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託由乙方提供龍潭 eDC 機房駐點管理與台北 Sumitomo office 夜班作業之專業服務予甲方,甲方及乙方同意共同遵守本維護合約,約定條款如下: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服 務 合 約 書
○○○○○○有限公司
服務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由乙方提供龍潭 eDC 機房駐點管理與台北 Sumitomo office 夜班作業之專業服務予甲方,甲方及乙方同意共同遵守本維護合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服務標的:
乙方指派二位專責工程師駐廠服務,一位派駐桃園龍潭 eDC 機房駐點管理,與一位派駐台北 Sumitomo office 執行 Helpdesk 及夜班作業之專業服務。
第二條、 維護所在:
龍潭 eDC: xxxxxxxxxxxxxx 000 x 00 x
Sumitomo office:xxxxxxxxxx 000 xxx
第三條、 合約期間:自民國 108 年 6 月 13 日起至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止。第四條、 合約總價及付款方式:
一、合約總價:共計新台幣○○○○○○○元整(含稅)。
1. 每季為期,於每季首月(6 月、9 月、12 月與 3 月)開具載明請款服務日期區間之發票,四期之金額分別為:
(1) 第一期(108/06/13~108/09/12) 應付款項新台幣○○○○元(含稅)
(2) 第二期(108/09/13~108/12/12) 應付款項新台幣○○○○元(含稅)
(3) 第三期(108/12/13~109/03/12) 應付款項新台幣○○○○元(含稅)
(4) 第四期(109/03/13~109/06/12) 應付款項新台幣○○○○元(含稅)
2. 甲方若於每月五日前收取發票並經確認無誤後,於次月 25 日以匯款支付乙方。(上述文件若有誤,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回覆乙方)。如乙方請款作業延誤或請款文件不符而延誤請款時,甲方得順延給付之。
二、乙方帳戶資訊:
銀行行別:○○○○○○○○○○○○帳戶戶名:○○○○○○○有限公司 銀行帳號:○○○○○○○○○○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應支付乙方之款項至情形消滅或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1. 履約有瑕疵經甲方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2. 乙方違反或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約約定事項,經甲方通知仍未改正或未完全履行者。
3.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甲方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4. 乙方其他違反法令或本合約情形。
四、乙方如有違約金、罰款、損害賠償、合約標的損壞或短缺、未完全履約、不符合約約定、溢領價款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支付乙方之金額中先行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於 15 日內支付。
第五條、 服務內容及方式:乙方提供人力值班服務,服務時間及方式,詳述如下:一、龍潭 eDC 駐點人力服務
1. 合約期間:108 年 6 月 13 日至 109 年 6 月 12 日。
2. 工作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為 08:50 am ~ 17:50 pm (12:30 pm
~ 13:30pm 為休息時間),共計 8 小時,並應配合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實施補班及休假。
3. 加班時數:一年 15 小時加班時數。
4. 備援人力:乙方需準備備援人力至少一名並提供備援人員基本訓練,以確保支援工作無中斷之虞,駐點人力休假前需有一日交接時間。
5. 乙方協助甲方執行下列工作項目:
(1) 龍潭eDC日常行政工作(例如:小辦公室管理、人員進出登記、AIG人員訪問接待、廠商進出協調與帶領、貨品進出的管制與申請等)。
(2) 每日機房設備與系統的巡查並回報、機房相關文件與設備維護、機房內資產管理、設備更動協調與支援等。
(3) 每日備份磁帶的維護、管理、登記與收取寄送安排。
(4) 依照甲方提供操作手冊進行Operation作業。
(5) 其他由甲方資訊部所交辦事項。二、Sumitomo Office 駐點人力服務
1. 合約期間:108 年 6 月 13 日至 109 年 6 月 12 日。
2. 平日工作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為 08:30 am ~ 18:30 pm (12:30 pm ~ 13:30 pm 為休息時間),共計 9 小時,如有調整工作時間須經雙方合意,並應配合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實施補班及休假。
3. 月結日工作時間:每月有一天需配合月結作業, 月結日上班時間為 13:30 pm ~ 22:30 pm (17:30 pm ~ 18:30 pm 為休息時間)。
4. 加班時數:一年 15 小時加班時數。
5. 備援人力:乙方需準備備援人力支援一名以上,於每月一日到場進行實際操作作業,以確保服務不中斷。備援人力於實際操作前須受訓五日,並經甲方確認訓練成果後開始實際工作。
6. 乙方協助甲方執行下列工作項目:
(1) 依照甲方提供操作手冊進行 Operation 作業。
(2) 提供每日晚班工作進度回報(表格)。
(3) 於值班期間協助處理甲方資訊部交辦之晚班工作,進行問題記錄回報與電話連繫。
(4) Helpdesk 登錄與支援工作。
(5) 請採購相關收送件之行政作業。
(6) Intranet 後台管理。
(7) 其他由甲方資訊部所交辦事項。
三、以上二項服務乙方需準備簡報及會後會議記錄,並提供每月一次定期檢討會議與甲方。
第六條、 乙方之服務責任:
乙方需依照指示或操作手冊處理甲方資訊部交辦之工作,並保持服務標的之正常運作,履行於合約期間之服務支援工作。
一、 若工作出現問題,應由甲方進行檢討後與xx討論確認解決方案,並修正指示或操作手冊後,由xx繼續執行相關工作作業。
二、 乙方應依本條服務時間及方式規定,派員至甲方指定之服務地點執行服務支援服務及確認各項工作之正常運作。
