所需全部货物、服务,不得缺漏,是履行合同的
最终价格(含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六)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保证金形式:网银、汇票、电汇、转帐支票。
3、招标方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若以网银、电汇方式交纳的,请将网银电脑打印凭证、电汇底单复印件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投标联系人、联系电话,请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前到招标方服务台开收据。
4、招标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需提供收据的第二联“供应商退款凭据”。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 ,位置:“首页-在线服务”
保证金不计息。
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七)串通投标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投标无效的情形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否决投标的情形”的要求。
(九)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明细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明细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
照经投标人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三、组织开、评标程序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一)组织开标程序
本项目为网上开标,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招标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各投标人应参加网上开标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开标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二)组织评标程序
招标方将按程序组织评标,各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评审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1、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评标现场相关人员通讯工具。
2、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
3、宣读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评标委员会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xx自律承诺书》。
4、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根据需要简要介绍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xx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6、采购人代表或由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并对投标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核实,核查日期为开标日(含)至评标日(含)之间任意一日的系统查询结果,。
7、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招标方可协助评标委员会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 30%以上的),评标委员会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工作人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书面资料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8、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标委员会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字确认。
9、评审结束后,招标方应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三)评审程序
1、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
2、评标委员会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评审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经评标委员会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授权代表未到场或拒绝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评审人员需对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
7、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
8、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评审原则
1、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
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投标人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3、评审人员对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品或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招标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投标人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对因招标文件中有关产品技术参数需求表述不清导致投标人实质性响应不一致时,应终止评审,重新组织采购。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采购人未确定核心产品的,若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所有投标产品均提供相同品牌的,按前款所述提供相同品牌投标人的规定处理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则
1、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规定提出中标候选人排序。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
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招标方将于 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方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
(二)履约保证金
采购文件中有约定的按此执行,未有约定的本项不适用。
1、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2、按合同约定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七、货款的结算
货款由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次评标总分为 100 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 2 位。
二、分值的计算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
=1)。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说明:评分规则中的评分办法得分标准细化如下:
1. 响应情况良好:(得分为评分项目分值区间的 80%-100%,评分办法中有细化得分标准的按细化标准打分)
对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货物或服务,投标方案系统、翔实、准确,针对性强,无负偏离或缺漏项,能达到或优于项目采购的预期目标;
(1)投标货物表述清晰,技术指标或参数具体、明确,设备或装置选型合理;
(2)投标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承诺具有约束力。
2.响应情况一般:(得分为评分项目分值区间的 60%-79.99%,评分办法中有细化得分标准的按细化标准打分)
对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货物或服务,投标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一般;有负偏离或缺漏项;个别内容的响应性表述不够清晰,基本能达到项目采购的最低预期目标;
