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乙方在未授权区域/行业/客户群的项目合作,参考《GEEK+ 渠道选择与渠道冲突处理的业务指导》处理。
代理合作协议
甲 方: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2020 年 月 日
甲方: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法定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 x
x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代理区域范围内甲方的合法代理人,代理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2 代理区域/客户群: (需标明具体区域/客户群)
1.3 代理产品:机器人仓储物流机器人及其相关设备(极智嘉自有产品)。
1.4 乙方在代理协议期内,承诺为甲方实现 万元的销售业绩。
1.5 若乙方可达成当年销售业绩承诺,甲方会为乙方提供返点等形式的销售激励,具体激励办法详见甲方当年销售激励政策。
1.6 该协议为合作代理协议,对于具体项目,相关的合作细节、收益分成等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商定后,另行签署项目合同。
第二条 乙方获得代理资格的条件
乙方获得及保持甲方的代理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
2.1 合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的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2 具有良好的商业声誉,并且拥有一定数量的客户群及营销渠道。
2.3 须按照甲方授权的代理区域、行业及价格进行代理产品的销售。
2.4 乙方作为甲方代理商,应在维护甲方价格政策的情况下为甲方拓展业务。
第三条 代理权限
3.1 甲方将代理区域内代理产品的经销权授权给乙方,在授权区域/行业/客户群内,乙方受到甲方优先性的市场保护,并享受价格优惠及售前售后支持政策;在授权区域/行业/客户群外,乙方不受本代理协议保护与支持。
3.2 乙方在未授权区域/行业/客户群的项目合作,参考《GEEK+ 渠道选择与渠道冲突处理的业务指导》处理。
3.3 乙方不得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3.4 乙方项目均应向甲方报备,在报备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保护,乙方就该项目拥有优先独家经营权。同时,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报备项目进展情况。
3.4.1 乙方通过邮件、项目报备系统录入等正式方式向甲方提交项目报备申请,甲方收到项目报备申请会在 2 个工作日内反馈或确认,并确定报备有效期。
3.4.2 报备有效期可根据项目情况由双方商定。通常中小项目为三个月,重大项目为六至九个月。
3.4.3 报备有效期满后如果因为客户采购周期等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经甲方审核后,有效期可酌情延长;如果是因为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完成
(如乙方未对客户开展有效工作),报备将被取消。
3.4.4 过了有效期且未申请延期的报备项目,甲方不再对乙方提供项目保护。
3.5 乙方不得代理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
第四条 代理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代理价格和终端销售指导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代理甲方产品:
5.1 乙方对外单独报价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乙方按照代理价格向甲方采购,差价部分作为乙方收益。
5.2 乙方对外单独报价并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按照指导价格支付甲方租赁费用,差价部分作为乙方收益。
5.3 乙方介绍客户在不低于甲方提供的终端指导价格基础上与甲方最终签订合同,乙方享受合同总价的 5%佣金。如合同金额过低,双方可另行协商佣金比例。
5.4 如遇特殊项目,无法采用指导价格时,乙方对外销售代理产品的报价需双方协商,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提供给客户方。
第五条 培训、支持与协调
1.1 甲方为乙方提供业务和技术方面的培训支持,具体培训计划双方协议后制定。
1.2 甲方为乙方提供宣传资料、产品手册等宣传资料及物品,支持乙方开拓市场。
1.3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付及售后的支持,并可为乙方提供交付与售后方面的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双方协议后制定。
第六条 验收及通知
2.1 验收时,如货物数量、质量以及其他仅通过表面就可以确认的事项有异常,应在货到 2 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内容,由甲方予以确认及协调。
2.2 如无上述通知,则视为甲方的供货全部正常。
第七条 订单及运输
3.1 乙方每次订单都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传真至甲方(格式甲方提供)。
3.2 甲方可为乙方代办运输货物到乙方所在城市的货运点,运输的方式为一般的汽车运输,该运输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特殊运输方式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而定。
第八条 所有权
货款结清之后,且货物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货物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 促销及市场推广
5.1 为促销产品,乙方应积极宣传及广告活动并收集所需材料提供给甲方。
5.2 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市场推广所需的市场营销材料、产品宣传手册等资料,并可提供甲方网站媒体推广等支持。
第十条 报告及认可
6.1 乙方应保管好产品的销售、采购、库存记录。
6.2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销售情况等信息时,乙方积极应对,甲方可以调查是否属实。
6.3 乙方在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工作场所时,需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
7.1 无甲方认可,乙方不得转让经销权。
7.2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 保密规定
乙方对属于甲方商业机密的事项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十三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9.1 各区域经销商不允许跨区域报价与甲方及甲方的其它经销商进行不正当竞争;
9.2 若经销商确有跨区域的项目,必须提前到总部申请做项目备案,由总部来协调;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类似商标
10.1 乙方不得另外使用类似甲方商标的商标或设计类似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和广告,以免给消费者造成错觉。
10.2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同时取消经销商资格。
第十五条 质量担保
11.1 甲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设计、制作缺陷引起的乙方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相关产品责任,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必要措施尽量缩小损失.