第七條、 乙方其他義務:
一、乙方作業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並應遵循保險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乙方指派之人員於甲方提供服務時,應遵守甲方之資訊管理、維護等相關規範,並受甲方之監督 ; 乙方人員並應遵循甲方門禁管理之規範,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前往服務標的以外之樓層及辦公區域。
三、乙方未經甲方書面授權,對外不得以甲方名義辦理本合約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
四、乙方就本合約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五、乙方工程師於提供服務時如有損及甲方任何設備或致甲方發生損害,乙方應負責修護或賠償之。
第八條、 甲方之協助:
一、甲方必須在服務標的無法順利運作時將問題通知乙方。二、甲方需提供乙方工作所需之操作手冊、說明文件。
三、服務所需而由乙方所提供之物料、工具、等均歸乙方之財產,甲方須負保管之責。
第九條、 服務限制:
一、本合約不包括天然災害,如地震、雷擊、洪水、火災或其他非人為之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之服務或保證。
二、維護地點之環境有害於乙方之任何工作人員,且經與甲方協商無法改善時,則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
第十條、 服務地點之移置:
一、若甲方將服務地點移置於他處而將增加乙方服務成本,則乙方得與甲方協議提高服務費用,對於前開費用若甲、乙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時,則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xxxxx配合甲方提供之附件一「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第三方行為準則」
第十二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及乙方人員執行本合約而產出之資料及因本合約或執行維護服務而知 悉、接觸、取得甲方或甲方關係企業或甲方員工或客戶之任何業務、營業、財務、個人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均屬機密資訊,乙方及乙方人員不得就前述各項資料為任何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且乙方及乙方人員對前述各項資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嚴守保密義務,未經甲方、甲方員工及甲方客戶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交付、轉讓或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利用、修改或其他方式使用前述資料。又乙方及乙方人員執行本合約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乙方應與其人員簽訂個別保密同意書並確保其遵守本條規範,乙方之代表人、代理人、經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履行輔助人倘違反本條約定視為乙方之違約,乙方除應與該等人員對甲方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並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三、本條約定於本合約解除、終止或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仍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保護條款
x有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並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茲約定如下:
一、乙方對於因履行所蒐集或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訂有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與規範,並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上列所稱之安全措施,乙方至少應包含以下各款要求:
1. 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個人資料,並提供管理者名單予甲方,如有異動,仍應再通知甲方。
2. 僅於甲方指示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其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法令規範。甲方並得依實際需求更改指示事項。
3. 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對個人資料本人進行相關告知事項。
4. 採取符合甲方個人資料安全標準之相關安全維護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性。
5. 乙方聘僱之人員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或本合約所定之相關義務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同時採取避免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補救措施。
6. 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進行個人資料保護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7.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履行本合約為由再委託他人蒐集,或將個人資料再委託他人處理或利用等。
