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国证监 会(http://www.csrc.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 urt.gov.cn/zhzxgk/)、12309...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xx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录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4
xxxxxxxxxxx 00 xxxxx 0 xxxx 00 x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00-00) 0000-0000 传真: (00-00) 0000-00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xx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xx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首发办法(试行)》(以下称“《创业板首发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xx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xx数码”、“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作
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 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审查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事项。本所根据对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3、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并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本所验证了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确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有关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
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一致。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召集、召开和决议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所涉授权程序、授权范围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尚需依法履行深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xx有限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就xx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公司事项,xx有限已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获得金华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一)《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章节及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四、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章节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以下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职能部门。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章节所述,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财务与会计
(1)根据中汇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中汇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关于浙江xx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6765 号)、《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业务完整
(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第“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章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发行人的业务”、第“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章节);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发起人和股东”及第“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章节)。据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验资报告》《出资复核报告》等文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第“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第“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规范运行
(1)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未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发行人的业务”章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国证监 会(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 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12309 中国检察网(xxxxx://xxx.00000.xxx.xx/)、浙江政务 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h/xxxxxxxxxx.xx?webId=1)、北京证券交易所(xxxx://xxx.xxx.xx/)、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xx/)、深交所网站(xxxx://xxx.xxxx.xx/)及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十、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章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本章第 “(二)《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章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 8,000 万股。据此,发行人本
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
2,000 万股,且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度、2022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
孰低计算)分别为 10,431,204.78 元、27,392,168.26 元、57,267,351.79 元和
17,580,852.57 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本所认为,xx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公司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存在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无效的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审计、评估、验资等程序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等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数码喷印墨水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完 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拥有独立的 研发、采购、生产、营销和质量控制等整套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独立进行经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函(具 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章节)。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
根据相关《验资报告》及《出资复核报告》,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资产系由其股东累
计投入及发行人自身发展积累而成;发行人作为生产型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 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股东的资产完全分离,产权关系清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产权变更手续完备;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发行人《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了财务部,配备 了固定的财务人员,并由发行人财务总监领导日常工作;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 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经本所律 师查验,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效。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的组织管理及生产经营机构。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
体系,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股东的依法存续和资格
1、发起人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2、发行人现有股东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共计 41 名,包括 31 名自然人股东及 10 名法人股东。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的境内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xxx,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第“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股东的依法存续和资格”之“3.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节。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其发起人人数、住所以及出资比例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有的股东人数、住所以及出资比例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和现有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清晰性及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鉴于发行人系由xx有限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各发起人按照其各自持有的xx有限的出资比例,以xx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对发行人出资,发行人合法承继了xx有限的全部资产与权益。根据天健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96 号),各发起人的出 资已经全部到位。
根据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浙至会
验义[2010]第 383 号)、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
报告》(浙至会验字[2022]第 0004 号)、《验资报告》(浙至会验字[2022]第 0005号)、浙江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聚丰验字 [2011]0746 号)、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浙至会验义[2011]第 368 号)、天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88 号)、
《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195 号)、中汇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2]6782 号)以及《出资复核报告》,现有股东认缴发行人增资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本所认为,发起人和现有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五)发起人和现有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转移
经本所律师查验,蓝宇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公司后,原属于蓝宇有限的相关资产及权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本所认为,发起人和现有股东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已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拥有该等资产或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已经在金华市市监局备案登记。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历次重大法律变更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份)变动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变更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相关各方签署的协议、决议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并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
(四)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时存在已解除的对赌协议,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发行人已解除的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8 月 24 日,孙晓鸣、能特科技、联创合伙、广纳合伙(以上合称 “投资人”)与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签署了《浙江蓝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 议》。同日,投资人与郭振荣、蓝宇投资签署了《浙江蓝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增 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投资人 享有相关特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就投资人入股价格的反稀释条款;(2)于发行人上市(包括新三板挂牌)前,就郭振荣、蓝宇投资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时的一票否决权及跟售权;(3)特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三年内未能提交 上市申请)发生后要求郭振荣、蓝宇投资回购投资人股份的权利等。
《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发行人在《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实现新 三板挂牌、并购上市、借壳上市、并购退出或 IPO 的,《补充协议》终止执行。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实现新三板挂牌,因此《补充协议》已于 2016 年 3 月自 动终止执行。
本所认为,上述对赌协议及其特殊条款已经解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
《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
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曾发生过 6 次经营范围变更,该等变更并未导致其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经营区域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未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具备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发行人的业务资质齐备,相关业务的开展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
3 月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33%、90.07%、89.56%及 92.74%。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所述。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所述。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无锡荣升汇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及《关于与金华天下美酒业有限公司等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与关联方就 2022 年至 2024 年预计将持续发生的关联交易签署持续性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报告。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发行人聘任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亦对相关关联交易审议事项发表了肯定 性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 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就上述各项议案,相关关联董事或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合法、真实,且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亦已回避表决;发行人聘任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因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的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章程》和其他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出规定;发行人的《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均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并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
(六)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查验,郭振荣控制的蓝宇投资、蓝兴合伙主要从事持有股权业务,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外,蓝宇投资、蓝兴合伙未开展其他对外投资。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振荣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承诺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不经营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招股说明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和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作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认为,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包括发行人拥有的股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及主要机器设备等。
(一)发行人拥有的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 家控股子公司,无参股公司。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公司股权;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一家分支机构江阴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阴分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权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 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之“(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所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情况
蓝宇纺织拥有的厂房一、厂房二建筑物尚未取得房产证,该等建筑物合计面积约 11,561.90 平方米,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总建筑面积的 21.11%。
就该等厂房,蓝宇纺织已取得义乌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330782(FT)201500002 号)、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330782(FT)202000585 号)、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782202010260101)。
该等厂房建设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厂房
正在办理产权证书。
2.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及构筑情况
蓝宇纺织拥有的一个风机房雨棚、一个压力机房雨棚、一个污水设备房雨棚、两个门卫室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合计建筑面积 729.1 平方米,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总建筑面积的 1.33%。上述建筑物及构筑物因报建手续不全等原因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蓝宇纺织存在被处以限期拆 除相关房产以及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第六十四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 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 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因此蓝宇纺织存在被处以罚款 的风险。
鉴于:(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佛堂镇临时建筑审批呈报表》和说明,除两个门卫室以外,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已同意蓝宇纺织可以继续使用上述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使用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可继续申请使用一年;(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有关房地产和建筑业法律法规,未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3)上述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均在蓝宇纺织自有土地上建设,不存在权属纠纷;(4)对于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厂房一、厂房二,蓝宇纺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等相关文件,手续齐全,相关房产权证正在办理取得过程中;(5)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亦无法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继
