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聚赢富享 1 期 MOM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信证券聚赢富享 1 期 MOM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
中信证券聚赢富享 1 期 MOM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信证券聚赢富享 1 期 MOM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若有)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 本信息 | 名称 | 中信证券聚赢富享 1 期 MOM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 模 | x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 50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 50 亿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 (含)200 人以下(含)。 | |
管理期限 | x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5 年,存续期届满前,本集合计划可展期。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 终止清算。 | |
推广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前,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封 闭 期 | x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不少于 6 个月。首个封闭期满后每年 3、6、9、12 月的 13 日为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原则上除开放期以外都是封闭期。 | |
开 放 期 | x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不少于 6 个月。首个封闭期满后每年 3、6、9、12 月的 13 日为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原则上除开放期以外都是封闭期。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参与、退出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在开放期可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安排临时开放期,允许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具体以管理人 公告为准。 | |
份额面 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含参与费)。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 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1.5/年 4、托管费:0.1/年 5、业绩报酬: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 (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收取标准收益率 K(K=5)的部分按照 1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以下简称“业绩报酬”)。 6、其他(具体参见《管理合同》第十二章“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或本说明书相关部分) | |
投资范 | 主要投资于金融产品、现金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
围 | (1)金融产品:本计划主要投资于管理人选定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的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资产简称:私募基金)、债券基金(含分级基金)等,所投资金融产品的投资标的必须为标准化金融资产。 (2)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3)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上市公司定向债、债券基金(含分级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债券回购、 期限在 7 天以上(不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资产配臵比例及投资限制: (1)投资金融产品、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投资的单只私募基金净值与成本相比回撤超过 8的,管理人应在最近的开放日赎回该基金。本集合计划的直接投资受到如下投资限制,但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不受下述投资限制: (3)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的债项评级在 AA(含) 以上;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债券评级在 AA(含)以上; (4)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 A-1 级,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 (5)不直接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股票,不投资于融资类项目。 (6)不得投资于最近一个赎回日在本计划终止之后的投资品种。 (7)不得投向其他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分级基金等的劣后级。 (8)投资单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总额不得超过投资时点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后续由于所投基金净值波动引起的上述比例变动不受此限制约束。 (9)投资于公司债比例不得超过前一日委托资产总值的 20。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 (11)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委托资产总值的 20(申购新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除外)。 (12)投资于单一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债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委托资产总值的 10。 (13)投资于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委托资产总值的 30。 (14)不得投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资产。 (15)参与单一债券首发的认购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本次发行总量的 20。 (16)投资于单一信用债券的久期不得超过 7 年。 (17)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外的信用类债券组合久期不超过 3 年,利率债的投资组合久期不 超过 5 年。如因产品端份额变化,使久期被动超过限制,则停止剩余期限为 3 年以上的新增投资,直至久期达标。 (18)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19)投资于单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20; (20)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有新的政策法律对上述限制做出不同规定的,上述限制根据规定做相应调整。 (21)如本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须经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并就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
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应遵守相关规定。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x计划的投资范围。 | ||
风险收 益特征 | x集合计划的风险高于债券型产品、货币型产品,适合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投资者。 | |
适合推广对象 | x集合计划的风险高于债券型产品、货币型产品,适合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投资者。 委托人应确保自身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 本集合计划仅面向管理人事先认可的委托人开放,未经认可的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并可以强制赎回其已经参与的份额。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 管 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
推广机 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 理 时间 | 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2、存续期参与 x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不少于 6 个月。首个封闭期满后每年 3、6、9、12 月的 13 日为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原则上除开放期以外都是封闭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参与、退出的, 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在开放期可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安排临时开放期,允许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具体以管理人 公告为准。 |
办 理 场 所 | x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 |
办 理 方式、程序 | 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或两种并行选择): 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
参与费 | x集合计划不设参与费。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 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 |
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管理人有权在履行合同变更的相应手续后对参与费率进行调整。 | ||
认 购 资 金利息 | 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推广期内的银行活 期存款利息在实际支付时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 理 时间 | x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不少于 6 个月。首个封闭期满后每年 3、6、9、12 月的 13 日为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原则上除开放期以外都是封闭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参与、退出的, 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在开放期可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安排临时开放期,允许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具体以管理人 公告为准。 |
办理场 所 | 委托人可以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 理集合计划的退出。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
办理方式、程序 |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 T+7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或清算汇总账户,再由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或清算汇总账户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管理合同》第三十一条的有关条款处理。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账户。 | |
退 出 x | x集合计划不设退出费用。 可退出金额=退出份数×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 委托人应得退出金额=可退出金额-管理人应得业绩报酬 |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 申请 | x集合计划不单独设臵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安排。 | |