8. 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立即刪除或銷毀因履行本合約所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若資料係由甲方交付者,乙方應立即返還,或由甲方指定之方式銷毀。乙方執行本項之銷毀時,甲方得派員監督之。
三、關於乙方所採取之適當安全措施,乙方同意甲方得隨時查核,並得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程式與資料,若有發現缺失,乙方應即時更正。
四、如乙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所定之義務,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他人權利者,乙方同意負擔相關賠償與法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行政罰鍰、律師費、訴訟費用等。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乙方依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及產生之工作物(以下簡稱本技術),其著作財產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服務標章、商標、網域名稱及其他所有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甲方。且乙方不得將本技術之全部或一部、或是修改本技術後向任何國家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或其他任何智慧財產權。
二、乙方擔保所提供之本技術全係自行開發,絕無抄襲仿冒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一部或全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或其代表人所設計之智慧財產權、發現、發明、專利、設計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因履行本合約而產生之權利)之情形。甲方如因本技術,致遭第三人追訴索賠,乙方應協助甲方抗辯並提供所須之相關文件等證據資料,及負擔律師費、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若因此造成甲方、甲方員工或甲方客戶權益受損時,對於彼等所遭受的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三、本條約定於本合約解除、終止或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仍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終止或解約:
一、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1. 本合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違反或不履行本合約任一條款時,甲方即得通知乙方於十四日內改正,並得以該期限為條件,未於期限內改正者,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甲方即終止本合約,不另發終止之通知。本合約終止後,不影響甲方對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2. 乙方將公司主要營業或資產轉讓與他人、停止營業、解散、清算、聲請重整、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時。
3. 乙方有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 除前項約定外,甲方並得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後,不附理由終止本合約,且無須為此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 若因主管機關命終止或解除本合約,得即行終止或解約。
四、 若本合約提前終止,有關合約價款應依本條項辦理,終止本合約應按實際維護期間與本合約期間比例計算終止前應付之合約價款,甲方已支付之款項多於所計算之應付合約價款,乙方應於終止日後 30 日內返還;如有甲方應補足乙方之款項者,亦同。
第十六條、 其他:
一、 在本合約所規定之責任義務不得放棄、解除、變更及修改,惟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之修正不在此限。
二、 乙方對於履約過程中所造成甲方或甲方人員、客戶任何損失或損害均須全權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乙方須自行為乙方僱員投保,若乙方僱員於履約過程中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悉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三、 乙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本合約之約定,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同意按總延遲日數,每延遲一日懲罰性違約金為本合約總價的仟分之一至本合約維護標的物修復為止,但扣除金額累計至本合約總價。
四、 本合約事項如有履行不能、履行困難或履行困難之虞者,乙方對甲方負有立即通知之義務。
五、 乙方應遵守甲方有關本合約事務相關之作業規定及指示。乙方經手之本合約事務相關作業,應定期或依甲方指示通報甲方;甲方得不定時查核乙方本合約事務相關作業,乙方不得拒絕。甲方得隨時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詢問、查閱並要求乙方提供與本合約有關之文件、資料與檔案(包括電子檔案),乙方應配合甲方之作業,不得拒絕。
六、 乙方應自行處理本合約事務,不得另行委請第三人代為處理。第十七條、 本合約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留存。
第十八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
甲方: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000xxxxxxx:00000000
xx:
○○○○○○○○○有限公司代表人: ○○○
地址:○○○○○○○○○○○○○○○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