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用款的到期日应不超过上述约定的单笔用款期限及任意单笔用款的到期日。 四、贷款利率 □ 人民币利率: □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参考 LPR 定价(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具体为:按照贷款发放日的最近一个月已公布的□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增加 /□减少 基点执行,即年利率为...
合同编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_行
个人贷款综合授信合同
v.2024.06
个 人 贷 款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编号:
特别约定条款 | |||
(特别约定条款为协议双方协商填写的商业要素条款,为方便填写/管理目的而汇总于此,并应结合双方协商确定的正文条款一并阅读,并构成双方间的完整协议/合同; 本合同项下□为选择性条款,据实作选择性填写:划🗸或■表示选择适用,划×或未做标示表示不适用) | |||
一、立约人信息 | |||
借款人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
住所地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微信号 | |
贷款人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行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住所地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二、总授信额度币种、金额及用款方式 | |||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所提供总授信额度币种、金额及用款方式如下: 1、 本合同授信的用款方式为贷款,具体为:(币种) (大写) ,(小写) 。若为分次用款,则贷款币种及金额按借款人签妥的《个人贷款提款申请表》上记录为准。 2、 是否可循环使用:□ 循环贷款;□ 非循环贷款 对于循环贷款,借款人已偿还的金额可在本合同规定的总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内重新借入,但总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总授信额度。如为非循环贷款,则借款人已偿还之贷款不得重新借入。 | |||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 | |||
授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 个人经营性贷款:为借款人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租赁商铺、购置机器设备以及其他合理资金需求。 □ 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消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装修、留学以及购买车位等。 □ 其他个人贷款: 若为分次用款,则具体用途按借款人签妥的《个人贷款提款申请表》上记录为准。 | 授信/贷款期限(暨债务履行期) □ 本合同项下系一次性提用的单笔用款,贷款期限为: □ 自贷款人实际发放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之日起计 个月; □ 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之日发放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若为总授信额度贷款,总授信额度提用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 年 月 日,单笔用款期限不超过 个月,任意单笔用款的到期日不超过 年 月 日。总授信额度项下的实际用款期限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妥的《个人贷款额度提款申请表》上记录为准,单笔用款的起始日必须在总授信额度提用期限内,单笔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 用款的到期日应不超过上述约定的单笔用款期限及任意单笔用款的到期日。 |
四、贷款利率 | |
□ 人民币利率: □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参考 LPR 定价(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具体为:按照贷款发放日的最近一个月已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增加 /□减少 基点执行,即年利率为 %(单利)。(该利率为合同签订日的预估利率,具体适用的利率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适用的利率为准) □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每笔贷款的使用期限的相应档次按照贷款放款日 LPR(使用期限五年(不含)以下的适用一年期 LPR、使用期限五年(含)以上的适用五年期以上 LPR)□增加/□ 减少 基点执行,即年利率为 %(单利)。(该利率为合同签订日的预估利率,具体适用的利率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适用的利率为准) □ 外币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按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不时公布的最优惠贷款利率 P □ 增加 / □ 减少 基点执行,即年利率为 %(单利)。(该利率为合同签订日的预估利率,具体适用的利率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适用的利率为准) | 利率浮动/重定价约定: (如执行固定利率则本条不适用) □ 本合同项下借款提用后,如遇 LPR 调整,则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利率不重新定价;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利率 □ 不重新定价 □ 按以下第 项规则重新定价。 (a) 于提款后每年公历 1 月 1 日重新定价,LPR 调整为利率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本合同约定适用的相应期限的 LPR 及加减基点数执行; (b) 于提款后每年的提款日对应日重新定价,LPR 调整为利率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本合同约定适用的相应期限的 LPR 及加减基点数执行; (c) 借款利率按月/季/年进行周期性调整的,则按本合同约定适用期限的 LPR 及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进行调整,新利率按以下指定方式进行周期性调整: □ 自每次提款日后每年 1 月的放款对应日为利率调整日 □ 自每次提款日后每月的放款对应日为利率调整日 □ 自每次提款日后每三个月的放款对应日为利率调整日 □ 自每次提款日后每逢 3、6、9、12 月的放款对应日为利率调整日 □ 于贷款人每次重新公布或更新最优惠贷款利率 P 值时,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同步进行重新定价;(外币利率适用) □ 其他约定(如有外币利率或其他人民币利率重定价约定可在此补充): 重新定价后的新利率按调整后的 LPR 或最优惠贷款利率 P 及本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进行计算。 |
逾期罚息标准 在本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 | 挪用罚息标准 在本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计收挪用罚息。 |
结付息相关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于结息日支付当期应付利息。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单笔借款,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结息:□ 按月结息: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按月结息:以贷款人系统确定的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模式下的每月结息日为结息日;□ 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按借款期限结息:借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其他: 。 尽管有其他约定,借款人仍应在每笔贷款的贷款到期日结清该笔贷款的所有利息,利随本清。 | |
五、贷款本金的偿还 | |
还款方式 □ 借款期限届满一次性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 □ 按月等额本息(公式于正文条款 5.1 已阅)。 □ 按月等额本金(公式于正文条款 5.1 已阅)。 □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 其他还款方式: | |
提前还款 最少提前还款金额:不低于(币种/金额) 元 | |