(1)投标货物的技术指标或参数不够具体或明确,设备选型基本符合要求;
(2)投标服务方案不够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略差,承诺约束力较低。
3.响应情况差:(得分为评分项目分值区间的 0%-59.99%,评分办法中有细化得分标准的按细化标准打分)
对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货物或服务,投标方案说明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有较多负偏离和缺漏项;部分内容响应性表述不清晰,不能达到项目采购的预期目标;
(1)投标货物的技术指标或参数不具体或不明确,部分设备选型不能满足要求,评委无法作出准确判断;
(2)投标服务方案不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差,无承诺或承诺不能满足项目要求。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报价得分 | 0~10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 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0 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 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 报价) ×10 |
需求理解 | 0~8 | 一、评审内容: 1、应用环境、体系结构需求和实施要求等需求内容的理解程度,(2 分); 2、系统功能需求、性能要求理解程度, (2 分); 3、合理化建议、风险分析及控制方案, (2 分); 4、 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与措施,(2分); 二、评审标准: 1、四个评审内容(小项)各 2 分,总 分 8 分; 2、对应用环境、体系结构需求和实施 要求等需求内容的理解透彻;对系统功能需求、性能要求理解程度高;合理化建议、风险分析及控制方案好的;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和措施,与本项目实际相契合的;该小项得 2 分; 3、有缺漏或不足,但能基本理解项目实际需求的,该小项得 1 分; 4、有缺漏或不足,不能完全理解项目 实际需求的,该小项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能力 | 0~4 | 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专精特新类证书,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投标人提供有效的xx技术企业证书,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闵行区 4+4 产业现状分析 | 0~10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应对闵行区4+4 产业体系下重点产业链进行分析,根据行业通用标准结合闵行区实际产业情况,识别闵行区重点产业链,定义闵行区重点产业链的结构与环节,分析各产业链及产业链环节的全量企业数量及重点企业清单。 二、评分标准: 1、现状分析详细精准的,得 6-10 分; 2、现状分析不详细,不全面的,得 1-5 分; 3、未提供的不得分。 |
软件模块开发方案及软件功能内容 | 0~30 | 一、评审内容: 下列系统功能建设(开发)方案: 1、产业大脑数据基座设计; 2、产业大脑算法模型设计; 3、产业大脑功能应用设计。二、评分标准: 1、三项系统功能各 10 分,满分 30 分; 2、每项提供详细、全面建设(开发)方案且符合需求实际的,得 6-10 分; 3、建设(开发)方案不详细,不全面的,得 1-5 分; 4、未提供建设内容方案不得分。 |
安全设计及密码应用 | 0~6 | 一、评审内容: 根据采购人在验收前通过第三方安全测评、软件测评和密码测评,并参照等保三级要求建设的要求。投标人需从安全、稳定、可行等方面提出相对应的方案。 二、评分标准: 1、方案详细、合理的,得 4-6 分; 2、方案不详细、不全面、不合理的,得 1-3 分; 3、未提供的不得分。 |
服务综合支撑能力 | 0~8 | 一、评审内容:针对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综合支撑能力,包括: 1、 本地化服务团队配置及服务能力, (2 分); |
2、可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源情况,(2 分); 3、服务响应时间、修复时间、应急预案等,(2 分); 4、 售后服务人员配备及管理措施,(2分); 二、评分标准: 1、四个评审内容(小项)各 2 分,总 分 8 分; 2、具备本地化服务团队配置、服务能力强的;能提供与本项目相关资源情况的;服务响应时间、修复时间、应急预案等符合项目实际的; 售后服务人员配备及管理措施完整全面的,该小项得 2 分; 3、上述服务综合支撑能力小项,有不足或有缺陷不全面的,该小项得 1 分; 4、无相关内容的小项不得分。 | ||
项目服务团队配备情况 | 0~12 | 一、评审内容: 团队成员的岗位及配置,人员的专业水平、业绩及相关资料提供情况。 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4 分) 2、团队配备人数;(2 分) 3、主要技术人员配备;(6 分)二、评审标准: 1、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得 2 分; 具有类似项目工作经验的,得 2 分。 2、团队总体人数配置满足项目需求,得 2 分; 3、技术负责人具有 PMP 证书,得 2 分;数据负责人具有大数据开发与应用工 程师等数据类资质证书,得 2 分。 4、项目团队成员至少 8 人所学专业或从业经验和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统计相关的得 2 分;4-7 人满足的得 1 分;不 足 4 人的不得分。 |
培训方案 | 0~2 | 一、评审内容: 培训方案,需包含培训计划、培训期限、培训人员、培训内容等,且需针对不同 |
人员(管理层、系统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 二、评分标准: 1、培训方案完整详尽,计划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培训期限能够配合采购人需要,培训内容详尽完善,能够针对不同人员制定的,得 2 分; 2)培训方案能够满足项目基本需要,计划科学合理,有固定的培训期限计划,能针对不同人员制定框架性培训内容的,得 1 分; 3)培训方案不完整,计划缺乏合理性且可行性有所欠缺,没有明确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针对性不足且缺漏多的不 得分。 | ||
类似项目的经验(履约评价) | 0~10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经验。二、评分标准: 1、服务期限包含 2021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的合同;提供合同扫描件(提供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盖章页、 签订日期),每份 2 分,满分 10 分。 |
第四章 招标需求
《上海闵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闵行要持续打好国际开放枢纽“活力”牌、科技创新策源“动力”牌、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牌、产城融合发展“实力”牌,为支撑闵行区“打造创新策源、产业引领的实力之城”发展目标,设计开发闵行区产业大脑,以数字化手段及技术不断提高闵行区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二、建设目标
围绕闵行区 4+4 产业体系,建设区级闵行区产业大脑,实现产业现状分析、产业运行监测、产业决策支撑等功能。利用数字化赋能行政管理与产业经济转型发展,推进产业治理数字化转型进程。通过数字化手段支撑产业决策和治理,优化配置产业要素,进一步提升全域产业创新活力,提高闵行区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高闵行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依托“产业大脑”率先举旗卡位,成为产业治理数字化转型与数字赋能经济发展的全国标杆。
三、建设内容需求
项目建设内容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是建设产业大脑的数据基座,为算法模型和功能应用提供数据基础。贯通区内和公开的产业数据,汇集产业信息,描绘企业画像,融合产业要素,打造含企业库、创新库、融资库、政策库等在内的数据底库及产业关系库、知识库等支撑产业治理和决策的数据基座。
第二是建设产业大脑的算法模型,研发多类业务场景计算模型,支撑和服务各类业务场景和系统平台应用。利用自然语言理解、AI 等技术,结合产业数字化转型及行政管理实际业务需求,建设产业链环节标注、产业链环节评估、产业资讯识别、企业评价、关系挖掘、精准招商等模型。
第三是建设产业大脑的功能应用,根据不同用户不同场景,设计开发基于大屏、PC 端、移动端三端的应用系统,实现产业运行、产业集群、产业链图、对比对标、产业迁移、精准招商等功能。
(一)产业大脑数据基座
对接闵行区政府数据、第三方及公开数据,建设产业大脑的数据基座,为算法模型和功能应用提供数据基础。贯通区内和公开的产业数据,汇集产业信息,描绘企业画像,融合产业要素,打造含企业库、创新库、融资库、政策库等在内的数据底库及产业关系库、知识库等支撑产业治理和决策的数据基座。
供应商应提供闵行区及 4+4 产业体系相关的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专利、融资、政策、资讯等数据。