续使用的两个门卫室面积共计约 92 平方米,面积极小且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性用房;(6)上述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均为辅助用房,合计建筑面积约 729.1 平方米,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总建筑面积约 1.33%,占比较低,即使被拆除,也可以采取有效替代措施避免对生产经营的影响;(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振荣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承诺函,其承诺未取得上述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建筑物及构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而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处以罚款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其本人进行足额补偿,并且承担搬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综上,本所认为,(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不动产权已办理有效产权登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有、使用该等不动产合法有效,该等房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上述正在办理产权登记的厂房已取得相关建筑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等主要审批许可程序,相关产权证书正在办理取得过程中;(3)上述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均在蓝宇纺织自有土地上建设,不存在权属纠纷,且均为非主要生产经营场地,其建筑面积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总建筑面积比例较低,上述产权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不动产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文件,并经本所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注册商标共 7 项。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
所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专利权共 16 项。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合法、有效。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域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域名 2 项。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域名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重大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重大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审计报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设备,且重大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拥有或使用主营业务经营所必须的重大生产经营设备。
(七)重大财产的权属证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之“(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中披露的未取得的产权证书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重大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八)重大财产的产权风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重大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九)重大财产的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登 记的不动产权及重大设备存在的权利限制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之“(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 动产权”章节。
除上述部分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重大财产无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担保合同,2022 年第一季度按照采购金额累计 500 万元左右且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金额不足 1,000 万元,但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销售合同,正在履行的重大金融衍生产品合同,投资协议等,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 “(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部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上述重大合同按正常商业条款签订,合同内容及形式不违反其适用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以及履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重大合同主体的一方均为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方主体变更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且足以影响其存续或者重大经营业绩的重大合同。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足以影响其存续或者重大经营业绩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关
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和有效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章节披露的增资扩股事项外,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其他的增资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
(二)发行人预期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准备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且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章程》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的形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制定的《章程(草案)》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认为,发行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
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 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本所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其任免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最近 2 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
情况
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 2 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更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 2 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造成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真实、合法、有效。
(三)政府补助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的政府 补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真实、合法、有效。
(四)报告期内的纳税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本所律师对义乌市生态环境局的访谈、《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的报
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等资料及对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浙江省及江苏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市监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及浙江省及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及批准
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审议程序,且已经办理了相应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批复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与发行人股东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一节披露的发行人战略规划。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战略目标、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但本所不能判断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变化对发行人战略规划的影响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http:// www.csrc.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zhzxgk/)、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https://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showad mins.do?webId=1)、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 gov.cn/zhzxgk/)、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https://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s howadmins.do?webId=1)、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3、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 court.gov.cn/zhzxgk/)、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浙江政
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https://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 nish/showadmins.do?webId=1)、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实质性 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 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 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https://www.zjzwfw.gov.cn/zjz w/punish/frontpunish/showadmins.do?webId=1)、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 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交所网站(http://ww w.szse.cn/)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 xun/)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律师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核查
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上述承诺已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订了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相应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的核查
有关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核查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股东的依法存续和资格”之“2、发行人现有股东”章节。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受托支付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为满足商业银行对贷款受托支付的要求,公司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存在与供应商天津晶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华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无真实业务背景的合同向银行贷款的情形。经核查,公司于 2019 年度、2020 年度利用供应商取得贷款的金额为 2,00
0,000.00 元、20,000,000.00 元。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 2 月、2021 年 9 月偿还了 前述贷款,规范了上述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贷款行为。报告期内,上述银行贷款 资金均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未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 存在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或属于违法违规的恶意行为,前述贷款均已还本付息。
根据相关银行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已及时偿付、不存在逾期或欠付的情况,未对相关银行造成损失,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1.天津晶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华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当日即转回公司账户,未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前述贷款均已还本付息,不存在逾期还款情形,未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也无其他潜在风险。
2.停止转贷,2020 年 9 月后公司未再发生转贷行为。
3.公司修订并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预算制度》,对包括银行借款在内的筹资活动提出了更明确的内控要求。
4.针对《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预算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的修订,发行人对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制度教育,加强财务部门审批管理,杜绝该等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对不规范转贷行为进行整改后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预算制度》
等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合理,能够有效防范融资管理的相关风险,且得到有效执行,2020 年 9 月以来未有新增转贷行为。
同时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若蓝宇 数码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之前的受托支付行为受到经济损失或被要求承担其 他责任,蓝宇数码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 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蓝宇数码及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此外,蓝宇数码已对历史上的关联方受托支付行为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实际控制 人和控股股东亦保证将在合法权限内督促蓝宇数码今后杜绝类似行为再发生。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予以确认。对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朱洪鹤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经办律师(签字):
杨 鑫
年 月 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0
五、 问题 17、关于在研项目及合作研发 73
六、 问题 18、关于历史沿革 78
七、 问题 19、关于新三板挂牌 86
八、 问题 20、关于对赌协议 90
九、 问题 21、关于募投项目用地 93
十、 问题 22、关于房产证 96
十一、 问题 2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100
十二、 问题 24、关于住房公积金 103
十三、 问题 25、关于受让取得专利 11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
(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交所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 011034 号,以下称“《问询函》”),本所对《问询函》中所涉中国法律问题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问询函》中所涉中国法律问题以及就自《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各核查事项截止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或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称“最新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 律事项的变动情况,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应作出回复及补充披露,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变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和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补充 2022 年年报相关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2022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情况未发生变化,上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律师工作报告》“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中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最新期间,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并实施《注册办法》等
制度,深交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并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根据前述相关制度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更新如下:
(一)《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
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职能部门。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财务与会计
(1)根据中汇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以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中汇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0440 号)、《招股说明书》的记载、 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业务完整
(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规范运行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招股 说明书》的记载、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章节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按合并口径计算,发行
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孰低计算)分别为 27,392,168.26 元、57,267,351.79 元和 72,100,174.7
0 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设立情况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的独立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变化。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业务经营资质无变更情况。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发行人 2020 年度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07%、 89.56%及 92.13%。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如下:
1、已披露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变化情况 |
1 | 金华市金磐开发区 国鼎烟酒行 | 王英海的配偶张雪英成立的 个体工商户 | 于 2022 年 8 月注销 |
2 | 杭州安维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 徐汉杰担任董事的企业 | 于 2023 年 1 月注销 |
3 | 浙江盘石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徐汉杰担任董事的企业 | 徐汉杰于 2022 年 7 月 6 日 之后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 |
4 | 浙江九州量子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包轶骏担任董事的 企业 | 包轶骏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 之后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 |
5 | 德清景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独立董事包轶骏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 包轶骏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之后不再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6 | 湖州百应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历史上的董事沈智 萍的配偶持股 30.00%的企业 | 于 2023 年 1 月注销 |