巨额退出 | 1、巨额退出的认定: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程序: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发生巨额退出的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有困难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未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委托人当日提交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该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被管理人接受的退出份额。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委托人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撤销;委托人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份额,转至下一日作为新的退出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连续巨额退出。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通告委托人。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
(3)巨额退出结束,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出状态。4、巨额退出的信息披露 (1)巨额退出通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在 T+2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 (2)重新开放退出的通告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 | |||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 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其他客户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20(未来监管机构对自有资金参与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通告客户并告知资产托管机构。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计划可不受 “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提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通告客户并告知资产托管机构” 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通告客户并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委托人同意,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针对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协会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管理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 意更新或修改。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 人数量为 2 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 2 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结果为准。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技术条件成熟的条件下,经管理人事先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让。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指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安排如下: 转让平台、转让时间、暂停转让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等事宜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费用 、 | 费用种 | 1、费用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
报酬 | 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 6 个月支付一次,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低管理费率和支付频率,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托管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1%÷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 6 个月支付一次,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低托管费率和支付频率,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3)交易成本 x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佣金等, 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4)其他费用 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由集合计划承担。 |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 ||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
不由集 | x集合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x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集合计划登记结算费,以及存续期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计划份额质押等发生的费用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由委托人承担。 | |
合计划 | ||
承担的 | ||
费用 | ||
业绩报酬 |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收取标准收益率 K(K=5)的部分按照 1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报酬收取比例和 业绩报酬收取标准收益率 K,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若直接调高业绩报酬收取比例或直接调低业绩报酬收取标准收益率 K,应按照《管理合同》第八十七条约定变更合同,不同意的委托人有权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不退出的,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管理人有权调整业绩报酬收取标准收 益率和业绩报酬收取比例,并在展期公告中对调整的业绩报酬收取标准收益率和业绩报酬收取比例 |
进行披露。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 提业绩报酬。 ③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时,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 在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④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 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退出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参与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的计提,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委托人该 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推广期参与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参与的,以参与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期间为基准。委托人退出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参与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①期间年化收益率计算 期间年化收益率 R = [(P1-P0)/P0x] ×(365÷T) P1=委托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P0x=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净值 T=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含)的天数 ②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根据期间年化收益率对收益超过业绩报酬收取标准收益率 K(K=5)的部分按照 1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期间年化收 收取比例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益率 R≤5 0 E =0 5<R 10 E = N×P0x×R×10×( T÷365 ) E=该笔参与对应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N= 委托人该笔参与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数 ③将所有参与笔数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管理人业绩报酬(∑E)。 ∑E=E1+E2+E3+ +En 其中的 n 为所对应的参与笔数。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 成 | 集合计划收益由金融产品投资收益、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构成。 |
分配原 则 |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择机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分红权益登记日和收益分配基准日由管理人确定。 | ||
分配方 式 |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后,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 资产的损益。 | |
分 配 方案 |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 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 |
集合计划展期 | 是 否 可以展期 | x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5 年。存续期届满前,本集合计划可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管理合同》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展期的程序: 若本计划展期,则在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需告知委托人展期事宜,委托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展期;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可以办理退出事宜。 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并且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管理人将在存续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 展期的期限:管理人应在公告具体展期方案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三)展期情况备案 x集合计划展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公告并报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展期通告委托人的时间、方式以及委托人答复方式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 |
止损线设臵 | x集合计划设臵止损线 0.8500 元。如 T 日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低于 0.8500 元(含),则自 T+2日起管理人应变现所有非现金类资产,包括应在最近的开放日赎回全部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直至本集合计划净值恢复至 0.8800 元(含)以上,自 T+2 日起管理人方可再次投资非现金类资产。 | |
终止和清算 |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3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4、托管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3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5、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 2 人,或者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并公告; |
6、集合计划运作每满两年,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如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管理人有权宣布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并将提前终止的安排向委托人披露。 9、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同意,如《管理合同》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应予以披露。 | |
特 别 说 明 | x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