全额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违约金按如下标准支付: □ 如该提前清偿发生在贷款首次发放后的: (a)首年,自贷款发放日起 12 个月(含)以内提前偿还贷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 【 】%的违约金; (b)第二年,自贷款发放日起 12 个月以上、24 个月(含)以下提前偿还贷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 】%的违约金; (c)第三年,自贷款发放日起 24 个月以上、36 个月(含)以下提前偿还贷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 】%的违约金。 □ 其他约定(如有): | 部分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违约金按如下标准支付: □ 如该提前清偿发生在贷款首次发放后的: (a)首年,自贷款发放日起 12 个月(含)以内提前偿还贷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 【 】%的违约金; (b)第二年,自贷款发放日起 12 个月以上、24 个月(含)以下提前偿还贷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 】%的违约金; (c)第三年,自贷款发放日起 24 个月以上、36 个月(含)以下提前偿还贷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 】%的违约金。 □ 其他约定(如有): |
六、放款/还款账户相关约定 | |
放款账户/还款账户 (如为经营贷,下述账户同时应为资金回笼账户) 借款人指示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均发放至如下指定账户(也即放款账户),并直接授权贷款人从如下指定账户(同时作为还款账户/资金回笼账户[如为经营贷]) | 支付方式 □ 受托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将贷款先行发放至放款账户,并尽快将相关贷款资金转付至如下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收款人: 账户号: |
扣除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账户名: 账户号: 开户行: | 开户行: □ 自主支付:本合同有关贷款均发放至左列所述借款人之放款账户。 □ 若为分次用款或多笔受托支付,则支付方式按借款人签妥的《个人贷款提款申请表》上记录为准。 |
七、其他约定事项 | |
争议解决 | 文本份数 |
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可以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贷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他约定见本合同正文条款第 9.8 条。 |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并签署,一式 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
消费者保护提示 | |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联系: 贷款人(联系方式:95327)或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0852-26222633)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63080000)。 | |
八、借款人承诺的其他事项或各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条款(若有) | |
□ 其他承诺或约定事项(如有,请列明): |
正 文
本个人贷款综合授信合同签约各方(即本合同签署页所列的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在贷款人住所地签订本合同,达成以下条款,并遵照履行。
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授信额度,本授信额度不构成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借款人申请使用贷款应经贷款人审查同意,贷款人保留根据情况调整授信额度或借款金额的权利。
为方便填写/管理目的,签约各方同意将有关须填写的商业要素条款集中汇集为特别约定条款(以下简称“特别约定条款”),其应与本正文条款(以下简称 “正文条款”)一并阅读,并构成各方间的完整协议/合同(为免疑义,特别约定条款及正文条款以下合称“本合同”)。各方经协商须修订本合同条款的,可通过在特别约定条款中附加各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条款,并以该等新约定条款为准。
鉴于: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授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授信,有关担保方同意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各项担保(担保措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由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抵押物”)作出的抵押担保、由出质人(“出质人”)提供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质物(“质物”)的质押担保及/或由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关担保文件另行签署)。
1. 解释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内另有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 | 指贷款人正常开展银行业务之日。 |
还款日: | 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借款人应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的任一日。 |
违约事件: | 指本合同第 12 条所列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何事件。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
存款账户: | 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放款/还款账户相关约定)所列的银行存款账户。 |
最 优 惠 贷 款利率 P: | 指贷款人自行确定并公布的适用于港币或美元贷款的最优惠贷款利率。 |
受 托 支 付 方式: | 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 人交易对象。 |
自 主 支 付 方式: | 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
2. 总授信额度币种、金额、期限及用途
2.1 总授信额度币种及金额: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总授信额度币种、金额及用款方式)。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担保品情况及保证人情况调整总授信额度金额。
2.2 总授信期限: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贷款用途和期限),自贷款人实际发放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之日起计算。若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与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不一致,则贷款期限不变,但应从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算。
2.3 总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用途: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总授信额度币种、金额及用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不得将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购置物业等房地产领域、购买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民间借贷,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存款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如有违反,贷款人有权立即采取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等措施,借款人应依法按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借款人每次除经营性贷款外的个人贷款提款后两个月内,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贷款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付款收据等。
2.4 总授信额度下可分次提用的贷款期限按借款人签妥的《个人贷款提款申请表》上记录期限为准,且贷款期限应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
3. 利息
3.1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贷款利率)。
若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贷款为人民币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最近一个月已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或减点形成。
若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贷款为港币或美元贷款,并以贷款人最优惠贷款利率 P 为基准利率,贷款人有 权在符合有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 整最优惠贷款利率 P,并于利率调整当日起按照调整 后的最优惠贷款利率 P 确定新的贷款利率。
总授信额度下每次提款时,若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贷款人最优惠贷款利率 P 发生变化,按放款当日的利率确定该笔提款具体利率。
3.2 在不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每笔贷款自其提款当日起计息。