2、不再是关联方的主体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历史上的关联关系 |
1 | 杭州钱江浙商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徐汉杰于 2018 年 7 月 27日之前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
2 | 杭州学宇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 徐汉杰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之前担任该公司董事 |
3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徐汉杰于 2018 年 8 月 2日之前担任该公司董事 |
4 | 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屠宁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之前担任该公司董事 |
5 | 上海永宣游艇俱乐部有限 公司 | 王明明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18 年注销 |
6 | 王聘 | 王聘曾于 2018 年持有发行人超过 5%的股份 |
7 | 杭州都飞通信科技有限公 司 | 独立董事包轶骏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已于 2018 年注销 |
8 | 杭州午苇农作物开发有限 公司 | 徐汉杰曾经持股 29.39941%并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18 年注销 |
3、新增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义乌市觅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历史上的高管毛文静之配偶持股 20% 的企业 |
2 | 海南久霖投资有限公司 | 徐汉杰担任董事的企业 |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外,2022 年度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金额(元) |
荣升汇彩 | 采购水电 | 270,452.23 |
荣升汇彩 | 采购污水处理费、电梯费用、 燃气费 | 45,727.16 |
金华天下美酒业有限公 司 | 采购招待用品 | 38,245.00 |
浙江国鼎酒业有限公司 | 采购招待用品 | 66,341.00 |
(2)关联租赁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金额(元) |
荣升汇彩 | 租赁房屋 | 492,660 |
2、关联担保
序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式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范围 |
1 | 郭振荣 | 发行人 | 最高额连带保证 | 8,000 | 发行人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8 日期间与建设银行义乌分行签订的合同项下 的全部债务 |
2 | 郭振荣 | 发行人 | 最高额连带保证 | 4,000 | 发行人自 2019 年 3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期间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所 发生业务的全部债务 |
2022 年度,发行人无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发行人接受其他关联方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3、关联方期末应收应付款项
项目 | 关联方 |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元) |
应收账款: | ||
应收账款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 |
应付款项: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 | 荣升汇彩 | 447,923.65 |
(三)发行人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 2022 年度与荣升汇彩之间的
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无锡荣升汇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及《关于与金华天下美酒业有限公司等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与关联方就 2022 年至 2024 年预计将持续发生的关联交易签署持续性关联
交易框架协议。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对公司 2022 年度已发生的相关
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议。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相关关联交易审议事项发表了肯定性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就上述各项议案,相关关联董事或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合法、真实,且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亦已回避表决;发行人聘任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序号 | 权利人 | 证书编号 | 土地座落 | 面积 | 用途 | 土地使用权类 型 | 终止日期 | 他项权利 |
1 | 蓝宇纺织 | 浙(2022)义乌市不动产权第 0061170 号 | 义乌市佛堂镇剡溪路 601 号 | 土地使用权面积 32,301.49 平方 米;房屋建筑面积 54,052.55 平 方米 | 工业用地 /工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 (构筑 物)所有权 | 2065 .01.1 8 | 最高额抵押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蓝宇纺织已于 2022 年 10 月 2 7 日取得了《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正在办理房产证的厂房一、厂房二的产权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权情况更新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构)筑物情况更新如下:
蓝宇纺织拥有的一个风机房雨棚、一个压力机房雨棚、一个污水设备房雨棚、两个门卫室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合计建筑面积 729.1 平方米,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总建筑面积的 1.33%。上述建(构)筑物因报建手续不全等原因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蓝宇纺织存在被处以限期拆 除相关房产以及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第六十四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因此蓝宇纺织存在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鉴于:(1)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佛堂镇临时建筑审批呈报表》和说明, 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已同意蓝宇纺织可以继续使用上述雨棚和门卫室,使用 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可继续申请使用;(2) 根据对佛堂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未取得上述雨棚或门卫室的产权证书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被处罚或 被要求拆除该等建(构)筑物的可能性较小;(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 取得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有关土地、规划、房地产和建筑业法律法规,未受 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4)上述雨棚及门卫室均在蓝宇纺织自有土地上 建设,不存在权属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未被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拆除上述雨棚或门卫室或要求整改;(5)上述雨棚 及门卫室均为辅助用房,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性用房,合计建筑面积占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极低,即使被拆除,也可以采取有效替代措 施避免对生产经营的影响;(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振荣已出具承诺函,其承 诺未取得上述雨棚及门卫室所有权证书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如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建(构)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而被相关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或处以罚款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其本人进行足额补偿,并且承 担搬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综上,本所认为,(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不动产权已办理有效产权登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有、使用该等不动产合法有效,该等房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上述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建
(构)筑物均在蓝宇纺织自有土地上建设,不存在权属纠纷,且均为非主要生产经营场地,其建筑面积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总建筑面积比例较低,上述产权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产权瑕疵而被处罚或被要求拆除该等建(构)筑物的可能性较小,
且该等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不动产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资产种类 | 房产坐落 | 面积 (平方米) | 租金 | 租赁期间 | 租赁备案情况 |
1 | 发行人 | 荣升汇彩 | 房产 | 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 21号 | 3,519 | 49.26 6万元/年 | 2023.01.01 - 2023.12.31 | 已备案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不动产的情况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1、专利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1 | 蓝宇纺织 | 压花辊花纹织物 | 20223063878 7X | 外观设计 | 2022.09.27 | 2023.02.03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专利权共 1 项,具体情形如下: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合法、有效。
2、著作权
序号 | 著作权人 | 作品名称 | 登记号 | 类别 | 创作完成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1 | 蓝宇纺织 | TPR 压花辊花纹 | 国作登字- 2022-F- 10248417 | 美术作品 | 2022.01. 01 | 2022.01 .01 | 2022.11.25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著作权共 1 项,具体情形如下: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著作权合法、有效。
3、域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 台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 域名 | 持有者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1 | lanyudigital.com | 发行人 | 浙 ICP 备 11057775 号-2 |
2 | inkschool.net | 发行人 | 浙 ICP 备 11057775 号-2 |
3 | lanyutextile.com.cn | 蓝宇纺织 | 浙 ICP 备 2022022432 号-1 |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域名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之“(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中披露的未取得的产权证书外,发行人的上述重大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风险,无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重大采购合同及订单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计合同金额 (万元) |
1 | 张家港保税区双进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AS-5 表面活性剂等溶助剂、色料 | 2,157.24 |
2 | 张家港保税区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乙二醇等溶助剂 | 717.58 |
3 | 湖北成宇制药有限公司 | 分散蓝 359 等色料 | 1,525.00 |
4 |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活性色浆等色料 | 1,759.67 |
5 | 常州悦朋科技有限公司[注] | 分散蓝 359、分散蓝 360 等色料 | 655.28 |
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单笔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采购订单。其中,按照采购金额的合计情况计算,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增累计超过 50 0 万元且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采购订单主要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计合同金额 (万元) |
6 | 江苏亚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 分散红 60 | 768.13 |
7 | 天津华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色料及溶助剂等 | 601.14 |
注:常州悦朋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江阴市利港第二化工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新增的采购订单均已履行完毕。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于 2022 年第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计合同金额 (万元) |
1 | 张家港保税区双进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AS-5 表面活性剂等助溶剂、色料 | 479.59 |
2 | 江苏亚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 分散红 60 | 672.00 |
3 | 湖北成宇制药有限公司 | 分散蓝 359 等色料 | 715.00 |
一季度正在履行的累计 500 万元左右且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如下采购订单均已履行完毕:
2、重大销售合同及订单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合同金额在 1,000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合同有效期 |
1 | 上海享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数码喷印墨水 | 销售框架合同 | 2022.01.01- 2022.12.31 |
万元以上,或者金额不足 1,000 万元,但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中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金额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合同有效期 |
1 | Hunbul Tex (Pvt) Ltd. | 数码喷印墨水 | 订单 | 2022.01.03- 2022.03.31 |
不足 1,000 万元,但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如下重大销售已经履行完毕:
3、重大借款/授信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 出借人 | 借款人 | 合同编号 | 借款/授信金额(万元) | 借款年利率 | 借款/授信期限 | 担保方式 |
1 | 建设银行义乌分行 | 蓝宇数码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编号: HTZ33067620 0LDZJ2022N0 1F) | 1,000 | LPR 利 率减 75 基点 | 2022.06. 28- 2023.06. 27 | 最高额连带保证以及最高额抵押 |
序号 | 出借人 | 借款人 | 合同编号 | 借款/授信金额(万 元) | 借款年利率 | 借款/授信期限 |
1 | 工商银行义乌 分行 | 蓝宇纺织 | 《公司融资授信协议》(编号: 202106110120800 426843856) | 9,051 | / | 2021.06.09- 2031.06.08 |
2 | 工商银行义乌 分行 | 蓝宇纺织 | 《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2021 年 (义乌)字 01711 号) | 1,000 | 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0.05% | 2021.06.11- 2022.06.09 |
3 | 建设银行义乌分行 | 蓝宇数码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XC6762431132100 05) | 1,000 | 借款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 心公布的LPR- 0.2% | 2021.07.22- 2022.07.21 |
4 | 建设银行义乌分行 | 蓝宇数码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XC6762431132100 09) | 1,000 | 借款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 心公布的LPR- 0.2% | 2021.09.24- 2022.09.23 |
5 | 建设银行义乌分行 | 蓝宇数码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HTZ330676200LD ZJ2021N019) | 1,000 | LPR 利率减 15 基点 | 2021.12.29- 2022.12.28 |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如下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及订单内容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足以影响其存续或者重大经营业绩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的关联担保情况,最新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的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和有效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
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合并口径)为 18,200.00 元,明细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义乌市双江湖 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押金保证金 | 12,000.00 | [注 1] | 65.93 | 10,600.00 |
江阴市环境影 响评价评估中心 | 往来款 | 5,000.00 | 1 年以内 | 27.47 | 250.00 |
义乌市佛堂置业有限公司 | 押金保证金 | 1,000.00 | [注 2] | 5.49 | 650.00 |
义乌市正浩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 | 押金保证金 | 200.00 | 3 年以上 | 1.10 | 200.00 |
合计 | 18,200.00 | / | 100.00 | 11,700.00 |
注 1:其中 2-3 年 2,000.00 元,3 年以上 10,000.00 元。
注 2:其中 2-3 年 500.00 元,3 年以上 500.00 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
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合并口径)为 661,457.53 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 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也未准备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其他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2 次、董事会会议 3 次、监事会会议 3次。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两年的变化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税务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税务情况如下: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2 年度,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未发生变化。本所认为,2022 年度,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税收优惠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23]0443 号)、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2022 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浙江省
2020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51 号),蓝宇数码完成高
新技术企业备案,认定有效期为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因此,蓝宇数码于 202
2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智印
纺织、蓝宇产业园、科威新材料于 2022 年度适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
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智印纺织、蓝宇产业园、科威新材料于 2022 年度适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20]16 号)的规定,按纺织、日
用品、机械电子制造、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 C、D 四档,给予 A 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的减免优惠。蓝宇纺织于 2022年度适用此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智印纺织、
蓝宇产业园、科威新材料于 2022 年度适用此税收优惠政策。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真实、合法、有效。
(三)政府补助
项目 | 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元) | 文件依据 |
创业基金 | 538,666.29 | 《关于实施“义乌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 [2014]40 号) |
企业培育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4,080,000.00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1]2 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2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1]164 号) |