11.2 对质量保证期没有特别约定的,除易损件外其余产品的质保期自收到货物起一年。
11.3 乙方销售产品时要详细告知产品购买者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由甲方提供)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暴动、内乱等其它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不在承担合同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内经销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解除合同或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认为乙方放弃销售权利。
13.1 没有经甲方同意乙方转让经销权
13.2 乙方被银行停止银行业务
13.3 乙方申请破产、停顿整理等或被第三方申请破产的或其他同类情势
13.4 乙方被第三方强制执行,足以影响乙方继续承担代理义务的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督促乙方在所定之内修正,在规定之内乙方还没有修正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1 因乙方的销售能力无法达到销售目标时
14.2 乙方行为损坏甲方的名誉或信誉时
第十九条 终止使用商标等
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终止使用能体现甲方商业特征的一切标志如商号、商标等。
第二十条 合同期限
15.1 本合同有效期是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本合同约定的经销期限终结。
15.2 乙方完成当年销售目标,下一年经销合同自动续约,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如果乙方未能完成当年销售额,甲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下一年的合同续约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诉讼法院
双方出现纷争时,双方应首先在互相信任下友好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到甲方所在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释
对合同的解释出现分歧时,可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进行解释,没有相关合同附件的,可依照一般商业惯例并根据诚信、善意原则解释。
第二十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4.1.1甲方对乙方引入的业务进行评估,在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调集公司各种资源,全力促成业务运作。
24.1.2 根据项目需要,甲方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名义及相关宣传材料开发业务,若乙方需要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业务拓展,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授权,授权不限于书面文件、邮件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24.1.3 甲方有权管理和监督乙方对甲方产品的经销情况。
24.1.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正当经营方法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代理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4.1.5 产品的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4.1.6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经销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安装调试,并对相关人员及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使用培训。
24.1.7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在产品的保修期内对乙方所售出产品进行产品保修及定期维护。
24.1.8 甲方不承担乙方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市场开发及其他费用。协议双方非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24.1.9 甲方对乙方在协议规定以外的经营活动和违法活动不负法律和经济连带责任。
2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4.2.1 乙方有义务完成对甲方产品进行客户推广、产品宣传等相应工作,并对甲方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并且不得恶意损害最终客户的利益。
24.2.2 乙方在代理区域所作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关于代理产品的广告宣传的图案及文字说明,需事先发送给甲方,经甲方审阅同意后,方可使用。
24.2.3 乙方可根据行业用户特点,在不违反甲方市场价格策略的前提下,向客户报出产品的销售价格,但最终产品定价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4.2.4 乙方确保在协议期内保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商标以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不被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通过法律或其他形式解决。
24.2.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销售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4.2.6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守法经营,如因乙方不正当经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4.2.7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权以及甲方的产品提供给第三方或其他行业。
24.2.8 乙方不得有借甲方名义从事不利于甲方形象、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4.2.9 乙方不得将甲方自身运作的客户介绍给别的同类企业运作。
24.2.10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经营与甲方同类、价格大致相同的竞争性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24.2.11 乙方有义务第一时间响应最终用户的售后请求,处理售后问题。在无法解决时,可向甲方提出支持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
25.1 甲方拥有其授权乙方代理的产品及与之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由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信息系统、仓储物流的有关规范、流程、图表、说明等文字知识产权属甲方独自所有,乙方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篡改或侵犯。
25.2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产品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技术、信息、资料等内容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相关权利。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原因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有效通知
27.1 本协议所规定的项目报备及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以下地址递交收悉,通知的到达以对方收悉为准:
甲方: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 | xx:000000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乙方: | |
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27.2 双方收件人或其他代表甲方与乙方沟通的工作人员负责合作期间项目的协调与沟通,仅作为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的信息联络人。针对本协议内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变更、解除、终止等通知、决议、决定或函件除经甲乙双方正式书面授权及书面通知外,均不代表一方对外作出任何有关本协议的承诺、保证或担保。
第二十七条 协议效力
2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xx之日起生效(需同时加盖骑缝印章)。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8.2 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8.3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都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