若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则按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每笔贷款实际发生的天数按日累计利息。人民币贷款以一年 360天为计息基础(即日利率=年利率÷360),港币贷款以一年 365 天为计息基础(即日利率=年利率÷365)及美
元贷款以一年 360 天为计息基础(即日利率=年利率
÷360)。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若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分期
还款,则按期计算贷款利息。若还款周期为 14 天,期利率=日利率*14(日利率计算方式如前所述);若还款周期为月的倍数,期利率=月利率*倍数(月利率=年利率/12)。
当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利率需要调整的,若根据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贷款利率)的约定当个还款期内利率不作调整的,则新利率在下一期还款期开始日生效;若根据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贷款利率)
的约定当个还款期内利率需要调整的,新利率在利率调整当日起生效,并在当个还款期内分段计算利息。
3.3 如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还本付息或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其它应付费用,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的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费用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标准参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
(逾期罚息标准)。逾期利息应根据本合同有关结息周期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或费用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累积计收。
3.4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贷款人有权就挪用的贷款向借款人收取挪用罚息。挪用罚息标准参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挪用罚息标准)。罚息应根据本合同有关结息周期约定自挪用之日起至挪用的贷款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日累积计收。
3.5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每一期复利的计算公式为:复利(复利法)=∑[(各期的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逾期天数*罚息利率/年计息天数],借款人须支付总的复利为各期复利之和。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罚息或复利的结 息周期为:(a)就任何一笔贷款而言,如其尚未到期, 则按原贷款的利息结息周期计算罚息/复利;(b)如该 笔贷款已到期(包括自然到期和/或银行宣布加速到期)的,则结息周期改按 1 个月处理。
对于周期性还息的贷款,罚息或复利的结息日默 认为贷款还息日在该个对应的应还息月份中的对应日;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贷款以及双周供等每月还息 周期非固定的贷款,罚息或复利结息日默认为贷款到 期日在每月中的对应日。
3.6 如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的逾期罚息、挪用罚息标准应自贷款利率调整之日起做作相应的调整。
3.7 如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以贷款人的通知为准,各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在借款人要求时,贷款人应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3.8 为免疑义,本合同各方知晓和同意:
(1)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 LPR、P 利率发布,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 LPR/最优惠贷款利率 P 及本合同约定的增减点数值确定。若为总授信额度贷款方式下分次提款,每笔贷款的实际利率以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个人贷款提款申请表》上记录为准。
(2)遇贷款利率调整,新利率在利率调整当日起生效,并在当个还款期内分段计算利息。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亦将随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而同时按同方向进行调整,在当个还款期内,贷款从利率调整日分段计息。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贷款人有权调整相关借款利率。双方对新的借款利率有异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关于国家利率政策(如 LPR 及加减点数值)的调整等:(a)如遇国家重新对利率进行政策调整,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人届时颁布的相关规定确定利率,国家对利率政策有强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b)在执行国家利率政策调整期间,如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执行的利率停止执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人届时颁布的相关规定确定利率以及加减点数值。(c)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出现变动或调整,贷款人有权按新的政策要求或行业惯例调整利率等。
4. 总授信额度生效及贷款的支付
4.1 总授信额度生效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妥善签署并生效;
(2)若应贷款人要求本合同需办理公证的,则本合同已办妥公证手续;
(3)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已经有效设立,且质物或质物的相关权利凭证已交由贷款人保管,及/或已办妥相应出质登记手续;(如有质押担保适用)
(4)贷款人已收到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抵押物(若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之复印件;(如有抵押担保适用)
(5)贷款人已收到记载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已经办理完毕的证明文件原件;(如有抵
押担保适用)
(6)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及其配偶(如有)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对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及其家庭成员之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结果令贷款人满意;
(8)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不存在已经发生且仍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的违约事件,未出现任何不利于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的财务状况,降低其履约能力或抵押物(如适用)的价值或安全的情形,或任何有损于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的其它情形,以及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形;
(9)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在本合同中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是真实及正确的;
(10)贷款人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或条件。
尽管有上述约定,贷款人可豁免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如贷款人在以上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则视为贷款人对未满足条件的豁免。但贷款人明确要求借款人于贷款发放后另行予以弥补的条件,不应视为贷款人放弃该等条件,而属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出的贷后管理条件。
4.2 贷款的支付
(1)借款人在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款申请,无需借款人提供额度提款申请,贷款人按已审批通过的条件进行放款;可分次提用的个人贷款每次提款,借款人需如实填写贷款人提供的《个人贷款提款申请表》并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批准后发放贷款。
(2)本合同总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放款/还款账户相关约定)。
(3)对于受托支付的贷款,如非因贷款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至借款人指示的交易对象的账户,不视为贷款人违约。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动用未能支付的贷款资金。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
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4)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至存款账户