(二)产业大脑算法模型
设计开发一系列产业大脑算法模型,研发多类业务场景计算模型,支持和服务闵行区产业分析、产业运行监测、企业培育、精准招商等各类业务场景和系统平台应用。利用自然语言理解、AI 等技术,结合产业数字化转型及行政管理实际业务需求,建设产业链环节标注、产业链环节评估、产业资讯识别、企业评价、关系挖掘、精准招商等模型。
产业治理与决策系列模型建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产业环节标注:围绕闵行区 4+4 产业体系,对闵行区全量企业进行产业环节标注,计算其所属的具体产业及产业链环节。
产业链环节评估:评估闵行区 4+4 产业体系下的重点产业链环节优劣势。产业资讯识别:判断新闻资讯的产业领域,标注感情色彩与事件分类。
企业评价:从经营能力、创新能力、融资能力、成长潜力等多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企业关系挖掘:挖掘企业合作、竞争、供应、股权等关系。
潜力企业挖掘:挖掘闵行区各产业内的潜在优质企业。
招商对象识别:识别全国范围内的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方向、有扩张意向的优质企业。
(三)产业大脑功能应用
建设产业大脑的功能应用,根据不同用户不同场景,设计开发基于大屏、PC 端、移动端三端的应用系统,实现产业运行、产业集群、产业链图、对比对标、产业迁移、精准招商等功能。
1.闵行区产业大脑大屏端
闵行区产业大脑大屏端包括产业运行、产业集群、产业链图、对比对标、产业迁移、产业情报、精准招商、一镇一屏 8 个板块,以大屏的形式对闵行区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
(1)产业运行
监测分析闵行区宏观经济运行、工业运行重点指标。以可视化图表的形式监测重点指标的增长趋势,结构情况。
(2)产业集群
在地图上展示闵行区各类产业主体、创新主体、园区载体等产业要素的地理空间分布情况,分析闵行区各产业企业数量、产业集聚情况,并提供企业详情。
(3)产业链图
构建闵行区 4+4 产业体系下各产业产业链图,展示产业链结构环节,支持查看产业链各环节企业清单,判断各产业环节的优劣势、长短板,并提供企业详情。
(4)对比对标
从经济发展、创新资源、产业主体、融资情况、园区载体等方面选择关键指标对比分析上海 16 个区情况。
(5)产业迁移
监测闵行区各产业企业迁入迁出情况,分析迁移企业总量、迁移来源地与目的地等情况。
(6)产业情报
对闵行区产业风险事件、产业重大事件、产业政策以及产业重点企业的投资动态、创新动态、风险动态等进行动态监测。
(7)精准招商
精准识别全国范围内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有扩展意愿的优质企业,可以查看上市、高企、专精特新等各类招商资源,提供招商企业详情。
(8)一镇一屏
展示各街镇、重点园区的重点产业链图谱,提供各街镇、重点园区内的产业风险事件、企业风险事件、企业迁移等情报。
2.闵行区产业大脑PC端
闵行区产业大脑 PC 端包括产业运行、产业总览、产业情报、企业专题、企业培育、精准招商、报告、政策速配、项目配址、数据填报 10 个板块。
(1)产业运行
监测分析闵行区宏观经济运行、工业运行重点指标。支持对各类指标进行自动计算,分析预警。
(2)产业总览
总览闵行区重点发展的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国际商贸、现代金融、文化创业、科技服务等 4+4 产业体系下各产业链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企业清单等内容。
(3)产业情报
提供闵行区 4+4 产业风险事件、产业重大事件、产业政策以及产业重点企业的投资动态、创新动态、风险动态等动态情报。
(4)企业专题
通过对闵行区各类企业进行专题分析,从多个维度对各类企业群体进行分析管理,提供企业详情页面,展示企业工商信息、股权信息、产业信息等内容。
(5)企业培育
根据企业数据,分析挖掘识别闵行区潜在优质企业。
(6)精准招商
精准识别全国范围内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有扩展意愿的优质企业,可以查看上市、高企、专精特新等各类招商资源,并提供关系招商、区域招商等各类招商工具。提供招商企业详情页面。
(7)报告
根据产业大脑数据的专题数据与产业数据,支持闵行区 4+4 产业发展报告、城市报告、招商报告、投资报告、企业报告等报告自动生成。
(8)政策速配
支撑闵行区企业服务工作,根据企业信息以及政策申报要求,匹配国家、上海市、闵行区的各级政策。
(9)项目配址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闵行区拟投资项目匹配闵行区内合适的产业载体资源。
(10)数据填报
支持闵行区各街镇线上填报数据,支持模板上传批量导入,线上填报等方式。
3.闵行区产大脑移动端
(1)首页
推送展示闵行 4+4 产业相关的区内外资讯动态、重点企业动态、产业情报。并提供各类功能的快捷入口。
(2)运行
监测闵行区经济指标、产业主体、产业创新、产业融资情况;对比对标上海市各区的企业、专利、融资情况。
(3)产业
展示闵行区闵行区4+4 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链结构以及闵行区4+4 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链各环节企业清单、招商资源清单。支持对企业清单的筛选、搜索,可以查看企业详情。
(4)报告
根据产业大脑数据的专题数据与产业数据,支持闵行区 4+4 产业发展报告、城市报告、招商报告、投资报告、企业报告等报告自动生成。
(5)我的
展示我的报告、联系信息、登录信息等。我的报告可以查看用户生成下载的报告记录;联系信息展示建设方信息;登录信息展示登录状态,并可以退出登录。
四、安全及密码要求
系统应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测评,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相应要求。
系统须符合信息技术创新和密码应用安全管理要求,能在国产终端及操作系统中运行。
五、进度计划
综合考虑实际业务需要、项目管理能力和项目风险控制等各种因素,本项目建设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月,共分为 3 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 3 月完成系统建设。
第二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 4 月完成系统试运行、系统初验。
第三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 5 月在完成系统终验。
六、项目团队要求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成立人员配置合理的项目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 15 人,包
括项目经理、资深研发、软件开发人员、测试人员等。项目团队成员至少 8 人所学专业或从业经验和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统计相关。供应商的相关服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需提供相关在职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根据的实际情况调整服务团队人员。
项目经理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相关经验丰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PMP 证书;数据负责人应具有大数据开发与应用工程师等数据类资质证书。
七、验收要求
本项目分为项目初验和项目终验:
初验要求: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进行系统自测。
终验要求:本项目须通过第三方安全测评、软件测评和密码测评,并符合等保三级的要
求。
八、培训要求
对系统使用单位提供业务操作培训:
(1)在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提供 2 次与项目相关的必要培训。
(2)供应商需要开展分层次的人员培训工作,每次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确认,评估培训成果。培训应具有培训教材、培训环境和专业培训讲师,培训环境可以由采购人提供。
(3)供应商应提供一般用户的基础操作培训和部门信息管理员的日常应用维护培训,确保用户对象能够掌握对应的操作技能。
九、售后服务要求
本项目从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 2 年内提供 7*24 小时免费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并提供
1 名驻场服务人员。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提供保修和运行维护服务。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
本项目涉及的运行维护工作范围为:
1.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对系统进行日常巡检,查看如系统性能、系统备份、数据接口等是否正常,确保系统及数据安全;
2. 配合采购人做好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服务;
3. 与系统相关单位、部门做好数据接口的保障工作,实现数据在不同业务系统间的正常传输;
4. 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用户提出修改、新增和完善等需求,同采购人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进行实施,包括新功能的调研、设计、开发、测试等工作。