研发投入奖励 | 582,300.00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1〕2 号)、《义乌市科技局 2021 年度企业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奖励公示通 知》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 194,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 〔2022〕14 号)、《义乌市 2021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拓市场资金使用办法》(义商务发〔2021〕18 号) |
帮扶稳定就业补助 | 309,840.51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8〕108 号) |
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奖补 | 200,000.00 |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 23 号) |
抢发展奖励 | 50,000.00 | 义防指办〔2022〕118 号 |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439 号),2022 年度,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项目 | 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元) | 文件依据 |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 8,600.00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1〕2 号)、《关于做好 2021 年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 通知》(浙市监财〔2020〕11 号) |
合计 | 5,963,406.80 | — |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于 2022 年度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真实、合法、有效。
(四)纳税合规情况
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以下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发行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9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2、智印纺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智印纺织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9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3、蓝宇产业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蓝宇产业园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9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4、科威新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科威新材料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9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5、蓝宇纺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蓝宇纺织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9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
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6、江阴分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青阳税务分局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未查询到江阴分公
司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6 日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
处罚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3 年 2 月 8
日,江阴分公司无欠税。
根据上述证明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更新期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等资料的查验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浙江省及江苏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信息,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产品质量相关认证证书,最新期间,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市监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及浙江省及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的查询,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对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一节披露的发行人战略规划。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战略目标、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但本所不能判断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变化对发行人战略规划的影响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3、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新期间发生上述变更后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二部分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题 2、关于行业政策申请文件显示:
(1)2021 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的《纺织行业“十四五”科技发展指导意见》指出“十四五重点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包括高速数码印花加工技术,重点研究开发……高速数码喷墨印花等关键技术”。
(2)2021 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浙江省省纺织印染行业数码喷墨印花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应用……对符合纺织印染
(数码喷印)绿色准入要求的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请发行人:
(1)说明《纺织行业“十四五”科技发展指导意见》指出的“高速数码喷墨印花技术”与发行人产品相关的具体要求,说明相关产品技术瓶颈,发行人现有技术或在研项目是否符合该技术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
(2)说明浙江省对数码喷印政策扶持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发行人是否具有符合绿色准入要求的相关建设项目,如有,请说明其享受的具体政策扶持内容并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3)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第五十条的要求,补充披露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最新行业政策内容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3)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核查程序】
(一)查阅了《浙江省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符合绿色准入要求的相关建设项目;
(二)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第五十条及其相应修订的要求,查阅了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最新行业政策,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环
保负责人访谈了解上述法规政策对于发行人的适用及影响情况。
【核查结果】
(一)说明浙江省对数码喷印政策扶持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发行人是否具有符合绿色准入要求的相关建设项目,如有,请说明其享受的具体政策扶持内容并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2021 年 3 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了《浙江省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对符合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要求的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相关政策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建设的新建、扩建、技改或搬迁的数码喷印项目。对于项目建设内容均满足生产工艺、指标体系两方面要求的数码喷印项目,属于《指导意见》所指的绿色准入项目。具体要求及扶持政策如下:
1.绿色准入生产工艺
根据《指导意见》,数码喷印是针对纺织品的数码喷墨印花应用,包括数码 直接喷墨印花工艺、数码转移喷墨印花工艺(数码喷墨打印之后需要另行添加 非生态环保型有机助剂的转移喷墨印花项目除外)两类工艺,不包括滚筒印花、平网印花和圆网印花工艺等其他印花工艺,且应满足以下生产要求:
(1)数码直接喷墨印花工艺:可包括织物上浆、数码喷墨印花、蒸化、水洗、拉幅烘干、机械柔软或预缩工序,且不含煮、练、漂、丝光、碱减量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前处理工序及染色工序。
(2)数码转移喷墨印花:可包括织物复洗烘干、数码喷墨印花、压烫转印、定型工序,且不含煮、练、漂、丝光、碱减量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前处理工序及 染色工序。
《指导意见》涉及的为数码喷印配套的定型机、烘干机,不得用于其他非数码喷印的纺织后整理加工。
2.绿色准入评定指标
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评定指标体系,包括单位产品的新鲜水取水量、能耗、排水量、VOCs 和染整油烟排放等。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项目,应满足下表中的相关指标限值要求。
指标 | 要求 |
新鲜水取水量 | 按照《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 版)》相关限值要求的 40%控 制 |
能耗 | 按照《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 版)》相关限值要求的 60%控 制 |
单位产品排水量 | 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 3 中相关限值要求的 30%控制 |
VOCs、染整油烟排放 要求 | 按照《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 表 1 中相关限值要求的 50%控制 |
3.扶持政策
符合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相关政策措施:
(1)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时,“三线一单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项目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工业项目分类可降级管理,原属于三类工业项目管理的,可参照二类工业项目进行环境准入管理。
(2)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需求,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基础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支持,积极安排落实。
(3)鼓励绿色准入纺织数码喷印企业持续开展技改提升项目建设,对具有示范性的技改提升项目,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制造业绿色化转型支持方向,择优给予扶持。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对符合绿色准入要求的纺织印染(数码喷印)企业兼并其他印染企业给予支持。
综上,上述《指导意见》对符合其绿色准入要求的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给予 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即推进发行人的下游纺织印染产业绿色转型。数码喷墨 印花顺应了数字化与绿色化深度融合的大趋势,《指导意见》等产业政策的颁布 实施,为数码喷墨印花行业的稳步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将推进纺织印染产业 加速转型。发行人主要从事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并非 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经核查,发行人不具有符合绿色准入要求的相关建设项目,但由于该《指导意见》规定的准入生产工艺(数码直接喷墨印花工艺、数码转 移喷墨印花)均需使用数码喷印墨水,客观上有助于增加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 场规模、提高发行人数码喷印墨水的市场占有率,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具有持
1 根据《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续的促进作用。
(二)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第五十条的要求,补充披露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最新行业政策内容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二)公司所处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更新披露了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最新行业政策内容及其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
(一)《浙江省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对符合其绿色准入要求的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即推进发行人的下游纺织印染产业绿色转型。发行人主要从事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并非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经核查,发行人不具有符合绿色准入要求的相关建设项目,但由于该指导意见规定的准入生产工艺(数码直接喷墨印花工艺、数码转移喷墨印花)均需使用数码喷印墨水,客观上有助于增加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提高发行人数码喷印墨水的市场占有率,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具有持续的促进作用。
(二)发行人已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第五十条及其相应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了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最新行业政策内容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二、问题 3、关于环境保护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主要从事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 应用于纺织领域,所处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发行人生产 过程中主要用到色料、助剂等化工原料,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废气和废水排放。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 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3)说明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4)说明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说明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和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8)说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
(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以下简称“双高”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双高”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双高”产品的生产,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发行人产品属于《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未发生重
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要求;如产品属于《名录》中“高污染”产品的,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9)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 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 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 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 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发行人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0)说明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上述所指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回复:
【核查程序】
(一)查阅了《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印染行业 “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等关于环保、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发行人产业的相关政策;
(二)查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2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 号)、《浙江省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实施办法》(浙发改能源〔2018〕534 号),了解发行人已建、
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三)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项目的备案表、能评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完工验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等;
(四)测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的单位能耗情况;
(五)获取了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的《核查意见》、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了解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访谈了发行人募投项目工程负责人,了解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新建自备燃煤厂的情况;
(七)查阅了《义乌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义政办发〔2014〕36 号)和《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澄政发
〔2018〕59 号)了解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实体是否在禁燃区内;
(八)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并与发行人产品进行对比分析,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产业;
(九)查阅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结合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情况,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
(十)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环保设备购入台账、环保费用发生明细表,了解发行人报告期环保投入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登记;
(十二)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及相关主管人员,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看发行人的排污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营情况;访谈发行人及子公司负责环保事项的员工,了解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环节及污染物的产生规律,了解各类污染物的主要处理措施及设备处理能力;
(十三)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关于环保事项的说明、浙江省污染源 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监测数据(https://zxjk.sthjt.zj.gov.cn/zxjk/ywgl/index.jsp)、污染物处置相关台账、发行人的危废处置合同、发行人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了解发行人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限值、监测记录保存情况;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水表数据;
(十四)获取并检查浙江慕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排污检测报告、查验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对浙江慕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访谈;
(十五)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有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十六)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环保主管机关的现场检查记录,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 t.gov.cn/index.html)、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官网等网络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环境处罚情况;
(十七)访谈发行人环保主管部门。
【核查结果】
(一)说明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能耗双控制度是指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即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监督考核,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改环资[2021]131