(或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它账户)或支付至借款人指示的交易对象的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
(5)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支付情况,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付款收据、交易合同等在内的贷款使用凭证。
(6)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或借款人出现其他重大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的,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5. 还款
5.1 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贷款本金的偿还)及借款人签妥的《个人贷款提款申请表》中规定的还款期数、还款周期、还款日以及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的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每期还款金额(包括因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变更后的每期还款金额),按时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
还款方式包括借款期限到期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按约定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借款、按月等额本息、按 月等额本金、分期付息且到期还本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其中:
等额本息还款法的计算公式为:每期还款额=贷款金额 * 期利率 * [(1+期利率) 总期数 ] /[(1+期利率)总期数 - 1]
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计算公式:每期还款额=贷款金额/总期数+当期计息贷款余额*期利率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日及时足额向贷款人归还应还金额;若贷款系按月还款,首个还款日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之日后的下一个公历月中与其数字上相对应之日。其后的各还款日为每个公历月中与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之日数字上相对应之日。如任一公历月中没有与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之日数字上相对应之日,则该公历月中的还
款日应为该公历月中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无论还款日是否为营业日,借款人应在每个还款日支付当期应还本息,若还款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时,则先扣除存款账户全部余额,不足部分将顺延至下一自然日继续扣款,直至应还款项全部还清。若还款日为节假日,且在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日终前未足额还款,则贷款视为逾期。
借款人如需变更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30个银行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5.2 借款人指定本合同中约定的存款账户作为资金回笼账户(具体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放款/还款账户相关约定),借款人资金回笼应进入该账户,且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 5 个银行工作日在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贷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说明资金回笼账户中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并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借款人承诺及时将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存款账户内,并确保在还款日贷款人能实际足额收到此等款项。如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付贷款本息,则贷款人有权按照当期应付的全部贷款本息计收逾期利息。
5.3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到期应偿还的任何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任何其它到期应付款项;如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资金用于清偿应付债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汇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5.4 借款人应以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货币相同的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及罚息。
5.5 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作出的任何付款,不得作任何扣减、预提、抵销或反索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税、费等方面的扣减或预提。如果根据中国或借款人(如适用)、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
(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现时或将来之有效法律,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须先行作出该等扣减或预提后再予支付,则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的应付款额应相应增加,以确保在作出该等扣减或预提之后,贷款人实际收到并持有的款项净额等于没有该等扣减或预提时其应收到并持有的金额。
6. 提前还款
6.1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在任一还款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但借款人应在拟提前还款日前不少于一个月(三十日)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该等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且不可变更。
6.2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次提前还款的贷款本金的最少金额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提前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即:即:在全额提前清偿或部分提前清偿的情形下,分别按照该提前清偿发生在贷款首次发放后的第几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具体参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全额提前还款)以及特别约定条款(部分提前还款)部分约定。
6.4 如各方对有关贷款另行约定为可随借随还的,则本第 6 条(提前还款)不适用,
7. 借款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并将促使和确保借款人的担保方均符合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借款人及有关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任何虚假、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或存在任何误导。否则,对贷款人及任何
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借款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本合同签订前,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保证或以自有财产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已完全向贷款人披露;
(3)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4)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与借款人、抵押人(如 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有关 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及行政处罚。当发生上 述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及行政处罚时,借款人、 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 适用)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承担有关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及行政处罚所导致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5)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未违反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