十、投标文件制作
投标服务方案中应包含如下内容:一、系统建设总体服务方案:
1.详细的技术方案;
2.系统架构、系统设计、功能说明等内容;
3.系统安全设计;二、实施方案:
1、实施工作计划;
2、工作流程、时间安排等;
3、平台测试(含试运行)等重要环节的方案措施等;三、软件各模块开发方案及软件功能内容;
四、服务综合支撑能力:
1、 本地化服务团队配置及服务能力;
2、可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源情况;
3、服务响应时间、修复时间、应急预案等;
4、 售后服务人员配备及管理措施;
五、项目服务团队配备情况:
1、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2、团队配备人数及专业情况;六、系统调试及验收方案;
七、培训方案;
八、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保障方案等
九、选用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或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货物或服务的内容、要求、质量等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执行。
2. 合同价格、履约地点和履约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履约地点
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执行。
2.3 履约期限
履约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货物或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货物或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货物或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或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货物或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货物或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采购文件未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2.2 付款条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执行。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货物或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内容、或者货物或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其支付的货物或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货物或服务质量或延误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货物或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货物或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
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货物或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货物或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货物或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履约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约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履约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履约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货物或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货物或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或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货物或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本项不适用)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货物或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货物或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需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格式 1 MHCG-TBGS-1001
1 投 标 函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按照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提交。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审阅、正确理解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完全接受且执行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所履行的各项义务。
2.我方对所附投标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及服务投标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人民币(元) 整。 3.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个日历日。
5.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前撤销投标的,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无异议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8. 我方同意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询问或质疑。我方已经充分行使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和澄清的权利,因此我方承诺不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9.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投标人全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人公章:
投标格式 2 MHCG-TBGS-1002
2 投标人声明函
(公司名称)参加本(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招投标,在此xxxxx、 本公司不存在下列各项情形:
1. 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直接或间接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附属机构;
2. 与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方存在隶属关系;
3.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 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5.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7.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8. 被责令停业;
9.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10. 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二、 招标文件的疑点及异议
本公司仔细阅读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以下同)所有条款,认为本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同时未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本公司对本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没有疑点及异议。
三、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本公司仔细审核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准备递交的投标文件,认为本投标文件已不存在任何疏漏和偏差,实质性响应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不会就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废标内容而声明本公司投标文件应该被废标,并以此依据提出质疑或投诉。