0 号)的相关规定:“(十二)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 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 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 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 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 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闭环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是建设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前提条件之一。
2.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已建、
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 建设主体 | 建设项目名称 | 是否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意见 | 能评备案/审查文号 |
1 | 蓝宇数码 |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0,000 吨数码纺织墨水生产项目 | 是 | YWNPC N2021102 701 |
2 | 蓝宇数码 |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 | 是 | 义发改能源 〔2022〕 2 号 |
3 | 蓝宇纺织 | 浙江蓝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0 万米新型工艺面料 | 是 | 义经信能源备案 〔2016〕 49 号 |
4 | 蓝宇纺织 | 年印染加工 4,860 吨各类面料产品整合技改项目 | 是 | 义经信能源 〔2017〕 3 号 |
5 | 科威新材料 | 义乌科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8 万支滤芯和 800 万套(件)塑料制品项目 | 不适用 | 不适用 [注] |
6 | 江阴分公 司 | 环保纺织墨水研发项目 | 不适用 |
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
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于“义乌科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8 万支滤芯和 800 万套(件)塑料制品项目”和江阴分公司“环保纺织墨水研发项目”能源消费量未达到上述标准,故无需单独进行能评。
综上,除“义乌科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8 万支滤芯和 800 万套(件) 塑料制品项目”和江阴分公司“环保纺织墨水研发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外,发行人其余已建、在建、募投项目均已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规定 要求取得了相关主管单位的节能审查意见。因此,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 投项目能够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能源为电、蒸汽、水和天然气,上述能源消耗量及
金额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电 | 公司用量 (万千瓦时) | 604.26 | 461.49 | 281.18 |
折标准煤(吨) | 742.64 | 567.17 | 345.57 | |
蒸汽 | 公司用量(吨) | 3,438.10 | 2,781.29 | 1,227.40 |
折标准煤(吨) | 442.14 | 357.67 | 157.84 | |
水 | 公司用量(吨) | 148,756.39 | 78,152.44 | 35,494.84 |
折标准煤(吨) | 38.25 | 20.09 | 9.13 | |
天然气 | 公司用量(立方米) | 432.00 | 7.09 | 2,977.59 |
折标准煤(吨) | 0.57 | 0.01 | 3.96 | |
折标准煤总额(吨) | 1,223.60 | 944.94 | 516.50 | |
营业收入(万元) | 31,327.24 | 27,235.89 | 15,740.44 | |
平均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 0.04 | 0.03 | 0.03 | |
我国单位 GDP 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 0.55 | 0.55 | 0.57 | |
平均能耗/我国单位GDP 能耗 | 7.27% | 6.30% | 5.77% |
注 1: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公司消耗的能源折算标准煤的系数为:1 万千瓦时电=1.229 吨标准煤、1 万吨水=2.571 吨标准煤、1 万吨蒸汽=1,286 吨标准煤、1 万立方米天然气=13.3 吨标准煤;
注 2:我国单位 GDP 能耗来源于Wind 数据,最终来源为国家统计局;
由上表可知,最近三年,发行人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折标准煤总额的耗用分别为 516.50 吨、944.94 吨和 1,223.60 吨,平均能耗仅为 0.03 吨/万元、0.03 吨
/万元和 0.04 吨/万元,远低于我国单位 GDP 能耗。
同时,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出具了情况说明:“截止本
情况说明出具日,我局未发现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蓝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科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市范围内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能源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亦未因违反能源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综上,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节能审查意见及环评批复文件并经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三)说明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 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1.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等程序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建设主体 | 建设项目名称 | 备案号 | 能评备案/审 查文号 | 环评批 复文号 | 环保验 收情况 |
1 | 蓝宇数码 |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0,000 吨数码纺织墨 水生产项目 | 2104- 330782-07- 02-323919 | YWNPCN20 21102701 | 金环建义 〔2022 〕56 号 | 已自主验收 |
2 | 蓝宇数码 |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 | 2112- 330782-99- 01-166933 | 义发改能源 〔2022〕2 号 | 金环建义 〔2022 〕15 号 | 尚未开工,不涉及验 收 |
序 号 | 建设主体 | 建设项目名称 | 备案号 | 能评备案/审 查文号 | 环评批 复文号 | 环保验 收情况 |
3 | 蓝宇纺织 | 浙江蓝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0 万米新型工艺面料 | 3300001609 08075479A | 义经信能源备案 〔2016〕49 号 | 义环中心 〔2018 〕75 号 | 已自主验收 |
4 | 蓝宇纺织 | 年印染加工 4,860 吨 各类面料产品整合技改项目 | 3300001701 13082989A | 义经信能源 〔2017〕3 号 | ||
5 | 江阴分公司 | 环保纺织墨水研发项目 | 2102- 320264-89- 05-595525 | 不适用[注] | 锡行审环许 〔2022 〕1055 号 | 已自主验收 |
6 | 科威新材料 | 义乌科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8 万支 滤芯和 800 万套 (件)塑料制品项目 | 2106- 330782-07- 02-103195 | 金环建义 〔2021 〕125 号 | 已自主验收 |
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
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于科威新材料年产 8 万支滤芯和 8
00 万套(件)塑料制品项目和江阴分公司环保纺织墨水研发项目能源消费量未达到上述标准,故无需单独进行能评。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均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主要规定
法律法规 | 项目名称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环 境 影响评 价 法 ( 2018 修正)》 |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 省 生态 环 境 主管部 门 负责 | 一、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 建设项目(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辖区内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义乌辖区内 |
法律法规 | 项目名称 |
审 批 环境影 响 评价文 件 的建设 项 目清单 ( 2019年本)》 | 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一)新建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 (二)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但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除外。(三)新建水泥制造项目。(四)新建平板玻璃制造项目。(五)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炼铁、炼钢项目。(六)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铜、铅、锌、稀土冶炼项目。二、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仍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的通知》执行。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四、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 政府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
《 浙 江省建 设 项目环 境 影响评 价 文件分 级 审批管 理 办法 》 (2014) | 第五条: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所辖行政区域内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四)选址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本条第(二)项的部分建设项目,依法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清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调整、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本条第(三)项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第六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或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家、省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设立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江 苏省建 设 项目环 境 影响评 价 文件分 级 审批管 理 办法》 |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六条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 4 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 政区域的项目。 |
《 无 锡市建 设 项目环 境 影响 评 价 文件 | 一、无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二)、化工、制浆、酿造的建设项目。(三)、金属表面处理 |
法律法规 | 项目名称 |
审 批 权限规定》 | 及热处理加工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中,涉及 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与市级相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目录 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
序号 | 实施主体 | 项目名称 | 主体工程项目状态 | 已取得的环境影响审批的主管部门等 级 |
1 | 蓝宇数码 |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0,000 吨数码纺织墨水 生产项目 | 已建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2 | 蓝宇数码 |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 | 募投项 目,尚未开建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3 | 蓝宇纺织 | 浙江蓝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 产 1,000 万米新型工艺面料 | 已建 |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
4 | 蓝宇纺织 | 年印染加工 4,860 吨各类面料产 品整合技改项目 | 已建 |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
5 | 江阴分公司 | 环保纺织墨水研发项目 | 已建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6 | 科威新材料 | 义乌科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8 万支滤芯和 800 万套 (件)塑料制品项目 | 已建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已经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3.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均按规定编
制了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或限值标准及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并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已建项目均已完成自主验收,不存在因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落实事项而受到当地生态环保局的处罚的情况。
(四)说明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
(1) 发行人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序号 | 主体 | 许可/登记名称 | 编号 | 主要污染物类别 | 许可/登记机关 | 有效期 |
1 | 蓝宇数码 | 排污许可证 | 91330700566 991114R001 X | 废气、废水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至 2027.09.04 |
2 | 蓝宇纺织 | 排污许可证 | 91330782313 641060K001 P | 废气、废水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至 2026.08.22 |
3 | 蓝宇纺织 | 城镇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浙 义 字 第 20190585 号 | 生产生活用水 | 义乌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至 2024.05.19 |
4 | 科威新材料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 91330782MA 2ECEC38N0 01Y | 废 气 、 废 水、工业固体废物 | 全国排污许 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 至 2026.09.29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相关排污许可/登记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2)发行人不存在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经核查浙江慕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排放污染物符合相关标准,不存在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保荐机构、本所律师对环保主管部门的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的信访和投诉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是否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 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合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被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不存在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且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保荐机构、本所律师对环保主管部门的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综上,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五)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
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已建、在建及募投项目能源主要为电力、蒸汽、水和天然气,不直接消耗煤炭,不属 于耗煤项目,无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要求。
(六)说明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义乌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义政办发〔2014〕36 号)的规定,环城南路-稠廿路-阳光大道-环城北路-环城西路范围内为高污染染料禁燃区。蓝宇数码、蓝宇纺织和科威新
材料项目位于义乌市佛堂镇,均不在禁燃区范围内。
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澄政发
〔2018〕59 号),规定本市区域全部为 III 类禁燃区。江阴分公司环保纺织墨水研发项目位于江阴市月城镇,上述项目在该禁燃区划定范围内。报告期内,该项目仅从事研发活动,未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也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中,蓝宇数码、蓝宇纺织和科威新材料均不在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江阴分公司主要从事数码印花墨水的研发活动,虽位于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其仅从事研发项目,报告期内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七)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和募投项 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和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公司 | 主营业务 |
蓝宇数码 | 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纺织领域 |
蓝宇纺织 | 各类面料数码印花加工、数码印花地毯生产及销售 |
科威新材料 | 过滤滤芯及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产品均配套应用于蓝宇 数码生产的数码喷印墨水 |
蓝宇产业园 | 主要从事公司所在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服务 |
智印纺织 | 报告期内智印纺织未开展业务 |
江阴分公司 | 主要从事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活动 |
参照中国证监会曾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的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C 制造业”之“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之“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业务属于“3 新材料产业”之“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之“3.3.7 新型功能涂层材料
制造”之“3.3.7.2 油墨制造(新型水基喷印油墨)”。公司所处行业为新材料行业。国家政策关于支持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产业政策情况如下: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时间 | 部门 | 主要内容 | 影响 |
《纺织行 | |||||
1 | 业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 (2022- 2024 | 2022 年 |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 会 | 计划指出,大力推动纺织企业数字化改造,持续提升生产装备、关键工序等数字化水平,提升生产要素互联互通能力 | |
年)》 | |||||
2021 年以来, 随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 2021 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纲要指出,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扩大轻工、纺织等优质产品供给,加快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改造升级,完善绿色制 | 着国家“十四五规划”及纺织行业“十四五指导意见”的颁布,我国将深入实施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加快发行人下游纺织 印染行业绿色转 |
年远景目 | 造体系 | 型,即需要进一步 | |||
标纲要》 | 推广数码喷墨印花 | ||||
技术应用,而数码 喷印墨水作为数码 | |||||
意见指出,2016-2020 年,低盐 | |||||
3 | 《印染行 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 见》 | 2021 年 |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 | 低碱活性染料染色、数码喷墨印 花……等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取得突破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绿色制造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棉及混 纺织物低温前处理、……数码喷 | 喷墨印花应用必备的耗材,在十四五期间也将得到广阔的发展空间 |
墨印花等工艺技术 | |||||
4 | 《纺织行业“十四五”科技发展指导意见》 | 2021 年 |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 意见指出,“十四五”重点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包括高速数码印花加工技术,重点研究开发……高速数码喷墨印花等关键技术 | |
《关于印 | 浙江 | 加快推进浙江省省纺织印染行业数码喷墨印花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应用,鼓励采用技术含量高、污染排放少、能源消耗低的技术与装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浙江省纺织印染行业绿色发展水平,对符合纺织印染(数码喷 印)绿色准入要求的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措 施 | 该指导意见对浙江省符合绿色准入要求的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即推进发行人的下游纺织印染产业绿色转型,为发行人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和发展机遇 | ||