(6)如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之身份证明文件因过期而失效,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应及时办理更新手续并向贷款人提交有效的有关证明文件;
(7)抵押人(如适用)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8)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未决争议等情况;抵押物未向第三人出租、出借、抵押或转让,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依法或依理可能影响贷款人行使权利的不利情形,或者虽然存在上述情况,借款人及抵押人(如适用)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书面向贷款人如实报告的除外;
抵押人(如适用)应向贷款人如实披露抵押物是否为住宅属性、实际用途(如为有人居住的,应当提供相应居住关系材料[租赁合同、家属关系]),并且本合同签署时不存在居住权;本合同履行期内,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不得设立居住权。
抵押人(如适用)承诺不会恶意/滥用权利在抵押
物上设置可能损害贷款人权利的居住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9)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或抵押人
(如适用)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再抵押、赠与、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即便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除非贷款人另行认可,应符合以下条件:
(a)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如适用)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收款账户,转让抵押物所得款项应当全额汇入前述账户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债务或转为保证金质押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b)抵押物相关之转让协议应当在转让过户前提交贷款人,并承诺转让协议中不存在损害贷款人利益之内容;转让协议中应包含受让人再转让应当取得贷款人同意;
(c)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之情形;
(d)抵押物如为不动产的,转让后并非受让人的唯一不动产;
(e)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由受让人出具格式及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的承诺函。
(10)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或质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和出质人(如适用)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1)如抵押物为房地产,借款人和抵押人(如适用)在知悉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如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如适用)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12)如抵押物为房地产,抵押物被拆迁后,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如适用)应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物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如适用)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
(13)出质人(如适用)对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在该质物之上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者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担保、
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依法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质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1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如适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5)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在此声明若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与贷款人及/或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及按香港《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第 8 部所定义的任何人士及/或团体有任何关系,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应告知贷款人;若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将来与该等人士及/或团体有任何关系,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
/或保证人(如适用)承诺会在最短时间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6)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特此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的任何时候,上述xx与保证就届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而言均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且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将完全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
(17)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承诺因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
(如适用)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18)借款人在此声明贷款人可将本合同及授信相关信息告知保证人(如适用)或其他担保人。
(19)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构成或视为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业协会报送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
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对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应明知,此种情况下可能面临贷款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该等不利后果由借款人和/或各担保人自行承受。
(20)除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以外,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抵押人(如适用)没有且不会对抵押物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优先于贷款人之抵押权的其他权利、权益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未向抵押物的供货方或任何第三方设定购买价金抵押优先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如适用)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21)借款人可以就声明、保证和承诺进行进一步约定,并记载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借款人承诺的其他事项或各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条款[若有])中
8. 违约事件及处理
8.1 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
(3)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4)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 和/或保证人(如适用)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作出的任何承诺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没有被贷款人豁免或者在贷款人指定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
(5)发生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如适用)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另行提供担保的;