本公司认可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合同前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合同后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均为合同的强制性附件,合同文本及补充协议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冲突的,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关承诺为准。
不论投标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对招标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作修改、遗漏、补充、变更或否决,本公司认可招标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始终为合同履行全过程具有不可更改,强制约束的条款。
四、 项目主要工作人员
1、本公司委派□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姓名),全权代表本公司参加招投标流程环节的事务工作,详见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证明书(格式自拟)”,(组织负责人仅其他组织投标时适用)。
2、本公司若中标,将派遣√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负责本项目的履约工作。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章)日期:
投标格式 3 MHCG-TBGS-1003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地址)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被授权人
的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为本公司的合法和全权代表人,就 项目投标、开标、评
标、合同谈判和执行、完成的全过程,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有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
投标格式 4 MHCG-TBGS-1004
4 开标一览表
报价内容(服务内容) | 服务(履约)期限 | 是否响应采购文件约定的项目进度及售后服务要求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投标格式 5 MHCG-TBGS-1005
5 廉政承诺书
兹我单位于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前作如下xxxx:
我单位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闵行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次序,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恪守公平竞争原则,认真负责、诚实守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工作,不为谋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采购(招标)单位和个人、评标委员会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和为其购置与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钱物,或者邀请其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诚信履行合同,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采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以及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验收、质量问题处理、售后服务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接受闵行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造成采购(招标)单位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日期:
投标格式 6 MHCG-TBGS-1006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此函)
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说明
一、请按本项目采购标的品目对应的“所属行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 及选用的声明函格式见附表;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文件规定为准(见附件);二、货物类采购项目
1、投标人填写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为主要产品制造商的中小企业性质,配套设备、配件等产品的制造商可不予声明,填写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
2、投标人无需声明自身中小企业性质;
3、货物类采购项目无需填写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三、服务类采购项目
1、投标人填写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为投标人的中小企业性质;
2、无需声明服务中所使用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性质;
3、服务类采购项目无需填写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四、填报示例
1、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单位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
采购标的:台式计算机;对应品目为“台式计算机”;选用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写“工业”;
声明内容为:台式计算机制造商的中小企业性质,无需声明操作系统、CPU、硬盘、屏幕、键盘等软件开发商、硬件制造商的中小企业性质。
2、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单位***信息系统集成采购项目
采购标的:信息系统集成;对应品目为“信息技术服务”;
选用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声明内容为:信息系统集成的承建(承接)企业的中小企业性质,无需声明操作系统、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等软件开发商、硬件制造商的中小企业性质。
附表:
投标格式 7 MHCG-TBGS-1007
7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格式 8 MHCG-TBGS-1008
8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在参加本次投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承诺单位(公章):日期:
投标格式 9 MHCG-TBGS-1009
9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 10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0 各分项投标货物(服务)报价一览表
序号 | 分项名称 | 综合单价(元) | 小计(元) |
我们承诺本表中技术规格偏离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 111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1 投标详细货物一览表(货物)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服务)
序号 | 货物(服 务)名称 | 品牌型号规格、 服务类型、范围 | 产地 | 制造商(服务 商)全称 | 数量、类 型等 |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注: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对采购需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情况,并申明与采购货物或服务要求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指标的货物或服务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能够达到的具体指标。
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 12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2 技术响应/偏离表