发浙江省 | 省生 | ||||
纺织印染 | 态环 | ||||
5 | (数码喷 印)绿色准入指导 | 2021 年 | 境 厅、经济 | ||
意见(试 | 和信 | ||||
行)的通 | 息化 | ||||
知》 | 厅 |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时间 | 部门 | 主要内容 | 影响 |
第一类鼓励类,十九、轻工“23、 | 《产业结构调整指 | ||||
《产业结 | 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植 | 导目录( 2019 年 | |||
6 | 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 | 2019 年 | 国家发改 委 | 物油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生 产”;二十、纺织“7、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印染技术装备、染整清洁 | 本)》将水性油墨及数码喷墨印花列 为鼓励类项目,鼓 |
本)》 | 生产技术(……数码喷墨印花、 泡沫整理等)……” | 励类项目组主要是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 | |||
重要促进作用,有 | |||||
利于节约资源、保 | |||||
护环境、产业结构 | |||||
优化升级,需要采 | |||||
取政策措施予以鼓 | |||||
励和支持的关键技 | |||||
7 | 《印染行业绿色发展技术指南(2019版)》 | 2019 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二、节能减排染色和印花技术, (九)数码喷墨印花 | 术、装备及产品。 《印染行业绿色发展技术指南(2019版)》将数码喷墨印花列为节能减排 染色和印花技术。 |
上述政策文件加快 | |||||
了数码喷墨印花在 | |||||
纺织印染行业的应 | |||||
用,使得发行人报 | |||||
告期内营业规模不 | |||||
断扩大 | |||||
8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 》 | 2018 年 | 国家统计局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之“3 新材料产业”之 “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之 “3.3.7 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之 “3.3.7.2 油墨制造(新型水基喷印油墨)” |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公司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该项政策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 扩大 |
《浙江省 | 纺织行业加快向高端、智能、绿色、集聚方向发展。加强无水少水印染、高速低成本数码印花技术、功能性面料整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 公司一直以降低数 | |||
加快传统 | 码喷印墨水成本、 | ||||
制造业改 | 浙江 | 推进纺织印染产业 | |||
9 | 造提升行 动计划 | 2018 年 | 省人 民政 | 绿色转型和技术升 级为目标。《浙江 | |
(2018- | 府 | 省全面改造提升传 | |||
2022 | 统制造业行动计划 | ||||
年)》 | ( 2 0 1 7 - 2 0 2 0 | ||||
推动纺织制造业向高端、智能、绿色、集聚方向发展。加强无水少水印染、高速低成本数码印花技术、功能性面料整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 |||||
《浙江省 | 年)》及《浙江省 | ||||
全面改造 | 加快传统制造业改 | ||||
提升传统 | 浙江 | 造提升行动计划 | |||
10 | 制造业行 动计划 | 2017 年 | 省人 民政 | ( 2 0 1 8 - 2 0 2 2 年)》均强调高速 | |
(2017- | 府 | 低成本数码印花技 | |||
2020 | 术,与发行人经营 | ||||
年)》 | 目标一致,发行人 |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时间 | 部门 | 主要内容 | 影响 |
在满足产品指标需求的情况下对墨水配方进行迭代升级,持续降低数码喷印墨水成本,成为国内主要的数码 喷印墨水供应商 | |||||
11 |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 年)》 | 2017 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提出优先发展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中包括:织物低耗预处理技 术;墨水在织物表面的渗化控制技术;高速喷墨印花技术及装 备;喷墨印花墨水 | 国家“十三五规划”指出应扩大绿色印刷材料规模化应用;纺织印染行业 “ 十三五” 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政策指出应推广支持数码喷墨印花技术及数码喷印墨水。随着十三五期间数码喷印技术不断发展,数码喷印市场需求不断增多 |
三、促进高端装备与新材料产业 | |||||
突破发展,引领中国制造新跨 | |||||
《“十三 | 越,(六)提高新材料基础支撑 | ||||
12 | 五”国家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 | 2016 年 | 国务院 | 能力“推动新材料产业提质增效。面向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电子 电力、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发展需 | |
展规划》 | 求,扩大……绿色印刷材料等规 | ||||
模化应用范围,逐步进入全球高 | |||||
端制造业采购体系” | |||||
科技 | |||||
13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2016 年 | 部、财政部、国家 税务 | 将“数字印刷用油墨、墨水,环保型油墨,特殊印刷材料等制备技术”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
总局 | |||||
将“绿色染整加工技术(数码印花 | |||||
低成本墨水及可拆卸喷头等关键 | |||||
技术)”和“智能制造关键技术 | |||||
(发展高效、低能耗、柔性化、 | |||||
14 | 《纺织工业发展规划(2016- 2020 年)》 | 2016 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纺织装备,纺织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形成纺织各专业领域智能制造系统化解决方案)”列入纺织科技创新重点工程,推进自动化、数字 化、智能化纺织装备开发,推广 | |
“数码喷墨印花及数码喷墨印花与 | |||||
平网圆网结合技术”等先进绿色制 | |||||
造技术,支持丝绸行业扩大数码 | |||||
织造、数码印花技术应用 | |||||
15 | 《印染行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 见》 | 2016 年 |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 | 四、“ 十三五” 印染行业重点工程,(一)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少水印染加工技术:……推广数码喷墨印花技术、泡沫整理、物理 等印染加工技术 |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时间 | 部门 | 主要内容 | 影响 |
16 | 《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 (2016- 2020 年)》 | 2016 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提出要进行印染节水专项改造;实施逆流漂洗、冷轧堆一步法、小浴比汽液染色、数码喷墨印花、印染废水处理及回用、针织物高效平幅连续染色、化纤原液染色等技术改造;到 2020 年,年 节水量约 3 亿立方米 | |
17 | 《2013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 术目录》 | 2013 年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数码喷射印花技术”被明确列作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 | 2010 年以后, 数码喷印技术应用开始进入工业领域,由广告业、影像业进入纺织行业, 2011 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 2011 年度)》明确指出优先发展数字喷射印花技术,国内数码喷印技术进入快速发展期间 |
国家 | |||||
发改 | |||||
委、 | |||||
18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11 年度)》 | 2011 年 | 科技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 部、 | 确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 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其中第 55项明确提出优先发展数字喷射印花技术 | |
知识 | |||||
产权 | |||||
局 |
综上所述,数码喷墨印花产业由于其清洁生产、节能环保特点,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引导方向。同时,发行人生产经营项目均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立项时履行了备案手续,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公司主要从事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纺织领
域。主要产品为各类水性墨水,包括分散墨水、活性墨水、酸性墨水以及涂料墨水等。子公司蓝宇纺织主要从事各类面料数码印花加工、数码印花地毯生产及销售。子公司科威新材料主要从事过滤滤芯及其他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产品均配套应用于蓝宇数码生产的数码喷印墨水。子公司蓝宇产业园主要为发行人及其租户提供园区内的运营服务。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应类别关系如下表:
类别 | 主体 | 产品类型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对应类别 | 是否属于限制类或淘汰 类产业 |
发行人生产经营 | 蓝宇数码 | 分散墨水 | 1、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植物油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生产 | 否 |
活性墨水 | 否 | |||
酸性墨水 | 否 | |||
涂料墨水 | 否 | |||
蓝宇纺织 | 各类面料数码印花加工、数码印花地毯生产及销售 | 1、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印染技术装备、染整清洁生产技术(酶处理、高效短流程前处理、针织物连续平幅前处 理、低温前处理及染色、低盐或无盐染色、低尿素印花、小浴比气流或气液染色、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 等)、功能性整理技术、新型染色加工技术、复合面料加工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智能化筒子纱染色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2、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 否 | |
科威新材料 | 过滤滤 芯、塑料包装制品 | 均配套应用于蓝宇数码生产的数码喷印墨水,未对外销售,不适用 | 否 | |
蓝宇产业 园 | 运营服务 | 主要从事发行人所在产业园的运营管 理服务,不适用 | 否 | |
募投项目 | 蓝宇数码 | 分散墨水 | 1、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植物油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生产 | 否 |
活性墨水 | 否 | |||
酸性墨水 | 否 | |||
涂料墨水 | 否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八)说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
(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以下简称“双高”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双高”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双高”产品的生产,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发行人产品属于《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要求;如产品属于《名录》中“高污染”产品的,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
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
情形
1.蓝宇数码
发行人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生产的数码喷印墨水均为水性墨水,对应不同色料及不同纺织面料可以划分为分散墨水、活性墨水、酸性墨水、涂料墨水等。
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油墨属于高环境风险产品,但水性液体油墨、胶印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除外。其中水性液体油墨指使用水作溶剂,大幅减少有机溶剂使用,外排含苯溶剂少,油墨中成分 VOCs 含量≤30%的油墨。
发行人生产的数码喷印墨水以水作为溶剂,并且根据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检测结果,发行人生产的数码喷印墨水 VOCs 含量明显低于 30%,故发行人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同行业公司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新材”)、上海色如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色如丹”)的公开披露信息亦显示,其生产的水性数码喷印墨水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蓝宇纺织
蓝宇纺织主要从事纺织数码喷墨印花及数码印花地毯的生产及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的行业分类,公司属于“C 制造业”下的“C17 纺织业-C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13 棉印染精加工”。
报告期内,蓝宇纺织营业收入较小,占合并总收入的比例较低且持续下降。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棉印染精加工中如果使用的
色基为禁用的直接染料、禁用的冰染色基,其生产的染色织物属于高污染产品。蓝宇纺织使用的色基均为水性墨水,不涉及上述禁用色基,因此蓝宇纺织生产 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3.科威新材料
科威新材料主要从事滤芯、塑料容器的生产,用于蓝宇数码数码印花墨水生产时的杂质过滤及墨水产品包装。塑料容器属于“C 制造业”下的“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2 塑料制品业-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滤芯属于“C 制造业”下的“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2 塑料制品业-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报告期内科威新材料生产的滤芯、塑料容器仅供给蓝宇数码使用,不对外销售。
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和“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中,只有添加塑料微珠的化妆品和清洁用品、塑料微珠添加剂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科威新材料的滤芯是使用无纺布、尼龙膜、PES 膜、PP 膜等原材料制作而成,专门用于过滤墨水中的杂质,不属于上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因此,科威新材料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4.其他子公司、分公司
报告期内,蓝宇产业园、智印纺织无生产活动,江阴分公司从事墨水研发活动,不涉及生产。蓝宇产业园、智印纺织、江阴分公司均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九)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 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
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发行人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
(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①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
A.蓝宇数码
污染物类 别 | 污染产生的具体环节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环保措施 |
废气 | 配料工序 | 颗粒物 | 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设施的水喷淋吸收塔 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
墨水过滤、搅 拌 、 研 磨、配制 | 非甲烷总烃等 | 加强各设备系统的封闭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 |
喷雾干燥 | 颗粒物 | 经“除湿+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屋 顶排气筒高空排放 | |
废水 | 生产废水 | COD 、 氨氮、 PH 值等 | ①生产废水经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由工业区污水管网排入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佛堂运营部处理;②污水处理站部分出水经中水处理系统处理水质达到指 标后,回用于生产 |
生活废水 | 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经工业区污水管网纳入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佛堂运营部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最终排入 义乌江 | ||
噪声 | 生产车间 | 噪声 | 合理总平布局,充分利用建筑物本身有效隔声;对等高噪声设备做好防震、隔声;加强厂区绿化,车间周围加大绿化力度,从而使噪声最大限度地随距离自然衰减;企业定期做好设备检修工作,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 行状态 |
固体废物 | 生产过程 | 废滤芯、 废包装 材 料 、 污泥、 生活垃圾 等 | 危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不含染料、助剂的废物收集后统一外卖;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
B.蓝宇纺织
污染 物类别 | 污染产生的具体环节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环保措施 |
废气 | 印花工艺 | 甲苯等 | 经“水喷淋+冷凝+静电吸附”处理后由 15m 高 排气筒高空排放 |
定型工艺 | 染整油烟、 颗 粒物等 | 经“水喷淋+冷凝+静电吸附”处理后由 15m 高 排气筒高空排放 | |
废水 | 车间生产废水、车间设备地面冲洗水、定型喷 淋水 | COD 、 氨氮、 PH 值等 | ①生产废水经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由工业区污水管网排入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佛堂运营部处理;②污水处理站部分出水经中水处理系统处理水质达到印 染生产用水指标后,回用于生产 |
生活污水 | 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经工业区污水管网纳入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佛堂运营部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最终排入 义乌江 |
污染物类 别 | 污染产生的具体环节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环保措施 |
噪声 | 设备噪声 | 噪声 | 选择低噪声设备,安装时采用减振、隔音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加强工人操作 场所的噪声控制;厂界设置绿化带 |
固体废 物 | 生产过程 | 废包装材料、 生活垃圾等 | 危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 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C.科威新材料
污染 物类别 | 污染产生的具体环节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环保措施 |
废气 | 搅拌工序 | 颗粒物 | 搅拌设备及粉碎机生产过程封闭 |
注塑、吹塑、 焊接 | 非甲烷总烃 | 车间无组织排放 | |
废水 | 清洗废水 | 清洗废水 | 经设置的过滤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生活废水 | COD、NH3-N | 化粪池预处理 | |
噪声 | 生产车间 | 噪声 | 合理总平布局,充分利用建筑物本身有效隔声;对等高噪声设备做好防震、隔声;加强厂区绿化,车间周围加大绿化力度,从而使噪声最大限度地随距离自然衰减;企业定期做好设备检修工作,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 行状态 |
固 体 废物 | 生产环节 | 废包装材料、 废滤芯等 | 废包装材料、废滤芯等企业收集后委托综合 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
D.江阴分公司
污染物类 别 | 污染产生的具体环节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环保措施 |
废气 | 研发测试、 配制工序 | 颗粒物等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颗粒物袋式除尘装 置处理 |
废水 | 生活污水 | COD、氨氮等 | 接入江阴市月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
研发测试 | 蒸发处理,不外排 | ||
噪声 | 研发测试 | 噪声 | 噪声源设置在建筑物内,合理布局,墙体采用 实砌墙体,空压机单独隔声 |
固 体废物 | 研发测试 | 滤渣、废包装材料、生活垃 圾等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危险废物经收集后送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一般固废、废打 印纸、废包装袋收集外售 |
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蓝宇数码、蓝宇纺织、科威新材料、蓝宇产业园、智印纺织均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剡溪路 601 号,排放的污水均统一处理。根据浙江省环境生态厅下设的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https://zxjk.sthjt.zj.gov.cn/zxjk/navi
限值 年份 | PH 值 | 化学需氧量(mg/L) | 氨氮(mg/L) |
6-9 | ≤200mg/L | ≤20mg/L | |
2022 年度 | 8.10 | 149.70 | 16.40 |
2021 年度 | 8.10 | 111.10 | 16.90 |
2020 年度 | 8.80 | 84.20 | 12.50 |
gation.jsp)每日废水监测数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如下:
注 1:以上数值分别取自每个报告期内的最高值;
注 2: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表 1 间接排放标准,P H 限值为 6-9;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不超过 200mg/L;氨氮标准限值不超过 20mg/L。该等排放标准亦为相关主体《排污许可证》证载的标准。
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未超
过限值。
限值 年份 | 颗粒物 (mg/m3) | 染整油烟 (mg/ m3) | 甲苯 (mg/ m3) | 非甲烷总烃 (mg/ m3) |
≤15 mg/ m3 | ≤15 mg/ m3 | ≤5 mg/ m3 | ≤100 mg/ m3 | |
2022 年度 | 11.40 | 9.20 | 0.008 | 7.37 |
2021 年度 | 0.97 | 2.18 | 0.11 | 2.53 |
2020 年度 | 4.90 | 4.31 | 0.01 | 1.72 |
根据浙江慕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废气排放浓度如下:
注 1:以上数值分别取自各报告期内的最高值;以上排放浓度系排气筒出口检测值
(有组织排放);