(6)抵押人(如适用)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贷款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7)出质人(如适用)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物;
(8)出质人(如适用)以任何方式妨碍贷款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物;
(9)发生质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10)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的;或其在第三方的债务出现逾期,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借款人拒绝的;
(11)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存在其与贷款人或者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它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12)如抵押物为房地产,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在知悉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时,未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13)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失联、失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的。
(14)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如适用)未经贷款
人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 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权利负担的;
(15)发生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保证人(如适用)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
8.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并追究借款人相应法律责任:
(1)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调降授信额度及/或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并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
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
(4)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
(5)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无须通知借款人而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和/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偿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债务。该等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差损失概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若该等扣收导致该等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的增加,或者导致该等账户不足支付第三人的任何债务或费用、税款等,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与后果概由借款人承担。扣收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借款人应继续清偿;
(8)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9)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对质物行使质权;
(10)要求保证人(如适用)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无需通知或另行取得保证人授权而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和/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差损失概由保证人自行承担责任。
(11)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如有)或者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为免疑义,双方一致确认并认可,如发生上述第
8.1 款中第(1)、(6)、(7)、(10)、(11)、(13)、(14)之任一情形,将可能实质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的担保能力、或违背本合同订立基础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构成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发生根本性违约事件时,除贷款人有权实施第 8.2 款约定的措施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
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赔偿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已发放融资及其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费用[若有])。
9. 其他条款
9.1 印花税
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各自依法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印花税。
9.2 增值税
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费用等已包含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借款人无需向贷款人另行支付该等税费。
9.3 个人信息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贷款人按照公开、透明、合法、正当、诚信、最小且必要等原则处理个人信息。
(1)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A)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B)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C)对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D)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个人 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如借款人 未及时足额还款而产生的逾期信息,贷款人将按《征 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操作,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报送,借款人对此表示同意。
(3)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可将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资料及个人金融信息
(“业务主体资料及信息”)转移及披露给贷款人的总行及分支行(监管明确规定不得转移及披露的相关信息除外),不论其所在地,并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使用 (相关用途包括用于数据处理、统计、保障客户权益、信贷及风险分析的目的等)。
(4)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有权为内部运营管理等目的,将本项目业务涉及以及产生的本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国籍、居住地、职业信息、银行账户、信贷记录和交易流水记录(“业务相关信息”,包括业务主体资料及信息)通过跨境专线加密和邮件加密传输的方式报送至位于中国香港的贷款人母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出境后存储于中国香港母公司,并应监管要求(包括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等)向其报送以及境外母公司管理统计之目的使用,信息存储时间为处理前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5)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本项目业务相关信息通过内部专线传输方式报送至控股集团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储于中国内地,并应监管要求向其报送以及控股集团内部管理统计之目的使用,信息存储时间为处理前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6)借款人在此确认知晓(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确认和知晓)前述“业务主体资料及信息”或“业务相关信息”可能涉及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交的属于法定的个人敏感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等业务办理所涉及信息),并在此同意贷款人及前述相关机构可在为内部运营管理等特定目的并采取严格保护/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予以处理。