合同 包 | 货 物 ( 服 务)名称 | 招标文件 要求 | 投标货物(服务) 的说明 | 正偏离还是负 偏离 | 偏离详细说 明 | 证明材料及 页码 |
注:1、采购技术要求中的“★”“▲”必须在本表中逐一列明响应情况; 2、投标的货物或服务与招标技术要求有偏离时,应逐条列在偏离表中。
须填写证明资料,请填写“见投标文件第*页”字样,具体证明材料例如:图片、厂家说明书等。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 13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3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前附表) | ||||
…… | ||||
…… | ||||
…… | ||||
无效标条款 1 (详见前附表) | ||||
无效标条款 2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 14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4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职务 | ||||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时间 和专业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执业资格及 获得年限 | 技术职称及 获得年限 | 学位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工作单位 | 所属部门 | 担任职务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 15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5 针对本项目拟委派所有人员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职 称等级 | 从事专业 | 成功案例项目 | 本项目中职务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管理人员 | ||||||||
技术负责 人(如有) | … | ||||||||
安全管理负 责 人 (如有) | … | ||||||||
质量管理负 责 人 (如有) | … | ||||||||
其 他 人 员…… | 项目组成 员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 16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6 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声明
1. 名称及其他情况
1) 服务提供者名称:
2) 地址: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主管部门:
5) 企业性质:
6) 职员人数:
(a) 一般工人:
(b) 技术人员:
7)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c) 固定资产:
(i) 原值:
(ii) 净值:
(d) 流动资金:
(e) 长期负债:
(f) 短期负债:
(g) 资金来源:
(i) 自有资金:
(ii) 银行贷款:
(h) 资金类型:
(i) 生产资金:
(ii) 非生产资金:
2. 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服务的历史(年数)
3. 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总额
招标文件
4.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银行名称 地址
5. 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服务提供者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公章:
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 17
17 投标样品封条格式
(未要求送样的项目,本条不适用)
投标样品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样品名称:
投标人名称(公章):送达日期:
本公司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第 10 至 30 天(日历日)内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为放弃样品处置权,由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处理。
投标格式 18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8 以往经验情况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方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履约评价 | 扫描件页码 |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后附合同及履约评价:
附件顺序为: 1、*****项目 1
(1)*****项目 1 采购合同
(2)*****项目 1 用户评价或履约评价等类似资料
2、*****项目 2
(1)*****项目 2 采购合同
(2)*****项目 2 用户评价或履约评价等类似资料
投标格式 19
19 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内容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5.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7.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9.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1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11.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12.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13.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造成损害的;
14.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的;
15.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同期市场平均价的;
16.单项合同毛利率上限超过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毛利率上限的
(特指公务外出(国外)定点服务项目);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相关规定的;
1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9.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若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 〕36 号) , 制定本规定。
二、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 小型、 微型三种类型, 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 林、 牧、 渔业, 工业( 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不含铁路运输业) , 仓储业, 邮政业 ,住 宿业 ,餐 饮业 ,信 息传输 业( 包括电信 、互 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 农、 林、 牧、 渔业。 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 中 ,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 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 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 批发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 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 零售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 仓储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 住宿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 餐饮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 )信 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 中 ,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 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 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