注 2:上表限值按照最严格标准取自各标准限值中的最小值。根据《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中表 1 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标准限值不超过 15 mg/ m3,染整油烟标准限值不超过 15mg/ m3,甲苯标准限值不超过 5 mg/ m3;根据《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 1 规定的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颗粒物标准限值不超过 30 m g/ m3,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不超过 100mg/ m3,甲苯标准限值不超过 50 mg/ m3;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标准限值不超过 120m g/ m3,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不超过 120mg/ m3,甲苯标准限值不超过 40mg/ m3。该等排放
标准亦为相关主体《排污许可证》证载的标准。
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未超过限值。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固废产生量如下:
年份 | 固废数量(吨) |
2022 年度 | 816.69 |
2021 年度 | 663.50 |
2020 年度 | 217.87 |
注:上述固废数量包括污泥、废滤芯、燃料助剂包装物。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危险固废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委托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生活固废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
(2)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
污染物类 别 | 公司 | 主要处理设施 | 处理能力 | 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 | 运转情况 | 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 |
采用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制、分级处理工 | 节能减排效果达标。生产废水排放标准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 A 标准、《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义乌市印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标准等。生活废水排放执行 《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 | |||||
艺,其中高浓度废水(含染色浓污水和地面 | ||||||
蓝宇数 | 冲洗废水等)先经过预处理后再和低浓度废 | |||||
废水 | 码、蓝宇 纺织、科 威新材 | 废水处理系统、中水回用系统 | 污 水 处 理 站 : 2000t/d;中水回用系统:1200t/d | 水一起经生化处理达到排放浓度后,一部分经污水管网排入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佛堂运营部处理,其余废水去中水回用系统 进行深度处理,水质满足相应指标后回用于 | 正常 | |
料 | 生产;污水处理应尽可能做到工艺简单,操 | |||||
作管理方便,场地布置合理,体现出技术的 | ||||||
先进性和经济的合理性 | ||||||
蓝宇数码 | 集气罩、水喷淋吸收塔、“ 除湿+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系统 | 集气罩收集效率 80%;水喷淋吸收塔处理效率 90%; “ 除湿+旋风除尘+布袋除尘” 系统处理效率 90% | 配料工序颗粒物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效率 80%)收集后经设施的水喷淋吸收塔(处理效率 90%)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雾干燥颗粒物经“除湿+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 (处理效率 90%)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以上治理设施处理效率高,可以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 正常 | 节能减排效果达标,符合《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相关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
废气 | 经“ 水喷淋+冷凝+静电吸附” 系统处理后废气收集率达到 97%以上,总颗粒物去除率 95%以上, 油烟去除率 95%以上 | 天然气锅炉产生的烟气通过 8 米以上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经“水洗净化塔+生物除臭系统+等离子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定型废气经“水喷淋+冷凝 +静电吸附”系统处理后经 15m 以上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收集率达到 97%以上,总颗粒物去除率 95%以上,油烟去除率 95%以上。以上治理设施处理效率高,可以有效降低污 染物的排放 | ||||
蓝宇纺织 | “水喷淋+冷凝+静电吸附”系统、排气筒、水洗净化塔、生物除臭系 统、等离子除臭 | 正常 | 节能减排效果达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962-2015)中表 1 的要求 | |||
系统 |
污染物类 别 | 公司 | 主要处理设施 | 处理能力 | 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 | 运转情况 | 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 |
蓝宇数 | 节能减排效果达标,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国家环保部[2013]第 36 号关于该标准的修改单;符合危险固废贮存过程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国家环保部[2013]第 36 号关于该标准的修改 单 | |||||
码、蓝 | ||||||
固废 | 宇 纺 织、科 | 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外协单位处置,生活固废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可回收利用的废物交 予相应公司处理 | ||||
威新材 | ||||||
料 | ||||||
蓝宇数 |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室内安装,单独设置锅炉房,高噪声设备增加隔声罩或消声器,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加强工人操作场所的噪声控制,厂区内加强绿化,厂界设置绿化带 | |||||
码、蓝 | 节能减排效果达标,符合《工业企 | |||||
噪声 | 宇 纺 织、科威新材 | 低噪声设备、隔 声罩、消声器 | 有效降低噪声 | 正常 |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 GB12348-2008 )中 3 类标准执行,即昼间 65dB(A),夜间 55dB(A) | |
料 |
(3)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取三种污染物排放监测措施:
①聘请浙江慕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对公司主要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处理效果及排污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②针对废水排放已安装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监 测系统联网,环境主管部门可实时监测发行人排放的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指标,如 COD、氨氮、PH、废水瞬时流量等;
③发行人内部有专门员工负责对废水、固废等排放数据每日检测统计并记录成册,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发行人管理层会对该等记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妥善保存上述相关监测记录。
2.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公司环保投入主要包括两部分:(1)环保投资,主要包括环保设施、设备等固定
资产的采购、安装、调试等资本化投入,以及环保设备折旧费用;(2)环保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助剂采购费用、污水池耗电、员工工资、三废处置费用、检测费用 等。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环保投入资料,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 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
项目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环保投资 | 130.53 | 77.00 | 95.44 |
环保费用 | 164.78 | 53.00 | 15.98 |
合计 | 295.31 | 130.00 | 111.42 |
发行人的环保设备一经投入即可长期使用,处理能力基本不变,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生产经营情况持续完善环保设备及其他环保设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费用支出持续增加。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水,环保费用中最主要的支出也是污水处理。环保费用与用水量匹配如下:
项目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环保费用(万元)① | 164.78 | 53.00 | 15.98 |
用水量(万吨)② | 14.88 | 7.82 | 3.55 |
单位用水量平均耗用环保费用(元/吨) ③=①/② | 11.08 | 6.78 | 4.50 |
由上可知,2021 年度单位用水量平均耗用环保费用同比 2020 年增加 2.28 元/吨,2
022 年度同比 2021 年度增加 4.30 元/吨,主要系单位用水量平均耗用污水处理助剂费用增加所致。
项目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污水处理助剂费用(万元)① | 95.19 | 21.54 | 2.82 |
用水量(万吨)② | 14.88 | 7.82 | 3.55 |
单位用水量平均耗用污水处理助剂费用 (元/吨)③=①/② | 6.40 | 2.75 | 0.79 |
单位用水量平均耗用污水处理助剂费用增加系:(1)新建的脱盐车间于 2021 年 9月投产,活性墨水产量大幅增长,活性墨水生产主要使用脱盐工艺,需要加大量的水稀释色浆,并借助纳滤膜分离原料中的钠镁离子等杂质,使得污水量增加且污水组成成分发生改变,浓水占比增加,单位污水所需污水处理助剂用量也相应增加。(2)污水处理助剂中的液碱原液、亚铁原液采购单价大幅上涨。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资本投入和环保费用支出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能够实现对生产经营所产生污染物的妥善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年产 12,000 吨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建设项
目”“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生产性业务,不产生污染物,不产生专项的环保措施及支出。募投项目“年产 12,000 吨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污染物类型 |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环保措施 |
大气环境 | 搅 拌 、 配 制、灌装、储罐等 | VOCs | 加强企业各配料系统的封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
配制 | NH3、臭气浓度 | 加强配制系统的封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 |
食堂 | 油烟 | 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75%处理效率,风 量为 8000m3/h)后于建筑屋顶高空排放 | |
地表水环境 | 纯水浓水 | 盐分等 | 企业本着资源利用的原则,拟将纯水制备产生浓水作为企业非接触式生活用水(厕所冲洗) 使用 |
生活废水 | CODCr、NH3-N | 化粪池预处理 |
污染物类型 |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环保措施 |
声环境 | 生产车间 | 噪声 | 合理总平布局,充分利用建筑物本身有效隔声;对等高噪声设备做好防震、隔声;加强厂区绿化,车间周围加大绿化力度,从而使噪声最大限度地随距离自然衰减;企业定期做好设 备检修工作,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
固体废物 | / | 固体废物 | 危险固废均委托有资质的外协单位处置,一般 固废委托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生活固废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措施 | / | / | 生产车间、危废间防渗透系数≤10-10cm/s;库房、原料库渗透系数≤10-7cm/s;办公区水泥硬 化处理 |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投资金额为 1,360.00 万元,均来源于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
4.发行人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排污监测措施包括环保部门在发行人处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以及发行人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环保部门在发行人处安装有在线监测装置,对公司的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在线监测装置与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并实时上传监测数据(https:/
/zxjk.sthjt.zj.gov.cn/zxjk/ywgl/index.jsp),经检索报告期内公司的排污数据,无废水超标记录。
同时,发行人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委托第三方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浙江慕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定期对发行人主要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处理效果及排污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废水、废气等。根据检测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数据均达到国家/地方相应标准。
环保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主要为例行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报告期内, 发行人曾接受金华市环保局、金华市环保局义乌分局等环保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现 场检查情况显示发行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环评一致,正常运行,废水废气排放正常,固体废物处置符合规范要求,噪音排放达标。报告期内,环保监管部门未向发行人下 达过整改通知书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核查意见》,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遵守国家
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而被该单位立案、调查、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相关的投诉和信访情况。
(十)说明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根据义乌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蓝宇数码、蓝宇纺织、蓝宇产业园、科威新材料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无锡蓝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官方网站,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官网、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百度等网站,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 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 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三)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已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合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五)公司已建、在建及募投项目能源主要为电力、蒸汽、水和天然气,不直接消耗煤炭,不属于耗煤项目,无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六)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蓝宇数码、蓝宇纺织和科威新材料均在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江阴分公司位于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报告期内,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七)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八)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九)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环保治理设施于生产期间均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均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均妥善保存;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检测结果均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限值内,排放达标,不存在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三、问题 15、关于其他资产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1,775.47 万元、1,
744.47 万元、1,768.11 万元和 6,522.43 万元;长期待摊费用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 443.08万元、507.14 万元、493.72 万元和 498.76 万元;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 286.88 万元、377.71 万元、445.44 万元和 490.18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
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 124.24 万元、313.18 万元、434.86 万元和 403.02 万元。请发行人:
(1)说明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入账价值、评估情况、摊销等,减值测试具体方法及主要参数估计的合理性,摊销年限和方法是否合理、是 否符合行业普遍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
(2)说明长期待摊费用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摊销年限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普遍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
(3)说明各期末未抵扣亏损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可抵扣年限,认为未来可抵扣的依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谨慎,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4)说明根据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算过程,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说明各期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的采购内容、账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预付款采购是否为行业惯例。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5)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核查程序】
(一)查验相关采购合同、发票以及通过访谈相关设备采购负责人等方式查验相关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获取中汇有关预付长期资产款对应的款项明细等资料;
(三)查询同行业公司的预付长期资产款的情况,并与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四)取得发行人对于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确认;
(五)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是否存在争议。
在查阅以上发行人的财务资料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于法律相关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核查结果】
(一)说明各期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的采购内容、账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的采购内容、账龄的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 ||||
期间 | 采购内容 | 金额 | 账龄 | 是否存在纠纷 |
2022 年末 | 预付设备工程款 | 389.89 | 1 年以内 | 否 |
10.74 | 1-2 年 | 否 | ||
2021 年末 | 预付设备工程款 | 423.62 | 1 年以内 | 否 |
11.25 | 1-2 年 | 否 | ||
2020 年末 | 预付设备工程款 | 295.52 | 1 年以内 | 否 |
17.66 | 1-2 年 | 否 |
公司的预付长期资产款主要是购买生产设备、办公设备以及构建建筑工程,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 n/zhzxgk/)、百度等网站以及对供应商的访谈,公司与相关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预付款采购是否为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同行业公司存在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的情形,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
公司名称 | 采购内容 | 2022 年末 | 2021 年末 | 2020 年末 |
天威新材 | 预付设备采购款 | 未披露 | 未披露 | 43.40 |
色如丹 | 预付设备工程款 | 未披露 | 785.48 | 223.66 |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预付工程设计款 | 未披露 | 1,043.68 | 222.15 |
预付软件款 | 未披露 | / | / | |
蓝宇数码 | 预付设备工程款 | 400.63 | 434.86 | 313.18 |
从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均存在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的情形,公司按合同支付预付款采购长期资产符合行业惯例。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判断和理解,本所认为:
公司各期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习惯及行业惯例,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问题 16、关于财务内控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614.20 万元、961.03 万元、
2,134.21 万元和 793.8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79%、6.11%、7.84%和 11.4
4%,金额及占比呈上升趋势;员工代收货款金额分别为 56.14 万元、119.05 万元、226.