(7)借款人在此确认已知晓(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已知晓)如要向信息接收方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可联系贷款人(联系方式: 95327)或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0852-
26222633)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方式:010-63080000)提出诉求。
借款人在此确认已充分理解并知晓(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均已充分理解并知晓)上述授权的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上述授权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并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9.4 保密
(1)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
(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提供给催收机构(有关催收机构以贷款人不时发布的清单为准,如了解更新信息:相关方可通过访问贷款人官方网站或联系贷款人服务电话咨询),并要求催收机构保密。
9.5 宽限和部分无效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对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任何违约给予的任何宽容或宽限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且不应被视为贷款人对任何该等权利的放弃。
(2)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并不排除法律赋予贷款人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救济。
(3)本合同不因任何其它合同的解除或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9.6 转让/继承/承继
(1)贷款人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和/或义务(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项下转让),且无需获得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的同意。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
(如适用)须向贷款人的受让人履行其在本合同下所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2)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
(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3)本合同提及的贷款人包括贷款人之承继人及
/或受让人,而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亦包括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
/或保证人(如适用)之继承人及/或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9.7 通知与送达
(1)各方确认并承诺,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列明的所有送达地址(包括电子设备接收终端信息,如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均真实、有效、畅通并构成有效的送达地址。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等发生纠纷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时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的送达,合同其他方、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有权采用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按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列明的送达地址送达对方。
(2)各方同意因当事人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或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受送达人的原因,导致相关通知、协议、诉讼(仲裁)文书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邮寄送达的,通知、协议、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通知、协议、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3)各方同意并接受根据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的送达,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4)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原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纠纷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如任何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一方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变更送达地址的,在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后,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
地址变更前,一方原确认的送达地址有效。
(5)各方确认,其已经清楚了解送达地址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已经特别注意到上述各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送达地址条款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公正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保障,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属于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以送达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为由进行抗辩。
9.8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及强制执行力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采用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约定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争议解决])。
(2)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各方知晓并同意若因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争议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且依本合同约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优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相关纠纷。双方知晓前述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或其资产或收益在任何司法管辖地享有或可能享有的任何诉讼或司法程序中的豁免。
(4)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项下若贷款人及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对本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则:
(A). 贷款人及借款人确认(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等完全了解,且各方对本合同中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给付内容均无异议。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一切债务和为实现本合同项下之债权、抵押权等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贷款人垫付的税或费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
定。
ii. 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