33 万元和 51.5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44%、0.76%、0.83%和 0.74%。请发行人:
(1)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26 的要求逐项说明各期第三方回款对应具体业务、客户名称、回款方与客户的关 系、回款金额及占比等。
(2)说明员工代收货款的具体情形,包括收款员工、各期收款金额、对应客户等。
(3)按照《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要求说明逐项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财务内控不规范相关信息的说明是否完整、准确。
(4)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是否构成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针对第三方回款、员工代收货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回复:
【核查程序】
(一)查阅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第三方回款、员工代收货款相关情况的披露;
(二)通过网络公开查询核查公司与第三方回款的付款主体之间关联关系情况;
(三)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
(四)查阅中汇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的内控鉴证报告;
(五)查阅转贷业务涉及的借款合同、业务合同等资料;
(六)核查发行人转贷的原因、背景、资金流向、贷款及利息的偿还;
(七)核查了银行贷款对应的采购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
(八)核查发行人偿还银行贷款相关凭证;
(九)获取发行人的原始银行借款相关的资金流水,核查取得贷款后的借款使用情况,验证相关资金去向及使用用途;
(十)复核中汇取得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借款相关的资金流水,核查发行人与银行受托支付的供应商及客户之间的银行流水并核实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往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转贷的情形;
(十一)取得相关商业银行的确认函、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以及获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二)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整改规范情况,取得中汇的相关核查资料。在查阅以上发行人的财务资料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于法律相关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核查结果】
(一)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26 的要求逐项说明各期第三方回款对应具体业务、客户名称、回款方与客户的关系、回款金额及占比等
经核查,就该部分内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以及对《问询函》的回复中予以说明及披露。
其中,就第三方回款的付款主体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事项,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企查查、其他网络查询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与第三方回款支付方之间关联关系情况;并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通过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亲属信息、对外投资、对外兼职等情况,确认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与第三方回款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如下:
序 号 | 所在国 家地区 | 订单客户 | 具体业务 | 报告期内回款方公司或个人名称 | 回款方与客 户关系 |
1 | 中国 | 上海彩尔贸 易有限公司 | 墨水、溶 助剂等 | 上海申祺数码印花有限公司 | 同一集团内 关联公司 |
2 | 中国 | 杭州晟邺机械科技有限 公司 | 墨水、溶助剂等 | 尹磊、吴剑锋 | 客户亲属及员工 |
3 | 中国 | 义乌市若拉 服饰有限公司 | 房 租 租 赁、水电费等 | 丁玲艳、姜清华 | 客户亲属及员工 |
4 | 中国 | 苏州涂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墨水、溶助剂等 | 繁昌县海威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霸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何玉琴、占燕、金君、邵元松、肖雨 翔、陈文华、杨杭生、朱卫青 | 商业合作伙伴、客户员工及亲属 |
序 号 | 所在国 家地区 | 订单客户 | 具体业务 | 报告期内回款方公司或个人名称 | 回款方与客 户关系 |
5 | 中国 | 上海源印数码科技有限 公司 | 墨水 | 上海源之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集团内关联公司 |
6 | 中国 | 浙江义乌兆雁布业 | 墨水、配件等 | 姜伟兆、王学法、王金香 | 客户法人、实控人及亲 属 |
7 | 中国 | 金华市锋利 制线厂 | 墨水、溶 助剂等 | 刘峰利 | 客户实控人 及亲属 |
8 | 中国 | 南京井鑫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墨水、溶助剂等 | 江苏舜天盛泰工贸有限公司、李天宝,陈鑫金,江蕙红 | 商业合作伙伴、客户员 工 |
9 | 中国 | 义乌市允熙 服饰有限公司 | 房 租 租 赁、水电费等 | 郑晓翠 | 客户监事 |
10 | 中国 | 义乌市毛琳 贸易有限公司 | 房租租赁 | 郑晓翠 | 客户亲属 |
12 | 伊朗 | Record inks | 墨水、溶助剂等 | (1)宁波市海曙可扣进出口有限公司、(2)MEGA KIND INTERNATIONAL CO、(3) GUCHENG LIMITED、(4) CHONGMINGDAO INIERNATIONAL TRADING、 (5)HINSON INTERNATIONAL TRADE CO.,LIMITED、(6)络斯 特有限公司、(7)GLORIOUS GLOBAL CO.、(8)义乌市晟荣国 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商业合作伙伴、外汇中介公司 |
13 | 巴 基 斯 坦 | Riztex Corporation | 墨水、溶助剂等 | (1)LARCH SHINY TRADING LIMITED LARCY、(2)UNITED ONE TRADING LIMITED、(3) PRECISE TRADING LIMTED、 (4)RESERVE TRUST FBO VERTOFX LTD、(5)IMPACT POINT TRADING LLC、(6) RIGHT PATH TRADING LIMITED、 (7)HK SKYFORCE LIMITED、 (8)ALNARJUS ALAZRAQ GOODS WHLESALERS、(9) Image Textile Mills(Pvt)LTD、 (10)TRADE LINKER INTERNATIONAL,INC、(11) FORWARD FOCUS TRADING LIMITED、(12)METRO BLOOM TRADING LIMITED、(13) ADVOTIS GENERAL TRADING、 (14)LUCKY OVERSEAS | 外汇中介公司 |
序 号 | 所在国 家地区 | 订单客户 | 具体业务 | 报告期内回款方公司或个人名称 | 回款方与客 户关系 |
CO.,LTD、(15)SUNLEY INTERNATIONAL GOODS WHOLESALERS LLC、(16) Pakistan Interlining Processing and Industries (PVT) Ltd.、(17)LONG RIVER HONGKONG LIMITED、 (18)M/S MUBARIK PROCESSING MILLS PVT LTD | |||||
14 | 巴 基 斯 坦 | Hunbul Tex (Pvt) Ltd. | 墨水、溶助剂等 | (1)OCEAN SHIPPING SDN BHD、(2)Smart Wood Electronics Trading LLC、(3)FIRST GENER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4)TORS TRADE COMPANY LIMITED、(5)ALI ALJARMAN ELECTRONICS TRADE、(6)FU LEE HONG COMPANY LIMITED、(7) METRO BLOOM TRADING LIMITED、(8)JAMAAL ALWARD GOODS WHOLESALERS、(9)SALVAGE TRADING LLC、(10) WORKMAN CO.,LIMITED、(11) RUIZHENG TRADERS COMPANY LIMITED、(12)LUTAHU TRADING LIMITED、(13) HUROTI INVESTMENTS LIMITED、(14)TAROTA TRADING LIMITED、(15) SUNLEY INTERNATIONAL GOODS WHOLESALERS LLC、(16)鹏兰 有限公司、(17)SHANGHAI SUPPLY AND TRADING CO.,LIMITED、(18)陈晓海 | 外汇中介公司、合作伙伴 |
15 | 巴 基 斯 坦 | Future Fashion (Private) Ltd | 墨水 | (1)MIINATO INVESTMENT LIMITED、(2)HOINCO TRADE COMPANY LIMITED、(3) GURANDORAIN IMPORT AND EXPORT LTD、(4)FU LEE HONG COMPANY LIMITED、(5) KAIXU TRADE COMPANY LIMITED、(6)FARIBO TRADING LIMITED、(7)TOWASA TRADING LIMITED、(8)ALI ALJARWAN ELECTRONICS TRADING LLC、(9)LOGARI RAHMAT ULLAH、(10) GLORIOUS GLOBAL | 外汇中介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