iii. 借款人在此保证(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贷款人及公证机构并取得回执。否则,贷款人及公证机构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各方联系方式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是否收悉,均视为贷款人及公证机构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借款人在此承诺(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将完全配合贷款人的申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贷款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到公证机关配合完成公证处的当面核实程序)。如果在贷款人书面通知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借款人在此承诺(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在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缺席的情况下,公证机关根据贷款人的
申请按其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内部核实程序后,即等同 于公证机关完成了当面核实程序,借款人、抵押人、 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认可。借 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承诺自愿放弃抗辩 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iv. 本合同各方共同确认: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9.9 附则
(1)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放弃、撤销或终止须经本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2)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如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所有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监管规定执行,或另行协商。
(5)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并签署,一式多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的《个人贷款综合授信合同》之签署页)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签约方单身声明
⚫ 本人
自愿就婚姻状况等相关事宜向贷款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签署)作为借款人在此确认,本人
一、签署本合同时本人系单身,也即:a) 本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及境外未与任何人缔结过婚姻关系,或者,b) 本人曾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但已离异,目前系单身(对于情形 b),本人承诺将以书面形式明确向贷款人披露,并承诺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财产已分割完毕,本人财产均为本人作为唯一所有权人)。
二、如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本人拟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本人承诺将提前通知贷款人,向贷款人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并确保本人配偶根据贷款人政策与本人共同办理有关债务确认手续;否则,贷款人有理由相信本人一直处于未婚状态。
三、本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婚姻状况资料均真实可靠,并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本人同意、授权并许可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本人提供的婚姻状况的资料进行核实和调查,且本人保证无条件提供一切便利。一旦贷款人经核实确认本人所提供的婚姻状况资料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事实之情形,则贷款人即有权不经司法程序而单方终止/解除上述相关授信/贷款合同,并可要求本人立即承担全额还款责任及/或违约责任。
如非单身,签约方配偶请确认
⚫ 借款人配偶:本人 (签署)作为借款人配偶,已知悉 并同意借款人签订本合同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同意借款人以其享有权利的抵押物/其他担保物,为其在本合同项下所 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本人同意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债务及全部合同义务,且本合同签订后若因国家主管部门、国家登记机关程序性要求,导致本人未能作为共同债务人被记载于相应记录簿/ 登记簿的,不代表对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本人基于本xxx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概不减少或免除。
签署栏 (*如签署方非为自然人,则请在左栏中相应盖章) | |
借款人: | 有权签字人(签署): |
借款人配偶(如有): | 有权签字人(签署): |
贷款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行 | 有权签字人(签署): |
本合同签订日(“签订日”): 年 月 日 |
附件一:贷款用途承诺书(参考格式)
贷款用途承诺函
鉴于:本人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分行(“贵行”)申请个人贷款,贷款币种/金额为 ,并已经或即将签署编号为 的《个人贷款综合授信合同》(连同其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以下简称为“信贷合同”)。
本人向贵行承诺,贷款资金将用于信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不以任何形式用于购置物业等房地产领域、购买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民间借贷,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存款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如—经发现被挪用于上述违规行为,贵行有权采取立即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等措施,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是上述信贷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承诺函中的承诺内容构成本人在该信贷合同下的承诺义务。如本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内容,视同本人在上述信贷合同项下的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本承诺函为—独立的承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贵行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本承诺函可采用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签署;若采用电子签名形式签署的,则自贵行系统返回签约成功信息时即生效。
本承诺函的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本人在贵行申请的授信全部清偿为止。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署):
日期:
附件二:个人贷款提款申请表(参考格式)
个人贷款提款申请表
(本表项下□为选择性条款,据实作选择性填写:划🗸表示选择适用,划×或未做标示表示不适用)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行: 按本人与贵行签署的《个人贷款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信贷文件”)约定,特向贵行提出如下提款申请: 1、 提款币种: ; 2、 提款金额大写: ; 提款金额小写: ; 请根据信贷文件相关约定,在贷款发放日将本次拟申请提用之前述提款金额,划入本人以下账户: 账户名: ;账户号: ;开户行: ; 本次提款/借款的期限:起始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人同意如本次申请提用之借款未能在上述起始日发放,则实际发放日视为提款/借款期限起始日,该笔提款/借款的期限届满日相应 □顺延 / □不顺延; 3、 贷款利率:本次提款的年化借款利率为 ;并按信贷合同约定的利率重定价方式进行调整; 4、 还款方式: □到期还本付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 □其他: 5、 支付方式:□自主支付;□受托支付 如为受托支付的,请提供以下“受托支付清单”信息(栏位不够可另附表): | ||||
一手受托支付清单 | ||||
付款金额 | 收款人名称 | 收款银行 | 收款人账户 | 资金用途 |
二手受托支付清单(如有) | |||||
一手收款人名称 | 付款金额 | 收款人名称 | 收款银行 | 收款人账号 | 资金用途 |
6、 贷款用途: 7、 其他说明(若有): | |||||
签署栏 | |||||
本人(等)承诺按上述所签署之信贷文件的约定妥为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本人(等)承诺在提交本次提款申请时在信贷文件中作出之所有xx/保证/声明/约定均仍有效且未被违反,不存在信贷合同项下违约情形。并且,本人/x等(或任何指定之担保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附属公司及分公司)/南洋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总裁/雇员的关系均与信贷/贷款申请初期/额度申请初期相同。 申请人(签署): 日期: |
注︰银行对以上申请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见 证 人 签 署